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小學(xué)文化,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裕?,農(nóng)民。2009年4月16日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13日換押至畢節(jié)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小學(xué)文化,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裕?,農(nóng)民。2009年9月3日被逮捕?,F(xiàn)押于畢節(jié)是看守所。
辯護(hù)人陳某乙,系本芳(略)事務(wù)所(略)。
辯護(hù)人李某,系本芳(略)事務(wù)所(略)。
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以畢檢刑訴字(2010)第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犯強迫交易罪、搶劫罪,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某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及其秦某的辯護(hù)人陳某乙、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其間,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因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貴州省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一)2009年3月30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賀福銀(批捕在逃)、張某丙、胡某丁、卯某(三人均在逃)等人在鴨池鎮(zhèn)草提轉(zhuǎn)煤場外面的公路上攔截過往煤車收購煤炭,強行將龍某己、陳某庚、劉某辛的煤車攔下,并把煤車押往梨樹大壩子私人轉(zhuǎn)煤場,陳某庚、劉某辛的煤賣后,壓低煤價并以煤的質(zhì)量不好為借口扣煤費付給駕駛員,造成陳某庚損失煤費2000余元,劉某辛損失煤費800余元。龍某己不愿賣煤開車逃跑被追回,胡某甲拿出刀子以要殺龍某己的車輪胎相威脅,要其拿錢,其付了600元后才得離開。
(二)200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賀福銀、張某丙、胡某丁、卯某等人在畢節(jié)監(jiān)獄路口上強行攔截過往煤車收購煤炭,次日早晨7點過鐘,將陳某壬的煤車攔下,并把每次押往梨樹大壩子轉(zhuǎn)煤場過榜下煤后,煤老板說媒不好不想要,卯某等人威脅陳某壬200元一噸都要賣,陳某壬說,煤本都要400元一噸,愿給秦某等人錢,讓他自己去賣,后秦某等人收了陳某壬的400元錢。
(三)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賀福銀、卯某等人在鴨池鎮(zhèn)垃圾填埋場路口處強行攔截過往煤車收購煤炭,強行將陳某庚、劉某癸、楊某某三人的煤車攔下押往梨樹大壩子煤場出售,并以煤的質(zhì)量不好為借口每車扣除1000元,以低于出售價格的價格付給駕駛員,造成陳某庚損失煤費2000余元,劉某癸損失煤費1700余元,楊某某損失煤費1100余元。
(四)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賀福銀、卯某等人在鴨池鎮(zhèn)垃圾填埋場攔截過往煤車收購煤炭,第二天天剛亮?xí)r,強行將游某某煤車攔下,收購煤炭,后游某某找到葛松群說情,交了500元才得以離開。
(五)2008年4月6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胡某甲、秦某伙同賀福銀、張某戊等人駕駛貴x號白色羚羊車(租用車)到納雍縣X鄉(xiāng)X村煤花路口處強行攔截過往煤車收購煤炭,并伙同納雍維新來的朱某訓(xùn)將聶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張某某四人的三輛煤車攔下,要強行購買,聶某某等人被威脅后,迫于無奈答應(yīng)胡某甲、秦某等人的要求。后胡某甲、秦某等人用貴x號羚羊車開路,用朱某訓(xùn)開來的長安面包車押著聶某某等人的三輛煤車往畢節(jié)方向行駛,期間,聶某某打電話給其父聶某琴,聶某琴喊寨子里的人在路上攔截,將胡某甲、秦某等人打傷。
對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出示并宣讀了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及同伙賀福銀、張某丙、朱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龍某己、陳某庚、劉某辛、陳某壬、劉某癸、楊某某、游某某、聶某某、石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的陳某;證人郭某英、郭某某、郭某某、聶某某等人的證實;辨認(rèn)筆錄、辨認(rèn)照片及照片說明;情況說明、汽車租賃合同、出警經(jīng)過、移交物品文件清單;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認(rèn)為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的行為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搶劫罪,其中被告人胡某甲系主犯,秦某系從犯,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解“我們沒有向被害人索要財物,是被害人主動給付,其行為不是搶劫”。
