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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市分公司。住所:許昌市X路X號。

代表人:劉某某,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男,漢族。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郭某某、被告代表人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某某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的南京東風五噸箱式大貨汽車于2000年3月31日在被告公司投保,5月13日發(fā)生交通事故,我及時報案后,被告于2000年8月28日進入理賠程序。被告組織了數(shù)家汽修廠在萬里公司五車隊院內進行了修理招標,并與汽修廠在招標單中約定,修理價格x元,修理工期20天。在修理期間,由于修理廠與被告在修理價格上發(fā)生矛盾,修理廠停工。由于被告故意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造成車輛長期無人修理的局面,我于2001年1月19日向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盡快修車,并要求按天計時包車賠償車輛營運誤工損失(從起訴之日至車輛返還之日止)。經過兩級法院反復審理,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0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有過錯應承擔車輛全損的民事責任。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對我進行了車輛賠償兌付,該日為車輛誤工截止日。誤工時間為2000年9月19日至2010年1月19日,共計九年四個月九天。

上述事實,被告的行為已對我的車輛正常營運造成了侵害,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依照民法通則第111條、第117條,合同法107條、113條、121條122條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對我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賠償方式:依照民法通則88條、合同法63條和《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18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非法扣押運輸車輛給車主造成經濟損失的,比照計日包車價格標準補償。”并有許昌運輸管理處提供的參考材料。

車輛國家規(guī)定使用年限:《國經貿經》文件,1997年X號文件和X號文件,1998年X號文件規(guī)定,大中型貨車強制報廢時間為15年,我的車是1996年元月購買的,截止2010年元月28日不到強制報廢時間。

計算損失方式:按計日包車。許昌市X路運輸價格表,1992年的執(zhí)行標準按日計時包車為五噸以下車輛小時/每噸8.40元,每天8小時為:5噸×8.40元×8小時=336元(每天)。1995年的執(zhí)行標準為:在1992年的基礎上增加18.5%。每天為:336元+(336×18.5)=398元。

被告給我造成車輛營運損失是從2000年9月19日至2010年1月28日,在這段時間內參照許昌市運輸管理處提供的材料,在1995年每天398元的基礎上再增加20%應該超不出這段時間的正常運價標準。超出部分我愿自行放棄,每天的損失應為:398元+(398×20%)=477元。誤工時間共計3153天。損失總額為:477元×3153=x元。

綜上所述,被告給我造成的車輛誤工損失x元,均按許昌市運輸管理部門指導價計算,被告的侵權責任由許昌市兩級法院認定,責任完全在被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按照法律請求判令:1、被告在理賠過程中,故意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未按招標約定修理工期返還我的維修車輛造成修理延誤工期九年零四個月零九天,造成車輛營運損失x元予以賠償;2、被告在賠償損失的同時,加賠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方式:按每年一清算(2000年9月19日至2001年9月19日為一年)至車輛返還之日止;3、訴訟費、代理費等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1、我公司不是交通事故責任人,對交通事故的停運損失沒有保險賠償義務;2、從原告起訴的理由看,已脫離保險合同,而是財產損害賠償,故本案案由不是保險合同糾紛,而是賠償糾紛。3、我公司不是車輛的修理人和修理監(jiān)督人。所謂車輛延期修理及最終無人修理的責任不在我公司,受損車輛并沒有在取得修理權的杜XX的修理廠修理,而是原告自己找的劉XX的修理廠讓劉某松修理,原告明知杜富安獲得了車輛修理權,卻還讓劉XX修理,并多次去看望,劉XX的修理廠對車輛錘打火燒,雙方已實際形成修理合同關系,故劉XX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起訴狀故意隱瞞事實,杜XX的修理廠自始至終沒有得到受損車輛,更不存在任何的修理行為,也不存在與我公司修理價格上的矛盾。4、當時所謂的招標不是法律意義的招標,所謂的招標僅是確定車輛合理修理價格的一種方式,即定損價格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而是公開、透明,由社會行業(yè)合理確定,也算是保險公司在車輛定損方面的改革創(chuàng)新,所謂的中標也是我公司認可一個合理的修理價格,并最終由保戶拿該廠修理發(fā)票進行索賠。故車輛修理與我公司不形成修理合同,我公司不是修理合同的當事人,不負責修理,也不負責監(jiān)督修理。5、原告對自己的車輛不盡任何管理義務,任憑車輛在他自己找的劉XX的修理廠長期停放,不管不問,最終產生損失,原告自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應承擔相應損失后果。6、我公司已按法院判決賠償了原告的車輛損失,賠償款x元與新車購價無疑,原告獲得相當于購車款的賠償,請求停運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原告車輛購買于1996年1月,根據(jù)國經貿經(1997)X號文,營運車輛8年的報廢期計算,至2004年1月報廢,2000年5月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使用了4年4個月,車輛已折舊過半,又經法院獲賠x元,已經是明顯的不當?shù)美?、原告請求停運損失的計算也明顯沒有任何根據(jù)的,完全是他自己的主觀推測,是間接的不確定的。綜上所述,請求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的證據(jù)有:

