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區(qū)人民法某
民事判決書
(2012)蘇民初字第X號
原告張X英,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郴州市X區(qū)人,住郴州市X村X組。
委托代理人李某斌,郴州市X區(qū)法某援助中心律師。
原告黃某,男,19XX年X月12日出生,漢族,郴州市X區(qū)教師進修學校教師。住郴州市X鎮(zhèn)XXXX村X組
委托代理人張X英,系黃某的妻子。
被告郴州市X村X組。
負責人何X松,該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何X久,男,19XX年XX月11日出生,漢族,郴州市X區(qū)人,農(nóng)民,住郴州市X鎮(zhèn)XXXX村X組。
委托代理人何X林,男,19XX年X月19日出生,漢族,郴州市X區(qū)人,農(nóng)民,住郴州市X鎮(zhèn)XXXX村X組
原告張X英、黃某與被告郴州市X村X組(以下簡稱珠江橋九組)侵害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某審判員李某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英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斌,被告珠江橋九組的負責人何X松及委托代理人何X久、何X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英、黃某訴稱,原告張X英于1969年因國家修歐陽海水庫,隨家移民到被告處落戶,至今戶口一直在被告處。1985年與郴州XX中專工作的原告黃某結婚,于1986年生育小孩黃X,并辦理了獨生子女證。幾十年來原告一直在被告處生活,盡到了應盡義務,但如今國家征收被告組土地,被告卻以原告張X英是外嫁女為由拒絕分配原告張X英及小孩黃X應分配的土地征收款。依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郴州市的地方法某規(guī)定,原告等應當享受額外一份獨生子女的分配份額。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法某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張小英因獨生子女所應當享有的“增加一人份額的待遇的二分之一”計8300元。
原告張X英、黃某提交的證據(jù)有:
1、原告張X英的戶口薄、身份證,證明原告張X英是被告組村民。
2、原告張X英、黃某的結婚證,證明兩原告系夫妻關系。
3、張X片、張X片的銀行轉賬單,證明被告珠江橋九組在2011年1月17日分配了土地征收補償款,每人獲得的分配款為16600元。
4、一孩優(yōu)待證,證明原告等是獨生子女家庭的事實。
5、白露塘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證明,證明該案經(jīng)司法某解未果。
6、[2011]蘇民初字第1728、X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曾對被告的侵權行為起訴過,并得到法某支持的事實。
被告珠江橋九組答辯稱,原告張X英系外嫁女,我組有關于歐陽海庫區(qū)移民的分配協(xié)議,原告張X英領了錢,即對協(xié)議的認同;原告張X英未在我組居住,不應獲得分配;我組沒有獨生子女多享受一份的先例。
被告珠江橋九組提交證據(jù)有:
7、《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協(xié)議》,證明組里與移民代表簽訂了協(xié)議,要想在組里獲得分配,移民扶持資金就應當交組里統(tǒng)一使用。
8、領取移民扶持資金的記錄,證明原告張X英領取了扶持資金,即認可協(xié)議,不再在組里獲得其他分配。
9、[2004]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曾對獨生子女的額外一份要求起訴過,未得到法某支持。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jù)1、2、5、6未提出異議,對證據(jù)3認為是原告兄弟提供的證據(jù),證明效力有異議;對證據(jù)4無法某斷真?zhèn)涡?;原告對被告的證據(jù)7認為內容有違法某,且沒有原告簽名,故不予認可;對證據(jù)8真?zhèn)涡詿o異議,但稱記不得是領取什么錢;對證據(jù)9的真?zhèn)涡詿o異議,但稱其現(xiàn)在起訴是依據(jù)2007年新修改的湖南省計生條例。庭審中,被告對在2011年1月17日分配了166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與原告舉證3的證明內容相符;對原告舉證的證據(jù)4經(jīng)審證屬實,因此本院對原、被告舉證的證據(jù)均予以確認。
經(jīng)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是:因國家修建歐陽海水庫,原告張X英于1969年隨家庭從桂陽縣X組,成為被告組村民。1985年原告張X英與在郴州成人中專工作的原告黃某結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黃X,戶口也落在被告組。兩原告隨后辦理了《一孩優(yōu)待證》。2003年11月14日,原告張X英與原告黃某協(xié)議離婚,2010年3月23日,原告張X英又與丈夫黃某復婚。原告張X英及小孩黃X的戶口一直在被告組未遷移過。2000年以來,被告組在分配集體經(jīng)濟收益時,以原告張X英是外嫁女為由拒絕給予分配原告張X英及小孩黃X。2004年原告張X英及小孩黃X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04年6月26日作出[2004]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支付給兩原告從2000年至2003年的集體經(jīng)濟收益分配款各435元,但未支持其要求獨生子女多分一份的訴請。該判決書已發(fā)生法某效力。2009年,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告組部分土地被征收,被告將獲得的征地補償款分三次發(fā)放給組里村民,合計19600元。被告仍以原告張X英系外嫁女為由未分配給原告張小英及小孩黃X。原告張X英、黃某及小孩黃X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給予原告張X英及小孩黃X應分的土地補償款,以及額外一份獨生子女應得的土地征收補償款份額的兩項訴訟請求。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蘇民初字第X號和(2011)蘇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珠江橋九組發(fā)放給原告張X英及小孩黃X土地征收補償款各19600元和給予原告張X英額外一份獨生子女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份額的二分之一9800元。上述兩份判決亦發(fā)生法某效力。2011年11月17日,被告組再次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每人分得16600元,仍未分配給原告張X英及小孩黃某,也未按相關規(guī)定分配給原告張X英額外一份獨生子女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份額的二分之一即8300元。兩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就未獲得分配的款項訴至本院。本案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張X英是否屬于被告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是否應當享有集體經(jīng)濟組織收益分配的權利兩原告是否應當獲得額外一份的土地征收補償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農(nóng)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某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X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村X村規(guī)民約以及村X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能與憲法、法某、法某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某產(chǎn)權利的內容。”原告張小英的戶口在被告組,是被告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和同組村民平等的待遇。