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灘區(qū),身份證號碼:x,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家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鳳凰園梧桐居委會湘塔塘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月28日被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03年8月30日刑滿釋放;2004年11月1日又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7年2月28日刑滿釋放;此次再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對其批準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冷水灘看守所。
被告人張X云,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灘區(qū),身份證號碼: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X鄉(xiāng)X村浪泥沖組。曾因犯搶劫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4年4月23日刑滿釋放;此次又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對其批準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冷水灘看守所。
辯護人陳某某,湖南新星(略)事務(wù)所(略)。
被告人唐X慧,又名唐X山,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灘區(qū),身份證號碼: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X鎮(zhèn)X村。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此次又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09年8月19日經(jīng)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8月26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押于冷水灘看守所。
被告人秦X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灘區(qū),身份證號碼: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家住永州市冷水灘區(qū)X巷。曾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于1997年6月6日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2002年1月20日刑滿釋放;2006年1月4日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此次再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jīng)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于冷水灘看守所。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永冷檢刑訴字(2009)第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張X云、唐X慧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指控被告人秦X棟犯敲詐勒索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輝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趙文復、祝君毅參加的合議庭,于2009年12月17日、12月25日在本院第五審判庭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李豆豆擔任庭審記錄。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X、被告人張X云及其辯護人陳某某、被告人唐X慧、被告人秦X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尋釁滋事罪
