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0)廣海法事字第X號
原告:一汽-大眾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吉林某長春市X街X-X號。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建成,廣東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唐濟海,廣東海事律師事務所職員。
被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裕?。
委托代理人:曾漢平,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梧州市桂東船務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X路X號。
法定代表人:鐘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曾漢平,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梧州市交通實業(yè)發(fā)展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呂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曾漢平,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梧州市航務管理處。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X路X號。
法定代表人:蘇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曾漢平,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一汽-大眾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一汽大眾公司)訴被告林某某、梧州市桂東船務公司(下稱桂東公司)、梧州市交通實業(yè)發(fā)展公司(下稱交通公司)、梧州市航務管理處(下稱梧州航管處)船舶爆炸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00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1月22日召集各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證據(jù)交換,于1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一汽大眾公司委托代理人馮建成、唐濟海,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漢平,被告桂東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某、委托代理人曾漢平,被告交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曾漢平,被告梧州航管處法定代表人蘇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漢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一汽大眾公司訴稱:2000年3月4日下午5時40分左右,被告林某某所屬的“桂東油X號”船在廣州港海心沙碼頭旁停泊修理時發(fā)生嚴重爆炸,船體部分殘骸飛向海心沙碼頭,造成原告停放在海心沙碼頭的部分車輛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經(jīng)過廣州市公安機關處理查明,“桂東油X號”船在爆炸事故前曾經(jīng)裝運易燃易爆貨物甲醇,爆炸原因是明火作業(yè)引燃殘余甲醇氣體。據(jù)國家交通主管部門關于油輪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桂東油X號”在進行明火作業(yè)時,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清艙、洗艙、排氣、測爆,并且向當?shù)刂鞴軝C關提出書面申請,獲得批準后方能動火作業(yè)。但船舶所有人被告林某某及經(jīng)營人被告桂東公司違反法定義務,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的情況下便對“桂東油X號”船進行明火維修作業(yè),導致該船爆炸事故的發(fā)生。被告林某某和桂東公司違反了《運輸船體消防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和《港口消防監(jiān)督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應對“桂東油X號”船爆炸事故負全部責任。本案受損車輛的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委托廣州市價格事務所進行了鑒定。鑒定結果是有66輛(其中捷達牌小轎車63輛、奧迪牌小轎車2輛及解放牌小貨車1輛)受到損壞,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411,475元。根據(jù)梧州市工商管理局提供的有關證據(jù)表明,被告桂東公司是由被告交通公司虛報投資5萬元現(xiàn)金及15萬元實物(鋼質(zhì)貨輪)于1993年2月20日登記成立的,但實際上被告交通公司根本未出資,原驗資證明純屬虛報。1999年1月12日,被告梧州航管處報稱已注入桂東公司資金26萬元,注冊資金改為36萬元,但其中16萬元注冊資金是非法挪用應上繳國庫的水路運輸管理費。因此,被告桂東公司并無獨立財產(chǎn),其取得法人資格的行為應視為無效。依據(jù)我國《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只有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被告桂東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由開辦人被告交通公司和投資人梧州航管處承擔。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411,475元。