辯護(hù)人提出,1、本案的暴力、威脅行為,達(dá)不到搶劫罪的暴力、威脅程度,并且搶劫罪一般是直接性、無因性犯罪,是以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權(quán)達(dá)到取財目的。而本案有交易事實存在,行為人獲取財物具有“有因性”;其次,“幌子”是強迫交易的基本特征,沒有“幌子”的暴力、威脅才是搶劫罪;再有,就被害人龍某己而言,被告等人的暴力、威脅并不是針對其身體,而是針對車輛實施;最后,對被害人直接支付金錢的行為,是被告人秦某在強迫交易的前提下,被害人自行選擇的結(jié)果,與搶劫有質(zhì)的區(qū)別。綜上,被告人秦某的行為只能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2、被告人秦某有特別自首情節(jié);3、被告人秦某系從犯;4、被告人秦某系初犯,且認(rèn)罪態(tài)度好;綜上,建議對秦某免于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甲在得知將鴨池鎮(zhèn)草堤一帶的黑煤車的煤,攔到轉(zhuǎn)煤場上交好找錢,并且一分本錢都不用出后,便邀約被告人秦某等人駕駛租用車輛于2008年3月至4月期間,先后到畢節(jié)市X鎮(zhèn)X村、朱某鎮(zhèn)X村、納雍箐腳等地的公路上,以暴力、語言威脅等方式將被害人龍某己、陳某庚、劉某辛、陳某壬、劉某癸、楊某某、游某某、聶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煤車強行攔下,并押解至附近的轉(zhuǎn)煤場,分別以540-560元/噸不等的市場價格將煤賣與轉(zhuǎn)煤場,再強行壓低與被害人事先講好的價格,分別以430-520元/噸不等的價格結(jié)算煤款給各被害人。在此基礎(chǔ)上,以煤質(zhì)不好為借口,每輛煤車再扣掉半噸至一噸的煤款。同時在強行收購不成的情況下,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后予以放行。其中,被害人龍某己因煤價被壓至380元/噸便想開車走,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便提刀要殺輪胎威脅被害人龍某己,被害人龍某己被迫拿了600元給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后,才得以自行拖到別的轉(zhuǎn)煤場交易;被害人陳某壬因煤不好,煤場不收,被告人胡某甲等人便強制被害人陳某壬無論多少錢,即使200元/噸都要賣,因被告人秦某認(rèn)得陳某壬,在秦某的說情下,被害人陳某壬被迫答應(yīng)拿400元給被告人胡某甲等人,由于身上無錢,在秦某的擔(dān)保下,才得以自行拖到別處交易,陳某壬交易后,隨即拿了400元給胡某甲等人;被害人游某某煤車被攔下后,游某某找被告人胡某甲等人認(rèn)得的郭某某說情,后游某某被迫拿了500元給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后,才得以放行;被害人聶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人的煤車在納雍箐腳被攔下后,被胡某甲、秦某等人強行押往畢節(jié)準(zhǔn)備轉(zhuǎn)賣,途徑朱某花廠包包寨時,被聶某某電話通知的家里人及寨子里的村民打殺,并將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駕駛租用的貴x號長安羚羊轎車砸壞。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在此攔車期間,作案五次,獲利3040余元。其中對被害人龍某己、陳某庚、劉某辛等人作案一次,對被害人陳某壬作案一次,對被害人陳某庚、劉某癸、楊某某等人作案一次,對被害人游某某作案一次,對被害人聶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等人作案一次。案發(fā)后,偵查機關(guān)多次對秦某進(jìn)行詢問,秦某如實陳某被村民傷害的經(jīng)過以及自己參與攔煤車的部分犯罪事實。后因涉嫌搶劫罪,偵查機關(guān)于2009年9月3日以“配合辦理被告人秦某被傷害案”為由,電話通知秦某到偵查機關(guān),被告人秦某自動到偵查機關(guān)后即對其宣布逮捕,逮捕后秦某如實供述了其參與攔煤車的全部犯罪事實。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甲因盜竊罪,于2009年4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
認(rèn)定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屬實的證據(jù)證實,應(yīng)予確認(rèn)。
1、被告人秦某的供述:我們大約是2008年3月20日左右開始在路上攔煤車的,我們攔煤車的人有我、胡某甲、秦某、胡某甲、張某丙、賀福銀,還有一個我不知道名字,我和其他人都是胡某甲邀約的,主要是胡某甲負(fù)責(zé)此事,我們攔煤車都是晚上在鴨池草堤。最后一次是在納雍箐腳梅花哪里,在回來的路上被打傷后就沒有攔了。我們的交通工具主要是租的。我們攔的煤車是從納雍黑煤洞上來的煤車,攔的每車煤除了得200元到300元的差價外,還要以煤荒為借口扣半噸至一噸多,約250元的利潤,我們做的是一分本錢都不要的煤炭生意。我們攔的煤車是從納雍黑煤洞上來的煤車,攔賣后,他們不會報案,也只有這種煤才能找錢。
有一次,我用我的駕駛證在天河路一個租車公司租了一輛面包車,我、胡某甲同他二哥、賀福銀、張某丙、姓卯某那人共六個人到草堤去,等到天亮,就等來了三車煤,其中有個姓龍某老者,我們攔下來后,喊他們拿煤賣給我們,當(dāng)時他們不愿意賣,我們就喊他們必須要賣給我們,最后講成480元/噸,然后就喊人上車去押起將煤拖到二堡去,給煤場老板講好540元/噸和560元/噸,過了磅把煤下了,胡某甲就去和老板結(jié)賬,然后按460元/噸給駕駛員,姓龍某老者煤不好,煤場只出400零點一噸,老者不賣,就要開起車走,胡某甲就說,你敢走,我就把你的輪胎殺爛,并且提出刀來準(zhǔn)備要殺他的輪胎,姓卯某那人就說開始攔你時,你還敢跑,就出200元/噸,賣也要賣,不賣也要賣,下了煤的另兩個駕駛員就勸胡某甲說,喊他拿點錢,讓他自己拖去賣,后來他拿了600元錢給我們后,他就自己拖起去賣了。
2008年3月20日左右后的兩三天,胡某甲喊幺叔(姓卯,住雙樹灣)的那人開起車到洪南路,胡某甲就打電話給我,我就下來上車,除姓卯某開車外,車上還有胡某甲、胡某甲家二哥(小林林)、賀福銀、張某丙,另外還有兩個我不認(rèn)識聽說是在蛋糕店上班的兩個兒子。后我們一起去草堤轉(zhuǎn)煤場哪里攔煤車,攔到第二天天麻麻亮?xí)r,就有一輛南駿農(nóng)用車拖起煤來,我們就攔住他,喊他把煤賣給我們,當(dāng)時我看見他是我父親的干親家的哥(姓陳),他說不賣,姓卯某那人就說必須要賣給我們,我給姓卯某那人講讓他自己拖去賣,胡某甲他們不同意。最后講成480元/噸,他將煤賣給我們,并把煤拖到二堡收費站過去兩公里左右,加油站過去點的一個場。由于煤夾得很,煤場不要,姓卯某那人就說高低都要賣給煤場,姓陳某駕駛員就講,煤場不要,他自己找人上車拖去自己賣,姓卯某不答應(yīng),最后在征得胡某甲們同意、我作擔(dān)保的情況下,姓陳某說拿400元錢后,才自己拖到草堤賣了,煤賣了后,他打電話給我,是張某丙去拿的錢。