1、2008年3月31日,鄒×(綽號“X”點火后砸向工地的挖機及農(nóng)用車,將湘x農(nóng)用車玻璃砸爛,持刀將伍××砍傷。經(jīng)鑒定:伍××的傷勢已構(gòu)成輕傷。
2、2008年4月5日晚上,鄒×打電話給被告人李X聲稱其母親鄒××被段××打了一巴掌,并要求李X找?guī)讉€人幫其“教訓”(指打)一下段××。李X隨后便糾集張X云、唐X慧等人攜“管殺”來到冷水灘區(qū)黃某嶺一彩票店找到
段××,將段××砍傷。事后鄒×付給張X云等人現(xiàn)金1200元。經(jīng)鑒定:段××的傷勢已構(gòu)成輕傷。
3、2008年5月31日,俞××(已作相對不訴)與其母親胡×梅在俞××家位于東安縣X鎮(zhèn)X村的錳礦山上與嚴某×、嚴某×等人在談錳礦山出租事宜時發(fā)生糾紛,俞××被嚴某×打了二巴掌。后俞××打電話給唐國×(已作相對不訴)告知了此事。唐國×、唐冬×、唐聯(lián)×、陳某×(均已作相對不訴)等人便往錳礦山上趕,在途中遇見了俞××。唐國×、唐冬×、唐聯(lián)×、陳某×等人見俞××受了傷便商定大家一起湊錢找人幫俞××打架。隨后由唐國×打電話給被告人張X云要其找?guī)讉€人幫忙打架。張X云聽后表示同意,召集二十多人手持“管殺”趕到冷水灘區(qū)X鄉(xiāng)X村將嚴某×打傷。事后唐國×付給張X云2300元現(xiàn)金。經(jīng)鑒定:嚴某×的傷勢已構(gòu)成輕傷。
4、2009年1月10日,鄒×打電話給被告人李X聲稱他一個玩得好的朋友的老婆被潘××無故毆打了兩次。要求李X找?guī)讉€人幫忙“教訓”一下潘××。隨后鄒×欲帶起李X、張X云、唐X慧等人確認一下潘××及其地址,因當時修路未果。鄒×便將潘××的外貌特征告訴了李X等人。爾后李X糾集了張X云、唐X慧、孫某等人攜帶管殺來到冷水灘區(qū)馬坪加油站附近的潘××家,以炒菜為名進入潘××家,將潘××砍傷。張××(潘××的妻子)、龔××(潘××的女婿)發(fā)現(xiàn)后予以阻止,亦被打傷。經(jīng)鑒定,潘××、張××的傷勢已構(gòu)成輕微傷。
二、敲詐勒索罪
2009年7月初,被告人李X與“土行僧”(姓名不詳)承包了永州市火車站的一項貨物運輸工程。同月9日,李X通過熊××找來兩輛十三米長的貨車裝運永州市新火車站后面中鐵十一局的設(shè)備到陜西省綏德等地(其中一輛是通過零陵區(qū)物流公司信息部的桂××介紹來的)。后由于熊××所介紹的車輛裝載不下所運輸?shù)脑O(shè)備,桂××所介紹的車輛司機便從桂××處退回了400元的介紹信息費。當天下午,李X等人一直找不到合適的車輛運貨,見熊××介紹的兩輛貨車還沒離開。便通過熊××與那二位司機商定兩車互換路線和貨物幫李X等人運輸設(shè)備。次日上午,桂××等人駕車來到永州市新火車站貨場見其介紹的貨車在裝運設(shè)備,沒說什么就離開了。后熊××得知桂××要其介紹的貨車司機賠償損失,否則就到高速路口攔車,就將這一情況告訴了李X。李X便打電話給被告人張X云、唐X慧、秦X棟等人要三人幫其護車上高速,并以發(fā)工資為條件從社會上喊來一些閑雜人員。李X、張X云、唐X慧、秦X棟等人乘車趕到高速路口,但沒見有人攔車。7月11日,那些社會閑雜人員要李X支付其工資。李X認為其花了那么多錢,都是零陵區(qū)物流公司信息部造成的,該信息部應(yīng)賠償他的損失。于是李X糾集張X云、唐X慧、秦X棟等人手持刀、鋼管等兇器趕到零陵區(qū)物流公司信息部辦公室,找到桂××,質(zhì)問桂是不是桂喊人到高速路口攔車的。桂××稱這事(指攔車)與他無關(guān)。李X見狀非常氣憤,持刀朝桂××沖去,張X云、秦X棟等人見此情況擔心事情鬧大予以了制止。后李X、張X云、唐X慧、秦X棟等人將桂××帶至冷水灘區(qū)信息部辦公室,逼迫桂××拿出5000元錢了結(jié)此事。事后,李X將5000元交給張X云,除吃飯、租車等開支,按每人每次100元的標準發(fā)給唐X慧、秦X棟等人,其中,秦X棟、張X云各分得400元,唐X慧分得200元。
