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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糾紛

廣東 09-26 13:47  懸賞 25  發(fā)布者:相信有公義 給我留言  回答:(7)
各位律師好,我與開發(fā)商有房產糾紛,我買了開發(fā)商與某單位合作承建的店鋪,開發(fā)商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權處分店鋪。我已取得國土使用證,后開發(fā)商以各種借口說我們已解除購房合同。我起訴他,初審法院判決他無權處分店面,要求我歸還店鋪給某單位,現(xiàn)在我繼續(xù)上訴,昨天剛開庭,后某庭長告知此案很可能維持判決。我們證據(jù)充足,咨詢了多方法律人士都說我們是穩(wěn)贏的,法院這樣判決完全是笑話。關鍵是開發(fā)商有個外甥女在中級法院當庭長,徇私舞弊。我們如果敗訴了怎么辦,這社會完全沒有公理。我們要去申訴好是上訪?有維權媒體可以曝光或借助社會輿論去申討嗎?
問題補充: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漢族,住**縣**鎮(zhèn)東湖三街2-28號A302房。
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反訴被告):湯云,女,1948年12月28日出生,漢族,住**縣**鎮(zhèn)東湖三街2-28號A302房。
委托代理人徐*,系湯云之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湯**,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漢族,住**縣**鎮(zhèn)溪峰路40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審反訴原告):黃**,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漢族,住**縣**鎮(zhèn)石伯公路1號。
上訴人因不動產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部分不服**縣人民法院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法民一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撤銷**縣人民法院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法民一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湯**支付上訴人徐*違約金39650元;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湯**履行合同義務,將**縣**鎮(zhèn)東湖三街2-28號第一層靠北邊第二間店鋪的產權轉移登記至上訴人湯云名下。
上訴依據(jù)的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際占用了爭議的302號房為已完成不動產的交付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和法律適用錯誤。依據(jù)《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的規(guī)定,不動產的交付以交付房屋產權證為界。被上訴人至今未辦妥房屋產權證交付給上訴人,該物權仍未發(fā)生轉移,交付也未完成。另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00年1月31日簽訂的兩份《集資建房協(xié)議》第三條第九項也明確約定“甲方(湯**)于2000年8月30日前建好住房,辦理好房地產權證證件,交付給乙方”。該條款約定的交付內容為房屋和產權證。雖然上訴人自2002年起一直占有該房屋,但上訴人至今都沒有取得該住房和店鋪的房屋產權證,導致上訴人自始無法行使轉讓、出租、抵押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被上訴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從法律和合同意思表示兩個方面來說,被上訴人都未完成爭議房產的交付,存在違約行為。
第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未完全支付購房款構成違約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00年1月31日簽訂的兩份《集資建房協(xié)議》第二條明確約定“甲、乙雙方簽訂本協(xié)議,乙方(上訴人)預交定金5萬元,余款甲方交付住房、產權證時乙方一次付清”。根據(jù)協(xié)議的意思表示,余款給付時間為被上訴人交付房屋和產權證時。上訴人于2000年1月31日協(xié)議簽訂當日即向被上訴人支付了定金5萬元,上訴人已完全按約履行了合同的給付金錢義務。之后,在被上訴人建設資金吃緊的情況下,上訴人又陸續(xù)支付了302住房和一樓門面房購房款29300元。余款未清是因為被上訴人至今未交付房屋產權證,上訴人不存在違約的過錯。
第三、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未就房產證交付約定違約責任存在事實認定錯誤。2000年1月31日簽訂的《集資建房協(xié)議》第三條第九項明確約定“甲方(湯**)于2000年8月30日前建好住房,辦理好房地產權證證件,交付給乙方”。該條款約定的交付內容為房屋和產權證。同時,該協(xié)議第五條違約責任“甲方逾期交付使用超過10天,按乙方交款的50%罰款。”結合上述兩條約定的內容,可以看出協(xié)議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交付內容為房屋和產權證,逾期10天未交付,即按照上訴人預交的購房款的50%承擔違約責任。逾期交付房產證的違約責任清楚明了。
第四、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出售店鋪的行為為無權處分行為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與**縣氣象局合作建房協(xié)議簽訂后,上訴人即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報建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均為被上訴人黃**。據(jù)此,可見被上訴人是原始取得該店鋪的所有者權利。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出售該店鋪是有權處分,上訴人依約支付了對價,上訴人作為善意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受到保護。并且,**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地籍檔案宗地圖也顯示該店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已為上訴人湯云所有。依據(jù)《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是以不動產登記機關的登記為準。因此,上訴人已合法取得了爭議店鋪的所有者權利。至于被上訴人與**縣氣象局之間達成的合作建房協(xié)議約定一層店鋪歸氣象局所有應為被上訴人與氣象局之間的債權債務,該債權不能對抗善意買受人。被上訴人應當依約辦理好爭議店鋪的產權證交付上訴人完成賣方義務。
另外,在被上訴人交付合同標的存在困難的情況下,上訴人出于交情和道義,無條件的給予了被上訴人2年的寬限。但被上訴人卻一再失約,毫無履行合同義務的誠意,繼續(xù)拖延11年之久直至今日仍未積極主動履行合同義務。更讓人不恥的是,被上訴人還于2000年10月8日偽造轉讓協(xié)議將本屬于上訴人湯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自己并辦理了權屬變更。被上訴人這種惡意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傷害,承擔39650元的違約責任理所應當。被上訴人湯**毫無誠信,利用合同欺詐他人的行為應當受到懲罰,善意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在房屋交付、上訴人是否存在未付清購房款而違約、逾期交付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和被上訴人是否無權處分店鋪四個問題上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guī)定,上訴人請求你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護守約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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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復時間: 2013-09-26 13:33
你可以找媒體介入的
回復時間: 2013-09-26 13:42
如果維持原判,你就去廣東高院申請再審!這是法律程序,再審申請被駁回,這個時候差不多該上訪了。
追問:

好的 謝謝

回復時間: 2013-09-26 13:43
你好,敗訴后可以確權。
回復時間: 2013-09-26 13:50
協(xié)商不成建議向法院起訴解決
回復時間: 2013-09-26 13:50
可以到省院申訴的,相信法律。
追問:

現(xiàn)在不敢相信法律,有證有據(jù)的都可以亂判,如果申訴被駁回呢?

回答:

繼續(xù)向最高院申訴。有理走遍天下。(最好征求律師的意見)

回復時間: 2013-09-26 14:09
你好,維持原判后,可以申請再審。
回復時間: 2013-09-26 14:12
可以申請再審
追問:

再審還是一樣,他們官官相護,我們怎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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