有一次,我、胡某甲、賀福銀、張某丙、卯某及兩個不認(rèn)識的小兒子在草堤監(jiān)獄旁邊爬坡處攔下三車煤,三個駕駛員都是化作的,煤炭約有三十多噸,每車十來噸,當(dāng)時就賣給草堤轉(zhuǎn)煤場一姓胡某,其中有一車煤稍差一點,扣了半噸煤荒,這次總共賺了1500元至1600元,每車就是賺了500多元。
2008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7點左右鐘,我、胡某甲、賀福銀、張某丙幾個人到草堤監(jiān)獄旁邊坡坡哪里攔煤車,到8點左右鐘,有一輛煤車被我們攔下,胡某甲就叫駕駛員把煤賣給我們,駕駛員不賣并和我們發(fā)生爭吵,后駕駛員就把車門一鎖就走了,賀福銀就把一個車輪子的氣放了。約半個小時,我們朋友葛老幺來講情,后胡某甲叫這個駕駛員拿500元錢,當(dāng)時這個駕駛員沒有錢,是葛老幺擔(dān)保后,葛老幺才喊這個駕駛員把車開走了。第二天葛老幺打電話來后,胡某甲叫張某丙去葛老幺那兒拿了500塊錢,我們沒有拿車上的工具。
2008年4月5日23時許,我、胡某甲、張某戊、賀福銀四人乘坐我租的貴x號白色羚羊轎車從畢節(jié)到納雍箐腳處攔煤車,胡某甲把車停在路中間,約30分鐘左右,先后來了三輛煤車,胡某甲和賀福銀就下車去攔下并叫駕駛員把煤賣給我們,三個駕駛員不賣,其中一個駕駛員打電話給胡某勇給我們求情,是胡某甲和胡某勇通電話,接完電話后胡某甲就說,老子今天不管是誰出面,我都不給面子,煤老子今天要定了,全部以520元一噸賣給我,不拖也要拖,拖也要拖,不賣給我,一輛車也別想走。駕駛員無法,只好答應(yīng)。后我們的轎車在前開路,胡某甲納雍的朋友開一輛貴x號面包車走在煤炭車后面,朱某訓(xùn)下貴x號來坐我們的車,就往畢節(jié)方向走,來到朱某花廠村包包寨時,一個老者、一個兒子及一大幫村民攔住圍到我們的車,將車玻璃全部砸壞,并提刀將我們殺傷,后派出所民警來把我們送到醫(yī)院治療。從我們的車上收出的刀和警棍的事我不知道,事先也不知道車上有刀和警棍,更不知道是帶去做啥子用的,刀的事情我不清楚,也不知是誰的,至于警棍是事后約半個月左右,胡某甲到我家告訴我警棍是他的,是一個叫葛發(fā)貴的人送給他的。(2008年4月6凌晨)我和胡某甲等人被打砸車之前我沒有拿出刀準(zhǔn)備下車來,也沒有帶得刀子,更談不上有啥子目的。事發(fā)當(dāng)晚我們后面跑掉的白色面包車上坐的人我一個也不認(rèn)識。
2、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2008年3月中旬,我聽說在鴨池草堤一帶攔拖黑煤(無煤票的煤)去煤場上交,錢好找得很,我就約秦某、賀福銀、張某丙、卯某、我二哥胡某丁一起做,他們都同意。我們沒有本錢,就是在路上攔煤車,要是駕駛員不答應(yīng)賣給我們,我們就威脅他說賣也得賣,不賣也得賣,到了煤場后除了壓低煤價外,還以煤荒不好為由,每車扣掉半噸至一噸的煤價,實際并不存在這種情況。我們攔的一般都是十來噸的煤車,每噸賺20來元,一車煤也就是200來元,再加上扣的半噸煤價,一車煤可得500來塊錢的利潤。這段時間我們共賺了四、五千塊錢,幾乎都是我、秦某、賀福銀、卯某四人平分,有時跟我們?nèi)サ男鹤有┓至税侔褖K錢給他們。我們攔煤車收煤是我提出來的,我先約卯某,又約秦某等人。我們用的車多數(shù)都是秦某租來的,卯某也租過,費用就是從攔煤車的錢中扣出,剩余的錢大家平分。我們攔的煤都是納雍一帶的黑煤,合法的煤炭我們也不敢攔,怕人家報警。小佳龍某情況要賀福銀才清楚。
我記得是2008年3月30日晚上,我、秦某、賀福銀、張某丙(有一次供述又說是卯某、不是張某丙)四個人開起車到草堤路口,到天快亮?xí)r,來了兩輛煤車,我先上去攔了第一輛車,有9噸左右煤,第二輛煤車就往千溪方向跑,被秦某開起車和賀福銀去追攔下來,就叫駕駛員把煤賣給我們,非賣不可,對方被逼無奈只好答應(yīng)。我們就叫他們煤車在前開到梨樹大壩賣煤,我們四個人開起車在后面押起,第一車煤開始講540一噸,賣到煤場是560一噸,我們只付給駕駛員520一噸,并強行扣了500公斤,駕駛員不愿意,但因為我們當(dāng)時追回的兩父子的那輛煤車的煤不好,我講只給他360(有一次供述給380)一噸,那兩父子不答應(yīng),跟著我們?nèi)サ囊粋€叫小佳龍(在去大壩子的路上賀福銀喊來的)的就說,賣也得賣,不賣也得賣,否則一樣都得不到,那兩父子要開起車子走,我們大家(五人)就威脅要提刀捅他的輪胎,小佳龍某提出卡子刀要殺那兩父子的車子輪胎氣,我又拿氣門鑰匙給小佳龍某放那兩父子的車子輪胎氣,那老者怕了就說拿200塊錢給我們抽煙并交給卯某200元(有一次供述是300元)后,我們才答應(yīng)讓他走,后我就上車去打電話,以后又拿了多少錢給卯某,我就不清楚了,這個老者是納雍化作的人。第一輛煤車的駕駛員看到這個情況雖不愿意我們出的價錢,也不敢講話就自己走了,這次煤就交在大壩過磅的那家煤場,老板是個女的,當(dāng)時的煤是賣540元-560元一噸。
2008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秦某、賀福銀、卯某、胡某丁、小佳龍某一輛白色面包車停在草堤公社門口等拖煤車,早上7點左右鐘,有一輛煤車開過去我們沒看見,就開起車子追上去逼停,叫他賣煤給我們,他說賣給別人了,我們就說話威脅他,意思是他的煤必須賣給我們,他被逼迫后就答應(yīng)賣給我們,然后我們就拿人上他的車押起,將煤拖到梨樹大壩一個女老板家有磅秤的煤場,把煤倒下來后老板嫌煤不好不收,我們就說多少錢一噸都叫她收(意思價再低都可以),駕駛員是個老者就求我們說別處可以賣個好價錢,求我們讓他把煤裝起到別處去賣,我們就叫他拿500元才能走,這個老者秦某是認(rèn)得的,就給我們講情,大家就同意少一百,拿400,當(dāng)時他沒有錢,還是秦某擔(dān)保,之后他賣煤后打電話給秦某,秦某就叫張某丙去拿的錢。
2008年3月一天晚上,我和秦某、卯某、賀福銀,還有賀福銀喊的兩個兒子,是在蛋糕店做事的,六個人開一輛白色長安面包車在草堤公社下面岔路口等煤車,到第二天凌晨四點左右來了三輛大車,我們在路中間攔下車后,對方先不答應(yīng)賣,我們也是講話威脅他們說你們到底賣不賣,對方看我們?nèi)硕?,就答?yīng)了,講好560元一噸,也是賣到大壩子那女的轉(zhuǎn)煤場,也是賣560,結(jié)了帳后,我們以煤不好為由,三車共扣了他們1000元錢,又每車扣了他們半噸煤價280元,駕駛員些不答應(yīng),我們講你不要就算,意思就是一分都不給,他們怕后才答應(yīng)按我們的意思結(jié)賬。
