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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9月7日請示收悉。經(jīng)與民政部社會事務司聯(lián)系,目前有些省民政廳規(guī)定,臺灣居民回大陸與大陸公民登記結婚,統(tǒng)一由民政廳辦理結婚登記。為此,對《公證書格式(試行ぉ》第三十五式結婚公證書格式(之一ぉ作如下修改:
“茲證明×××(男、××××年×月×日出生ぉ與×××(女、××××年×月×日出生ぉ于××××年×月×日在××省登記結婚?!比绠斒氯艘笤诠C書中寫明居住地址,可在括號中出生日期之后,分別加上現(xiàn)住址。
由市、縣民政局辦理的婚姻登記,在辦理結婚公證時,結婚登記地點仍應寫明“××省××市(或縣、區(qū)ぉ”。
涉外結婚公證書的證詞,也按上述意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