第一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投保單》復印件一份(豫No:x),證明目的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被告要求與原件核實。

第二組: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許昌分公司《保險車輛修復投標單》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報告已對該車輛的修理進行了招標。被告的質證意見是:要求與原件核實。招標單之所以在原告手中,實際上原告可以以此單到修理廠處理事。

第三組:《營運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該車輛是正常營運的車輛。被告的質證意見是:不認可復印件的效力。營運證應該有年審,該證僅代表1998年在營運,無法證明1998年后仍在營運。

第四組:2009年案卷內調查筆錄一份,證明劉XX修理的車輛是杜XX轉讓給劉XX的,是在被告招標后杜XX中標。該筆錄被告未質證。

此外原告提交了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許民二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為了證實證據(jù)已經被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并對事實進行了認定,以該判決書為準。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調取證據(jù)申請》,申請本院向車輛管理部門調查涉案車輛豫x的登記、轉移等有關信息材料。

本院對豫x車輛的登記檔案進行了調查,一、河南省許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主要信息內容為,中文品牌:東風;車輛型號:x;使用性質:貨運;出廠日期:1995年11月10日;強制報廢期止2011年1月23日;檢驗有效期止2000年12月31日;機動車狀態(tài):正常;機動車所有人:許昌公安交警紅黃某車隊;初次登記日期:1996年1月23日;登記住所:河南省許昌市。二、《河南省許昌市商業(yè)發(fā)票》,內容為,客戶名稱:北關;日期:1996年元月6日;金額:x元。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四組證據(jù)經審查后認為,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許民二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已予以了認定,應予采信。對河南省許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和《河南省許昌市商業(yè)發(fā)票》雙方均無異議,應予采信。

綜合上述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事實:

1996年元月,原告與郭XX、姜XX合伙從許昌市二機電設備公司購買南京東風貨車一輛,車牌號為豫k-x,以郭XX名義與許昌市交警紅黃某車隊簽訂了掛靠經營協(xié)議書,進行掛靠合伙經營。1998年元月,郭XX、姜XX退出合伙,車由原告一人經營。此后該車的管理費、稅費等由原告交納。1998年4月24日,許昌市公安紅黃某車隊被注銷。2000年3月31日,原告以許昌市公安交警紅黃某車隊作為投保人,與被告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原告投保的內容為:被保險車輛為豫k-x車;保險期限為2000年4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保險險別為車輛損失險x元,座位險3個(每個1萬元),增加設備損失險x元。原告在投保人處簽字。在投保人聲明欄目有“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各項填寫內容均屬事實”等內容。根據(jù)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免賠率為15%。保險合同簽訂后,原告足額向被告繳納保險費4311元。2000年5月15日,原告駕駛該車在遂平縣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經遂平縣公安交警部門認定:郭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遂平縣公安交警部門證明豫k-x車車損2萬元左右。事故處理完畢后,原告將該車拖回停放于萬里公司五分公司院內。2000年8月28日,被告在萬里五分公司院內,組織維修廠家對該車的修理進行招投標,經過招投標,振興汽車修理廠(廠長杜XX)以x元中標,維修期限20天。振興汽車修理廠中標后,將有關的招投標手續(xù)交給劉XX的修理廠。次日,劉XX將車拆開進行修理時,發(fā)現(xiàn)車輛損失過大,就沒有繼續(xù)修理。據(jù)劉XX證實:車打開后發(fā)現(xiàn)車的大梁壞了,需要追加工時費2000-3000元,當時保險公司同意。我讓保險公司簽合同,保險公司沒有給我簽訂任何手續(xù),我不敢修車,我修了車后找誰要錢。該車一直修理不能。關于該車的現(xiàn)狀,原告陳述:大概2003-2004年時,劉XX的女兒給我打電話,說他們不干了問我車怎么辦我說車也不是我給的,車沒有修好,現(xiàn)在不能成廢鐵給我。原告還陳述:萬里公司五車隊門口的一個人給我說,車可能當廢鐵賣了,我問誰賣的,他說不知道。什么時間賣的不知道。被告對于該車的現(xiàn)狀不能說清。該車輛的保險價值為x元。2001年1月19日本案原告向本院提起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本院于2001年3月13日作出(2001)魏經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以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提出上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許經一終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告不服,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再審,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04)許民再終字第X號民事裁定,撤銷原一、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本院經審理,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了(2005)魏民初重字第X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原告不服判決,向許昌市人民檢察院申訴,經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抗訴,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了(2008)許民再終字第X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05)魏民初重字第X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魏民初重字第X號民事判決,認為:原告郭某某作為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以投保人的身份與被告許昌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并足額交納了保險費,該保險合同有效。雙方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原告郭某某駕駛的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郭某某被保險的車輛受損,原告郭某某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許昌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郭某某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郭某某及時向被告許昌保險公司報了案,原告郭某某履行了報案義務。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原告郭某某將受損的車輛拖回許昌,停放在萬里公司五分公司院內,并告知了被告許昌保險公司。被告許昌保險公司作為標的物受損車輛修理的招標人,組織數(shù)個修理廠家進行了招投標。當振興汽車修理廠中標后,被告許昌保險公司作為招標人,應當負責將受損車輛交付中標廠家。并按招標合同(中標書)規(guī)定的期限督促修理。因被告許昌保險公司怠于履行義務,致使該受損車輛的修理處于無人維修的局面。當原告郭某某于200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時,被告許昌保險公司仍然持消極態(tài)度,以致于該車輛的部分受損變?yōu)榱藞髲U。被告許昌保險公司有過錯,被告許昌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該車輛全損的民事責任。原告郭某某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為x元,根據(jù)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約定,原告郭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免賠率為15%。被告許昌保險公司應當向原告郭某某賠償損失x元。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許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超過了被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對于原告郭某某多訴部分,不予支持,原告郭某某并應負擔多訴部分的訴訟費。被告許昌保險公司辯稱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并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郭某某賠償損失x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從2000年9月18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二、駁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均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原告上訴稱,首先,對車價計算有誤。該車在事故中車損核定為x元,我負主要責任,免賠15%應為1620元。原審判決把受損車認定為報廢,但,車輛報廢不是事故造成的,而是保險公司在招標修車過程中不負責任造成的,保險公司應按保險金額予以賠償。車輛損失險是10萬元,增加設備險是1萬元,還應加購置附加費,全額賠償應是12.1萬元;其次,保險公司沒有按招標約定的修理工期(20天)及時修車,造成我誤工、停運,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也應賠償。請求:(1)保險公司賠償因違約給我造成的經濟損失102.144萬元;(2)車價賠償不足部分,重新計算追加賠償3.6萬元;(3)起訴費、代理費、打字復印費及有關訴訟的一切費用由保險公司全部承擔;(4)保險公司盡快將在事故中第三責任和各項應賠票據(jù)一并清算。被告上訴稱,(1)原告不是被保險人,無權索賠保險賠償,主體不適格;(2)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大大超過訴訟時效;(3)我公司沒有任何責任、義務將受損車輛交付修理廠家,并督促修理。我公司的權力是核定車輛損失,義務是支付保險賠款。對車輛維修中出現(xiàn)的問題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4)原告起訴請求的是車輛停運損失,原判卻超過審理范圍進行認定判決,更屬錯誤;(5)原判程序錯誤。車輛修理或車輛下落現(xiàn)狀,均涉及劉某松和杜富安,應追加二人參加訴訟;(6)本案車損險為不定值保險,10萬元指的是保險金額,不是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即實際價值,本案車輛折舊后才是其實際價值。原判按車損險金額10萬元減去15%免賠率,計算賠償車輛損失8.5萬元,明顯不對。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損失請求。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郭某某是被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作為本案的原審原告提起訴訟主體適格。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郭某某及時向上訴人許昌保險公司報了案,許昌保險公司作為標的物受損車輛修理的招標人,是招標中標合同的一方,在受損車輛修理過程中具有支配地位,應當負責受損車輛的交付,監(jiān)督修理,支付修理費等各項義務。因上訴人許昌保險公司怠于履行以上義務,致使該受損車輛的修理處于無人維修的局面,以致于該車輛的損失擴大造成報廢,上訴人許昌保險公司有過錯,應承擔該車輛全損的民事責任。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車輛的價值是10萬元,應按10萬元向上訴人郭某某進行理賠。但,郭某某負車輛事故的主要責任,免賠率為15%郭某某應按車輛定損價x元的15%負擔1620元,上訴人許昌保險公司實際理賠數(shù)額為x元(10萬元-1620元)。關于對上訴人郭某某停運損失的賠償,因該賠償與本案爭執(zhí)的保險合同糾紛不屬同一法律關系,且賠償?shù)姆绞綐藴什怀浞?,應另案起訴。綜上所述,上訴人許昌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郭某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有理,其余不能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作出了如下判決:一、維持原判決第二項內容(即:駁回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二、撤銷原判決第一項內容(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郭某某賠償損失x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從2000年9月18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三、改判為: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市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上訴人郭某某賠償損失x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本院認為,根據(jù)原告的訴稱、被告的辯稱,本院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造成該車輛滅失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2、被告應當如何向原告進行賠償,是否應該按照原告所要求的營運收入的標準向原告進行賠償。