該院認為,被告人李X、張X云、唐X慧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秦X棟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與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李X、張X云、唐X慧的刑事責任,以敲詐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秦X棟的刑事責任。且被告人李X、張X云、秦X棟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公訴機關(guān)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陳某、證人證言、相關(guān)書證、鑒定結(jié)論、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提請法庭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X、張X云、唐X慧、秦X棟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被告人李X提出其有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張X云的辯護人陳某某辯稱,起訴書指控的第三次尋釁滋事,公訴機關(guān)雖提供了張X云與唐國×的通訊記錄,但沒有提供參與斗毆人員的指證相佐證,公訴機關(guān)指控張X云參與該起犯罪證據(jù)不充分。在本案其他的犯罪中,在第1、2、4次尋釁滋事中,張X云只是幫助被告人李X去打架,在第1、2次中并沒有動手砍傷他人,其不符合主犯的條件。在敲詐勒索犯罪中,張X云主動阻止了被告人李X砍人,應(yīng)屬從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張X云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尋釁滋事罪
1、2008年3月31日,鄒×(綽號“X”點火后砸向工地的挖機及農(nóng)用車,將湘x農(nóng)用車玻璃砸爛,持刀將伍××砍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伍××的傷勢已構(gòu)成輕傷。
2、2008年4月5日晚上,鄒×打電話給被告人李X聲稱其母親鄒××被段××打了一巴掌,并要求李X找?guī)讉€人幫其“教訓”(指打)一下段××。李X隨后便糾集張X云、唐X慧等人攜“管殺”來到冷水灘區(qū)黃某嶺一彩票店找到段××,將段××砍傷。事后鄒×付給張X云等人現(xiàn)金1200元。經(jīng)法醫(yī)鑒定:段××的傷勢已構(gòu)成輕傷。
3、2008年5月31日,俞××與其母親胡×梅在俞××家位于東安縣X鎮(zhèn)X村的錳礦山上與嚴×國、嚴某×等人在談錳礦山出租事宜時發(fā)生糾紛,俞××被嚴某×打了二巴掌。后俞××打電話給唐國×告知了此事。唐國×、唐冬×、唐聯(lián)×、陳某×等人便往錳礦山上趕,在途中遇見了俞××。唐國×、唐冬×、唐聯(lián)×、陳某×等人見俞××受了傷便商定大家一起湊錢找人幫俞××打架。隨后由唐國×打電話給被告人張X云要其找?guī)讉€人幫忙打架。張X云聽后表示同意,召集二十多人手持“管殺”趕到冷水灘區(qū)X鄉(xiāng)X村將嚴某×打傷。事后唐國×付給張X云2300元現(xiàn)金。經(jīng)法醫(yī)鑒定:嚴某×的傷勢已構(gòu)成輕傷。
4、2009年1月10日,鄒×打電話給被告人李X聲稱他一個玩得好的朋友的老婆被潘××無故毆打了兩次。要求李X找?guī)讉€人幫忙“教訓”一下潘××。隨后鄒×欲帶起李X、張X云、唐X慧等人確認一下潘××及其地址,因當時修路未果。鄒×便將潘××的外貌特征告訴了李X等人。爾后李X糾集了張X云、唐X慧、孫某等人攜帶管殺來到冷水灘區(qū)馬坪加油站附近的潘××家,以炒菜為名進入潘××家,將潘××砍傷。張××(潘××的妻子)、龔××(潘××的女婿)發(fā)現(xiàn)后予以阻止,亦被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潘××、張××的傷勢已構(gòu)成輕微傷。
二、敲詐勒索罪
2009年7月初,被告人李X與“土行僧”(姓名不詳)承包了永州市火車站的一項貨物運輸工程。同月9日,李X通過熊×高找來兩輛十三米長的貨車裝運永州市新火車站后面中鐵十一局的設(shè)備到陜西省綏德等地(其中一輛是通過零陵區(qū)物流公司信息部的桂××介紹來的)。后由于熊×高所介紹的車輛裝載不下所運輸?shù)脑O(shè)備,桂××所介紹的車輛司機便從桂××處退回了400元的介紹信息費。當天下午,李X等人一直找不到合適的車輛運貨,見熊×高介紹的兩輛貨車還沒離開。便通過熊×高與那二位司機商定兩車互換路線和貨物幫李X等人運輸設(shè)備。次日上午,桂××等人駕車來到永州市新火車站貨場見其介紹的貨車在裝運設(shè)備,沒說什么就離開了。后熊×高得知桂××要其介紹的貨車司機賠償損失,否則就到高速路口攔車,就將這一情況告訴了李X。李X便打電話給被告人張X云、唐X慧、秦X棟等人要三人幫其護車上高速,并以發(fā)工資為條件從社會上喊來一些閑雜人員。李X、張X云、唐X慧、秦X棟等人乘車趕到高速路口,但沒見有人攔車。