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奉民三(民)初字第X號
原告xx,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安徽省霍邱縣X鎮(zhèn)X村大莊組。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徐衛(wèi)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X鎮(zhèn)X路X-107。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xx訴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曉燕獨任審判,于2010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xx訴稱,其于2008年在被告處工作,在工作中兢兢業(yè)業(yè)、勤勤懇懇,但被告卻一直拖欠原告工資。2009年4月1日,被告xx公司出具給原告《欠條》1份,確認拖欠工資共計2,8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并書面承諾于2009年4月10日之前付清。但嗣后,被告xx公司僅支付1,400元,余款1,400元尚未給付,雖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仍未給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工資欠款1,400元。
原告xx對其訴稱提供了《欠條》1份,旨在證明被告xx公司拖欠原告xx工資的事實。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辯。
對原告xx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審查,該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予以采納。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xx原系xx公司員工。2009年4月1日,由被告xx公司出具《欠條》1份,確認拖欠原告xx自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資總計2,800元,并書面承諾于2009年4月10日之前付清。嗣后,被告xx公司僅支付1,400元,余款1,400元尚未給付。為此,原告xx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工資欠款1,400元。
本院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本案原告田開珍已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勞務,但被告火梅公司卻拖欠工資未付,有悖于法,故對原告xx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審理。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xx工資1,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xx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張曉燕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吳嘉怡
審判員張曉燕
書記員吳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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