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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某犯貪污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當事人:   法官:   文號:睢陽區(qū)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辯護人李某某,河南睢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7月10日以商睢檢刑訴(2010)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0年7月10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保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商丘市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2月份,被告人鄧某某從保管的單位現(xiàn)金x元中,除x元用于單位正常開支外,把剩余的x元據(jù)為己有,用于本人日常開支。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證人溫XX、王X、王XX、林XX、謝XX、朱XX、梁XX、李XX、劉XX證言;罰沒票據(jù)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人鄧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所貪污款項中還有1900元是用于公務開支。

辯護人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某貪污x元與事實不符,其中1900元系公務開支。辯護人提交了證人王X、王XX證言,并申請證人王X、王XX出庭作證;2、被告人積極退贓,彌補國家損失。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悔罪態(tài)度好。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2月份,被告人鄧某某從保管的單位現(xiàn)金x元中,除x元用于單位開支外,把剩余的8970元據(jù)為己有,用于本人日常開支。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鄧某某供述:2009年春節(jié)前,根據(jù)領導安排,畜牧局二級機構動檢站站長謝XX分兩次交給我x元、獸藥監(jiān)察所所長劉XX交給我x元、改良站站長李XX交給我8500元、防疫站站長朱XX交給我7000元、飼草站站長林XX交給我7000元,另外在會議費里多開x元、x是找發(fā)票沖的,一共是x元入局小金庫賬上了。這些錢是局領導安排去鄭州,向局二級機構要的錢及籌集的其他費用,具體辦什么事情不知道。這些錢經(jīng)溫XX局長安排開支x元。剩余x元到省畜牧局辦事買中華煙兩條,價值1400元,單位新車入戶給市廉買兩條芙蓉王煙,價值500元,剩余的8970元用于我個人消費了。

2、證人溫XX證言:x元是其讓會計鄧某某向局二級機構籌集的,加上在會議費里多開x元、x是找發(fā)票沖的共計x元。其陳述上述款項經(jīng)其開支數(shù)目同鄧某某供述吻合。

3、證人王X證言:2009年初,鄧某某去市廉自辦為畜牧局辦理汽車(帕拉?。┡普帐掷m(xù),買兩條芙蓉王香煙(價值500元),系正常開支。

4、證人王XX證言:2008年底,鄧某某去省畜牧局計財處打聽分配給我區(qū)新技術推廣經(jīng)費情況?;貋砗螅嚹衬硡R報說分給我區(qū)新技術推廣經(jīng)費10萬元,給省計財處買兩條中華牌香煙,花1400元。

5、證人林XX、謝XX、朱XX、梁XX、李XX、劉XX(均系畜牧局二級機構負責人)證言均證實:2010年春節(jié)前,鄧某某讓他們交給局里錢,并說是溫局長安排的,后將錢交給鄧某某,共計x元,鄧某某均未給開收據(jù)。

6、商丘市睢陽區(qū)畜牧局證明:鄧某某于2006年6月任睢陽區(qū)畜牧局財務股股長。

7、睢陽區(qū)檢察院罰沒票據(jù)證實,鄧某某已將贓款全部退回。

10、戶籍證明證實,鄧某某個人的基本情況。

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能證

明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鄧某某辯解及辯護人辯護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所貪污款項中還有1900元是用于公務開支。經(jīng)查,被告人鄧某某在公訴階段即提出有1900元其用于為單位辦事,但公訴機關未予以核實,本院審理中經(jīng)被告人辯護人調查及申請證人王X、王XX當庭出證,二人均證實被告人鄧某某在為單位辦事時,為順利辦事購買中華牌、芙蓉王牌香煙價值1900元,并在辦事后,及時告知二人。故此兩筆款項不應認定被被告人個人占有,被告人及辯護人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截留貪污公款897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積極退還贓款,悔罪態(tài)度較好,且系初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鄧某某犯貪污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某

審判員余萍

審判員馬麗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張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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