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23歲。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司某某,男,22歲。因本案于2010年3月23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取保候?qū)彙?/p>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鄭金檢刑訴(2010)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司某某犯盜竊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司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3月14日15時左右,經(jīng)被告人李某、司某某預謀后到鄭州市金水區(qū)X路中孚大廈后面的停車庫內(nèi),李某將事先撿到的被害人張×的電動車鑰匙交給被告人司某某,由司某某將張×停在該處的一輛蘇杰牌電動車打開后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1631元?,F(xiàn)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司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請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司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3月14日15時左右,在鄭州市金水區(qū)X路中孚大廈后面的停車庫內(nèi),被告人李某撿到被害人張×的蘇杰牌電動自行車車鑰匙,準備將鑰匙還給失主,因車主一直未聯(lián)系,2010年3月21日15時許,經(jīng)預謀后,被告人李某將該電動車鑰匙交給被告人司某某,由被告人司某某將電動車打開后盜走。經(jīng)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1631元?,F(xiàn)贓物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李某供述證實,2010年3月14日15時左右,其到鄭州市金水區(qū)中孚大廈后面的停車庫內(nèi)騎車時,發(fā)現(xiàn)一輛電動車旁有一串鑰匙,其撿起來后,發(fā)現(xiàn)是該車的鑰匙,下午17時許,其給門衛(wèi)留了電話和姓名,中間一直沒有人和其聯(lián)系,直到3月21日,其將撿到電動車鑰匙的事情告訴了司某某,稱其知道電動車在哪放,問他是否愿意騎,司某某表示同意。后其將司某某領到車棚,由司某某將該車騎走。被告人司某某對上述事實予以供述,且與被告人李某供述相互印證。
2.被害人張×陳述證實,2010年3月14日,其的電動車鑰匙丟失,之后其一直使用備用鑰匙。2010年3月21日下班時其到金水區(qū)中孚大廈后面的停車庫內(nèi)騎車時,發(fā)現(xiàn)其的蘇杰牌電動車被盜。證人石×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且與被害人張某陳述一致。
3.證人?!亮磷C言證實,2010年3月23日其聽說一員工的電動車丟失,遂調(diào)取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3月21日17時許李某和一男子將電動車騎走。證人杜×昌對上述事實予以證明,且與證人牛×亮證言相互印證。
4.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及贓物照片證實,被盜的蘇杰牌電動車已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5.經(jīng)鑒定,蘇杰牌電動自行車價值1631元,有金水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予以證實。
上述證據(jù)分別由控方提供,且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查明屬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司某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被告人盜竊物品價值1631元,屬數(shù)額較大,應在上述量刑幅度內(nèi)量刑。
二被告人能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
根據(jù)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司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許二虎
二O一O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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