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首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漢族,郴州市蘇仙區(qū)人,農(nóng)民,?。裕?。
委托代理人肖某,湖南浩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略)。
負責人首某乙,該組組長。
原告首某甲與被告(略)(以下簡稱“金田村X組”)土地分配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負責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09年5月,國家征用了原告所在組集體所有土地,被告取得了土地補償款后,將土地補償款按每人x元分配給本組個人,但卻將原告排除在外,原告是被告的村民,具有本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應當分得集體土地補償款。被告的行為已經(jīng)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補償款x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是否應分配土地補償款,請法院依法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1971年3月原告出生于被告處,成為被告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土地山林承包時,分有承包的田、土、山林。1994年,原告到郴州市許家洞煤礦工作,戶口從被告處遷出。2006年4月,原告從所在煤礦下崗希回家務農(nóng),
經(jīng)被告村民會議通過,被告同意將原告的戶口回遷被告處,2006年5月原告戶口隨之遷回被告處,并在原戶籍所在地郴州市蘇仙區(qū)白露塘派出所登記備案,戶口登記簿登記為x號,注冊登記為糧農(nóng)。原告回被告處后,從事集體生產(chǎn),耕種原承包的田、土、山林,被告未提出異議,原告并履行了村組相關的各項權(quán)利與義務。2009年8月,被告因土地被征建污水處理池,獲得政府有關部門土地補償費x元。被告為分配這筆x元款,通過郴州市蘇仙區(qū)白露塘派出所戶籍檔案核準,確定被告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為124人,原告也包含在124人之內(nèi)。2009年8月21日,被告組織本組村民開會,會議形成了《三組關于東邊污水廠征地費分配協(xié)議及決定》,確定征地費用目前到位x元;分配人數(shù)以郴州市蘇仙區(qū)白露塘派出所戶籍檔案的人數(shù)為準,被告處有村民124人;凡是在2009年5月19日以后新增人員不得參加這次分配;124人當中,有11位(含原告)本組村民在這次分配會議中被本組提出了一些爭議,爭議是是否如何分配;通過會議決定,本組村民建議這11位村民請求上級領導或人民法院來調(diào)解這次分配問題,時間至2010年12月底,由法院調(diào)解的,訴訟費由敗訴方負責;由法院判決的,勝者按本組村民同等分配,雙方不能反悔;11位有爭議的村民分別是:陸九斤5人、胡桂蓮1人、首某甲1人、首某春1人、首某風1人、首某1人、馮燕1人。按124人分配x元,平均為x元/人,被告確定按x元/人進行分配。被告已按x元/人分配給了本組村民113人,原告等11人因爭議而未分配。經(jīng)郴州市蘇仙區(qū)X鎮(zhèn)、白露塘鎮(zhèn)X村多次組織調(diào)解,原被告未能達成協(xié)議。2009年9月11日,蘇仙區(qū)X鎮(zhèn)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給原告出具證明,建議原告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利益。被告未向本院提供書面證據(jù)證實其辯稱理由。
以上事實,有戶口薄、土地承包證、會議決定、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因出生將戶口遷入被告處,在被告處生活20多年,參加了集體生產(chǎn),履行了權(quán)利義務,應屬被告村民。1994年原告將戶口遷出,雖有工作單位,但終因下崗回鄉(xiāng),又從事原承包的田、土、山林生產(chǎn)。2006年4月,原告經(jīng)被告村民會議通過,原告戶口回遷被告處并在當?shù)嘏沙鏊怯泜浒?,原告便又成為了被告處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作為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原告理應享有集體經(jīng)濟組織生產(chǎn)資料,生產(chǎn)資源的分配權(quán)。土地作為集體經(jīng)濟組織最基本的生產(chǎn)資料、生產(chǎn)資源,被國家征收后不能再生,被告應當將征地分配款平等公平地分配給本組每個村民,不能差別對待。因此,原告訴請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略)給予原告首某甲土地分配款x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45元,財產(chǎn)保全費238元,共計583元,全部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雷北翔
審判員曾郴卉
人民陪審員熊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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