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51歲。
被告陳某某,男,成年。
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受理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陳某某欠款糾紛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互有業(yè)務來往,1993年以來,被告多次從原告處拉走涂料,2008年春節(jié)還了100元后仍欠5500元未償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無錢為由搪塞。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5500元欠款及利息;2、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2008年2月4日欠條1份,證明被告欠款的事實。
被告陳某某未到庭,對上述證據質證,應視為放棄質證權。
被告陳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證明被告尚欠原告5500元涂料款的事實,本院予以認證。
根據原告提交的有效證據及法庭調查,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被告互有業(yè)務來往,1993年以來,被告多次從原告處拉走涂料,2008年春節(jié)還了100元后仍欠5500元未償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陳某某欠原告涂料款5500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利息,應按其主張權利之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予以計算。依照《中和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劉某某5500元并支付利息(從2010年3月31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款完畢之日止)。
如果陳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某某承擔。為簡便手續(xù),原告預交的訴訟費不再退回,待執(zhí)行時一并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國明
審判員李琦
代理審判員劉某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武孟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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