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某廣告公司,住所地某慶市X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陳某,重慶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某文化公司,住所地某慶市X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經理。
原告重慶某廣告公司(下稱某廣告公司)與被告重慶某文化公司(下稱某文化公司)廣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廣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某、陳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文化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廣告公司訴稱,2010年12月,被告某文化公司與我司簽訂廣告發(fā)布合同,約定由我司為某文化公司發(fā)布廣告。合同簽訂后,我司按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而某文化公司未按約支付約定款項,至今尚欠我司廣告費x元。請求判令:1、某文化公司向我司支付x元及利息損失(以x元為基數,從2011年2月23日起,按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利息總額以1778元為限);2、某文化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文化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甲方某文化公司與乙方某廣告公司簽訂了一份《媒體廣告發(fā)布合同》,主要約定雙方就電梯媒體廣告發(fā)布事宜達成協(xié)議,甲方發(fā)布廣告內容為酒;發(fā)布時間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22日(12周),發(fā)布數量49塊,發(fā)布單價70,發(fā)布費用合計x元;簽訂合同時付款x元,2011年1月31日前付款x元,2011年2月22日前付款x元;甲方負責畫面的設計,提供電子版文件給乙方進行廣告內容審核后方可印制;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遵照本合同及其附件之約定準時完成廣告發(fā)布,若甲方對乙方的媒體發(fā)布安排或發(fā)布有異議,應最晚于4日內以書面形式通告乙方并要求乙方解決,逾期乙方則默認甲方自動放棄該權利;合同附件(樓盤發(fā)布明細表)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一部分,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后,與本合同一同具有法律效力等內容。該合同附件詳細載明了發(fā)布廣告的樓宇名稱、地某、樓層等內容。簽訂合同后,某文化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付款4116元。某廣告公司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廣告發(fā)布義務,但某文化公司未支付剩余費用。某廣告公司催收未果,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雙方簽訂的《媒體廣告發(fā)布合同》、某文化公司的付款憑證等證據以及某廣告公司的陳述予以佐證,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某廣告公司與某文化公司簽訂的《媒體廣告發(fā)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某廣告公司按約履行廣告發(fā)布義務后,某文化公司應按約支付廣告費用。某文化公司欠某廣告公司廣告費x元屬實,應予支付。某廣告公司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x元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本院予以主張。某文化公司未按約支付廣告費,已經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某廣告公司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從2011年2月23日起按照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總額以1778元為限)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主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重慶某文化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重慶某廣告公司支付x元。
二、重慶某文化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重慶某廣告公司支付利息損失(以x元為基數,從2011年2月23日起,按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利息總額以1778元為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85元,由重慶某文化公司負擔。重慶某廣告公司已預交受理費,重慶某文化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385元直接支付給重慶某廣告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朱敏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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