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文號: 1984高檢發(fā)人2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勞動人事廳(局)、糧食廳(局)、云南、青海省商業(yè)廳、人民檢察院: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1984]5號文件關于加強勞改勞教檢察工作的指示,加速人民檢察院在勞改勞教場所派出檢察機構的組建工作,穩(wěn)定勞改勞教檢察干部隊伍,以利于法律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同時,鑒于常駐勞改勞教場所的檢察干部,雖然與勞改勞教干部分工不同,但生活、工作條件都是相同的,現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轉發(fā)《第八次全國勞改工作會議紀要》確定的原則,作如下規(guī)定:
一、準許家屬落戶的條件凡在勞改、勞教農場和大、中城市近郊區(qū)、縣以外的勞改、勞教工業(yè)單位所在區(qū)域內建立的派出檢察機構工作的干部,參加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年齡在三十八歲以上,或現任檢察員以上職務的干部,其在農村的配偶,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包括已成年,但因病殘,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在農村無依無靠、唯一靠檢察干部贍養(yǎng)的父母,應當允許將戶口遷入派出檢察機構所在地,由國家供應口糧。經商財政部同意,所增加的支出,由地方財政負擔。. 二、審批的權限和手續(xù)
1.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派駐勞改勞教場所的檢察干部的農村家屬落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報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批準,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
2.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派駐勞改勞教場所的檢察干部的農村家屬落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報遷入地市、縣公安機關批準,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x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