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安化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XX,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漣源市人,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犯搶劫罪,2006年5月10日被廈門市X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某,2009年2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搶奪罪,2011年11月27日被安化縣公安局抓獲,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jīng)安化縣人民檢查院批準,同年12月29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安化縣看守所。
被告人朱XX,男,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漣源市人,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因吸食毒品,2006年9月13日被勞動教養(yǎng)兩年,2011年6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搶奪罪,2011年11月27日被安化縣公安局抓獲,次日被該局刑事拘留。經(jīng)安化縣人民檢查院批準,同年12月29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安化縣看守所。
辯護人陳某某,湖南德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化縣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刑訴[2012]第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XX、朱XX犯搶奪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小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XX、朱XX及其辯護人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1年11月期間,被告人龍XX先后伙同邱某(身份不明)、被告人朱XX在安化縣X鎮(zhèn)搶奪作案五起,搶得他人項鏈、耳環(huán)等金器。其中,被告人龍XX參與作案五起,涉案金額共計20050余元,被告人朱XX參與作案兩起,涉嫌金額共計13800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1年11月9日17時許,被告人龍XX伙同邱某騎摩托車竄至梅城鎮(zhèn)X村被害人龍某某屋旁,當被害人龍某某從菜園走至屋前走廊邊時,被告人龍XX等人趁被害人龍某某不注意,將被害人龍某某戴在耳朵上的一對黃金耳環(huán)(約6克)搶走,然后騎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被搶的黃金耳環(huán)價值2500余元。
2、2011年11月10日12時許,被告人龍XX伙同邱某騎摩托車竄至梅城鎮(zhèn)X村被害人周某某屋旁,趁被害人周某某不注意,將被害人周某某戴在耳朵上的一對黃金耳環(huán)(約6克)搶走,然后騎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被搶的黃金耳環(huán)價值2500余元。
3、2011年11月11日11時許,被告人龍XX伙同邱某騎摩托車竄至梅城鎮(zhèn)X村X路上,趁走在此公路上的被害人吳某乙不注意,將被害人吳某乙戴在耳朵上的一對黃金耳環(huán)(約3克)搶走,然后騎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被搶的黃金耳環(huán)價值1250余元。
4、2011年11月27日13時許,被告人龍XX、朱XX騎摩托車竄至梅城鎮(zhèn)X村X路上,被告人朱XX趁走在此公路上的被害人羅某某、李某丙不注意,先后將被害人羅某某、李某丙各自戴在耳朵上的一對黃金耳環(huán)搶走,然后坐上在旁接應的被告人龍XX所騎的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被害人羅某某被搶耳環(huán)重5.7克,被害人李某丙被搶耳環(huán)重約6克,價值共計4890余元,被害人羅某某被搶的耳環(huán)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
5、2011年11月27日14時許,被告人龍XX、朱XX在搶得被害人羅某某、李某丙的黃金耳環(huán)后,兩人又騎摩托車竄至梅城鎮(zhèn)X區(qū)X路上,被告人朱XX趁走在此公路上的被害人胡某丁不注意,將被害人胡某丁戴在脖子上的一條黃金項鏈(含吊墜)及戴在右邊耳朵上的一只黃金耳環(huán)搶走,然后坐上在旁接應的被告人龍XX所騎的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之后,兩被告人騎摩托車經(jīng)梅城鎮(zhèn)X村X路準備逃離梅城鎮(zhèn),當?shù)厝罕娫诮拥焦矙C關協(xié)助電話后,在田心村X路上將兩被告人抓獲。被害人胡某丁被搶金項鏈重19.64克,被搶耳環(huán)重2.07克,價值共計8910余元。被害人胡某丁被搶的金項鏈、金耳環(huán)已由公安機關追回一部分并發(fā)還(被追回項鏈重10.7克、耳環(huán)0.79克)。
被告人龍XX、朱XX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罪行。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XX已全部退賠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龍XX、朱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龍XX、朱XX的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罪犯檔案信息資料、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扣某、發(fā)還物品清單及物品照片、金器價格證明、安化縣公安局梅城派出所說明、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收據(jù)、諒解書等書證;被害人龍某某、周某某、吳某乙、李某丙、羅某某、胡某丁等人的陳述;證人龍某保、吳某戊、肖某某、胡某己、熊某某、謝某某等人的證言;辯認筆錄及指認照片、指認筆錄及龍XX、朱XX作案時所穿衣服照片、作案時所使用的摩托車照片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XX、朱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他人財物,被告人龍XX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朱XX數(shù)額較大,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奪罪,安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以搶奪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兩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其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XX在本案審理中積極退賠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龍XX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龍XX一年內(nèi)多次實施搶奪,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朱XX因吸食毒品曾被勞動教養(yǎng)二年,行政拘留十五天,具有違法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某、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某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龍XX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二、被告人朱XX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龍XX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至2015年5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逾期強制繳納;被告人朱XX的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至2012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周某陽
審判員謝某濟
人民陪審員謝某奇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書記員曹紹華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某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shù)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shù)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某【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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