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yǎng)家屬取得生活費是否免征個稅?
m.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8-30 15:14
華僑從港澳地區(qū)匯入中國大陸贍養(yǎng)家屬的錢是否征收個人所得?如免征,是否需辦理什么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但是目前對于“其他所得”并未有明確內容,只有以下幾項單獨下發(fā)過文件按“其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yè)務往來活動中,取得的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人、繼承人或者受人外的其他情況等。因此,對于從境外匯來的華僑贍養(yǎng)費,應該不屬于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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