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新区乱码|欧美综合图区亚欧综合图区|一区二区三区加勒比AV|高清一区二区三区精品

用戶名 密碼
記住我
加入收藏
全國站 [進入分站]
發(fā)布免費法律咨詢
網(wǎng)站首頁 法律咨詢 找律師 律師在線 律師熱線 法治資訊 法律法規(guī) 資料庫 法律文書
   您的位置首頁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與張某、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區(qū)X路X號財富中心寫字樓X幢X室。

法定代表人陳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職員,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楊某,北京市東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區(qū)X街X路X區(qū)X號-H29。

法定代表人凌某,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張某飛,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職員,住址(略)。

上訴人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信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被上訴人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商金安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1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楊某擔某審判長,法官姚穎、李琴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并于2011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中海信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楊某,張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華商金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飛、馮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某在一審中起訴稱:2008年11月5日,我與華商金安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約定華商金安公司向我借款130萬元作為其項目流動資金,借款收益為年利12%。合同還約定了復利的計算方法,若華商金安公司提前償還借款,則當年的收益按照年利14%的標準和當年的實際使用期限計算,上一年度及以前的收益仍按年利12%的標準計算。中海信達公司作為上述借款的擔某人,承諾對上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某。2010年6月9日,華商金安公司向我出具《承諾書》,稱由于有關(guān)項目無法繼續(xù)進行,其承諾于2010年8月9日前,無條件向包括我在內(nèi)的48位流動資金借款人償還所有借款本金和利息。作為中海信達公司該項目負責人的宮巨濤在上述《承諾書》上簽字確認?,F(xiàn)《承諾書》規(guī)定的還款時間已過,華商金安公司及中海信達公司均未履行承諾的義務,故訴至法院,要求:一、華商金安公司償還借款130萬元;二、華商金安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第一筆以130萬元為本金,從2008年11月5日至2009年11月5日,按年利率12%計算;第二筆以130萬元加第一筆利息為本金,從2009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5日,按年利率14%計算;第三筆以130萬元加上述第一、二筆利息為本金,從2010年11月6日至2011年6月5日,按年利率14%計算);三、華商金安公司支付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訴訟請求中借款及利息總額的利息,自2011年6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四、中海信達公司對上述華商金安公司的債務承擔某帶清償責任。

華商金安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我公司現(xiàn)在沒有還款能力。如果還款,應當向48位股東同時償還。

中海信達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一、本案涉及的擔某合同無效。首先,華商金安公司向張某借款,屬于非法集資行為,借款合同無效,由于主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擔某合同也應無效。其次,華商金安公司以欺詐手段騙取擔某,故擔某合同無效。二、張某要求復利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三、即使我公司應承擔某任,擔某合同還沒有到履行期,張某無權(quán)要求我公司提前承擔某任。四、借款的實際使用人為中新開公司,要求追加該公司為本案當事人。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張某(甲方)與華商金安公司(乙方)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約定:甲方與其他48位自然人和北京經(jīng)緯時代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jīng)緯時代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乙方,甲方是乙方的股東;乙方將收購北京中新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新開公司)部分股權(quán),并與中新開公司達成資金使用協(xié)議,由乙方向中新開公司提供為期三年的額度為人民幣4000萬元至700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用于實施北京市X區(qū)東四七條X號院(即“輔國公王某”)騰退保護工作,中新開公司承諾向乙方支付每年18%的收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流動資金借款為13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自2008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5日,借款期間的收益為年利12%,借款期限屆滿后30日內(nèi)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額償還借款本金;甲方選擇的收益計算和支付方式為:復利,即乙方于借款期限屆滿后30日內(nèi)向甲方一次性全額支付三年的收益,其中第一年的收益計入第二年的本金,第二年的收益計入第三年的本金,借款期限屆滿后,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收益總額為x元;甲方出借資金給乙方滿六個月后,乙方有權(quán)提前償還甲方借款,乙方提前償還的,當年的收益按照年利14%的標準和當年的實際使用期限計算,上一年度及以前的收益仍按年利12%的標準計算,根據(jù)甲方選擇的收益方式向甲方支付利益;乙方委托中新開公司代收本協(xié)議項下的借款;對于乙方向甲方承擔某償還借款本金和收益的義務,由中海信達公司向甲方提供連帶保證擔某,擔某公司擔某責任見《擔某》。

