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
負責人袁某,男,該協(xié)會主席。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起訴,承認、放某、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某某與被告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艾可書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符學元,人民陪審員石春紅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范娜擔任庭審記錄。本案原告某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去向不明,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某某訴稱,2010年5月13日,被告黃某立據(jù)向原告借款2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3%,口頭約定當年底還清。后被告將本人工資卡抵押在原告處,從2010年9月起,原告在被告工資卡上每月領(lǐng)取現(xiàn)金1300元,直至2011年2月,共領(lǐng)取6個月工資計7800元。2011年2月后,被告黃某的工資卡因另案被人民法院凍結(jié),原告遂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萬元及從2011年6月14日起的后段利息。
被告黃某未予答辯。
訴訟中原告圍繞自己的主張和請求提供如下證據(jù):
1、南縣殘疾人聯(lián)合會證明,證實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借款單。證實被告立借據(jù)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3%。
被告未到庭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也未提供其它證據(jù)。本院認為,原告所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與案件相關(guān)聯(lián),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根據(jù)以上所采信的證據(jù),本院查明如下事實:
2010年5月13日,被告黃某立借據(jù)向原告某某借款2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3%,口頭約定當年底還清。后被告黃某將工資卡抵押在原告處,支付了從借款之日起至2011年6月13日止的利息7800元,余欠本息未償付。訴訟中原告放某部分訴訟請求,只要求被告償還本金,從2011年6月14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計息。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立據(jù)向原告某某借款,屬合法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應依法予以保護。被告未按約定歸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依法承擔償還借款的民事責任。原告在訴訟中只要求被告后期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主張,系原告對自己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黃某于某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償還原告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從2011年6月14日起的后段利息(按借款本金20000元,月利率2%計算),利息計算至還清欠款之日為止。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某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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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艾可書
審判員符學元
人民陪審員石春紅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范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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