還有一次是我和卯某、秦某、賀福銀草堤公社門口攔了一車煤,是早上七點過攔的,當(dāng)時駕駛員答復(fù)我們說他的車進(jìn)不了煤場,卯某說幫他開,他沒有講話下車就把車門鎖起跑了,賀福銀就把他的輪胎氣放了,又把千斤頂提了,后來這個駕駛員叫我們的朋友葛老幺(又叫小勁松)來講情擔(dān)保,并答應(yīng)拿500元后,我們才放他走了,是第二天下午葛老幺打電話給我,我就叫張某丙去拿的錢。
具體時間既不清楚了,哪天晚上大約10點過鐘,我邀約秦某、張某丙、賀福銀開起秦某租來的貴x號車到朱某攔煤車沒有攔到,我就打電話給胡某,后胡某開起長安面包車帶我們到東關(guān)梅花岔路口去攔,到岔路口后胡某就走了。我們就把車停在路中間等煤車。中途,我打電話叫維新的朱某遜送點煤樣過來拿去化驗,朱某遜開起一輛長安車過來并下來坐我們這輛車。沒多久就來了三輛煤車,我們攔下后,由于駕駛員不賣,我們就說,不賣也要賣,不賣一個都別想走。駕駛員被迫答應(yīng),我就和他們講好560元一噸,并叫他們跟到我們拖到畢節(jié)下,我們的車在前,三個煤車在中間,朱某遜開來的車在后,來到包包寨時被幾十個老百姓攔住將我們的車玻璃砸爛,并提刀朝車?yán)锿蔽覀?,沒多久,派出所的人來就把我們送去醫(yī)院。這次我們沒有得駕駛員的錢。
3、同伙張某丙供述:2008年4月6日凌晨左右,我、胡某甲、小銀幺、小江南、朱某某五個人開車到朱某花廠街出去往納雍方向走了一段路,就停下來攔煤車買煤,我們在哪里一共攔了三輛煤車,給他們講好價格后,就帶起他們往畢節(jié)方向來,走到離花廠不遠(yuǎn)的一個寨子時,就被幾十個老百姓提起木棒、刀子亂打、亂殺,五個人都不同程度的受傷,老百姓為什么要打我們,我不清楚。我參加攔煤車連這次,總共三次,都是胡某甲喊的,有兩次是在鴨池鎮(zhèn)的十八次,三次我就是有一晚上得過100元錢過。
4、同伙朱某迅交待:2008年4月5日晚11時,我在維新鎮(zhèn)橋邊接到畢節(jié)做煤炭生意的胡某甲的電話,他叫我給他拖一車煤,我在河邊把煤找人裝好,就遇到劉某開貴x面包車,我就和他坐車去畢節(jié),到東關(guān)鄉(xiāng)X路時已12點過,就遇到胡某甲、賀福銀、張某丙、秦某四人開一個長安羚木車在路邊停起,我就下車來坐到他的車上,他叫我運姑開鎮(zhèn)的煤給他,我們談了十多分鐘,此時有三個拖煤車從梅花方向過來,胡某甲、賀福銀、張某丙就下車去攔那三個煤車,他們和三個煤車的駕駛員談了五、六分鐘,但不知他們談什么,后他們?nèi)司蜕狭缒拒囬_在前面,那三個煤車跟在后面,我在車上和胡某甲就談價錢,說好540元一噸運到畢節(jié),到花廠村包包寨時,有四、五個人就從公路邊竄出來攔住我們的車,并提刀砸車和砍殺我們。胡某甲的長安羚木車上的長刀和電棍是誰的我不知道,但我看見是派出所的民警從車上收出來的。
5、同伙賀福銀的交待:2008年4月5日11時許,胡某甲到我家來叫我陪他去收煤炭,我就同胡某甲、張某丙、秦某四個人,由胡某甲開貴x車子就來到朱某花廠梅花箐的岔路哪里等煤車,大約到了4月6日凌晨一時許,我們納雍的幾個朋友又開了一輛白色面包車來了,我們就共同在哪里等了十分鐘左右,就看見有三個拖拉機農(nóng)用拖煤車來了,由于胡某甲把車開阻在路上,他們就下來叫胡某甲把車讓開他們好通行,胡某甲說車沒油了,拖拉機駕駛員就說幫他把車子推開,胡某甲又說車子沒有方向,隨后胡某甲就說出52輝忠蛞撬拿旱希酵系詒萁灘宓魯合藎患筆翟撬拿旱敲鮮贗一占納壞舨斯渙嵋校揮鲆焊得莩患筆馱蚓绱暗桓鲆懈潞∮腡說茫鏊娉竺榍保鋇褪潞∮T通話的是胡某甲,我不知道他們是如何講的,胡某甲接完電話后,就威脅這幫駕駛員,老子今天那個的面子都不給,煤炭老子是要定了,不賣給我,你們的煤就不要想拖走,我和秦某、張某丙、還有一個納雍人朱某迅等四人也幫著胡某甲威脅這幫駕駛員,說煤炭老子們是要定了,不賣給我們一個煤車都不要想走,我們威脅的目的就是要強迫他們把煤碳賣給我們,之后胡某甲便開起貴x號車在前面帶路,三輛煤車跟在后面,和朱某迅來的那輛面包車在后面押起,就朝畢節(jié)方向行駛,大約凌晨2時許,我們到畢節(jié)市X村坡坡寨時,就被一個老者和一個年輕兒子帶起一群老百姓拿起鋤頭、木棒等工具擋住我們的車,這個老者問是不是這個車,跟在我們后面的拉煤車駕駛員說是,那老者便用鋤頭打我們的車,那一群老百姓便用東西砸車和打我們。朱某迅是在之前與胡某甲聯(lián)系后才來的,跟在最后面的納雍車看見我們被打就掉頭跑了。我們都是每天晚上攔煤車,攔了十七、八天了,主要是胡某甲邀約我、秦某、張某丙一起做的,都是在畢節(jié)市X鎮(zhèn)的草堤沖攔,就是昨天晚上來到朱某花廠的,我們都是把托煤車攔下來,威脅強迫駕駛員把煤賣給我們,然后馬上轉(zhuǎn)賣到轉(zhuǎn)煤場,吃中間的差價。我們一共攔了十五、六車煤賣到轉(zhuǎn)煤場,轉(zhuǎn)煤場以高5-20元不等的價格給我們,總共我分得六、七百元錢。我和朱某迅是通過胡某甲認(rèn)識的。
6、被害人龍某己的陳某:2005年3月30日我拖了一車煤來到畢節(jié)市草堤沖時,被兩個面包車攔了下來,從車上下來十余人,強行我們把煤賣給他們,并講每噸480元,如不答應(yīng),就要捅壞我們的輪胎,我們不敢講啥子,他們就喊人上了我們的車,押起我們把車開到二堡收費站往歸化方向走約2公里處的公路左邊哪里過磅。因他們攔我時,我開車跑,被他們追下來,所以在過磅時,他們說我的煤不好,只開380元一噸,我不答應(yīng)賣,他們就拿了兩把一尺多長的刀來要捅我的輪胎,并說280元一噸,我賣也要賣,不賣也要,否則一分錢都得不到,與我一起被押起去的其他煤車駕駛員陳某江(陳某庚)、趙海二和東關(guān)鄉(xiāng)的一個50歲左右的當(dāng)天拖的煤有12噸左右來勸,他們才沒有捅我的輪胎,最后他們喊我拿了600元后才放我走。陳某江(陳某庚)和趙海二的煤那些人給他們480元一噸,東關(guān)鄉(xiāng)老者的煤只得340元。陳某江(陳某庚)當(dāng)天拖的煤有12噸左右,我們化作那邊董地的趙海二(因車禍于2009年4、5月份被撞死)當(dāng)天拖的煤有15、6噸左右,東關(guān)鄉(xiāng)老者當(dāng)天拖的煤有10噸左右,當(dāng)時市場價540-550元一噸。這次我損失600元。強行買煤的這些人我不認(rèn)識,只是他們其中有個人對我講,他叫小江南,以后我來他讓點,把我煤價適當(dāng)提高點。當(dāng)時我不愿意下煤,就是小江南逼我拿錢,小江南開始喊拿1000元,我只答應(yīng)拿300元,小江南就喊另外一個年輕兒子提出刀來抵住輪胎,并說不拿1000元就捅我的輪胎,后經(jīng)陳某江等人勸,小江南們才答應(yīng)我拿600元放我走,當(dāng)時威脅我的是不是這把刀(出示2008年4月6日從貴x號車收出的刀),我不敢確定,但就是這種樣子。
