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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吳某某與被告(原告)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長沙市芙蓉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被告)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裕?。

委托代理人黃某,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芳,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原告)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qū)X路X號。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慶云,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威,湖南崇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被告)吳某某與被告(原告)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沙建工)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吳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長沙建工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對兩案立案受理。2009年12月25日,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陽曙文適用簡易程序,將兩案合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鄧露擔任記錄。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某、周芳,長沙建工的委托代理人林威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某某訴稱:他在長沙建工所屬的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體育館項目部做工,2009年1月4日下午4點50分左右,他在該項目部工地上上粉時,從2米高的頂棚摔下,送至湖南省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左腕x骨折。2009年1月6日轉入桃江縣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第6、7、8肋骨骨折,并住院8天;經長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他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為工傷;2009年7月27日,經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他所受的傷殘等級為八級;他在受傷后,多次與長沙建工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他向長沙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了長勞仲案字(2009)X號裁決書,他不服該裁決書;請求判決長沙建工向他支付醫(yī)療費4668.90元、交通費584元、誤工費x元、住院伙食費240元、護理費400元、傷殘補助金x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x元、一次性工傷就業(yè)補助金x元、勞動能力鑒定費100元、雙倍工資8300元。

被告長沙建工辯稱:該公司與吳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曾與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承包體育館建設,為此,該公司成立了體育館項目部。為了滿足施工的要求,該公司與長沙金耀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勞務公司)簽訂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將體育部的勞務部分分包給勞務公司。合同簽訂后,勞務公司派出一批勞務人員,包括吳某某在內,進出工地。因此,該公司與吳某某不存在直接勞務關系。吳某某要求該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委作出的(2009)X號裁決書的主要依據是長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09)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由于長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未在合法期限內通知該公司,提出抗辯意見,僅依據吳某某單方提交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導致勞動裁決書作出錯誤的認定結論。綜上所述,該公司與吳某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吳某某訴請該公司支付工傷賠償和雙倍工資等訴訟請求,依法應不予支持。

原告長沙建工訴稱:2007年12月18日,該公司與湖南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簽訂《湖南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體育館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約定由該公司承包學院的體育館建設。合同簽訂后,該公司成立了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體育館項目部。為了滿足工程施工的要求,該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體育館工程的勞務部分分包給勞務公司,由該公司負責組織和招聘人員進駐工地,該批勞務人員接受工程項目部的監(jiān)督和管理。吳某某屬于勞務公司組織的勞務人員之一,他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分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他組織人員負責體育館的粉灰工作,承包方式為包工不包料,該公司項目部不需向他支付工資和福利。雙方按照粉灰工作的完成量結算報酬。承包合同簽訂后,項目部與吳某某均按此合同履行,據此,該公司與吳某某之間形成了勞務承包關系;2009年1月4日,吳某某在承包的粉灰工程工作過程中,從2米高的頂棚摔下,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事后,吳某某向長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長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未合法通知該公司提出抗辯意見及提供證據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依據單方面提交的證據作出了長縣勞工傷認字【2009】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由于在工傷認定程序中,該公司的抗辯權、質證權及知情權被剝奪,導致該公司在后來的勞動仲裁中處于不利地位,該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為此,該公司不服仲裁委(2009)X號裁決書;該公司通過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建立了勞務分包關系,勞務公司再通過與吳某某簽訂合同組織人員施工。該公司與吳某某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勞動合同關系。與吳某某存在真實勞動合同關系的是勞務公司,該公司與吳某某之間的糾紛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應當適用處理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民法通則》;請求判令確認該公司對吳某某在從事承包工程過程中所受的傷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吳某某辯稱:長沙建工說該公司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是不真實的,在長沙縣勞動局工傷認定中,長沙建工都未提交勞務分包合同。對方提交的證據也未加蓋公章;長沙建工在訴狀中稱,吳某某與勞務公司簽訂分項承包合同,是與事實不符的,他沒有與勞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長沙建工也未提交任何證據證實;長沙縣勞動局作出工傷認定后,是將相關材料送給長沙建工的,他有證據證實。在合理期限內,長沙建工沒有提出抗辯,即長沙建工對工傷認定的事實是予以認可的。因此,長沙建工應該按工傷賠償條例,按他的訴狀請求賠償他的損失。

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長沙建工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將湖南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體育館項目部的勞務分包給勞務公司,分包工作期限為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7月18日;2008年9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吳某某在長沙建工所屬的湖南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體育館項目部做工。共工作83天,每天工資100元。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1月4日下午4點50分左右,吳某某在該項目部工地上工作時,從2米高的頂棚摔下,被送至湖南省人民醫(yī)院診斷治療。2009年1月6日吳某某轉入桃江縣人民醫(yī)院治療,并住院8天。共花費醫(yī)療費4668.90元;長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長縣勞工傷認字【2009】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吳某某受傷為工傷,并于2009年5月25日以特快專遞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郵寄給長沙建工;2009年7月27日,經長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吳某某所受的傷殘等級為八級;2009年9月28日,仲裁委以長勞仲案字(2009)X號裁決書裁決長沙建工支付吳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共x元、2009年1月4日至2009年7月3日工資x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2元、護理費400元、醫(yī)療費4668.90元、交通費584元及勞動能力鑒定費100元。

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證人證言、長縣勞工傷認字【2009】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工作證明》、《意外事故證明》、《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醫(yī)療費發(fā)票、長勞仲案字(2009)X號《仲裁裁決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吳某某在長沙建工所屬的湖南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體育館項目部做工時受到工傷,在長沙建工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為吳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依法給予吳某某工傷待遇;長沙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9年5月25日根據長沙建工的法定地址,以特快專遞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郵寄給長沙建工,在長沙建工沒有證據證明其未收到該《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情況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fā)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復函》,應推定長沙建工已經收到了該《工傷認定決定書》;長沙建工主張與吳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勞務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而長沙建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分包工作期限為2007年12月3日至2008年7月18日,吳某某的工作期限并不在該工作期限內。且長沙建工所屬的工程職業(yè)技術學院項目部出具的《工作證明》和《意外事故證明》證實了吳某某是長沙建工所聘請的工作人員;吳某某的護理費應參照長沙市護工的勞務報酬(一般護理)標準30元/天計算為8×30=240元。吳某某的其他請求金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長沙建工未與吳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向吳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經本院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吳某某護理費240元、醫(yī)療費4668.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0元;

二、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吳某某交通費584元;

三、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吳某某誤工費x元;

四、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吳某某傷殘補助金x元、工傷醫(yī)療補助金x元、傷殘就業(yè)補助金x元;

五、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吳某某雙倍工資8300元;

六、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吳某某勞動能力鑒定費100元;

七、駁回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八、駁回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兩案受理費20元,減半收取10元,由長沙市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陽曙文

二○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鄧露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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