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廣泉,河南濮東(略)事務(wù)所(略)。
被告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某健,河南百特(略)事務(wù)所(略)。
原告苗某某訴被告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修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廣泉,被告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某健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苗某某訴稱,1991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在父母的包辦下,原告與被告訂婚。1993年11月24日,原被告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了婚禮。1994年補辦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苗某雷,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苗某騰。由于原被告訂婚時年齡較小,加上又是由父母包辦,原告對被告的情況不了解,婚后雙方性格不和,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打架生氣,原被告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平時視錢如命,不讓原告掌管款項,不給原告任何費用。同時被告經(jīng)常與別人打麻將,不顧家里生活,只要原告一說,被告便對原告大罵。被告和原告的父母住在一個院里,平時對老人生活不管不問,還經(jīng)常對老人進行謾罵,不讓老人在家中居住。被告借原告父母外出打工之際,把家中的糧食賣掉,造成父母回家沒有糧食吃。在外出打工時,被告不管在什么場合,對原告稍有不順張口就罵,使原告無法做生意。平時被告總是把離婚掛在嘴邊,無論什么事,只要與原告生氣,便以離婚要挾原告。原告為了兩個孩子能有一個完整的家,總是忍氣吞聲,并希望被告能改變自己的生活方式。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孩子的長大,被告不但沒有收斂自己的惡習(xí),反而越來越霸道。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且無和好的可能,現(xiàn)依法提起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guān)系;2.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由孩子自己選擇;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岳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因為原告訴狀中陳述的事實與理由都是家庭瑣事,且有部分夸大事實。另外離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經(jīng)審理查明,1993年11月24日(陰歷)原告苗某某與被告岳某某按照農(nóng)村風俗舉行了婚禮,后補辦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苗某雷,現(xiàn)隨原告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苗某騰,現(xiàn)隨被告生活。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jié)婚多年,并生育了兩個子女,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雖然雙方有時因瑣事發(fā)生爭吵,但并未影響到雙方的夫妻感情,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苗某某與被告岳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曹修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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