7月11日,那些社會閑雜人員要李X支付其工資。李X認為其花了那么多錢,都是零陵區(qū)物流公司信息部造成的,該信息部應(yīng)賠償他的損失。于是李X糾集張X云、唐X慧、秦X棟等人手持刀、鋼管等兇器趕到零陵區(qū)物流公司信息部辦公室,找到桂××,質(zhì)問桂是不是桂喊人到高速路口攔車的。桂××稱這事(指攔車)與他無關(guān)。李X見狀非常氣憤,持刀朝桂××沖去,張X云、秦X棟等人見此情況擔心事情鬧大予以了制止。后李X、張X云、唐X慧、秦X棟等人將桂××帶至冷水灘區(qū)信息部辦公室,逼迫桂××拿出5000元錢了結(jié)此事。事后,李X將5000元交給張X云,除吃飯、租車等開支,按每人每次100元的標準發(fā)給唐X慧、秦X棟等人,其中,秦X棟、張X云各分得400元,唐X慧分得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X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2年1月28日被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003年8月30日刑滿釋放;2004年11月1日又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合并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7年2月28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張X云曾因犯搶劫罪于2002年8月16日被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00元,2004年4月23日刑滿釋放;被告人秦X棟曾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于1997年6月6日被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合并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2002年1月20日刑滿釋放;2006年1月4日又因犯盜竊罪被永州市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唐X慧曾因犯盜竊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冷水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陳某。
1、被害人伍××證實:2008年3月31日15時許,我在黃某嶺X號幫段××搞舊房改建,正當我在施工現(xiàn)場指揮挖機師傅挖土時,忽然從鐵路垃圾箱方向來了七八個男青年(20歲左右),接著我聽到有玻璃瓶砸在挖機上玻璃瓶被砸碎的聲音,等了一下挖機上起火了,運土的農(nóng)用車前擋風玻璃也被那幾個男青年用長砍刀砸碎了。我見來人行兇,就想避開走到對面一居民家衛(wèi)生間鎖好門,可能是我手上拿有施工圖和皮尺的原因,那幾個行兇的人知道我是工地上的人了,追了過來,用砍刀將我躲著的衛(wèi)生間門砸爛,沖進來三四個,有一個人舉起砍刀對著我頭部砍來,我本能的用左手去擋頭部,結(jié)果左手臂上被砍了一刀,另外幾個人就對我頭部、身上等處拳打腳踢,將我打倒在衛(wèi)生間里昏了過去后來的情況我就不太清楚了。事情的起因我聽說是因為我們施工這舊房子是段××十多年前購買了鄒祥順家的,現(xiàn)段××家搞舊房改建,鄒祥順家不準段××搞,講他家賣房子只賣天不賣地,但是段××家購買了鄒祥順舊房后辦了房產(chǎn)和土地證出來是段××家的,現(xiàn)在土地升值了,鄒祥順家的人想要段××搞點錢或補點錢給他們,這次是鄒祥順兒子(叫鄒三軍)叫人來砸燒挖機、農(nóng)用車和砍傷我的。
2、被害人段××證實:2008年3月31日下午4點多鐘,有十幾個年輕人沖到我家修房子的工地,有的拿刀子,有的拿汽油倒在挖機上準備燒,我嚇得躲了起來。后來民工告訴我工地上的兩個民工被砍傷,其中一個叫伍××的民工傷勢嚴某,兩臺中四輪車被砸壞,挖機也被燒了。
2008年4月5日晚上7點多鐘我在黃某嶺X號對面租住的房子邊隔壁彩票店玩,突然有三個二十多歲的青年抓住我拖出,一個青年拿匕首刺在段的右大腿,另外兩個人拿刀砍背部,我掙脫往家跑,剛跑到門口被另一人抓住,其他人又拿刀砍,我倒在地上,當時對方有七八個人,有個人拿了張木凳砸了三下,凳子砸爛了,砸完后那些人就跑了。傷害我的人可能是鄒祥順的兒子鄒三軍,因為我家施工工地的土地原是鄒祥順的,后轉(zhuǎn)給了我,辦了手續(xù)。今年的3月4日鄒三軍曾帶了幾十個人鬧事。
