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生于*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樊**,河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男,生于*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王**,滎陽市X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蘇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被告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8年6月4日被告借原告現(xiàn)金211,300元,并保證20天還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希望用其所有的一輛中華牌轎車抵償原告的借款,但原告不同意,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故原告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還借款211,300元并按銀行貸款利率償還原告自2008年6月5日至還款之日的逾期利息。
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的借款合同已抵消,要求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針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了被告于2008年6月4日出具的借條一份,以此證明被告借原告款211,300元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的目的無異議。
本院對該份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交了以下三份證據:一、2007年11月7日被告蘇某某與李**達成的抵賬協(xié)議一份,證明李**用陜x帕薩特轎車以175,000元抵給被告,該車被告又抵償給原告;二、被告購買中華牌轎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及行車證各一份,證明被告所有的豫x以10萬元抵給原告,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已消滅。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被告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一、被告給原告的陜x帕薩特轎車一輛,原告以五萬元賣到新鄉(xiāng),價款已交給被告,即時結清,未抵償借款;二、被告的豫x中華轎車是放在原告處的,原告未同意以車抵賬。
原告對被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該三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對案件事實確認如下:
被告蘇某某于2008年6月4日借原告張某某款211,3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20天還款。
另查明,2008年6月8日,被告以抵賬形式取得李**所有的陜x帕薩特轎車一輛交給原告。2009年3月份,被告所有的豫x中華牌轎車一輛存于原告處。
本院認為,被告借原告款,有其出具的借條在卷為憑,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原、被告雖未約定借款利息,但約定了還款期限,被告逾期還款,應承擔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的起算時間應自被告逾期還款后的次日起算。被告辯稱以陜x帕薩特轎車一輛和豫x中華牌轎車一輛抵償了原告借款,債務已消滅。陜x帕薩特轎車被告雖然取得相應權利,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車抵償其借款。被告所有的豫x中華牌轎車現(xiàn)雖然在原告處,但所有權人仍為被告,其主張已抵償借款,缺乏事實根據,被告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蘇某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二十一萬一千三百元及利息(自2008年6月24日至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四千四百七十元,由被告蘇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楚國范
審判員劉峰
審判員閆國宏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李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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