同日,中海信達公司向張某出具《擔某》,寫明:鑒于出資人已于2008年11月5日與華商金安公司簽署了相關(guān)編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向華商金安公司提供為期三年的借款,借款由中新開公司代為保管;同時,華商金安公司收購中新開公司部分股權(quán),并與中新開公司達成資金使用協(xié)議,由華商金安公司向中新開公司提供為期三年的額度為4000萬元至700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中新開公司向華商金安公司支付收益,用于支持中新開公司實施輔國公王某騰退保護工作;對于上述資金使用,保證人承諾如華商金安所有出資人提供的流動資金借款達到4000萬元以上,則對于華商金安所應承擔某向出資人支付借款收益的義務及借款期限屆滿后向出資人償還全部借款的義務,中新開公司依法應承擔某向華商金安支付流動資金借款收益的義務及借款期限屆滿后向華商金安公司償還全部流動資金借款的義務,保證人向出資人和華商金安公司提供連帶保證擔某,即在華商金安公司或中新開公司不履行上述支付流動資金借款收益及流動資金本金的義務時,將由保證人向出資人和華商金安履行上述付款義務;保證范圍包括流動資金借款及收益;擔某的生效日期為華商金安公司注冊成立之日;擔某的保證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后一年。

2010年6月9日,華商金安公司出具《提前償還流動資金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承諾書》,寫明:鑒于輔國公王某騰退保護項目無法繼續(xù)進行及實施的事實,且該項目的執(zhí)行運作及資金使用方中新開公司在2010年5月31日股東會議上一致同意在2010年8月6日前提前向華商金安公司償還4920萬元流動資金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并形成股東會決議,依據(jù)華商金安公司與49位借款人于2008年11月5日《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的約定,華商金安公司承諾2010年8月9日前無條件定向第一位優(yōu)先向49位流動資金借款人償還所有流動資金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書面通知中新開公司將該筆款項匯入借款人指定賬戶;本承諾書一式五十一份,華商金安公司執(zhí)一份,中海信達公司執(zhí)一份,每位借款人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海信達公司的人員宮巨濤在上述承諾書落款下方“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見證人簽字”處簽名。

一審審理中,當事人對于宮巨濤在上述《提前償還流動資金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承諾書》上簽字的法律效力產(chǎn)生爭議。張某及華商金安公司均稱宮巨濤系中海信達公司此次借款及擔某項目的主要參加人和負責人,故其在上述承諾書上簽字表明中海信達公司同意華商金安公司提前還款,并對提前還款的承諾承擔某帶責任。中海信達公司則稱宮巨濤系一般員工,其在上述承諾書上簽字僅表明見證該事實的發(fā)生,其雖然參與過要求華商金安公司盡快將借款還給49個責任人的事務,但無論其為聯(lián)系人還是見證人均不能代表公司。

另外,為證明中海信達公司知曉并同意華商金安公司提前向張某償還借款,宮巨濤可以代表中海信達公司,張某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一、2010年5月19日會議紀要一份,內(nèi)容大致為:中新開公司必須于2010年6月25日前將其所借并已使用的4920萬元及利息向華商金安公司一次性還清,但必須將所有款項打入中海信達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中新開公司將上述4920萬元本金及利息在如數(shù)打入中海信達公司指定的監(jiān)管賬戶后,中新開公司、華商金安公司、中海信達公司同意提前終止X號院項目;中新開公司、華商金安公司、中海信達公司必須在2010年5月26日上午召開會議,就X號院項目的終止及相關(guān)還款事宜進行協(xié)商后簽署協(xié)議;中海信達公司在收到中新開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后,應優(yōu)先提前償還每位自然人的流動資金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扣除擔某費后將剩余的款項如數(shù)一次性支付給華商金安公司。華商金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中海信達公司的人員宮巨濤在上述會議紀要上簽字。

