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增加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
m.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7-26 10:50
近年來我國的保險事業(yè)得到了迅猛的發(fā)展,機動車輛的增多,投保絕對數(shù)量的增大,機動車保險占保險市場份額比較大,但由于我國大多數(shù)人對保險認識不足,投保量仍有限,機動車發(fā)生賠償事故增多,加之多種因素的影響及保險賠償和保險成本的提高,部分保險企業(yè)出現(xiàn)虧損,保險人為防止虧損,規(guī)避高額的索賠,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增加免責條款,因機動車輛發(fā)生事故引起的保險合同賠償糾紛也增多,特別是2003年起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費率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如何認定保險合同中增加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是正確處理好這類案件的關鍵。
一、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是格式條款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當前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條款都是依法經批準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但各保險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自己另外增加免責條款,例如:增加附加險鐵路道口險種或者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欄內擬定“汽車與火車發(fā)生碰撞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作為特別約定等,致使各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不一致。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是保險人未與投保人協(xié)商,單方決定的,而且長期和重復,并針對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是格式條款。
保險人在機動車輛保險單中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系發(fā)生特別約定的事項后,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無權獲取賠償?shù)膯栴},該免責條款是在基本條款外設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險人實體權利,同時免除保險人實體義務的約定,對投保人關系著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xiàn),直接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保險人以其自己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約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條款進行了全面、整體的定位和規(guī)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對格式條款作了確切的定義。合同法中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此規(guī)定是對格式條款的內容及擬定者的義務加以規(guī)范,提請注意必須達到足以使相對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的存在,該項義務的履行必須是在合同訂立完成之前。格式條款必須體現(xiàn)和確立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格式合同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憑借其優(yōu)勢對另一方當事人權利限制的盤剝,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確認該條款無效或予以變更。
二、增加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既是對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對保險人的要求。按照該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向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重要事實作誠實的口頭表達或書面陳述;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yè)務比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
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的目的是為將來可能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獲得賠償,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知情權,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作完整詳細、客觀、真實的說明,保險人作出說明時,不僅能提醒投保人閱讀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而且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術語、目的以及適用等作出說明,保險人不得隱瞞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如果保險人事先不明確說明,就違反了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實意思,只有保險人向被投保人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確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義,由投保人作出選擇決定是否投保,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否則,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真實意思。
一、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是格式條款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當前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條款都是依法經批準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但各保險分公司在實際經營中,自己另外增加免責條款,例如:增加附加險鐵路道口險種或者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欄內擬定“汽車與火車發(fā)生碰撞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作為特別約定等,致使各地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不一致。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是保險人未與投保人協(xié)商,單方決定的,而且長期和重復,并針對不特定的投保人使用,因此,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是格式條款。
保險人在機動車輛保險單中增加免責條款的內容系發(fā)生特別約定的事項后,保險人免除賠償責任,被保險人無權獲取賠償?shù)膯栴},該免責條款是在基本條款外設定的實體權利義務,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險人實體權利,同時免除保險人實體義務的約定,對投保人關系著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xiàn),直接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保險人以其自己事先擬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約定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條款進行了全面、整體的定位和規(guī)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對格式條款作了確切的定義。合同法中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此規(guī)定是對格式條款的內容及擬定者的義務加以規(guī)范,提請注意必須達到足以使相對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的存在,該項義務的履行必須是在合同訂立完成之前。格式條款必須體現(xiàn)和確立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格式合同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憑借其優(yōu)勢對另一方當事人權利限制的盤剝,格式條款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確認該條款無效或予以變更。
二、增加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的,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最大誠信原則”既是對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對保險人的要求。按照該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向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等重要事實作誠實的口頭表達或書面陳述;保險人必須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業(yè)務比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責條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責條款的法律意義,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
投保人向保險人投保的目的是為將來可能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獲得賠償,投保人對免責條款享有知情權,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作完整詳細、客觀、真實的說明,保險人作出說明時,不僅能提醒投保人閱讀有關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而且應當對該條款的內容、術語、目的以及適用等作出說明,保險人不得隱瞞責任免除條款或者限責條款。如果保險人事先不明確說明,就違反了保險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實意思,只有保險人向被投保人明確說明,使投保人明確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義,由投保人作出選擇決定是否投保,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否則,違背了保險合同的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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