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長垣縣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佘某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新鄉(xiāng)X區(qū)X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道均,新鄉(xiāng)X區(qū)X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佘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方學(xué)軍,河南弘治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長垣縣X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佘某莊村委會)因與被上訴人佘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垣縣人民法院(2010)長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02年1月1日佘某莊村委會與佘某乙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將本村一塊土地承包給佘某乙,按70畝計算,佘某乙每年交納承包費6150元,每年4月1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費,承包期限為30年,從2002年4月1日起計算。佘某乙取得該地塊承包權(quán)后開始進行投資養(yǎng)殖漁業(yè)及種植水稻,開挖了6口魚塘,并種植了大量樹木,第一年向佘某莊村委會交納承包費6150元,第二年交納承包費2500元,兩年共交納承包費8650元。2008年4月22日佘某莊村委會向長垣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判決后,佘某莊村委會不服上訴到本院,2009年6月8日本院判決佘某乙補交承包費x元。后佘某莊村委會申請執(zhí)行,長垣縣人民法院從佘某乙處執(zhí)行回x元。在執(zhí)行過程中,佘某莊村委會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2010年8月17日又撤回了申訴。后佘某乙又向承包合同中的村民代表佘某贊、佘某勝交付了2009年、2010年的承包費x元,后兩人把該款交給了村副支書佘某海。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2002年1月1日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應(yīng)受法律保護。佘某莊村委會與佘某昌自承包合同簽訂至今已長達9年多的時間,佘某乙表示愿意積極補交承包費,并在執(zhí)行過程中支付佘某莊村委會x元承包費,后因佘某莊村委會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佘某乙將2009年、2010年承包費x元交于承包合同中村民代表佘某贊、佘某勝,后兩人把該款交給了村副支書佘某海。因此,為維護合同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解除合同佘某莊村委會亦能實現(xiàn)其合同目的,也有利于減少雙方的經(jīng)濟損失,佘某昌只要能采取補救措施,及時交納承包費,不宜解除合同,故對佘某莊村委會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佘某昌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補交2011年承包費615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佘某乙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長垣縣X村民委員會補交承包費用6150元。二、駁回長垣縣X村民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08元,由佘某乙承擔(dān)。
佘某莊村委會上訴稱:佘某乙多次嚴重違約,不按時交納或者拒交承包費。請求解除2002年1月1日佘某莊村委會與佘某乙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佘某乙將承包地恢復(fù)原狀交回佘某莊村委會。
佘某乙答辯稱:因上訴人一系列訴訟使得該案一直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在后來上訴人申訴無果后,佘某乙便積極補交了2008年、2009年、2010年的承包費。且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被上訴人就積極履行一審判決補交了2011年的承包費。應(yīng)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被上訴人在二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jù)有:2011年3月31日證明一份,證明2011年3月31日佘某乙已經(jīng)將2011年涉案土地的承包款交給了佘某贊、佘某勝。
佘某莊村委會質(zhì)證稱其并未收到該承包費,佘某贊、佘某勝已經(jīng)不是村民代表,且該證明加蓋佘某莊村支部委員會章不能證明其證明目的。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佘某乙將2009年、2010年的承包費交付給佘某莊村委會副支書佘某海后,該款佘某莊村委會已收到。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2002年1月1日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對雙方當(dāng)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均應(yīng)遵照履行。佘某乙已經(jīng)按照該合同約定,將2009年、2010年土地承包款交付給了佘某莊村委會。因遲延交納承包費并未導(dǎo)致該土地承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且佘某乙在涉案土地上進行了大量投資,并已表示將積極履行交納承包款的義務(wù),故佘某莊村委會要求解除合同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佘某乙亦應(yīng)當(dāng)按時履行合同義務(wù),保障佘某莊村委會權(quán)利的實現(xiàn)。原審法院為維護合同雙方利益最大化,作出原審判決并無不當(dāng)。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長垣縣X村民委員會負擔(dān)。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朱光民
審判員蔣雪梅
代審判員劉志飛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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