二、2010年5月31日股東會決議,大致內(nèi)容為:中新開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在2010年8月6日前向華商金安公司提前償還本金及借款。

三、2010年8月5日,中海信達公司致中新開公司的函,寫明根據(jù)中新開公司2010年5月31日股東會決議,確定中新開公司提前向華商金安公司償還所有流動資金借款本金和利息,但中新開公司沒有履行提前還款承諾,該行為已嚴重侵害中海信達公司的合法權(quán)益,故要求中新開公司不得轉(zhuǎn)移其名下所有資產(chǎn)、不得轉(zhuǎn)讓或質(zhì)押相應股權(quán)。上述函件寫明宮巨濤為聯(lián)系人之一。

四、2010年11月9日,華商金安公司出具的X號院騰退保護項目專用銀行賬戶明細,其中載明宮巨濤為中海信達公司“四合院項目”的負責人,是該公司管理“四合院項目”的代表。

五、廈門國際銀行客戶賬戶預留印鑒卡,其中客戶名稱為華商金安公司,客戶預留印鑒中有華商金安公司的財務專用章、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某的名章、韓曉慶的名章和宮巨濤的名章。

華商金安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力均不持異議。中海信達公司對上述證據(jù)四的真實性有異議,對其他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但稱上述證據(jù)只能證明宮巨濤為一般員工,中海信達公司雖同意中新開公司向華商金安公司提前還款,但并未書面同意華商金安公司向張某等自然人提前還款。

另外,張某于本案審理期間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要求保全華商金安公司名下價值(略)元的財產(chǎn),一審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jié)華商金安公司名下價值(略)元的財產(chǎn)。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該案涉及的借款當事方為借款人、貸款人和擔某人,借款的實際使用人與張某的訴訟請求無關(guān)。故對中海信達公司要求追加借款實際使用人的要求,該院不予支持。華商金安公司與借款人分別簽訂借款合同,各個借款合同各自獨立,張某有權(quán)依借款合同自行主張某利,華商金安公司也應對應履行對張某的義務。故華商金安公司提出需向四十余位股東同時償還借款的意見,該院不予采納。

對于該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即張某與華商金安公司所簽《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及中海信達公司為該協(xié)議書出具的擔某函效力問題。張某與華商金安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某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中海信達公司稱該協(xié)議系非法集資,由于該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借款并非向不特定對象募集,故對中海信達公司的此項主張,該院不予采納。中海信達公司為上述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借款出具擔某函亦合法有效,其應當履行保證人的義務。由于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華商金安公司系以欺詐手段騙取擔某,故該院對中海信達公司以此為由主張某保無效的觀點亦不予采納。

對于該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即中海信達公司是否應提前承擔某證責任的問題。華商金安公司出具了《提前償還流動資金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承諾書》,中海信達公司工作人員宮巨濤在該承諾書上見證人處簽字。對宮巨濤上述簽字的效力問題,各方認識不一致。根據(jù)張某提交的證據(jù),反映出宮巨濤作為中海信達公司的工作人員一直參與該案涉及的借款項目,當項目出現(xiàn)問題,各方協(xié)商提前還款時,宮巨濤亦參與了協(xié)調(diào),并在華商金安公司出具的承諾書上簽字。說明中海信達公司在該案涉及的借款及擔某事項之中,曾委派宮巨濤履行重要職務。宮巨濤作為一直委以處理涉案借款事宜的工作人員,明知華商金安公司承諾提前清償涉及中海信達公司利益的借款,并在承諾書上簽字,中海信達公司稱其對華商金安公司承諾提前還款之事不知情,難以令人信服。綜合上述情況,再結(jié)合中海信達公司在上述承諾書簽署后的合理時間內(nèi)未對該承諾書提出異議的事實,該院確認中海信達公司對華商金安公司承諾提前清償該案借款之事知曉并且同意,中海信達公司應當對華商金安公司提前清償債務履行保證人的責任,即與華商金安公司承擔某帶清償責任。