3、被害人嚴某×證實:2008年5月31日下午3時左右,我和嚴×國、嚴X生、羅X等人在東安縣X鎮(zhèn)X村余啟盛家的山上和俞××及其母親胡×梅談關(guān)于租山的事。俞××對我們說這山不能租給我們。我們就說這山你父母都已經(jīng)和我們簽了合同了,你現(xiàn)在說有什么用,俞××就怪其母親把合同上的字簽了,將其母親踢了兩腳,還想再打其母親,我和羅華、嚴某某等人實在看不慣俞××打其母親,就上前去抓住他推了幾下,用手打了他幾巴掌。俞××被我們打了一下后,就說:“可以,我現(xiàn)在搞你不贏”,看了我們幾眼就走了。到了17點鐘左右,我和嚴×國、嚴某生、羅華開摩托車出山了。到了冷水灘區(qū)X鄉(xiāng)X村的一個下坡就看到六臺出租車和三、四臺摩托車,約三十多個人在等到我們的,他們手上有的拿了雙管獵槍,有的拿了管刀。俞××看到我了,就指到我說:“就是他”,俞××就和7、8個人把我從摩托車上拖下來打我,其中有人要拿刀砍我,被另一人喊到了,俞××也說不要用刀砍,那人就用刀把子打了我手、腳和身上幾下。后就被他們押到出租車上到了冷水灘。
4、被害人潘××證實:2009年1月10日晚上20時許,我在馬坪加油站旁我自己開的小炒店里。來了四個人炒菜,等我老婆和我女婿去炒菜后就我一個人在堂屋,這時這三個蒙著面的人一個手上拿著把長在50厘米左右長的刀,一個手上拿著把60厘米長左右的鋼水管,另一個手上拿沒拿東西我不清楚,三個人手上拿著刀和鋼管圍著我就打,也沒跟我說什么話。龔××聽到后把我拖到里間去了。過了幾分鐘,那些打我的人都走了,我和我三女婿、我老婆被打傷了,我頭部被砍了兩刀,左腳小腿上部被砍了一刀,身體其他部位還被打了幾鋼管,我老婆的腳被打了一鋼管,我女婿也是被打到腳。
5、被害人張××證實:2009年1月10日晚上20時許,來了四個小奶崽到我家店子來說要吃飯,我就去準備炒菜了,其中有個奶崽叫我老公說:“老板,你出去炒菜?!蔽依瞎f:“我們有人炒菜的?!钡任以谕饷鏈蕚涞臅r候,就聽到家里響起來了。我還聽到熱水瓶被砸的聲音,我就知道出事了。我就要去看,結(jié)果被其中的一個奶崽用鋼管打我,第一棍打到我的左大腿上,我就想跑。又被打了一鋼管,打在我的腰部上,我就倒到地上。屋里三個奶崽在我家打我老公、我女婿發(fā)現(xiàn)后去攔時也被他們砍了一刀(可能被鋼管打到的)等我起來后,那四個小奶崽就跑了。等我起來后,就看到我老公潘××、我三女婿龔××已經(jīng)被打倒了。估計是開公交車的張亞玲與潘××發(fā)生糾紛喊人搞的。
6、被害人桂××證實:2009年7月8日上午8時30分,我的朋友全×軍要我給他找一輛貨車到冷水灘火車站裝貨,我就答應(yīng)了,并通過衡陽貨運部聯(lián)系了甘肅省的貨車。第二天,駕駛員打電話給我說不裝貨了,并退還了400元信息費,后來我沒管這件事了。7月X號14時30分左右,這位甘肅駕駛員又打電話說貨已裝好了,要我到冷水灘拿信息費。我在零陵區(qū)X路口接到1100元信息費就走了。到了7月11日11點50分,我在金水灣信息部準備下班。這時突然由冷水灘貨運信息部的熊中高帶了4位男青年到我辦公室,說我昨天晚上攔了甘肅駕駛員的車(說在高速路口),我說沒有攔車,其中這4位男青年中間有2位男青年拿一把管殺和一把殺豬刀,拿管殺的人對著我,逼我往后退,被熊×高勸阻了。后我被押到冷水灘火車站暢通貨運站熊×高的辦公室后。吃完晚飯,他們威脅我拿5000元錢出來擺平此事,有一男青年拿起煙灰缸想打我,但被勸阻了。因怕打,我答應(yīng)給5000元,并叫老婆唐艷君送了5000元來。在冷水灘河西萬利市場客車??奎c我老婆唐×君付給了熊中高5000元錢。在場的人就是我和熊中高?;丶液笪揖蛨罅司?/p>
(二)、證人證言
1、證人肖×春證實:2008年3月31日上午,通化街居委會的張×遠主任叫我裝土倒在段××宅基下面,當我裝土到下午3、4點鐘時,有十多個年輕人來到我做事的工地,什么話都未講便將手中拿的啤酒瓶砸向挖土機前方,啤酒瓶內(nèi)裝的可能是汽油,當時挖機便起火了。在燒挖機的同時,那些人便用手中的刀和地上的磚砸我貨車的玻璃,將我裝土貨車的前擋風玻璃、右手車門玻璃,右反光玻璃和雨刮器砸壞。這時一直在現(xiàn)場的張×遠主任便打電話報警了,那十多個人便跑了。
2、證人胡×安證實:2008年3月31日上午8時許,一個姓張的老板喊我到黃某嶺X號去挖基腳,下午15時許,我當時在開挖機,我老弟趙×國站在挖機門邊。這時來了七、八個小奶崽,手持啤酒瓶和砍刀。那些小奶崽往我挖機引擎蓋、駕駛室后面玻璃磨盤處扔了三四個啤酒瓶。我挖機當時冒了火,我馬上要趙×國到下面去看一下,他剛下了挖機,就被那些小奶崽手持砍刀追起砍。后來我才知道趙×國右手關(guān)節(jié)處砍傷。伍××躲到廁所里被砍傷。有一輛裝土的貨車的擋風玻璃被砸爛。他們拿的是汽油瓶。
