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某某,男,漢族,居民,?。裕?/p>
委托代理人何金東、徐某某(特別代理),福建升恒(略)事務所(略)。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莆田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宏健、郭某某(特別代理),福建壺蘭(略)事務所(略)。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金東、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宏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自置有一輛車號為閩x的豐田x轎車。2009年11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所有的車輛投保于被告;險別有: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x元)、全車盜竊搶險(保險金額為x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保險期限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合同還就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作了詳細的約定。2010年3月29日晚23時50分,案外人鄭錦斌駕駛其向原告無償借用的上述車輛途經(jīng)306省道40KM+800M處時,不慎撞到路X路燈后翻車,造成上述車輛損壞的結果。事故發(fā)生后,鄭錦斌即向(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郊尾中隊報警,并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即被告報案。交警接到報案后,即到現(xiàn)場勘查,后交警以簡易程序作出了事故認定,認定案外人鄭錦斌負事故全部責任。因為撞壞了路燈,為此賠償給郊尾供電所4362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經(jīng)被告允許,將車輛拖到被告指定的“福建省東九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查勘員要求該公司將車輛拆開,并對車輛的損失進行報價。在原告的車輛損失確認之后,原告即向被告交涉,要求其按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但不知何故,被告在接到理賠申請后,即對原告拒賠。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全面忠實履行約定義務。原告允許的駕駛?cè)藛T駕車發(fā)生事故后汽車損壞,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所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有車輛損失x元,拖救費1000元,賠償款4362元,合計人民幣x元。被告無理拒賠,顯然構成違約。保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賠付給原告車輛損失費x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平安保險莆田公司辯稱,其一,肇事車輛的駕駛?cè)舜嬖诰坪篑{車,并由他人頂替承擔事故責任的行為。本案事故交警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體現(xiàn)的駕駛?cè)瞬皇擒囕v發(fā)生事故時的實際駕駛?cè)?,該事實有鑒定報告為據(jù),因此,保險公司依法免責;其二,事故車輛的維修費用經(jīng)被告委托評估,價格為x元,而本案原告的評估報告及修車發(fā)票清單中包含另一車輛的維修費用,與事故車輛無關,所以原告主張的本案事故產(chǎn)生的維修費用x元,不能成立;其三,原告主張修理的車輛沒有在被告處投保。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楊某某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對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
1、原告的《身份證》、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適格情況及原告是本起事故中閩x損壞車輛的車主的事實情況;
2、《交通事故自行協(xié)商處理記錄單》一份、交通事故現(xiàn)場《照片》X組,欲證明閩x號小車在2010年3月29日晚上11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3、《保險合同》一份,欲證明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的期限為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11月19日以及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事實情況;
4、東本九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報價單》一份,證明該車因事故損壞而產(chǎn)生的零部件更換及修理費用共為x元的事實;
5、鑒定費《發(fā)票》一份,欲證明原告為確定本案事故發(fā)生后,閩x號小車產(chǎn)生的實際損失而花費的鑒定費用為人民幣5000元的事實;
6、《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評估意見書》一份,欲證明原告的車輛車損為x元的事實;
7、(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郊尾中隊的《證明》一份,以此證明原告車輛閩x號于2010年3月30日凌晨發(fā)生事故的整個事實過程如原告所訴稱。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被告平安保險莆田公司質(zhì)證認為:對證據(jù)1身份證、行駛證沒有異議;證據(jù)2的記錄單不能體現(xiàn)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客觀情況,屬于原告酒后駕車并由他人假冒肇事車輛駕駛?cè)藛T,欺騙交警所交付的記錄單。同時,這份記錄單與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效力不同,不能代表交警對事故的認定,不能作為反映事故情況的依據(jù)。照片是在事故現(xiàn)場拍的沒有異議,但從照片中可以看出肇事車輛損壞的程度非常嚴重,而駕駛員競?cè)粵]有受傷,故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證明原告所主張的駕駛?cè)藛T并非真實的肇事車輛的駕駛員,而是頂替后的駕駛?cè)藛T;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jù)4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不是維修本案事故的車輛,是維修另外的車輛;對證據(jù)5的鑒定費發(fā)票,是原告單方與鑒定機構協(xié)商確認的,不能由保險公司承擔原告自行向鑒定機構交納的鑒定費用,且保險公司也有產(chǎn)生鑒定費用,應該自行承擔各自的鑒定費用;對證據(jù)6的評估結論不客觀,與實際的維修價格不符,應以平安公司鑒定的價格為準;對證據(jù)7的真實性與該證據(jù)所要證明的內(nèi)容均有異議。
本院審查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5、6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7的鑒定內(nèi)容應屬一般性的司法審查和判斷的鑒定參考內(nèi)容,該行為及內(nèi)容非屬特定司法鑒定部門的職能范疇,故其所作出的結論不具有證明力。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平安保險莆田公司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對其主張?zhí)峤灰韵伦C據(jù):