對于該案的第三個爭議焦點,即張某主張某借款利息是否合法的問題。華商金安公司與張某所簽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逐年的借款利息,第一年借款利率(本金的12%)不違某法律規(guī)定,該院予以支持。但利息應當自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開始之日(2008年11月6日)開始計算。對于第二年借款利息,借款合同約定為以本金加第一年借款利息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4%計算,此為收取復利的約定,但此約定仍不必然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xiàn)債權(quán)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見,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收取復利的,只有在復利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借貸利息上限時,超出部分才不予保護,未超出部分仍應予以保護。借款合同所約定的第二年利息即使計算復利仍未超過法律對民間借貸利率的規(guī)定(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故該約定合法有效。華商金安公司承諾于2010年8月9日前提前償還借款,張某對此亦予以認可,并以此承諾書為依據(jù)要求華商金安公司提前償還借款,故應當認定雙方對此還款期限已達成合意。2010年8月9日之前,華商金安公司享受使用借款的權(quán)利,履行返還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義務。自2010年8月10日起,華商金安公司不再享受使用借款的權(quán)利,并應承擔某未履行承諾書的違某責任,此時,張某與華商金安公司的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亦應受該承諾書的約束,而不再適用原借款合同。張某主張某第二年借款利息應計算至2010年8月9日,此后的利息實為逾期付款利息,雙方對此并無約定,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gòu)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據(jù)此,張某主張某借款利息,因存在無法律依據(jù)的部分,該院將按照法律規(guī)定予以調(diào)整。

另外,我國擔某法規(guī)定保證擔某的范圍包括主債權(quán)及利息、違某、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由于《擔某》約定了擔某責任的范圍僅包括借款及收益(即借款期內(nèi)的利息),故中海信達公司僅應對借款本金及借款期內(nèi)(2008年11月6日至2010年8月9日)的利息承擔某帶清償責任,超過上述期限的利息,應當由華商金安公司自行承擔。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某法》第六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華商金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張某借款一百三十萬元;二、華商金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張某借款利息(第一筆以一百三十萬元為本金,從二○○八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計十五萬六千元;第二筆以一百三十五萬六千元為本金,從二○○九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一○年八月九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三、華商金安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張某逾期付款利息(以一百三十萬元及本判決第二項判定的利息之和為本金,從二○一○年八月十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gòu)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四、中海信達公司對于上述第一項、第二項判決內(nèi)容承擔某帶給付責任;五、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中海信達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其上訴理由主要有:第一、經(jīng)過我方查詢工商檔案,發(fā)現(xiàn)華商金安公司于2008年11月26日經(jīng)工商管理部門核準設立,并通知華商金安公司在2008年12月3日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其刻制公章的時間應在2008年12月3日以后。而本案《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均訂立于華商金安公司成立之前,因此上述協(xié)議上加蓋的華商金安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是偽造的,我方申請對該公章進行司法鑒定。華商金安公司的公章是虛假的,其主體不合格,《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無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對方當事人沒有提交與本案有關(guān)的出資協(xié)議,從出資協(xié)議中可以看出其目的是集資放貸,借款的目的不合法。本案擔某合同也是虛假的,對方當事人合伙騙保。第二、本案的擔某條件不具備。擔某生效必須要以股權(quán)質(zhì)押為條件,對方?jīng)]有履行股權(quán)質(zhì)押義務,且不能確定個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出資4000萬元以上。因此,本案擔某無效,我方不應承擔某保責任。第三、宮巨濤的行為不能代表中海信達公司,中海信達公司不應承擔某前還款的責任。綜上,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張某在二審中辯稱:同意一審判決。第一、中海信達公司認為借款協(xié)議虛假是錯誤的。在2008年10月17日中海信達公司簽署了《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是在本案借款協(xié)議之前簽訂的。在該協(xié)議中已經(jīng)明確了由于華商金安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注冊,由經(jīng)緯時代公司代替華商金安公司履行協(xié)議義務,等華商金安公司工商注冊成立后才在協(xié)議書中蓋章。中海信達公司需要承擔某保責任,其是明確知道這個情況的。中海信達公司關(guān)于合伙起來騙保的說法是不存在的。協(xié)議中權(quán)利義務是明確的,先后時間是有順序的,中海信達公司的主張某能成立。在借款協(xié)議簽訂前,我作為善意第三人簽訂了所有協(xié)議。我向指定的銀行匯入了款項,資金和帳戶的監(jiān)管都是中海信達公司執(zhí)行的,資金的運用中海信達公司都是知曉的。由于項目不能進行,我要求提前還款,中海信達公司承諾了對我承擔某帶擔某責任,從來沒有提出過虛假公章等問題。在2010年10月17日中海信達公司向我出具了答復函,明確表明會如實承擔某保責任。第二、對于中海信達公司提出的擔某條件的問題。股東的資金是否達到4000萬元并不是其承擔某保責任的條件,《擔某》中對此有明確的約定,無論是否達到4000萬元,中海信達公司均應承擔某任。第三、宮巨濤的行為代表中海信達公司,我作為資金出借人無任何過錯,中海信達公司違某誠實信用原則,其必須承擔某保責任。

