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遂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5月24日被遂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遂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某甲,河南成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遂平縣人民檢察院以遂檢刑訴(2009)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榮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5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喻某某駕駛豫x號五菱之光面包車沿遂上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張口東12KM+942M處時,與相對行駛的趙某宇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趙某宇及乘車人趙某洋、趙某威死亡的重大后果。經(jīng)遂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喻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指控認為,被告人喻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依法懲處。并對指控的事實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等證據(jù)。
被告人喻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不持異議,未發(fā)表辯護意見,未舉證。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喻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民事部分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當庭提供有仲裁調解書、協(xié)議書、申請書及領條等。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5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喻某某駕駛豫x號“五菱之光”面包車沿遂上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張口東12KM+942M處時,因越線行駛與相對而行的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乘車人趙某威當場死亡、摩托車駕駛人趙某宇及乘車人趙某洋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遂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喻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宇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趙某威、趙某洋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喻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侯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喻某某賠償三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共計52.9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喻某某供述,2009年5月19日17時許,其駕駛豫x號“五菱之光”面包車沿遂上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張口東不遠處時,發(fā)現(xiàn)路右邊停了輛半掛車,其就打左轉向從半掛車的左側超車,在超車過程中與相對行駛的一輛二輪摩托車相撞,將摩托車撞出兩三米遠,摩托車上的三個人都摔倒在地。有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其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部門的處理,后“120”及“110”先后到達現(xiàn)場,其因傷被交警帶到醫(yī)院住院治療。
2、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明,2009年5月19日17時許,喻某某駕駛豫x號“五菱之光”面包車拉著其和張久、胡某丁、于紅雨從駐馬店返回上蔡,當時胡某丁在副駕駛座上坐著,其和張久、于紅雨三人在后排坐著。當車沿遂上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新張口東不遠處時,路的南邊停了一輛大貨車,喻某某就從大貨車的左邊超車,剛超出貨車尾部,看到對面過來一輛摩托車,車速很高,其感到車猛的頓了一下,隨后就見摩托車連人帶車撞在了其所坐的車的前邊。司機喻某某及胡某丁都受了傷,車的前擋風玻璃被撞碎。其下車后看到有三個人躺在面包車的前面,地上流了很多血,其當時就喊著讓報警,后來上蔡某人民醫(yī)院的“120”車和遂平交警先后去了現(xiàn)場。
3、證人于紅雨所證內(nèi)容與張某乙一致,同時證明了案發(fā)后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后來上蔡某的“120”車去了現(xiàn)場。
4、證人張某丙證言證明,事故發(fā)生當天其和其妻胡某丁、張某乙、于紅雨乘坐喻某某駕駛的“五菱之光”面包車從駐馬店辦事回來,當時胡某丁坐在副駕駛位子上,其和張某乙、于紅雨在車的后排坐。車正走著,其感到車猛的一頓,抬頭一看,見車的前擋風玻璃已經(jīng)粉碎。其下車后見車的前邊地上躺了三個人,地上有很多血,其妻胡某丁趴在車的前工作臺上,滿臉是血。后也不知誰報的警,“120”車和“110”車先后趕到現(xiàn)場。
5、證人胡某丁的證言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其坐喻某某的車從駐馬店回上蔡,在車的副駕駛上坐著,怎樣發(fā)生的事故其記不清了。
6、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5月19日下午5時許,其開著四輪拖拉機從上蔡某埔鎮(zhèn)去常莊鄉(xiāng)吳某。途中見一輛兩輪摩托車飛快地從其車旁超了過去,摩托車上坐三個年輕人。其開著車走了大約十五、六分鐘,聽到“咣”的一聲巨響,其又往西走了四、五分鐘,看到一輛頭朝東的“五菱之光”面包車與超其車的那輛兩輪摩托車相撞,摩托車的前輪不見了,車架和后輪站在路的北邊緣,地上躺了三個人,流了很多血。面包車的前擋風玻璃也撞的粉碎,車的東邊凹了下去,車的北邊站了兩個人,其中一個人正在撥打“120”電話報警,其在現(xiàn)場停有三、四十秒鐘就開車走了,并在途中撥打了“110”報警電話。
7、證人劉某戊、劉某己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天,其途經(jīng)事故現(xiàn)場,見一輛由西向東行駛的面包車與一輛兩輪摩托車相撞,現(xiàn)場在路的北邊,當時路上躺了三個人,有人問是否打“120”了,面包車上的人說打過了,后“120”車到現(xiàn)場把傷員拉走了,“110”車隨后也趕到現(xiàn)場。
8、證人陳某某的證言,證實2009年5月19日下午5時許,其坐車去市檢察院辦事,行至上蔡某黃某西幾公里處時,看到發(fā)生交通事故,一輛面包車與一輛兩輪摩托車相撞,其就下車詢問情況,并在“120”車過去后幫忙搶救傷員。
9、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5月19日下午4時許,其看見本村的趙某威、趙某宇、趙某洋三人騎坐一輛摩托車從其莊正北了,當時由趙某宇駕駛摩托車,趙某威坐在中間,趙某洋坐在后邊。
10、證人胡某庚的證言證明,2009年5月19日下午4時50分,其表哥趙某威與本村的趙某宇、趙某洋三人騎一輛摩托車到其家中,停有5分鐘,他們就走了,走時是趙某宇開的摩托車,當晚就聽說趙某威出車禍了。
11、遂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喻某某違反右側通行的規(guī)則,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宇負次要責任,趙某威、趙某洋無責任。
12、遂平縣公安局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證實趙某宇、趙某洋、趙某威所受損傷均為體表多處軟組織挫傷、多處創(chuàng)、多發(fā)骨折,其程度可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
13、遂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證實趙某宇、趙某洋、趙某威均無辦理機動車駕駛證。
14、遂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機動車駕駛證及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證明喻某某的準駕車型為A2。
15、駐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公鑒字【2009】X號刑事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趙某洋血樣中乙醇含量為:6.76mg/x;喻某某、趙某威及趙某宇血樣中均未檢出乙醇成份。
16、遂平縣公安局出具的“122”案件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喻某某在案發(fā)后撥打報警電話的事實。
另有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照片、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到案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協(xié)議書、收條、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足以證實本院查明的事實成立,均予以確認。
辯護人當庭出示的證據(jù)有:駐馬店仲裁委員會出具的仲裁調解書、補充協(xié)議書、收條及被害人親屬請求對被告人喻某某判處緩刑的申請書等。
上述證據(jù)經(jīng)查證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中機動車右側通行的規(guī)定,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遂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請求懲處應予支持。被告人喻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撥打“110”電話報警,在事故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且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根據(jù)被害人親屬的請求,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所辯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理由成立,予以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喻某某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悔罪態(tài)度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張玉平
審判員王麗
審判員趙某
二OO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員趙某
附: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立法解釋、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第(一)項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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