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公司工人,?。裕?。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進(略)事務所(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劉興河,湖南卓進(略)事務所(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qū)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永杰,湖南百杰(略)事務所(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羅仁,湖南湘江(略)事務所(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上訴人龔某某與被上訴人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qū)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向前、劉興河,被上訴人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永杰、羅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被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1日注冊成立,廣東中成化工有限公司系被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東之一。原告龔某某于2001年9月7日進入廣東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1月1日原告龔某某從廣東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調入被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4月22日,原告龔某某(乙方)與被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甲方)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2008年5月1日起,其中試用期為一個月。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從事化工操作工作。甲方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依法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實行定時工作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報酬由甲方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次月15日。甲方按與工會協(xié)商的薪酬制度確定乙方的工資。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代扣代繳。2009年3月被告因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銷售貨款回籠不及時致使公司生產經營陷入困難,被告經與工會協(xié)商,并征得工會同意后,調整了工資發(fā)放時間,將每月發(fā)放工資的時間由15日調整為最遲不超過月末日。2009年12月30日,柳州化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綠環(huán)化工新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英屬維爾京群島)鴻森貿易有限公司、東莞市X鎮(zhèn)對外經濟發(fā)展公司(三公司均系廣東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原股東)簽訂了《廣東中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交接協(xié)議》,四方約定2010年1月1日起,柳州化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全面接管廣東中成化工有限公司。2010年3月25日,被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試行)》(柳化智成[2010]X號)等文件,并向全公司進行了公示。隨后,被告在實行《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試行)》(柳化智成[2010]X號)文件過程中,征求職工對該文件附件《崗位等級表》的修改意見,被告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職工反饋的意見,通過了完善后的《崗位等級表》{《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試行)》(柳化智成[2010]X號)的附件之一}。被告從2010年4月1日開始實行《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試行)》(柳化智成[2010]X號)文件。被告按照《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試行)》(柳化智成[2010]X號)文件的規(guī)定向原告發(fā)放了2010年4月的工資1427.23元、2010年5月工資1475.81元、2010年6月的工資1488.77元、2010年7月的工資1447.77元、2010年8月的工資1375.47元。上述工資為扣除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住房公積金后的實發(fā)工資)。原告現(xiàn)在仍在被告處工作。由于被告實行《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試行)》(柳化智成[2010]X號)文件后降低了原告的工資標準,原告龔某某遂就上述勞動爭議向株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2010年4月、5月工資及違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共計x元,并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各項社會保險。2010年8月26日,株洲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株勞仲案字(2010)第X號裁決書,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原告龔某某不服該裁決書,故原告龔某某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被柳州化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全面接管前,被告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制度沒有明確具體標準,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現(xiàn)象,廣東中成化工有限公司調入到被告處工作的職工的工資標準大幅度高于在被告處同一崗位工作的本地職工工資標準。
原審法院認為:該案系勞動爭議糾紛。該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克扣了原告的工資原告主張的被告應補交的工資差額及違約賠償金是否應予支持針對上述爭議焦點,該院認為,該案系因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資標準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標準有約定的,應按照約定處理。就該案而言,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甲方按與工會協(xié)商的薪酬制度確定乙方的工資。可見,雙方均一致認可按用人單位與工會協(xié)商確定的薪酬制度作為確定工資標準的依據(j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本案中,被告由柳州化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全面接管后,針對之前薪酬制度沒有具體標準、同工不同酬等問題,召開了職工代表會議,廣泛征求了職工代表的意見,并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根據(jù)職工反饋的意見,通過了完善后的《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試行)》(柳化智成[2010]X號)文件。該方案的制定經過了征求意見和協(xié)商等民主程序,并已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該文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為審理本案的依據(jù)。被告依據(jù)上述文件規(guī)定調整原告的工資報酬,不是針對原告?zhèn)€人,而是根據(jù)企業(yè)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的調整,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原告是被告單位的職工,其獲得的勞動報酬應以被告單位的分配方案為準。由此導致原告工資報酬減少,不能認定為被告克扣工資的行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克扣的工資及違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因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當庭放棄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系原告自由處分其民事權利的體現(xiàn)。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龔某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克扣的工資、違約賠償金。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基本事實認定錯誤,對客觀事實置若罔聞,一審法院據(jù)此作出的裁判完全是建立在虛構或錯誤的事實基礎之上;2、一審法院對于該案應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予適用或適用的法律出現(xiàn)錯誤,做出了一個對上訴人完全不公且不利的判決;3、被上訴人違反程序制定的薪酬方案,并以此為依據(jù)克扣上訴人的工資的行為違法,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克扣的工資及克扣工資的賠償金。
被上訴人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采信的證據(jù)和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二審中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制定的薪酬方案是否合法。經查,被上訴人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由柳州化學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全面接管后,針對之前薪酬制度沒有具體標準、同工不同酬等問題,召開了職工代表會議,廣泛征求了職工代表的意見,并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職工反饋的意見,通過了完善后的《湖南智成化工有限公司薪酬方案(試行)》,以柳化智成[2010]X號文件公布。該方案的制定經過了征求意見和協(xié)商等民主程序,并已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該文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為本案審理的依據(jù)。被上訴人依據(jù)上述文件規(guī)定調整上訴人的工資報酬,不是針對上訴人個人,而是根據(jù)企業(yè)生產經營的需要進行的調整,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克扣的工資及違約賠償金”的上訴請求,因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龔某某承擔(本院決定免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蕾
審判員陳衛(wèi)中
代理審判員顏松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鄒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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