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馬文波,河南魁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裕?。
被告安陽市兆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陽市X村北蒙辦事處西側。
法定代表人李某丙,該公司總經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內黃縣X村X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相州支公司。住所地:安陽市X路東風橋頭洹上人家綜合樓X-X樓。
負責人張某丁,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丁,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乙訴被告王英剛、安陽市兆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通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相州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某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訴訟中,原告撤回了對被告王英剛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依原告申請,追加任某為被告參加訴訟,依法由審判員李某丙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某審理。原告張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馬文波,被告任某、兆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乙訴稱:2011年10月25日2時40分許,原告乘坐張某丁偉駕駛的兩輪摩托車,沿鞏義市X區(qū)X路由南向北行某至恒豐電纜廠處時,與王英剛駕駛的兆通公司所有的豫x、豫x掛號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英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損失包括醫(yī)療費20937.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營養(yǎng)費160元,誤工費14992.24元,護理費983.52元,殘疾賠償金138776.33元,交通費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1240元,要求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擔,共計要求賠償190000元。
被告任某、兆通公司辯稱:豫x、豫x掛號貨車在人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某,因此,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三責險的限額內賠償。
被告人民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根據當事人訴辯意見,經征詢雙方當事人無異議后,本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主張某丁損失是否有合法依據。
圍繞上述焦點,當事人舉某、質證及本院對證據的分析認證意見如下:
原告針對爭議焦點,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證明其主張:
1、事故認定書,證明王英剛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2、診斷證明、病某、出院證、用藥清單,證明原告?zhèn)榧爸委熐闆r;3、醫(yī)療費票據;4、交通費票據;5、司法鑒定書,證明原告已經構成八級傷殘;6、鑒定費票據;7、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證明原告日平均工資為77.72元;8、房屋租賃協(xié)議及收據、居委會、派出所證明,證明原告在城市居??;9、被撫養(yǎng)人戶口本、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證明被撫養(yǎng)人的基本情況。
三被告對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4、5、6、9均無異議,對證據3中未加蓋醫(yī)院公章的醫(yī)療費票據有異議,不能證明其合法性;對證據7有異議,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動合同及工資表,不能證明其日工資情況;對證據8有異議,事故發(fā)生地系原告戶籍所在地,因此,原告沒有脫離農村X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
被告任某針對爭議焦點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行某、駕駛證,證明車輛權屬情況及司機駕駛資格;2、保險單,證明車輛的投保情況;3、掛靠協(xié)議,證明兆通公司系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任某系實際車主,二者系掛靠與被掛靠關系。
原告對以上證據無異議,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兆通公司亦無異議。
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兆通公司未提供證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某、質證及本院分析認證意見,本院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11年10月25日2時40分許,張某丁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鞏義市X區(qū)X路由南向北行某至恒豐電纜廠處時,與王英剛駕駛的停放在路邊的豫x、豫x掛號貨車相撞,致摩托車損壞,張某丁偉及摩托車乘坐人張某乙受傷。2011年11月3日,鞏義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張某丁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英剛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乙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鞏義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經診斷為:1、右某瞼軟組織損傷;2、右某視神經損傷;3、頭外傷綜合癥;4、右某、右某上頜竇、右某顳骨及額骨多發(fā)骨折。原告在該院治療至2011年11月10日,共住院16天,花去醫(yī)療費6449.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480元,營養(yǎng)費為160元。護理費參照上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22438元的標準計算為983.58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支出交通費64元。
原告提供了門診治療費票據4491.44元,其中掛號診查費票據上均沒有蓋章,但顯示系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眼科門診收費,原告提供的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yī)院門診結算單據上加蓋有該醫(yī)院公章,并有已發(fā)藥的簽章,因此,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對于未加章的掛號診查費,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河南省人民醫(yī)院擺藥清單中顯示2011年10月30日,原告在該院購買鼠神經生長因子針5支,花費1067.85元,但沒有提供相應的收費結算單據,亦沒有相應的治療用藥情況證明,因此,對于該費用本院不予認定。故原告提供的門診費用,本院綜合認定為3423.59元。
依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鄭州衡星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zhèn)檫M行某定。2012年5月8日,該所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原告?zhèn)橐呀洏嫵砂思墏麣?。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檢查費124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租房協(xié)議,并且有所在社區(qū)居委會及派出所的證明,故本院對原告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實予以認定。原告系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雖然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及工資表,但該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證明,可以確認原告在該公司工作的事實,因此,原告主張某丁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shù)額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工資證明,故誤工費應參照上年度制造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原告之子張某丁宇現(xiàn)年2周歲,參照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2336.47元的標準,原告應承擔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29607.53元。參照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元的標準,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為138776.33(18194.8×20×30%+29607.53)元。誤工費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12544.64(23481÷365×195)元。
以上損失共計164121.27元。
同時查明:豫x、豫x掛號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兆通公司,實際車主為被告任某,王英剛系任某雇傭的司機。事故發(fā)生時正在從事雇傭活動。豫x、豫x掛號貨車分別在人民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1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4日。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任某支付給原告10000元。
本院認為:張某丁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且未戴安全頭盔上道路行某;王英剛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某通行,二者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張某丁偉應承擔事故70%的責任,王英剛應承擔事故30%的責任。張某乙乘坐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對于自己的損害應承擔10%的責任,故對于原告張某乙的損失,張某丁偉應承擔63%的民事賠償責任,王英剛應承擔27%的民事賠償責任。王英剛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其民事賠償責任某由雇主任某承擔,兆通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按照過錯比例分擔。
此事故造成原告八級傷殘,給其精神造成損害,綜合分許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原告損失共計174121.27元。本案中,豫x、豫x掛號貨車交強險限額為24萬元。原告損失扣除鑒定費為172881.27元,沒有超過該賠償限額,因此,人民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172881.27元。扣除保險公司已經賠償?shù)馁M用,被告任某還應賠償原告鑒定費的27%,即334.8元,被告兆通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任某已經支付給原告1萬元,多支付的9665.2元應從人民保險公司賠償款中予以扣除,即人民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63216.07元。被告任某可以向人民保險公司主張某丁費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某》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相州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乙一十六萬三千二百一十六元零七分;
二、駁回原告張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某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某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千一百元,減半收取二千零五十元,郵寄送達費六十元,共計二千一百一十元,由被告任某負擔一千八百五十元,原告張某乙負擔二百六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某丙娜
二0一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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