7、被害人陳某庚的陳某:2008年3月30日,我的兩車,龍某己的一車,劉某辛的一車,共四車煤,在草堤沖被攔下的,后是押我們到二堡收費站往大方方向兩公里處哪里賣了,我的兩車被扣了2000元,劉某辛的被扣1000元,當(dāng)時攔車時龍某己開車跑,被他們追回來,所以只給龍某己380元一噸,龍某己說不賣,那些人就說280元一噸,龍某己不賣,那些人中就有一個拿刀子來要殺龍某己車子的輪胎,我們趕緊勸,那些人逼龍某己拿了600元后才走的,我們的煤款那些人每車扣了1000元后才給我們。當(dāng)時煤的市場價是540-550元一噸,這兩次攔我們的人都是同一幫人,這兩次我們得的錢是按480元一噸算給我們的,每車還扣了1000元,這兩次攔我們的人不認(rèn)識,只聽有個叫小貴貴。(有一次陳某煤被轉(zhuǎn)賣后,只被扣500元,其余無損失)。
我的煤車是在草堤被攔下來的,我的是兩車,劉某癸一車,楊某某一車,被他們押到二堡收費站往大方方向兩公里處過磅下煤,后這些人扣了我們4000元,每車扣1000元;(有一次陳某,煤轉(zhuǎn)賣后被扣700元,其余無損失)。
8、被害人劉某辛的陳某:2008年3月的一天,我從董地裝了一車煤到畢節(jié)賣,途徑畢節(jié)垃圾鎮(zhèn)埋場下來點時,大約是在早上五點左右鐘,就被開了一輛白色面包車的四個人站在路中間把我攔下,問我的煤賣不賣,我說要500塊錢一噸,后來對方還價講成480元一噸,就叫我拉到復(fù)烤廠哪兒去倒,就拿一個人和我坐,他們的車跟在后面,后又叫我拖到二堡收費站過去翻坡下去的一個轉(zhuǎn)煤場,這些人和場老板講好就過磅下車,這幫人和我結(jié)帳就只拿430元一噸給我,理由是老板只拿430給他們,我不干,他們就喊我把煤上起走,我就提上煤的錢和油費誰給,他們不管,我沒有辦法,只好按430一噸結(jié)賬走了,當(dāng)時在轉(zhuǎn)煤場還遇到陳某庚、劉某癸、龍某己等人,也是拖煤去哪兒,但他們是如何去如何賣的我不清楚,我怕惹事結(jié)賬后就開車走了。當(dāng)天我拖的煤是17噸左右,按當(dāng)時的市場價可能是470一噸,價值7790元,這些人只付給我7000塊錢左右,我損失850元,這些人沒有威脅過我。
9、被害人陳某壬的陳某: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我從維新拖一車煤到畢節(jié),和我一路的還有一個董地的駕駛員,不曉的名字,我們到畢節(jié)監(jiān)獄路口天剛亮?xí)r,我停車打電話,就有一輛白色的小四輪面包車開過來把我的車攔住,看我拖的是煤炭,就強制叫我必須把煤賣給他們,也不出價,正講時,董地的駕駛員也到了,這些人又把他攔下,也是叫把煤賣給他們,開始這個駕駛員不答應(yīng),后被逼無奈才答應(yīng),就每個車上來兩個人把我們押起,跟到他們的車把煤拖到二堡收費站一個轉(zhuǎn)煤場,這些人去和煤場的老板講好價后就叫我過磅下煤,煤場老板說我的煤不好,不愿要,這些人又給老板講200元一噸都要我賣在那點,我求他們說我煤本都是400元多一噸,讓我自己裝起去賣,我拿200元錢給他們打酒喝,這些人不答應(yīng),押我車的一個兒子說他認(rèn)得我,就幫我說話,最后這些人答應(yīng)我拿500塊錢跟他們放我走,我出了500元后又開了80塊錢的上煤費,才把車開到草堤來賣煤。當(dāng)時他們也沒有威脅我,但看他們就知道不好惹,只好答應(yīng)賣煤給他們,只是聽到他們威脅董地的駕駛員說,不想去,叫你屁股開花,捅兩個洞洞。他們講價時不準(zhǔn)我參加講,叫我拖煤去時連價都沒有跟我講。我當(dāng)天拖的煤有7噸多,按當(dāng)時的市場價是580元一噸,總價4000余元,我當(dāng)天損失580元。說認(rèn)得我的這個兒子,我認(rèn)不到他,在押車時他給我講看我面熟,并說他是朱某伍坪的,他父親叫秦某華。董地駕駛員的情況及損失多少我不清楚。
10、被害人劉某癸的陳某:今年3月底我同陳某庚等人一起拖煤到畢節(jié)賣,到畢節(jié)垃圾鎮(zhèn)埋場哪里,就有一幫人排在路中間攔我們煤車,喊我們把煤賣給他們,我們說煤已聯(lián)系好的,他們說是那個煤場,我連他的煤場都要賣,今天你們就是要把煤賣給我們,其他人出多少價,我們出多少價。我們講價是540元一噸,他們說可以的,我們就問下在哪里,他們就叫拖起同他們一起走,就喊兩個人上我的車,其他車也有人上去押的,押到收費站出去兩公里多點的梨樹大壩子哪里去,在哪里聯(lián)系煤場,當(dāng)時是分幾家煤場收的煤,我的煤下在加油站對面的磅秤的那家人,我的有10噸。當(dāng)時錢是付給他們的,下完煤出來后,他們說我的煤不好,只拿470元一噸給我,然后又在470的總金額上扣去1000元,我們說不干,要打架都可以,他們說不干你們就走,我們就要去鏟走我們的煤,煤場老板講他錢是付了的不準(zhǔn)我們鏟,我們無法,就認(rèn)那幫人扣了1000元,后我們就走了。在煤場講價我們沒有參與,按當(dāng)時的市場價540元一噸,我的這車煤值5400元,我最后只得3700元,損失1700元。
11、被害人楊某某陳某:今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五點過鐘,我同陳某庚、劉某癸等一起拖煤到畢節(jié)賣,到畢節(jié)垃場鎮(zhèn)埋場哪里,就有一幫人排在路中間攔我們煤車,喊我們把煤賣給他們,我們說煤已聯(lián)系好的,他們說不管我們聯(lián)系的是那個煤場,今天你們就是要把煤賣給我們,其他人出多少價我們就出多少,我們說我們聯(lián)系的價是540元一噸,他們說可以,我們就問下在哪里,他們就叫拖起同他們一起走,就喊兩個人上我的車,其他車也喊兩個人上,然后就押起我們的煤車到收費站出去兩公里多點的梨樹大壩子哪里聯(lián)系煤場,當(dāng)時是分幾家煤場收的煤,我和劉某林的煤倒在公路靠右邊的一家,我的有11噸。當(dāng)時錢是付給他們的,下灣煤后,他們說我們的煤不好,夾的多,只拿480元一噸給我,我們說不行,要打架都可以,他們說干的話,就扣1000元,不干的話他們就要走了,意思是一分都不給,我們就要去鏟走我們的煤,煤場老板講他錢是付了的不準(zhǔn)我們鏟,我們沒有辦法,就只有同意他們每車扣1000元,把余下的錢拿起后我們就走了。在煤場講價我們沒有參與,我的煤有11噸,按當(dāng)時的市場價540元一噸,我的這車煤值5940元,我最后只得4000零點,損失1900元左右。他們威脅是有的,但不明顯,這些人我沒有看見拿東西。
