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依法逮捕?,F(xiàn)羈押于涿鹿縣看守所。
涿鹿縣人民檢察院以涿檢刑訴[2010]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永鋒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4日3時許,被告人高××醉酒駕冀x號五征牌三輪車,由西向東行至342省道13KM+700M路段時,與劉××故障順行停放的冀GXXX、冀GXXX掛斯太爾貨車的尾部相撞,造成乘車人韓××、張××、李××當場死亡,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高××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檢察機關(guān)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訴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處。
被告人高××無辯解、辯護意見及證據(jù)提供。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高××酒后駕冀GXXX號五征牌三輪車,由西向東行至342省道13KM+700M路段時,與劉××故障順行停放的冀GXXX、冀x掛斯太爾貨車的尾部相撞,造成乘車人韓××、張××、李××當場死亡,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高××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公安機關(guān)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案件來源;
2、證人梁××證實被告人高××肇事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及后果;
3、證人劉×、田××、趙××、李××證言證實案發(fā)時的相關(guān)情況;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5、車輛技術(shù)、痕跡檢驗報告證實肇事雙方車輛損壞情況;
6、物證檢驗報告證實被告人高××于2009年11月24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93.99mg/x;
7、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韓××、張××、李××死亡原因;
8、涿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高XX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
9、被告人高××信息資料證實其基本情況;
10、被告人高××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車發(fā)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予以認定;訴請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本院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靳志成
審判員孫桂軍
審判員田域平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張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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