3、證人張×遠證實,2008年3月31日上午,我喊起胡×安的挖機、肖×春的貨車到黃某嶺X號去挖基腳。到了下午15時許,我聽到黃某嶺X號工地上有砸瓶子的聲音。接著我看到施工的挖機上面冒出了火。這時,我才發(fā)現(xiàn)來了十四、五個年輕人。每個人手中拿了一把砍刀,有些人手里拿了裝汽油的啤酒瓶,往挖機上面砸。其中一個左臉眼睛下面有一塊很明顯黑色胎痣的年輕人(這個年輕人2008年3月初也來過黃某嶺X號工地)吼道,哪個搞的,給我打。這時施工員伍××從工地里跑了出來,那些人就追著伍××砍,伍××就躲到一個門面的廁所里。那些人就將廁所砸爛,將伍××打了一頓。那些人打完伍××后,又出來將運土車的擋風玻璃打爛,車廂玻璃砸破。接著他們往鐵路方向跑了。鄒祥順與段××因黃某嶺X號工地有過節(jié),這工地是鄒祥順很早時候就賣給了段××的。
4、證人趙×國證實:2008年3月31日下午3點多鐘,我正在黃某嶺X號工地段××建房的工地上開挖機,看見有十幾個人到了工地,有幾個人往我開的挖機上扔了什么東西,挖機的尾部馬上燃起火來,我看見挖機起火,就馬上從挖機上下來。我下來后就有人拿起刀追我,邊追邊說砍死我。我跑得快,躲了起來,追著我砍的過程,我右手肘部被砍了一下。
5、證人謝×群證實:2008年4月5日下午7時許,我哥哥段××在冷水灘區(qū)富達小區(qū)福站旁被人砍傷。聽我哥哥講是三個年輕人用匕首和砍刀將他砍傷的。具體原因不清,可能是因為我哥哥宅基地的事引起的。1992年我哥哥段××在冷水灘區(qū)黃某嶺X號買了鄒X順的一棟X平方米的房子,在買好房子后,我哥哥辦了房屋產(chǎn)權(quán)許可證和土地使用許可證。今年我哥哥將原有房子拆除準備開發(fā),但鄒X順一家于2008年3月4日到工地鬧事不許修房,后進行司法調(diào)解未果。
6、證人顏×芳證實:2008年4月5日晚7點多鐘,我在自家的理發(fā)店給人理發(fā)聽見有人喊:“不要打了,不要打了?!焙笈艹鋈ヒ姸巍痢猎谄渥庾∥輧?nèi)被幾個年青人砍傷。那幾個年青人打完后離開時走在最后面的那個年青人還持磚頭打倒在地上的段××。
7、證人張×娟證實:2008年4月5日晚,我正在我的副食店內(nèi)看店,突然有七、八個男青年沖到福利彩票銷售點,把段××拖出來,有幾個持刀的青年對著段××就砍,我見情況不妙,立即報警。后出來時發(fā)現(xiàn)段××倒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地上流了很多血。
8、證人陳×榮證實:2008年3月31日下午4時左右,我和段××老婆曾文香在我門面門口扯胡子,有七、八個小奶崽往鐵路方向走了過去。我看見他們手里有些拿起汽油瓶,有些拿起砍刀。當他們走到段××修房子的工地他們拿起汽油瓶往施工的挖機上面丟。當時那些施工的師傅就跑,那些小奶崽就追著他們亂打,還將運土的貨車擋風玻璃砸爛,那些小奶崽搞了幾分鐘,就跑了。接著我到施工的地方看了下,發(fā)現(xiàn)挖機在冒煙,姓伍的師傅倒在地上。事發(fā)時,段××當時就躲進了他家的門面,沒有受傷。后我聽我妹妹張×娟講,2008年4月5日晚段××在福彩投注站玩時被幾個小奶崽拖出去拳打腳踢,當段××跑到他家門面門口時,被那些小奶崽殺倒在地上。后張×娟打電話報了警。
9、證人譚×衡證實:2008年4月5日晚上7點多鐘左右,我在門面里面聽到有人在外面吼,我就到外面看怎么回事,我出來看到胖子段××倒在他的彩票店里面,地上流了很多血。我剛出去看時,有一伙年輕人往鐵路方向跑了過去,拿沒拿東西我沒有看清楚。還有3月31日那天下午,具體時間記不起了,有一伙年輕人從鐵路方向過來,到胖子的工地上鬧事,他們將挖機燒起冒煙,還將運土方的貨車擋風玻璃砸爛,還將施工的伍師傅被砍傷。那伙鬧事的年青人手里拿了東西,用報紙或布包起,具體是什么東西沒有看清楚。
10、證人鄧×妹證實;2008年4月5日晚上7時左右胖子在我彩票店門口看彩票時被幾個人砍傷。我當時害怕不敢看,只聽到外面有打斗的聲音。
11、證人張×貴證實:2009年1月10日晚上七時許,我在家烤火,聽見對面有打爛熱水瓶的聲音,跑出去看,見一個單瘦的年青男子拿起鋼管正在潘××家放冰箱處與潘××三女婿龔××打架,龔××拿起一把掃把去擋對方,被那男子將掃把打斷,那個男子又用鋼管將龔××左腳小腿處打了一棍。張在馬路上喊了聲不準動,他們當中有兩個人(包括打龔××那個單瘦的男子)先跑了。另外一個矮胖矮胖腦袋較大的男子拿了把柴刀還站在馬路邊等了下才走的。張來到潘家,看到到處是血。其中潘××、張××、龔××三人受了傷,龔××的左腳小腿處受了傷。
12、證人張×謄證實:2009年1月10日左右我給龔××治過傷。當時龔××左足膝下踝上部多處軟組織損傷,有大面積明顯的淤血紅腫熱痛。共診了半個月,花費了約2000元醫(yī)藥費。
13、證人唐國×證實:2008年6月5日前幾天,因為錳礦的事,我通過何進再打電話給“志平”,說:“我哥哥被打倒了,叫幾個弟兄來幫下忙?!敝酒酱饝?yīng)幫忙約到在新火車站見面。后我和唐冬×騎摩托車到冷水灘新火車站。當時志平喊了有20多個人在那里,我買了三條芙蓉煙。每人發(fā)一包煙,一共發(fā)了19包煙。我告訴志平我哥哥被打倒了。志平就說了一句:“去吧?!蔽覀冏饬巳_的士車。唐冬×騎摩托車在前面帶路的。我坐在最后一輛的士車。在路上志平還問我要不要再喊些人來。我到時已經(jīng)打完了,后我付了2300元錢給志平。
