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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shù)婪?#8226;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與李某乙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魯?shù)婪?#8226;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x)。

委托代理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吳某某。

被告:李某乙。

原告魯?shù)婪?#8226;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與被告李某乙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乙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PUMA”商標、“美洲豹圖形”商標和“PUMA及美洲豹圖形”組合商標是原告獨創(chuàng),在運某衣、運某鞋、背包等產(chǎn)品上使用的世界馳名品牌。該品牌在世界范圍內具有高度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聲譽。為拓展中國市場,原告自1978年陸續(xù)在中國注冊了“PUMA”商標、“美洲豹圖形”商標和“PUMA及美洲豹圖形”組合商標。由于原告產(chǎn)品質量上乘,加上大量的廣告宣傳,上述商標在中國運某衣、運某鞋、背包等產(chǎn)品上獲得了巨大的成功,成為在中國少數(shù)幾個世界馳名的運某系列品牌之一。正是因為原告品牌的成功,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贏取暴利便大肆生產(chǎn)假冒、仿冒產(chǎn)品,而一些商場也參與其中,大肆銷售侵權產(chǎn)品。這些假、仿冒產(chǎn)品,一方面嚴重侵蝕了原告正牌產(chǎn)品的市場,另一方面假冒、仿冒產(chǎn)品的質量較差,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后,便認為原告產(chǎn)品質量低下。假冒、仿冒產(chǎn)品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為了打擊侵權行為,原告進行了大量的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未某原告授權的情某下,被告銷售的運某中褲使用了原告的“美洲豹圖形”商標(注冊號碼:第X號),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請求判令被告:1、停止對原告“PUMA”及“美洲豹圖形”商標的侵權行為;2、賠償原告人民幣4萬元,并賠償原告因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478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出具的(2010)粵穗廣證內經(jīng)字第X號《公證書》及(2010)粵穗廣證內經(jīng)字第X號《公證書》,擬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工商《電腦咨詢單》,擬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3、《商標注冊證明》,擬證明原告享有“美洲豹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X號)的專用權;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東博公證處出具的(2010)桂東博證民字第X號《公證書》,擬證明被告以28元的價格銷售了本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5、公證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支出了相關費用。

被告未某,亦未某供任何證據(jù)。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而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由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及形式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能夠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因此本院對原告在訴狀中陳述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可,并作為本案的定案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系在德國注冊成立的旨在生產(chǎn)與銷售鞋、服裝等體育用品的法人實體。其在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了“美洲豹圖形”商標,注冊號為第X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運某服、運某衣、運某褲、T恤衫等,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

2009年1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東博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jù)公證。2010年3月9日公證人員與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同到被告經(jīng)營的位于廣西南寧市X路X號民族商場二樓A區(qū)X號商鋪,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該商鋪內以28元的價格購買了被控侵權產(chǎn)品褲子一條,并取得了銷售票據(jù)。南寧市東博公證處見證了上述購買過程,并為此出具了(2010)桂東博證民字第X號《公證書》。原告為此支出公證費用450元。

經(jīng)觀察,原告第X號圖形商標的圖案為一只向左斜上方做奔跑跳躍狀的美洲豹,而原告在上述民族商場二樓A區(qū)X號商鋪所購買的褲子前后亦各印有一只向左斜上方作奔跑跳躍狀的美洲豹圖形。

另查明:南寧市X區(qū)X號商鋪的經(jīng)營者為被告李某乙,是經(jīng)營服裝零售的個體工商戶,成立日期是2004年2月18日,資金數(shù)額為1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經(jīng)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在第25類商品上注冊取得第X號圖形商標,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受法律保護。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某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guī)定,未某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均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在判斷被控商品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時,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某條、第某的規(guī)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有特定聯(lián)系;要以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進行整體和主要部分的比對,并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被告所銷售的褲子與原告的第X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類別。原告的第X號注冊商標其圖案是一只向左斜上方做奔跑跳躍狀的美洲豹圖形。經(jīng)比對,本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褲子前后所印的圖案亦為一只向左斜上方作奔跑跳躍狀的美洲豹圖形。兩者從圖形上看,雖然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上的美洲豹體型略胖,奔跑跳躍動作未某原告商標的美洲豹舒展,但從整體視覺上與原告的商標圖案差別不明顯,故本院認定被控侵權商品上的圖案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由于被告所銷售的褲子上標注了與原告的涉案注冊商標中的圖形相近似的圖案,極易使消費者將被告銷售的上述褲子誤認為是原告的產(chǎn)品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進而誤導消費者,損害原告的品牌聲譽和潛在市場份額,故本院認定被告銷售的被控侵權產(chǎn)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某十六條第某、二款之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難以確認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某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原告未某提供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其因被告的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故本院綜合考慮被告商鋪的經(jīng)營規(guī)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某、時間、后果以及原告注冊商標的聲譽等因素,酌情某定賠償數(shù)額為15000元。原告請求賠償4萬元,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因制止被告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證據(jù)保全費用450元及購買被控侵權產(chǎn)品費用28元共計478元,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某百三十四條第某款第(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某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某十六條第某款、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某條、第某、第某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某十四條第某款、第某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乙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魯?shù)婪?#8226;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第X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魯?shù)婪?#8226;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第X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產(chǎn)品;

二、被告李某乙賠償原告魯?shù)婪?#8226;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經(jīng)濟損失15000元;

三、被告李某乙賠償原告魯?shù)婪?#8226;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478元;

四、駁回原告魯?shù)婪?#8226;達斯勒體育用品波馬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12元,由被告李某乙負擔。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履行則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受理費的數(shù)額根據(j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具體數(shù)額確定;開戶名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南寧市萬象支行;帳號:20-(略))。逾期不交納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則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胡桂全

代理審判員黃婉瑩

人民陪審員蔡穗南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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