華商金安公司在二審中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關(guān)于中海信達公司上訴提出的公章問題,其作為項目的全程參與人,對于整個過程包括華商金安公司成立的過程全部知曉,不存在欺詐。公章是真實的。不同意對公章進行鑒定。《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是我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我公司也是按照協(xié)議履行的。由于我公司在2008年10月6日取得《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已經(jīng)具備使用“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的資格,于2008年12月3日獲得批準刻制公章,《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上的公章是后補蓋的,該協(xié)議合法有效。中海信達公司提出的主張某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其出具的《擔某》中明確表述“本擔某的生效日期為:華商金安注冊成立之日”。中海信達公司明知在協(xié)議書及擔某簽訂出具時華商金安公司并未成立,約定成立后生效,因此華商金安公司在依法設立后,協(xié)議書及《擔某》全部有效,中海信達公司應當按照《擔某》所列擔某范圍、期限承擔某保責任。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華商金安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26日。本案《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于華商金安公司成立之前訂立。此外,就東城區(qū)東四七條X號院騰退保護項目的資金支持問題,案外人中新開公司(甲方)、華商金安公司(乙方)與中海信達公司(丙方)于2008年10月17日簽訂《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約定:鑒于:1、甲方是北京市X區(qū)東四七條X號院騰退保護工作的實施單位,負責對東四七條X號院進行修繕改造(上述工作以下簡稱“X號院騰退項目”);2、甲方擬以受讓X號院產(chǎn)權(quán)的方式實施X號院騰退項目,乙方負責為甲方實施X號院騰退項目提供資金支持,由于乙方尚未完成工商注冊,乙方委托其控股股東經(jīng)緯時代公司簽署本協(xié)議書,由經(jīng)緯時代公司承擔某同規(guī)定的乙方全部權(quán)利義務,在乙方正式注冊成立后再由乙方履行本協(xié)議書并承擔某協(xié)議書的全部權(quán)利義務,丙方是一家專業(yè)信用擔某機構(gòu),注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具備本項目需要的擔某能力。丙方同意為乙方向乙方股東所借資金的還款提供保證擔某。為此,甲乙丙方達成如下一致協(xié)議:乙方向乙方股東借款,并確保在2008年11月6日前借款人民幣肆仟萬元至柒千萬元……在甲方按照約定將土地使用權(quán)抵押給丙方之前,甲方應就借款在丙方指定銀行開立專用賬戶,由甲乙丙三方共管,沒有丙方所持的預留銀行印鑒簽發(fā)的支付命令,甲方不得單方支取專用賬戶內(nèi)的借款……對于乙方向乙方股東借款事項,丙方提供如下保證擔某:……本協(xié)議書是各方有關(guān)X號院騰退項目資金安排和擔某的框架性文件等。中新開公司、經(jīng)緯時代公司、華商金安公司和中海信達公司均在該《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上加蓋公章。

