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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改辦、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關于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狀態(tài):有效 發(fā)布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 1999-07-08
發(fā)布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文號: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改辦、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關于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管理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呼政發(fā)52號

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公司):
現(xiàn)將市房改辦、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關于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管理的暫行辦法》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關于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管理的暫行辦法
呼扣浩特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工商銀行呼和浩特市分行
建設銀行呼和浩特市分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支持我市居民購買自用住房,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由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政策性住房資金,商業(yè)銀行運用信貸資金向同一借款申請人同時發(fā)放的,用于購買同一套自住普通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是政策性和商業(yè)性貸款的組合的總稱。
第三條本辦法優(yōu)先支持職工個人購買利用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其次扶持職工個人按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成本價購買單位自管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的公有住房。
第四條為保證借貸各方的合法權益,個人住房貸款實行住房抵押或第三方擔保相結合方式。
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貸款對象:參加呼市住房制度改革,并按規(guī)定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第六條貸款申請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呼市常住城鎮(zhèn)戶口或長期有效居留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
(二)具有購房協(xié)議、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所購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價款的30%;
(四)職業(yè)和收入穩(wěn)定,具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
(五)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房產作為抵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具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guī)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xié)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四)抵押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法定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五)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八條借款人應先向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初審。初審通過后,由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填制《委托調查通知單》,明確貸款數(shù)額、期限并注明“組合貸款”字樣,委托貸款銀行調查。受委托銀行接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委托調查通知單》及相關材料后,借款人填寫《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表》,由受委托銀行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貸前調查,并將結果通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第九條受委托銀行同意貸款的,應通知呼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簽發(fā)《委托貸款通知單》,受委托銀行憑與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簽訂的《委托貸款委托合同》及《委托貸款通知單》向貸款申請人發(fā)放政策性個人住房貸款,并同時發(fā)放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條貸款銀行應分別與借款人簽訂《呼和浩特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合同》和《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及相應的貸款擔保合同,貸款合同的生效日應為同一天,期限應相同。
第十一條組合貸款的各種合同簽定后,貸款銀行應當按兩類貸款,分別開立政策性和經濟性貸款兩種帳戶進行核算。
第四章貸款的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十二條個人住房擔保組合貸款的總額,不得高于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擬購買房的價值或實際購房費用的70%(以較低額為準)。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個人公積金帳戶余額的15倍。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最高不超過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限額(現(xiàn)階段個人性貸款最高限額不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貸款期限,職工個人莊房公積金擔保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且不得超過借款人尚存的法定工作年限。
第十六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個人住房商業(yè)性貸款利率執(zhí)行中國人民銀行現(xiàn)行規(guī)定的利率,國家調整利率,執(zhí)行新利率。
第十七條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規(guī)定。
第五章貸款抵押和擔保
第十八條申請個人住房貸款必須以所購房屋作貸款的抵押物。并由借款人親屬提供有第二住所的承諾書。
第十九條抵押房產的現(xiàn)值,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確認,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房產價值的70%。
第二十條以期房抵押的,借款人應持依法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xù);同時由售房單位提供擔保,待該期房竣工交付使用后,持《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正式抵押登記,售房單位的擔保責任解除。
第二十一條以現(xiàn)房抵押的,借款人應持《房屋所有權證》到房產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售房單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借款人應持依法生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備案手續(xù),售房單位取得該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權證》后,辦理正式抵押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應詳細開列抵押物清單。
第二十三條抵押期間,未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無權將抵押物出租、轉移、變賣、饋贈和再次對其設定抵押。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jiān)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五條抵押期間,所有能夠證明抵押物權屬證明的文件(原件),均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銀行代管。
第二十六條辦理抵押的—切費用應由借款人負擔。
第二十七條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抵押權,同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必須是為貸款銀行和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認可的不可撤銷的全額有效擔保,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借款人的保證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并且銀行帳戶有存款;保證人是自然人的必須有穩(wěn)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銀行存有一定數(shù)額的保證金。
個人購買現(xiàn)住房的可由單位將售房款集中存入貸款銀行作為個人組合貸款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期間從保證合同訂立之日起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止,保證人發(fā)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xù),未經貸款銀行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六章房屋保險
第二十九條借款人需在抵押貸款臺同簽訂前按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指定的險種,辦理抵押物保險,并應明確在抵押期間,抵押物因滅失所得的財產賠償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有優(yōu)先受償儀,保險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的全部本息額。
在抵押期間保險單(正本)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或貸款銀行貸管。
第三十條在借款期限內,抵押物如果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抵押人獲得的保險賠償金應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yè)性貸款所占份額分別償還貸款本息。
第三十一條抵押有效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間,如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貸款償還和收回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必須按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還款方式與期限償還貸款本息。
貸款期限在1年(含1年)以內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均等額歸還貸款本息。
r二px/
其中:r一月均還本付息額
p一借款本金
i一貸款月利率
n—按月計算的償還期限
第三十三條貸款期內,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以逾期還款額為基數(shù),每逾期一天,計收萬分之二點—違約金,借款人連續(xù)逾期二個月不償還貸款本息的,由擔保人直接承擔還款責任,貸款銀行有權將借款人所欠款額從擔保人的帳戶中扣收。
第三十四條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處分抵押物,以所得款項清償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一)借款人連續(xù)6次未按貸款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還本付息,或貸款到期6個月后仍未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二)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去世,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去世,其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貸款合同任一條款。
第三十五條貸款銀行對抵押物進行處置,應當采取轉讓、拍賣、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允許的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與處置抵押物有關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物有關稅費;
(三)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個人住房商業(yè)性貸款所占的份額,分別償還貸款本息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四)剩余部分退還抵押人。
第三十六條處分抵押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向抵押人或其保證人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予或重復使用抵押的;
(四)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guī)定任何條款,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貸款銀行指出,仍未予以改正的;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隨意改變抵押物結構造成損失,又無其他財產繼續(xù)提供擔保,或將抵押物出租出售的;
(六)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的;
(七)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借款人無法落實貸款銀行或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新保證或新抵押的。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八條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需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合同的其他當事人,未達協(xié)議前,原合同繼續(xù)有效。
第三十九條借款合同各方發(fā)生糾紛時,首先由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無效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房改辦和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共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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