原告一汽大眾公司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廣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2、廣州市公安消防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3、廣州市價格事務所出具的《贓物估價鑒定結論書》;4、“桂東油X號”輪船舶登記簿;5、被告桂東公司法人登記資料;6、被告桂東公司法人變更登記資料;7、被告交通公司法人登記資料。
被告林某某辯稱:“桂東油X號”船爆炸事故是因船長周某文、修理工黃遠貴、輪機長陳水柱和大管輪鐘某德等人違規(guī)操作而發(fā)生的,被告林某某不懂也無資格從事船舶管理,不存在任何違反法定義務或法律規(guī)定的地方。船長、輪機長等是船舶的技術船員,需經(jīng)特殊培訓并經(jīng)考核合格方能上崗,尤其是油船等危險品船舶的船長和輪機長,需要更加嚴格的培訓。被告林某某僅是船舶所有人,隨船只是接洽運輸業(yè)務和收運費而已,對油船修理方面的知識知之甚微。原告在起訴書中所稱被告林某某違反法定義務和有關法規(guī),導致“桂東油X號”船爆炸事故發(fā)生,應對此爆炸事故負全部責任沒有事實依據(jù)。被告林某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林某某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梧州港務監(jiān)督2000年6月26日出具的證明;2、羊城晚報、廣州日報關于“桂東油X號”船爆炸事故的報道;3、新快報關于船長周某文接受刑事審判的報道;4、“桂東油X號”船船舶買賣合同書、船舶買賣交割書;5、藤縣藤城船塢1998年6月28日出具的關于“桂東油X號”船增加設施的證明。
被告桂東公司辯稱:“桂東油X號”船船舶所有人林某某于1999年3月因交不起船舶掛靠管理費而將船舶營運證交回桂東公司轉梧州航管處報停航,并口頭要求脫離掛靠關系。1999年9月,桂東公司因該船半年不交管理費而向其發(fā)出終止掛靠關系的通知。因此,桂東公司與“桂東油X號”船的掛靠關系已終止,不應對“桂東油X號”船爆炸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桂東公司與“桂東油X號”船存在掛靠關系,但桂東公司沒有參與運輸過程,原告認為桂東公司違反法定義務,導致“桂東油X號”船爆炸事故發(fā)生,應對該事故負全部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桂東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桂東公司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桂東油X號”船的掛靠協(xié)議;2、“桂東油X號”船船舶營業(yè)證;3、梧州航管處關于“桂東油X號”船停航登記??;4、“桂東油X號”船繳納掛靠管理費明細表;5、桂東公司于1999年9月22日給林某某發(fā)出的關于解除掛靠關系的通知;6、桂東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向梧州市交通局所作的《關于桂東公司經(jīng)營情況匯報》;7、船員羅細九的船員服務簿。
被告交通公司辯稱:1993年2月20日桂東公司登記成立時,該公司的20萬元注冊資金確非交通公司所投入,而是梧州航管處所出。為此,交通公司于1999年1月向梧州市工商管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桂東公司的驗資證明并非虛假,桂東公司法人資格的取得并無違法。桂東公司投資主體變更在前,“桂東油X號”船發(fā)生爆炸事故在后,交通公司無需承擔具有法人資格的桂東公司的賠償責任。被告交通公司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交通公司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桂東公司的驗資證明書;2、桂東公司投資主體變更登記資料。
被告梧州航管處辯稱:梧州航管處注資桂東公司不存在非法挪用應上繳國庫的水路運輸管理費的問題。水路運輸管理費按規(guī)定用于職工工資、業(yè)務開支和管理費用、離退休人員費用等,非上繳國庫的款項。梧州航管處按時足額上繳水路運輸管理費,不存在拖欠、截留或挪用的情況。桂東公司自1993年設立至今,其注冊資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請求梧州航管處承擔民事責任于法無據(jù)?!肮饢|油X號”船于1999年4月起因無營運證已無法開航運輸,1999年9月更因桂東公司向林某某發(fā)出終止掛靠關系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公司不存在承擔“桂東油X號”船民事責任的前提。綜上,被告梧州航管處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梧州航管處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航務管理局(下稱廣西航管局)收取梧州航管處繳納1995年至1997年水路運輸管理費的收據(jù);2、廣西航管局于2000年11月7日出具的關于梧州航管處已按時足額繳納水路運輸管理費的證明;3、桂東公司法人登記資料。