14、證人陳某×證實:2008年5月31日,因為錳礦山的矛盾,唐國×叫人將嚴某×打傷。
15、證人俞××證實:2008年5月31日,因為錳礦山事宜,我與嚴某×等人發(fā)生矛盾,打電話叫唐國×等人幫忙,唐國×說喊人來打,后來了四臺車,下來人持“管殺”將嚴某×打傷。后唐國×等人湊了幾千元給來的小奶崽。
16、證人唐冬×證實:2008年5月31日,因為錳礦山事宜,俞××與嚴某×等人發(fā)生矛盾,打電話叫唐國×等人幫忙,唐國×說喊人來打,喊了一幫人,持“管殺”將嚴某×打傷。
17、證人唐聯(lián)×證實:2008年5月31日,因為錳礦山事宜,俞××與嚴某×等人發(fā)生矛盾,打電話叫唐國×等人幫忙,唐國×喊了一幫人,持“管殺”將嚴某×打傷。
18、證人嚴×國證實:2008年5月31日,因為錳礦山事宜,俞××與嚴某×等人發(fā)生矛盾,后嚴某×被一幫小奶崽打傷。
19、證人鄒×證實:2009年7月11日下午2點多鐘,我接到熊×高的電話,說他與李X有矛盾,要我從中說說情。后到了“劍橋中學”旁邊的一個物流公司里,熊×高對其中一個人說賠5000元給李X算了,李X當時默認了。之后,熊×高陪起那個男的到外面拿了5000元給李X。李X拿到5000元后與我等人來到馬坪加油站,李X威脅熊×高說這個事搞清楚了,現(xiàn)在我們倆的事怎么辦,你通風報信,從中使禍的,你看怎么辦。熊×高說自己出3000元,李X不同意,要x元。熊×高又說那我和剛才那個男的一樣出5000元,李X說不要錢,反正要搞熊×高。我見狀讓熊×高離開。當天晚上,熊×高又叫我約李X商談。7月12日下午,張X云打電話告訴我說李X追砍熊×高,但沒砍到。我聽到之后,馬上打電話給李X,問他怎么回事。李X對我講熊中高打算搞我了,我要先下手為強先搞(指打)倒熊×高再說。熊×高對我講約李X到老樹咖啡談。在老樹咖啡,熊×高說出x元并拿了出來,李X不理,我從中勸說。后公安機關(guān)到場。我不知道他們發(fā)生矛盾的具體原因,估計和生意有關(guān)。
20、證人熊×高證實:2009年7月8日上午,“土行僧”和李X要我?guī)兔β?lián)系掛車,我聯(lián)系了一臺13米的開往綏德,又通過零陵信息部聯(lián)系了一臺13米的寧夏司機開往渭南。由于貨裝不下,9日早上寧夏司機說不裝了,他自己找到桂××,桂××退了400元錢。到下午經(jīng)商量,由寧夏司機開往綏德,另一人開往渭南。10日上午,二車開始裝貨,桂××等人到貨場看到了車,李X問他們搞什么。中午11時宏信物流信息部的人告訴我說:桂××發(fā)現(xiàn)寧夏司機掛車裝貨要搞寧夏司機二三千塊錢,如果不給錢,就去高速公路攔車。桂××也打電話說要寧夏司機2500元損失補償信息費。經(jīng)我與宏信物流的周恒山聯(lián)系,以1100元談好。下午6點,我回來看見車子沒走,“土行僧”告訴我司機怕走高速,我叫司機拿500元由我?guī)细咚?,李X不同意,說誰攔車就砍誰,要強行走高速,并和一個姓張的召集人強行走高速。晚上10時許,“土行僧”說桂××不在高速路口,并要求找到桂××。7月11日9點,李X、姓張的奶崽帶了幾十人到宏信物流公司找到我,要我一起去找桂××,到桂××的信息部后,李X拿卡子刀殺桂××,姓張的搶下了刀,李X又到面的車上喊“石山猛子”一起拿管殺來砍桂××,被姓張的和我攔住。后桂××認錯。中午11點半左右,李X等人又把桂××帶上車,一起到冷水灘我的物流公司。吃完飯到下午四時,我喊鄒×調(diào)解,最后協(xié)商由桂××拿5000元給李X擺平。下午6時,桂××的老婆拿了5000元過來給李X。
21、證人唐×君證實:2009年7月11日下午15時30分左右,我接到我老公桂××電話,講和別人做生意,要先墊付運費5000元,我?guī)Я?000元人民幣從零陵到冷水灘萬利市場,在一輛黑色小轎車上,將5000元人民幣給了車主。
(三)、鑒定結(jié)論。
1、公(永冷)鑒(法臨)字[2008]DX號法醫(yī)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嚴某×的傷勢為輕傷、十級傷殘。
2、公(永冷)監(jiān)(法臨)字[2008]D-X號法醫(yī)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段××傷勢為輕傷,十級傷殘。
3、公(永冷)鑒(法臨)字[2008]A-X號法醫(yī)鑒定書證實:被害人伍××的傷勢為輕傷。
4、公(永冷)鑒(法臨)字[2009]C-X號法醫(yī)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潘××的傷勢為輕微傷。
5、公(永冷)鑒(法臨)字[2009]C-X號法醫(yī)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張××的傷勢為輕微傷。
