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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盜竊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公訴機關(guān)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捕前?。裕?。1990年8月因犯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于2000年8月30日減刑釋放。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日被遼寧省遼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1月27日被遼寧省遼中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岫巖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丙、任某丁,遼寧襄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董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捕前?。裕?。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日被遼寧省遼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1月27日被遼寧省遼中縣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岫巖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黃某某,遼寧宏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捕前?。裕?X-X號。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日被遼寧省遼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1月27日被遼寧省遼中縣公安局逮捕?,F(xiàn)羈押于岫巖滿族自治縣看守所。

辯護人常某某,遼寧宏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岫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犯盜竊罪,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3月21日、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倩、書記員蔡愛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乙及其辯護人王某丙、任某丁,被告人董某戊及其辯護人黃某某,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常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建議補充偵查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3月7日晚,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伙同馬某(已判刑)、袁忠軍(已判刑)、樊世宏(已判刑)、“大帥”(在逃)、“小胖”(在逃)等人到岫巖鎮(zhèn)金星彩磚廠,將畢福剛的牧羊犬、藏獒盜走。經(jīng)鑒定藏獒價值x元,牧羊犬價值2000元。案發(fā)后,上述損失x元已由已決同案犯馬某、范世洪賠償完畢。

2005年3月11日晚,被告人董某乙、馬某、袁忠軍、樊世宏、“大帥”、“小胖”等人到岫巖縣X鎮(zhèn),將欒洪軍家牧羊犬盜走,被發(fā)現(xiàn)后追趕時棄車而逃,牧羊犬被追回,經(jīng)鑒定牧羊犬價值2000元。

2010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分別竄至以下地點實施盜竊行為:1、在遼陽市X區(qū)X路陳某的加油站,撬開鐵籠將里面的一條黑背狼狗盜走,經(jīng)鑒定價值630元;2、在遼陽燈塔市X村王某德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630元。3、在遼陽燈塔市X村楊某大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大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540元。4、在遼陽燈塔市X村李坤山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黑星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630元。5、在遼陽燈塔市X村龐紀坤家。將被害人的房門用鐵絲擰上,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牧羊犬,經(jīng)鑒定價值360元。

2010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竄至以下地點實施盜竊行為:1、在遼陽燈塔市X村柳榮凱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牧羊犬,經(jīng)鑒定價值450元。2、在遼陽燈塔市X村李志國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黃某大笨狗,經(jīng)鑒定價值900元。3、在遼陽燈塔市X村王某秋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的大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630元。4、在遼陽燈塔市X村程稀和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450元。5、在遼陽燈塔市X村張艷華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450元。6、在遼陽燈塔市X村馮華昌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720元。

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竄至以下地點實施盜竊行為:1、2010年11月1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竄至遼中縣X村王某柱家,撬開窗戶,盜竊人民幣300元,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黑色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630元。案發(fā)后,贓款贓物被追回返還被害人。2、在遼中縣X組王某行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德國黑背狗,經(jīng)鑒定價值630元。案發(fā)后,贓物被追回返還被害人。3、在遼中縣X組劉鳳杰家撬開窗戶,盜竊人民幣87元,并用斷線鉗剪斷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狼狗,經(jīng)鑒定價值630元。案發(fā)后,贓款贓物被追回返還被害人。4、在黑山縣X村李秀勃家,用斷線鉗剪斷大門的門鎖和栓狗的鐵鏈,盜走一條牧羊犬,經(jīng)鑒定價值630元。案發(fā)后,贓物被追回返還被害人。5、在遼中縣X村楊某全家盜竊上衣三件、手機兩部、手表一塊、煙酒等物品,經(jīng)鑒定損失價值2257元。案發(fā)后,贓物被追回返還被害人。

綜上,被告人董某乙先后參與盜竊五次,盜竊數(shù)額為x元;被告人董某戊參與盜竊四次,盜竊數(shù)額為x元;被告人陳某參與盜竊三次,盜竊數(shù)額為x元。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在岫巖滿族自治縣所盜贓物銷售后獲贓款1000余元被二被告人及同案犯揮霍。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在遼陽、遼中地點被追繳返還失主外所盜的贓物銷售后獲贓款3000余元,三被告人分贓后揮霍。本案審理過程中,除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同案犯已賠償在岫巖滿族自治縣的被害人畢福剛損失x外,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已主動賠償其余被害人陳某等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6900元(不包括直接退贓部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以及已決同案犯馬某、袁忠軍、樊世宏的供述,被害人畢福剛、欒洪軍、陳某、王某德、楊某大、李坤山、龐紀坤、柳榮凱、李志國、王某秋、程稀和、張艷華、馮華昌、王某柱、王某行、劉鳳杰、李秀勃、李秀全的陳某,證人楊某、任某己的證言,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及作案工具照片,價格鑒定,扣壓、發(fā)還物品清單,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案件來源及抓捕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乙伙同董某戊、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盜竊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陳某盜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構(gòu)成盜竊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應(yīng)予支持。被告人董某乙曾因破壞電力設(shè)備罪被處以刑罰,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悔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戊、陳某系初犯,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到案后主動坦白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同種較輕罪行(即2010年10月26、28日盜竊物品價值6900元的行為),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到案后主動坦白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坦白了盜竊總額即三起盜竊行為中的二起,即盜竊物品價值6777元的行為,其犯罪數(shù)額為x元),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在岫巖縣實施的盜竊行為中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由已決同案犯賠償完畢),使被害人的全部經(jīng)濟損失得到挽回,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相對于同案犯董某乙、董某戊較小,應(yīng)比照同案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陳某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又能主動繳納罰金,可酌定從輕處罰。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辯護人常某某認為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以及在案發(fā)過程中相對作用較小,悔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和主動要求繳納罰金,且系初犯,可酌定從輕處罰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董某乙的辯護人王某丙和任某丁、被告人董某戊的辯護人黃某某分別關(guān)于被告人董某乙、董某戊積極賠償被告人損失、主動繳納罰金,悔罪、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定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乙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x元,已繳納8000元,余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5年11月1日止。)

被告人董某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x元,已繳納5000元,余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5月1日止。)

被告人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日2011年5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傅玉春

人民陪審員谷云鵬

人民陪審員周敬濤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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