《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農(nóng)村X組織分配集體經(jīng)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計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chǎn)、介紹就業(yè)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該計生條例設立的獎勵主要是針對響應計劃生育的夫妻,原告張小英的戶口是農(nóng)村戶口,符合該條例的獎勵條件;《郴州市X村集體經(jīng)濟收益分配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的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特殊獨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標準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五)夫妻一方為農(nóng)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二分之一?!痹鎻圶英的戶口在被告組,而原告黃某系非農(nóng)業(yè)戶口,符合該規(guī)定的條件,故兩原告要求按獨生子女家庭給予一份額外的土地補償費,按規(guī)定可以給予原告張X英二分之一的份額。被告辯稱原告張X英系移民,應當按照被告與移民代表簽訂的《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協(xié)議》的規(guī)定辦,原告張X英領取了移民扶持資金歸個人,則不應再享受其他分配。本院認為,被告與組里移民代表簽訂的《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方式的協(xié)議》中有“(按組上協(xié)議不能享受分配的未嫁女除外)”的內容,故將原告張X英排除在該協(xié)議之外;而該規(guī)定與法某相違背,不具有法某效力,因此被告可以就移民扶持資金的分配與原告張X英另行協(xié)商或主張權利,本案中不予考慮。被告稱2004年原告起訴時法某未支持其所謂的獨生子女多分一份的訴請,被告組也沒有對獨生子女多分一份的先例,故不應支持兩原告的該項訴請,本院認為,兩原告所依據(jù)的是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的決定》,該修改后的《條例》有明確規(guī)定對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額,故原告的訴請符合法某規(guī)定,應予支持。故原告張X英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某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參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郴州市X村集體經(jīng)濟收益分配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的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郴州市X村X組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予原告張X英額外一份獨生子女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份額的二分之一8300元。
二、如果被告郴州市X村X組未在上述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郴州市X村X組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某。
審判長肖賢技
審判員李某
人民陪審員李某華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奇?zhèn)?/p>
附本案適用法某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某則》
第五條公民、法某的合法某民事權益受法某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某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某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某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返還財產(chǎn),不能返還財產(chǎn)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某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chǎn);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某、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人民法某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guī)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某動的財物和非法某得,并可以依照法某規(guī)定處以罰款、拘留。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某收養(yǎng)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jīng)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xiāng)X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fā)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yōu)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fā)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jīng)]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xiāng)X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jīng)費分擔。
(二)農(nóng)村X組織分配集體經(jīng)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chǎn)、介紹就業(yè)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獨生子女入某、入某、就學、就醫(yī)、就業(yè)以及就業(yè)培訓等方面給予優(yōu)待。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獎勵與優(yōu)待。
《郴州市X村集體經(jīng)濟收益分配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的實施辦法》
第八條特殊獨生子女父母,按下列標準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
(一)單方持有有效的《光榮證》,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二分之一。
(二)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獨生子女父母喪偶未再生育的,終身全額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
(三)獨生子女父母離異未再婚或再婚未再生育的,享有子女撫養(yǎng)權并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三分之二;另一方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三分之一。
(四)夫妻戶口不在同一村X組的,由其自愿選擇在男方或女方村X組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另一地不重某享受。
(五)夫妻一方為農(nóng)村居民的,享受“增加一人份額”待遇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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