12、被害人游某某陳某:2008年3月20日早上7時許,我駕駛貴x號農(nóng)用車拖煤行駛至草堤村X路口時,就有一輛小四輪開到路中間,從車上下來七八個二十左右歲的年輕兒子攔住我的車子,并稱要買我的煤,我講我的煤已賣了,錢都收了,這幫人講無論如何都要買我的煤,如果不把煤賣給他們就要拿2000元給他們吃飯,如果不拿就要打我。我看這幫人都不是善男信女,于是就把車停在路邊,乘二輪摩托進(jìn)城找我老表小群松給這幫人說情,叫他們不要強行買我的煤。后來小群松和我來到草堤,當(dāng)時輪胎氣已被這幫人放了,千斤頂也被提走了,小群松給這幫人講后,這幫人強行叫我拿500塊錢給他們吃飯,才放我的車,我被迫無奈只有答應(yīng),當(dāng)時我只有300元,向葛松群借了200元錢,共500塊錢拿交給這幫人后,我的車才被放走。
13、被害人聶某某的陳某:2008年4月5日夜晚,我與王某某、張某某、石某某四人開三個拖拉機拉起煤來到納雍縣X鄉(xiāng)的箐腳與大公路X路口時,被車號為貴x、貴x的兩輛白色小車子攔住,我們問他們有什么事,對方有一人說車沒油了,我們就說幫他們把車子推開,對方又有人說車子沒有方向,隨即從車上下來十個人左右,他們問我們是不是拖煤,我們說是,他們說拖去下給他們,我們說是拖回去自己燒的不賣,我們住花廠,對方問我們認(rèn)得花廠的那個,王某某就說認(rèn)得胡某,對方有個人就告訴王某某胡某的手機號,王某某就拿我的手機打電話給胡某,講了兩句請胡某幫說一下情的話后就把電話遞給轎車駕駛座上的人,這個駕駛員接完電話就把手機還給王某某,并說他們不給胡某的面子,反正煤是要定了,拖到畢節(jié)出價520元一噸,并說過了花廠再收拾我們。當(dāng)時我們想到拖的是非法煤炭,石某某就答應(yīng)拖,我和張某某也沒有講話就跟到車子走,然后貴x在前帶路,貴x在后面,我們?nèi)齻€車在中間,押起我們往畢節(jié)方向走,我便在車上打了電話給我父親聶某琴、我妻子丁勛美,說我們被畢節(jié)攔煤炭的人搶,叫他們喊人出來在路邊站到,當(dāng)快到我們寨子時,我們?yōu)榱艘粫瞄_車回家,就把車速放慢,離前面的車遠(yuǎn)點,等我的車子開靠近前面的車時,帶路的車子哪里已經(jīng)打結(jié)束了,后面押我們的那個車已轉(zhuǎn)頭跑了。
14、被害人石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陳某:除了拿電話打的情節(jié)三人沒有涉及外,其余證實基本同聶某某一致。
15、證人龍某某的證言:2008年3、4月份的一天快天亮?xí)r,我和我父親龍某己從化作拖一車煤到畢節(jié),在畢節(jié)鴨池草堤沖的岔路口被七八個年青兒子開一輛白色面包車攔住并要強行賣煤,同我們一道的陳某庚兩車煤也被攔下,我們不同意賣,他們就每輛拖煤車上來一個人,押著我們跟到他們的車,到歸化高速路旁邊的一家轉(zhuǎn)煤場,由于這些人只出400塊錢一噸,我們不倒煤,有一個年青兒子就從面包車?yán)锾崃艘话验L刀下來抵住我們的輪胎,并殺了兩下,但沒有殺穿,并說不賣就把輪胎全部殺掉,和我們一起去的陳某庚等人就過來打圓場,叫我父親拿點錢給他們做煙錢,后我父親就和他們講,講了半天我也不知拿錢沒拿錢,拿了多少錢,后來我們把煤賣給另外一家轉(zhuǎn)煤場后聽我父親講著敲了500塊錢。
16、證人郭某某的證言:具體時間記不清了,那天早上九點過十點鐘我老表游某某跑到我家來說,他拖的煤炭在草堤沖又被上次攔他車的那一幫人攔到了,我就和他到草堤沖轉(zhuǎn)煤場門口,游某某車停在哪兒,其中一個前輪的氣已被放了,小貴貴、小江南等五、六個人在哪兒站起,我就給小貴貴講,,這是我老表的車子請他放行算了,小貴貴沒說話,另外一個我不認(rèn)識的兒子就說,頭回就沒收他的錢,這次要叫他拿1000塊錢才行,我就給小貴貴講,拿500塊錢給你們行不行,小貴貴及其他人都答應(yīng),游某某就拿錢,還差200元都是我借他的,錢是交給小貴貴的,小貴貴等人就走了,游某某又發(fā)現(xiàn)千斤頂不在了,我打電話問小貴貴,另外一個人不拿給他。當(dāng)天游某某除了拿500元外,還損失一個千斤頂。小貴貴我只曉得他是鄉(xiāng)下的,原來是住五里坪橡膠廠門口,小江南叫秦某,是朱某花廠人。
17、證人郭某英(煤場老板)的證言:2008年4月份左右,有一幫聽說是社會上的年輕兒子押起一車約十五、六噸不好的煤來逼到我收,由于駕駛員開車跑了,這幫人就開車去追,后這車煤炭也沒有收成。這車煤按市場價大約470元一噸,能值9000元左右。類似情況后來就沒有發(fā)生了,就只有這一次。
18、證人郭某某(煤場老板)的證言:大約在今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有一個人打我的電話,說賣煤給我,我就叫他們拖起到聶某明家磅秤哪里,就在哪里看煤、叫價、過磅,當(dāng)時講500多元一噸,當(dāng)時駕駛員些說不賣,我就說你們商量好再來找我談,他們又到邊上商量了幾分鐘,就過來對我說可以賣了,當(dāng)時是四車煤,還有一車的駕駛員不同意賣,我看見就有人拿出刀子來,說他不賣就要殺他的輪胎,后來有人拉到,勸起到旁邊去講,另外的三車同意賣了后,我下了兩車,聶某明下了一車,最后那幫人同下了煤的三個車就一起走了,沒有賣成煤的那個駕駛員對我說,他被那些人收了600元錢,才讓他自己賣的,最后他的煤賣給誰我就不清楚了,我開給他們的煤價大約就是560-570元左右,這些駕駛員中的兩個我看到面熟,沒有賣成煤的那個駕駛員是納雍化作的人,他們拖的煤一車有12、3噸左右。在之前的一、兩天,也有五、六個人押起過兩車煤來賣給我,但在賣煤過程中沒有發(fā)生矛盾。
19、證人雷仔秀(煤場過磅人員)的證言:今年3月底4月初的一天早上,七、八點鐘有一幫人來敲門喊我起來過磅,過完磅后我就進(jìn)去洗臉,后聽到外面鬧,就出來問,在場的小郭某某告訴我說,是來的那些年輕人要強行買納雍姓龍某老者的煤,龍某者嫌價格低,這幫人就要叫他賣,不賣的話就要拿刀子把龍某者的輪胎捅爛,有人在旁邊打圓場,社會上的那些就叫龍某者付了600塊錢個他們,龍某者付了600元后,這些人就走了,我出來的時候龍某著也開車走了。社會上的這些人都是二十左右歲,有五、六個,其中還有些黃某發(fā),開一輛面包車,龍某者付錢時我不在場。其他三車煤炭是如何處理的我不清楚,反正沒有交給我家,估計是交給小郭某某,我只是給他們過磅,每車10元錢。龍某者我認(rèn)識的,不知道名字,只曉得是納雍人,類似的情況之后就煤發(fā)生了。
20、證人胡某學(xué)(煤場老板)的證言:我認(rèn)識秦某的,在2008年3月16日至4月5日,秦某等人賣過五、六車煤給我,約有50噸左右,當(dāng)時我是按市場價500-540元一噸的價買的,付錢時駕駛員都是在場的,談煤價時拖煤的駕駛員也是在場的,但我沒有看到秦某和駕駛員分錢的情況,我付了錢后就走了。秦某這幫人我記得的還有一個小貴貴,一個有三十多歲的人。