經(jīng)審理查明:對原告一汽大眾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三被告沒有異議,合議庭予以確認。對被告林某某提供的“桂東油X號”船船舶買賣合同書、船舶買賣交割書、藤縣藤城船塢1998年6月28日出具的關于“桂東油X號”船增加設施的證明,原告一汽大眾公司和其他被告沒有異議,合議庭予以確認。被告林某某提供的梧州港務監(jiān)督2000年6月26日出具的證明,其內(nèi)容是證明船員陳水柱、鐘某德參加油輪專業(yè)訓練并經(jīng)過考試,取得相應資格,但該證明沒有記載船長周某文也有相應的資格,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合議庭不予采納。被告林某某提供的羊城晚報、廣州日報和新快報關于“桂東油X號”船爆炸事故的新聞報道,有關報道所記載的事實沒有經(jīng)過法定機關的確認,不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效力,合議庭認為上述新聞報道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jù)。對被告桂東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其他被告沒有異議,原告一汽大眾公司有異議,但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予以反駁,也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jù)予以推翻,合議庭予以確認。對被告交通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其他被告沒有異議,原告一汽大眾公司也提供了與被告交通公司相同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合議庭予以確認。對被告梧州航管處提供的證據(jù),原告和其他被告沒有異議,合議庭予以確認。
合議庭綜合上述確認的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jù),認定事實如下:
根據(jù)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港航監(jiān)督處確認的“桂東油05”船船舶登記簿中有關所有權登記中記載:“桂東油05”輪船舶所有人為被告林某某,取得所有權的日期為1998年11月26日;有關國籍證書登記中記載:“桂東油05”輪船舶經(jīng)營人為被告桂東公司,發(fā)證日期為1998年11月26日,有效期至2003年11月25日。本次船舶爆炸事故發(fā)生之前,有關該船的船舶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沒有辦理變更登記。
廣州市公安消防局2000年3月31日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記載:3月4日17時40分,??坑诤V閰^(qū)X街X號廣州港務局河南港務公司瀝窖分公司碼頭(下稱瀝窖碼頭)邊的“桂東油X號”船發(fā)生爆炸,該船的船體被嚴重損壞,船體的部分殘骸飛向岸邊的停車場,造成停放在停車場上的一批待銷車輛不同程度受到損壞,爆炸中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廣州市公安消防局認定“桂東油05”號船爆炸原因是:廣西籍焊工黃遠貴進行風焊作業(yè)過程中明火引燃船艙內(nèi)殘留甲醇揮發(fā)的氣體而發(fā)生爆炸。9月2日,廣州市價格事務所出具了一份《廣州市贓物估價鑒定結論書》(下稱《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書》認為,在“桂東油X號”船爆炸時,附近停放的全新63輛捷達牌轎車、2輛奧迪牌轎車和1輛解放牌小貨車受爆炸氣浪沖擊及散落物撞擊和濺落火星燙傷等原因損壞,上述受損汽車可以進行修復?!惰b定結論書》核定該批車輛的修復費用為411,475元。
另查明,周某文受雇于被告林某某并在“桂東油X號”船擔任船長職務。2000年3月2日上午,“桂東油X號”船到江門溶劑廠卸下500噸甲醇后,未及時清洗船艙殘留的甲醇氣體,也沒有進行除氣、測爆。3月2日晚,未經(jīng)廣州港監(jiān)部門批準和指定的情況下,該船航至瀝窖碼頭???。3月4日下午,船長周某文與被告林某某商量后,請無上崗資格證的焊工黃遠貴上船用風焊切割的方法修船。黃遠貴在修理時用明火作業(yè),引發(fā)船艙劇烈爆炸。被告林某某確認,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桂東油X號”船本次事故前裝運甲醇航次及以后的經(jīng)營活動,被告桂東公司并不知情。
被告桂東公司與被告林某某于1993年10月20日簽訂《關于船舶加入梧州市桂東船務公司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被告林某某將其所有的“桂東油X號”輪掛靠在被告桂東公司,但該船所有權不變,船舶經(jīng)營也由被告林某某負責,由被告林某某按每月每載重噸向被告桂東公司支付企業(yè)管理費1.5元。1999年3月,被告桂東公司將“桂東油X號”輪的《船舶營業(yè)運輸證》收回。該證件記載的使用期限為1999年6月20日,船舶所有人和經(jīng)營人均為被告桂東公司。1999年4月被告林某某不再向被告桂東公司支付管理費。9月22日,被告桂東公司通知被告林某某終止掛靠關系,被告林某某于2000年1月3日簽收了上述通知。
