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作者: 日期:07-09-20
8月31日,云南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石頭鄉(xiāng)農婦魚香花野外遭遇黑熊襲擊,一只眼睛被奪走、臉被撕破。就在她住院治療,這只黑熊再次出現,咬死了魚香花丈夫的親哥哥。由于連發(fā)黑熊傷人案,當地村民要求公安機關將此事故作為刑事案,并通過司法程序追究黑熊的(9月18日《南方都市報》)。
動物非人類,沒有人的意識,傷人是它的本能,判其極刑也不可能“殺一儆百”。這個道理村民并非不懂,為何村民會提出追究黑熊的刑事責任的可笑要求?在我看來,這實則折射出了我國在處理野生動物傷人事件方面法律制度的缺失。
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態(tài)平衡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命安全無疑是第一位的。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在保護人和保護野生動物方面卻存在著完全顛倒的價值標準。此前,也就是9月8日,一匹普氏野馬倒在了新疆216國道疾馳的車輪下,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肇事司機將為此承擔價值81萬元的價值賠償。人傷害了野生動物賠償81萬元,野生動物傷害人賠償多少萬元?答案卻令人一聲嘆息。
雖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也同樣規(guī)定,“(野生動物傷人)經調查屬實并確實需要補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但并沒有明確那一級政府,即使一些省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基層鄉(xiāng)鎮(zhèn)、縣、州一級政府也缺乏補償能力。
野生動物的生存權至高無上,而人的生存權卻幾近乎無。處在“我是野生動物我怕誰”生存狀況下的村民們,豈能不發(fā)出追究黑熊刑事責任的吶喊?
權利與義務應當是對等的,生態(tài)利益的受益者是全人類,不能只讓“當地政府”為此買單,更不能讓老百姓為此付出自己的生存權。隨著人口的增加,人類活動范圍的延伸擴展,野生動物棲息地與人的生產、生活、活動區(qū)發(fā)生交叉的面積在不斷擴大,采取科學的手段和辦法來減少危害,積極尋求法律措施以實現“物我兩旺”實在是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作者: 紀卓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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