21、證人聶某某的證言:其聽村民些說被打傷的人在納雍箐腳搶聶某某等人的拖煤車。
2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其兒子聶某在外地打工,無法聯(lián)系。
23、證人劉某某的證言:其證實劉某外出打工,無法聯(lián)系。
24、證人朱某某的證言:涉案人員朱某遜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通知不到場接受調(diào)查,其委托其父朱某某到納雍維新派出所說明其不來接受調(diào)查的理由。
25、證人陸某某的證言:涉案人員張某丙在2007年4月租其房子居住,2008年5月份左右搬走,現(xiàn)可能去浙江打工。
26、抓獲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證實:因被告人秦某涉嫌搶劫,偵查機關(guān)以“需進(jìn)一步了解秦某被傷害的相關(guān)情況”為由于2009年9月3日電話通知秦某,秦某自動到偵查機關(guān),后對其宣布逮捕。
27、情況說明證實:畢節(jié)市公安局辦理完被告人胡某甲的刑10拘手續(xù)后,發(fā)現(xiàn)其2004年犯盜竊罪已于2009年1月13日被逮捕,故未對其執(zhí)行刑事拘留。
28、辦案說明、辨認(rèn)筆錄證實:2008年10月23日畢節(jié)市公安局提供秦某等人的照片給聶某某辨認(rèn),其未能辨認(rèn)出犯罪嫌疑人,2009年12月18日再次通知辨認(rèn),其拒絕配合。
29、辦案說明證實:因被害人楊某某外出打工,被害人劉某癸電話聯(lián)系通后又關(guān)機,故無法找二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進(jìn)行辨認(rèn)。
30、辨認(rèn)的照片及照片說明、辨認(rèn)筆錄證實:畢節(jié)市公安局將64張照片分成四組,每組有一犯罪嫌疑人,第一組X號為賀福銀;第二組X號為朱某遜;第三組X號為秦某;第四組X號為張某丙。經(jīng)被害人龍某己辨認(rèn),第三組X號秦某為當(dāng)天強拍收購其煤炭,并喊人提刀威脅要殺他輪胎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被害人劉某癸、楊某某、陳某庚辨認(rèn),第一組X號賀福銀及第三組X號秦某為收購其煤炭的犯罪嫌疑人;經(jīng)被害人劉某辛辨認(rèn),未能辨認(rèn)出犯罪嫌疑人;
畢節(jié)市公安局制作一組X張照片,其中X號為犯罪嫌疑人秦某、X號為犯罪嫌疑人賀福銀、X號為犯罪嫌疑人張某丙、X號為犯罪嫌疑人胡某甲。經(jīng)被害人游某某辨認(rèn)出,X號胡某甲就是威脅他的人。
2010年2月26日畢節(jié)市公安局將參雜犯罪嫌疑人胡某甲等人的32張照片,分成第五、六兩組,經(jīng)被害人劉某辛、龍某某、龍某己、陳某庚辨認(rèn),均未辨認(rèn)出參與攔其煤車的犯罪嫌疑人。
31、隨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單證實:作案工具砍刀一把、橡膠棍一根。
32、汽車租賃合同及證人陳某偉維的證實:貴x號長安羚羊轎車是其租賃行的車,秦某在2008年3月底到4月5日每隔天吧都要來租一回,最后一次4月4日秦某租的就是這輛車,后來是到朱某派出所領(lǐng)回車子,領(lǐng)車時車上到處都是血,車身到處都是被砸壞的,花了9000元才修好。秦某的小名叫小江南。
33、破案報告、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被告人胡某甲、秦某搶劫一案,經(jīng)群眾聶某旺電話報案后,偵查機關(guān)查明檢察院指控的前兩樁犯罪事實即宣告破案。
34、出警經(jīng)過證實:朱某派出所接到聶某旺搶劫的報警電話后趕赴現(xiàn)場,見有一輛白色轎車停放在公路上,轎車玻璃全被砸爛,車上有五人不同程度受傷,副駕駛位置上坐的是秦某,在秦某身旁放著一把兩尺多長的刀子,在此車后備箱內(nèi)得橡皮棍一根。
35、刑事照片證實: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駕車到納雍梅花箐腳攔煤車的車牌號是貴x號,以及從該車上收繳的刀、警棍的形狀。
36、董地派出所證明:被害人劉某辛于2008年12月24日外出未在家中。
37、長春派出所的證明:被告人卯某現(xiàn)外出去向不明。
38、辦案說明:犯罪嫌疑人胡某甲已于2009年12月23日帶回畢節(jié),現(xiàn)押于畢節(jié)市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賀福銀系批捕在逃人員,多次實施抓捕未果;犯罪嫌疑人張某丙、胡某丁、卯某經(jīng)多次組織抓捕,未能抓獲;
39、(2009)黔畢刑經(jīng)初字第X號判決書:胡某甲因盜竊于2009年4月16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2009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1月12日止。
40、戶籍證明證言: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的自然身份,符合刑事責(zé)任年齡主體。
41、控告書:陳某虎、劉某辛、石某某、聶某某、張某某、游某某、聶某某等人請求政府、公安機關(guān)查處、打擊車匪路霸,否則其會一直上訪至中央。
42、畢節(jié)市委辦公室函:本案系陳某虎、聶某某等人反映請求公安機關(guān)查處、打擊車匪路霸,經(jīng)市委領(lǐng)導(dǎo)批示后,轉(zhuǎn)畢節(jié)市公安局查處。