6、公(永冷)鑒(法檢)字[2009]X號法醫(yī)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龔××的傷勢為輕微傷。
(四)、書證
1、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李X、張X云、秦X棟辨認出“石山猛子”即被告人唐X慧。
2、公安機關(guān)扣押、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從被告人張X云處扣押彈簧刀、現(xiàn)金、委托書、借條等物;案發(fā)后被告人李X、張X云、秦X棟家屬已退出5000元,公安機關(guān)已將該款返還給被害人桂××。
3、刑事照片。證實段××工地被毀壞的情況。
4、段××工地車輛玻璃修理憑證,證實段××工地車輛玻璃被被告人砸壞。
5、抓獲經(jīng)過證實:四被告人均系被抓獲歸案的,無自首情節(jié)。
6、戶籍證明證實:四被告人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
7、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李X、張X云、秦X棟系累犯,被告人唐X慧有前科。
8、電話詳單,證實2008年5月31日被告人張X云用電話x找人打傷了嚴某×。
9、不起訴決定書證實:同案犯唐國×、俞××、唐冬×、唐聯(lián)×、陳某×已作相對不訴。
(五)、四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張X云、唐X慧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此外,被告人李X、張X云、唐X慧、秦X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又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X、張X云、唐X慧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秦X棟犯敲詐勒索罪罪名成立。本案兩項犯罪均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張X云的辯護人提出張X云系從犯,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李X、張X云、秦X棟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yīng)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X提出其有自首情節(jié),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張X云的辯護人提出張X云沒有參與本案的第三起尋釁滋事,該辯護意見與被告人張X云的供述和相關(guān)證人證言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四被告人在歸案后能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對被告人李X、張X云應(yīng)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唐X慧應(yīng)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秦X棟應(yīng)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
被告人張X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
被告人唐X慧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合并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2月18日止)。
被告人秦X棟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劉輝
人民陪審員趙文復
人民陪審員祝君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書記員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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