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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粵司公字(1985)23號《關于為申請人辦理赴加定居所需公證書的情況和意見》收悉。對于加拿大政府準許華僑唯一留在國內(nèi)的超過二十一歲未婚子女赴加定居的新規(guī)定,我公證處經(jīng)過調(diào)查核實,可以根據(jù)加方的要求出具公證書(格式見附件)。
對于最近加拿大駐華使館對赴加定居用的親屬關系證明書中,增加“家屬族譜(證明全家人兄弟姐妹現(xiàn)在居住的地址及婚姻狀況)”的要求,實際上是要求出具申請人所有兄弟姐妹的親屬關系證明。公證處可以在申請人提供證明材料的基礎上,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后直接出具實體證明,不必采用聲明書形式。
外交部、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司法部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84)部領四字第106號《關于簡化中國公民去加拿大定居手續(xù)的通知》規(guī)定,“凡為申請去加拿大定居而要求出具出生、結婚和親屬關系等的證明書的,可在公安機關批準其出境之前辦理;公證處出具的證明書不需再加‘定’字編號”。而來函請示的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中仍用“定”字編號,請予以糾正。 附: 公 證 書
( )××字第××號
申請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
省××市××路××號。
關系人:×××男,現(xiàn)住加拿大××市××路××號。
×××女,現(xiàn)住加拿大××市××路××號。
茲證明申請人×××是關系人×××與×××尚在中國國內(nèi)唯
一超過二十一歲的未婚兒子(或女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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