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雙峰縣人,農民,?。裕?。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雙峰縣人,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雙峰縣人,農民,現(xiàn)下落不明,娘家?。裕?/p>
原告譚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某成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德有、宋普濟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胡端梅擔任記錄。原告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到某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但被告沒有到某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某某訴稱,原、被告婚前基礎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發(fā)生過矛盾,且長期分居,婚姻關系已名存實亡,現(xiàn)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小孩譚某麗由原告撫養(yǎng),由被告給付適當?shù)膿狃B(yǎng)費。
原告譚某某為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被告的結婚證,用以證明原、被告屬合法婚姻的事實;
2、證人朱濟堂的證詞,朱濟堂系被告李某某之父,用以證明被告于2006年農歷12月12日外出后,至今沒有音訊,原告外出尋找過被告,但未找到某告;2008年5月,被告請人代寫一封信給原告,要求與原告離婚;現(xiàn)原告起訴離婚,證人不反對,建議將被告的嫁妝判給證人的外孫女譚某麗作撫養(yǎng)費的事實;
3、甘棠鎮(zhèn)X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于2000年11月4日舉行婚禮,2006年農歷12月12日,被告私自外出不歸、原告到某尋找沒有結果的事實;
4、被告于2008年5月2日從廣東番禺向原告郵寄的離婚協(xié)議,用以證明被告不想與原告見面并要求離婚的事實;
5、2008年6月26日,原告請村支書代寫回信并按被告來信地址用特快專遞郵寄的信件與信封,用以證明原告表態(tài)能原諒被告的過錯,希望被告能回信或回家,但信件被退回的事實;
6、證人譚某德的證詞,譚某德系龍團村支書,用以證明被告于2006年12月外出后沒有音訊,原告四處尋找被告沒有結果,被告也要求離婚的事實;
7、證人朱端求的證詞,朱端求系龍團村計育專干,用以證明被告于2006年12月外出后沒有音訊,原告到某尋找沒有結果,分居期間,被告對小孩沒有盡義務,被告來信要求過離婚的事實;
8、證人譚某發(fā)的證詞,譚某發(fā)系原告譚某某之父,用以證明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私自外出后,至今沒有音訊,2008年5月,被告從廣東向原告郵寄要求離婚的信件,原告請村支書代寫回信并按被告來信的地址郵寄,但信件被退回,被告離婚的決心大等事實。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作如下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1、3、4、5屬書證,證據來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6、7、8屬證人證言,證據來源合法,證據之間能相互佐證,本院對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狀況、夫妻分居時間及小孩的撫養(yǎng)狀況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1999年9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系;2000年10月20日,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同年11月4日,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2001年7月21日,生育女孩譚某麗,2003年“雙搶”后,原、被告一起在廣州做生意,2006年農歷5月,原、被告先后回到某峰。在廣州做生意期間,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瑣事等原因發(fā)生過矛盾;原告回家后作為泥水匠在家鄉(xiāng)附近幫人建房;2006年8月,被告到某東縣城一制衣廠打工,同年10月,被告到某某、珠某等地打工,同年農歷12月9日,被告回家,當月12日,被告以去邵東買衣服為由離家未歸,原告及時將被告未歸的情況告知其父母,并于2007年正月開始四處尋找被告下落未果;2008年5月2日,被告從廣東番禺向原告寄來信件,內容是夫妻緣分已盡,要求離婚;經被告父母辨認,是請人代寫;同年6月,原告請人代寫回信,表示能原諒被告的過錯,希望被告以家庭、小孩利益為重能回家或回信,原告以被告的來信地址用特快專遞郵寄,但信件后來被退回;2008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另查明,被告現(xiàn)存原告家的嫁妝:高組、矮組各一套、木沙發(fā)一套、桌凳一套、寫字臺一張、席夢思床一張、彩電一臺、VCD一臺、棉被四床等?;楹螅?、被告沒有添置財產,也無共同債務,分居期間,小孩一直隨原告生活;原告堅決要求離婚,除被告的嫁妝折抵相應的部分撫養(yǎng)費外,原告自愿放棄在本次訴訟中要求被告另行給付小孩撫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但要求保留今后被告有明確地址后小孩譚某麗有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合法、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間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發(fā)生矛盾,被告擅自外出下落不明,夫妻分居生活已滿二年,且被告主張過離婚,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小孩譚某麗由原告直接撫養(yǎng)為宜,現(xiàn)存原告家屬于被告的嫁妝,可折抵被告應給付的部分撫養(yǎng)費,原告在本次訴訟中自愿放棄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小孩撫養(yǎng)費,是原告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F(xiàn)原、被告無共同財產分割,無共同債務需要清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譚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離婚;
二、小孩譚某麗由原告譚某某直接撫養(yǎng)至小孩能獨立生活時為止,小孩成人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三、被告李某某現(xiàn)存原告譚某某家的嫁妝:高組、矮組各一套、木沙發(fā)一套、桌凳一套、寫字臺一張、席夢思床一張、彩電一臺、VCD一臺、棉被四床等歸原告譚某某所有,用于折抵被告李某某應支付的部分撫養(yǎng)費。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某成
人民陪審員張德有
人民陪審員宋普濟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舒湘平
附相關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某的,或者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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