關于第一個焦點,原告認為,由于被告故意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造成車輛長期無人修理的局面。被告則認為,我公司不是修理合同的當事人,不負責修理,也不負責監(jiān)督修理。本院認為,已生效的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許民二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中認定:許昌保險公司作為標的物受損車輛修理的招標人,是招標中標合同的一方,在受損車輛修理過程中具有支配地位,應當負責受損車輛的交付,監(jiān)督修理,支付修理費等各項義務。因上訴人許昌保險公司怠于履行以上義務,致使該受損車輛的修理處于無人維修的局面,以致于該車輛的損失擴大造成報廢,上訴人許昌保險公司有過錯,應承擔該車輛全損的民事責任。根據(jù)該生效判決的認定,造成該車輛滅失的責任應該由被告承擔。

關于第二個焦點,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許民二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關于對上訴人郭某某停運損失的賠償,因該賠償與本案爭執(zhí)的保險合同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且賠償?shù)姆绞綐藴什怀浞?,應另案起訴。據(jù)此,原告在本次起訴時認為,被告的行為已對我的車輛正常營運造成了侵害,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依照民法通則第111條、第117條,合同法107條、113條、121條122條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對我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賠償方式:依照民法通則88條、合同法63條和《河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18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非法扣押運輸車輛給車主造成經濟損失的,比照計日包車價格標準補償?!庇嬎銚p失方式:按計日包車。許昌市X路運輸價格表,1992年的執(zhí)行標準按日計時包車為五噸以下車輛小時/每噸8.40元,每天8小時為:5噸×8.40元×8小時=336元(每天)。1995年的執(zhí)行標準為:在1992年的基礎上增加18.5%。每天為:336元+(336×18.5)=398元。被告給我造成車輛營運損失是從2000年9月19日至2010年1月28日,在1995年每天398元的基礎上再增加20%應該超不出這段時間的正常運價標準。超出部分我愿自行放棄,每天的損失應為:398元+(398×20%)=477元。誤工時間共計3153天。損失總額為:477元×3153=x元。被告在賠償損失的同時,加賠利息(按國家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方式:按每年一清算(2000年9月19日至2001年9月19日為一年)至車輛返還之日止;被告則認為,我公司已按法院判決賠償了原告的車輛損失,賠償款x元與新車購價無疑,原告獲得相當于購車款的賠償,請求停運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shù)臓I運損失,是建立在如果該車輛修理完畢后,原告從事經營活動才有可能獲得的利益,而原、被告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是車輛保險合同關系,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和被告采用的招投標的修理方式,該車輛的修理費應該由原、被告雙方按比例向中標人支付,但是,由于被告怠于履行義務,致使該受損車輛的修理處于無人維修的局面,以致于該車輛的損失擴大造成報廢,被告應承擔該車輛全損的民事責任。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已判決被告承擔了車輛全損的民事責任,并且判決了被告向原告支付損失額的利息(利息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與此同時,原告提出由被告賠償如果該車輛修理完畢后,原告繼續(xù)從事經營活動可能獲得的利益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不能予以支持,理由如下:一、因為被告在修車過程中的違約,給原告的車輛造成了全損,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許民二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被告應承擔該車輛全損的民事責任,雖然在該車輛滅失時原告未能得到全額賠償,但是,該判決書判決了被告向原告支付損失額的利息(利息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之所以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損失額的利息,就是因為原告未能及時得到賠償,如果原告及時拿到賠償款的話,被告也就不應該再向原告支付損失額的利息。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該條款規(guī)定了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問題??傻美鎿p失的賠償,不能超過違約方在締約時所能預見到的因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在該保險合同中,當事人在簽訂該合同時所能預見到的最大的損失也不過是車輛全損,而原告所要求的可得利益是原告使用該車輛進行營運經營才可能產生的利益,而這個利益不是屬于被告完全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后,原告就能獲得的利益。三、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的(2009)魏民初重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許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超過了被保險車輛的保險數(shù)額,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了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許民二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中對此已予以了維持。因此,被告不應該再向原告承擔全部車損和遲延賠償車損所產生的利息損失之外的其他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將原告的車輛造成滅失,已經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許民二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全額賠償,并且判決了被告向原告支付損失額的利息(利息按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再者,原告的該項主張,已經本院判決駁回并經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了維持,故原告所主張的由被告向其賠償營運收入損失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郭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x元由原告郭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孫某森

審判員杜捷

人民陪審員張繼軍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賀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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