1、《福建警察學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欲證明本案自稱駕駛者的鄭錦斌并不是閩x號轎車發(fā)生事故時的實際駕駛?cè)说氖聦崳?/p>
2、《車輛損失鑒定報告》,欲證明即使原告的主張成立,但肇事車輛損壞的修理費用也僅為x元的事實;
3、《保險條款》,欲證明原告沒有提供駕駛?cè)说鸟{駛資格證明,而且駕駛?cè)藢儆陧斕娴鸟{駛?cè)?,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都可以免責的事實。
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原告質(zhì)證認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有異議,因這份鑒定是被告單方委托的,且這份鑒定書稱車輛駕駛員必然有受傷,完全屬于主觀推測;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有異議,因這份鑒定書上面沒有載明車架號,有可能是被告套用原告的車牌在其他的同型號的車輛上進行鑒定;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被告所要證明的內(nèi)容有異議,對方說原告沒有提供駕駛員的駕駛資格證明不能成立,因原告車輛出事當晚便向交警部門提供駕駛員的駕駛證,并由交警部門按照簡易程序制作自行協(xié)商處理記錄單,上面已經(jīng)載明駕駛?cè)说鸟{駛證號,說明原告允許的駕駛?cè)司邆漶{駛資格。
本院審查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無法證明被告提供該份證據(jù)所要證明的事實;證據(jù)2雖然為被告單方委托制作,但因該報告是由具有資質(zhì)的福建惠民司法鑒定所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其合法性及真實性可以確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3,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認證,本院認定本案的事實如下:
車號為閩x的豐田x小轎車為原告楊某某自置并登記為非營運家用性質(zhì)。2009年11月1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保險合同,合同約定,原告上述所有的車輛投保于被告;險別有:不計免賠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x元)、全車盜竊搶險(保險金額為x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期限自2009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11月19日止;合同還就雙方其他權利義務作了詳細的約定。2010年3月29日晚23時50分,案外人鄭錦斌駕駛其向本案原告借用的上述車輛途經(jīng)306省道40KM+800M處時,不慎撞到路X路燈后翻車,造成上述車輛損壞的結果。事故發(fā)生后,案外人鄭錦斌即向(略)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郊尾中隊報警,并已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即本案被告報案。交警接到報案后,即到現(xiàn)場勘查,經(jīng)交警現(xiàn)場勘查及對該次事故性質(zhì)認定后,以簡易程序形成了一份“福建省交通事故自行協(xié)商處理記錄單”,該“記錄單”上列明了本次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駕駛員鄭錦斌的駕駛證號、所駕車輛號碼,事故形態(tài)為:車輛撞擊路燈后翻車。另外,證實案外人鄭錦斌同被撞擊路燈的產(chǎn)權所有人“郊尾供電所”代表黃某龍自行協(xié)商損壞賠償?shù)氖聦崱J鹿拾l(fā)生后,原告經(jīng)被告允許,將車輛送至被告指定的“福建省東九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同時原告委托“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鑒定事故車輛車損為x元、車輛損失評估費為5000元人民幣的結論。之后,原告即向被告索賠,但被告以“本次事故屬于原告酒后駕車,車輛肇事后由他人假冒肇事車輛駕駛?cè)藛T欺騙公安交警部門人員形成歪曲事實的記錄報告,以及車輛實際損失只有x元人民幣,原告提出的車損為x元過高”等等為由,拒絕賠償。致引起本案訴訟。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告楊某某以其所有的車號為閩x的豐田x小轎車向被告平安保險莆田公司投保商業(yè)險,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合法有效。該小轎車在使用中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車輛毀損的后果,被告有義務依據(jù)雙方形成的保險合同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但對本案原告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原告依據(jù)“福建中信司法鑒定所鑒定評估意見書”,主張被告應賠償其保險金人民幣x元,而被告卻以“福建惠民司法鑒定所”的車輛損失鑒定評估報告認為事故車輛車損僅為x元。對原、被告雙方的車損爭議,本應進行重新評估認定,但考慮本案肇事車輛原告已經(jīng)維修完畢,并重新投入使用,給重新評估造成困難。同時,原告在本案庭審之后也已明確表示可以接受被告評估定損的價值,即車損價為人民幣x元,本院予以認可。至于被告辯解本案事故存在車輛駕駛?cè)藛T酒后駕車,發(fā)生事故后偽造現(xiàn)場并由他人頂替承擔本起事故責任的行為,因該辯解所依據(jù)的“福建警察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故本案事故發(fā)生后處警職能部門出具認定當時肇事車輛閩x的駕駛員即為鄭錦斌的事實,應予認定。另外,原告主張由被告同時承擔本案車輛損失評估鑒定費5000元、車輛拖救費1000元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賠償款4362元,因該部分實際支出,原告除提供評估鑒定費用5000元的正式發(fā)票外,其他二項均未提供有效票據(jù),故該評估鑒定費為法定必要、合理的費用范疇,本院予以支持,而拖車費及賠償款,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楊某某車輛損失保險金人民幣x元及鑒定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x元。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3536元,由被告負擔2562元,原告負擔97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某甫
審判員林鳳鶯
人民陪審員林國忠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芬
附:本案依據(jù)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修正)
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四十九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diào)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1]X號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jù)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另一方當事人有異議并提出反駁證據(jù),對方當事人對反駁證據(jù)認可的,可以確認反駁證據(jù)的證明力。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nèi)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