1993年2月16日,被告交通公司作為開業(yè)主辦單位為設立桂東公司向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梧州工商局)提供了《驗證資金申請表》、《資金擔保證明》和《驗資證明書》等企業(yè)登記文件,根據(jù)上述文件記載,被告交通公司現(xiàn)金投資5萬元,實物投資“鋼質(zhì)貨輪”折價15萬元。2月20日,梧州工商局批準設立了桂東公司,性質(zhì)為企業(yè)法人,注冊資金200,000元。1999年1月8日,被告交通公司、梧州航管處分別向梧州工商局出具證明,提出桂東公司籌建時原定由交通公司投資,但當時由于該公司資金緊缺,無法投入,因此,20萬元注冊資金實際上由梧州航管處投入。同日,被告梧州航管處給梧州港口運輸聯(lián)合總公司(下稱港聯(lián)公司)出具一份《委托書》,要求港聯(lián)公司將其欠梧州航管處1995年至1997年的水路運輸管理費16萬元直接付給被告桂東公司。1月12日,港聯(lián)公司向桂東公司支付16萬元。1998年10月8日、1999年1月12日,被告桂東公司向被告梧州航管處分別出具了收到10萬元、16萬元投資款的收款收據(jù)。根據(jù)桂東公司應訴時提供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該公司的注冊資金為36萬元,發(fā)照日期為1999年1月21日。2000年11月13日,梧州工商局出具的企業(yè)工商登記資料記載:桂東公司出資人變更為梧州航管處,出資36萬元。根據(jù)廣西航管局出具的收取梧州航管處繳納的1995年至1997年水路運輸管理費的收據(jù)和廣西航管局于2000年11月7日出具的證明,被告梧州航管處已按時足額繳納1995年至1997年水路運輸管理費。
合議庭認為:本案是一宗船舶爆炸損害賠償糾紛。根據(jù)交通部《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船舶明火作業(yè)實行審批制度;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yè)由港務監(jiān)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肮饢|油X號”船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卸完甲醇的船舶未經(jīng)清洗、除氣、測爆和確認沒有可燃氣體的情況,未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雇請無證人員在船上進行風焊明火作業(yè),致使船舶發(fā)生爆炸,造成原告一汽大眾公司的財產(chǎn)損失。本次事故是由負責“桂東油X號”船安全管理的船長周某文和焊工黃遠貴共同過錯造成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一汽大眾公司有權向有過錯的雙方和有過錯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由于船長周某文是由被告林某某雇請,被告林某某對其雇傭的人員的過錯給他人的財產(chǎn)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原告一汽大眾公司請求被告林某某賠償車輛損失411,475元應予支持。
由于被告林某某沒有向被告桂東公司支付掛靠管理費,被告桂東公司于1999年3月向被告林某某收回《船舶營業(yè)運輸證》,且該證件在事故本次事故發(fā)生時已超過有效期。本次事故發(fā)生之前,被告桂東公司也向被告林某某發(fā)出終止掛靠關系的通知,被告確認收到。因此,應當認定被告桂東公司與被告林某某之間的掛靠關系已解除。況且,被告桂東公司不是“桂東油05”船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載明的船舶經(jīng)營人,本次事故發(fā)生期間,“桂東油X號”船實際也由被告林某某經(jīng)營。因此,被告桂東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鑒于被告桂東公司沒有賠償責任,而且桂東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企業(yè)法人,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梧州航管處作為該公司的投資人,不應為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交通公司在事故發(fā)生時,已不是該公司的投資人,更無需為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一汽大眾公司請求被告梧州航管處、交通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賠償原告一汽大眾公司財產(chǎn)損失411,475元;
二、駁回原告一汽大眾公司對被告桂東公司、交通公司、梧州航管處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8,682元,由被告林某某負擔。原告預交的受理費,本院不另清退,被告林某某承擔的受理費逕付原告。
以上給付金錢義務,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自力
審判員鄧宇鋒
代理審判員黃秋生
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譚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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