2008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7日期間,就共同出資組建華商金安公司事宜,經(jīng)緯時代公司與包括本案張某在內(nèi)的48位自然人簽訂《出資協(xié)議書》,對華商金安公司的性質(zhì)、組建方式等進行約定,并約定乙方(包括48位自然人股東)負責向華商金安公司提供流動資金等。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擔某、提前償還流動資金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承諾書、會議紀要、函件、賬戶明細、預留印鑒卡、(2011)朝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出資協(xié)議書》以及當事人陳某意見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及中海信達公司出具的《擔某》均系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某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中海信達公司上訴提出《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和《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簽訂時華商金安公司尚未成立,上述協(xié)議上加蓋的華商金安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系偽造,并申請本院進行司法鑒定。本院對此認為,從案外人中新開公司、華商金安公司與中海信達公司訂立的《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經(jīng)緯時代公司和包括本案張某在內(nèi)的48位自然人訂立的《出資協(xié)議書》、本案《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的內(nèi)容來看,本案當事人各方及案外人對“X號院騰退項目”實施的資金支持及合作方式問題達成一致,中海信達公司于上述協(xié)議訂立時,不僅知曉華商金安公司尚未成立,亦知曉“X號院騰退項目”的資金實際來源于作為華商金安公司股東包括本案張某在內(nèi)的48位自然人的借款,不存在騙取擔某的事實。協(xié)議訂立時,華商金安公司雖未正式成立,但其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已經(jīng)代表公司簽訂協(xié)議,協(xié)議履行的法律責任也由公司在成立后實際承擔。并且對于協(xié)議上加蓋的公章問題,華商金安公司也向本院解釋為協(xié)議訂立后補蓋。因此,中海信達公司以《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和《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上華商金安公司的公章問題為由主張某同無效,本院不予支持。中海信達公司申請對華商金安公司的合同專用章進行鑒定,但在華商金安公司承認真實性且解釋為后補蓋的情況下,本院對中海信達公司的申請不予準許。

中海信達公司主張《流動資金借款協(xié)議書》無效的另一個理由是華商金安公司是以私募集資的形式吸收資金,違某法律規(guī)定。本院對此認為,張某等48位自然人作為華商金安公司股東,根據(jù)《出資協(xié)議書》的約定有向華商金安公司提供流動資金的義務,其在了解資金用于“X號院騰退項目”后向華商金安公司提供本案借款,并未違某法律規(guī)定。故中海信達公司的此項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海信達公司上訴提出,本案不具備擔某條件。本院對此認為,本案系張某起訴華商金安公司償還借款、中海信達公司承擔某保責任的借款合同糾紛?!读鲃淤Y金借款協(xié)議書》和《擔某》是確定當事人各方的權(quán)利義務的合同依據(jù)。中海信達公司認為其與中新開公司、華商金安公司簽訂的《借款及保證協(xié)議》也是本案合同依據(jù),中新開公司沒有提供股權(quán)質(zhì)押的反擔某,擔某條件不具備的主張,與本案缺乏關(guān)聯(lián)性。中海信達公司還提出不能確定個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出資4000萬元以上的問題。但根據(jù)中海信達公司出具的《擔某》的約定,中海信達公司無論資金數(shù)額多少,均對出資人負有連帶還款保證擔某的責任。

實際履行中,華商金安公司出具了《提前償還流動資金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承諾書》,中海信達公司并未提出異議,故華商金安公司應當按照該承諾書的內(nèi)容償還借款,支付利息。中海信達公司應當承擔某帶給付責任。中海信達公司在本案涉及的借款及擔某事項中,委派宮巨濤履行重要職務,中海信達公司就宮巨濤的行為應當承擔某應責任。

綜上,中海信達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jié)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一萬零二百一十八元,由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負擔(因張某已預交,由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張某)。

保全費五千元,由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負擔(因張某已預交,由北京華商金安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張某)。

二審案件受理費二萬零四百三十六元,由中海信達擔某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某

代理審判員姚穎

代理審判員李琴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石婕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jīng)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nèi)容進行技術(shù)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
發(fā)布免費法律咨詢
沒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發(fā)布法律咨詢 ,我們的律師隨時在線為您服務
  • 問題越詳細,回答越精確,祝您的問題早日得到解決!
溫馨提示: 尊敬的用戶,如果您有法律問題,請點此進行 免費發(fā)布法律咨詢 或者 在線即時咨詢律師
廣告服務 | 聯(lián)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鏈接網(wǎng)站地圖
載入時間:0.032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quán)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