對于被告人胡某甲、秦某提出“我們沒有向被害人索要財物,是被害人主動給付,其行為不是搶劫”的辯解以及辯護(hù)人提出“被告人秦某的行為只能構(gòu)成強迫交易罪”的辯護(hù)意見。經(jīng)查,從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陳某以及證人證言來看,被告人胡某甲、秦某是在不出一分煤本,又非從事正常煤炭買賣、交易人員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為幌子,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與合理價錢相差懸殊的煤款以及在強行收購不成的情況下,迫使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故對該辯解、辯護(hù)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hù)人提出“依照特殊自首的司法解釋,被告人秦某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hù)意見。經(jīng)查,從被告人秦某2009年9月3日被捕前的詢問筆錄和被捕后的供述來看,被告人秦某被捕后供述的罪行與偵查機關(guān)在2009年9月3日以前通過詢問方式所掌握的罪行屬同種、同樁罪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特別自首的適用情形;其次,被告人秦某雖然是在偵查機關(guān)電話通知下,自動到偵查機關(guān)而被逮捕,并且逮捕前也未受到訊問,但從抓獲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來看,偵查機關(guān)是以“配合辦理被告人秦某被傷害案”為由,電話通知其去偵查機關(guān),其主觀上并非是基于自身犯罪事實而主動、直接投案,該行為也不符合《解釋》第一條一般自首的規(guī)定。故對該辯護(hù)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辯護(hù)人提出“被告人秦某系從犯”的辯護(hù)意見。經(jīng)查,從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的供述以及同伙張某丙、賀福銀的交待來看,被告人胡某甲首起犯意,并邀約秦某等人參與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故對該辯護(hù)意見,予以采納。
對于辯護(hù)人提出“被告人秦某認(rèn)罪態(tài)度好”的辯護(hù)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
對于被告人胡某甲、秦某搶劫數(shù)額的認(rèn)定。起訴書指控各被害人的損失共計9100元,但這是各被害人按各自估計的市場價計算所得,而被告人獲利的數(shù)額與該損失并不等價,該損失不能作為被告人的獲利數(shù)額。就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一、三樁,除被害人龍某己被迫交付現(xiàn)金600元外,從煤炭轉(zhuǎn)賣的環(huán)節(jié)上看,各被害人不可能知道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等人獲利的實際數(shù)額,該情節(jié)除被告人的供述外,并無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但二被告人的供述只能證實指控的第三樁獲利數(shù)額為1540元,卻不能證實第一樁被告人的獲利數(shù)額,故該兩樁被告人獲利的數(shù)額應(yīng)認(rèn)定為2140元。加上有證據(jù)證實的第二樁400元、第四樁500元、第五樁為搶劫未遂,二被告人搶劫的總數(shù)額應(yīng)為3040元。
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rèn)為,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在不出一分煤本,又非從事正常煤炭買賣、交易人員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買賣、交易為幌子,使用暴力、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與合理價錢相差懸殊的煤款以及在強行收購不成的情況下,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搶劫罪,應(yīng)依法懲處。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秦某犯強迫交易罪的定性不當(dāng),不予支持。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共同作案五次,系多次搶劫,依法應(yīng)在十年以上的量刑幅度內(nèi)予以定罪處罰。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依法判處;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依法減輕判處。對于畢節(jié)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第五樁因?qū)贀尳傥此?,可比照既遂犯對被告人胡某甲、秦某從輕判處。被告人胡某甲此次犯罪系已判盜竊罪之漏罪,依法應(yīng)數(shù)罪并罰。據(jù)此,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以及認(rèn)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第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甲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原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十五年零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
二、被告人秦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被告人秦某的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畢節(jié)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羅榮瓊
審判員黃某瓊
審判員張軍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邱麗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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