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亦工:得形忘意:從唐律情結到民法典情結——中國當前制定民法典的前鑒與省思
發(fā)布日期:2009-06-03 文章來源:互聯網
關鍵詞:唐律情結 法典驅動主義 得形忘意
一,"唐律情結"及其傳承
中國傳統上是一個典型的成文法國家,在中國固有法律體系中,"律"被公認為是最突出的代表.自春秋戰(zhàn)國時代各諸侯國先后頒布成文法以來,歷秦漢以迄明清,差不多各個王朝都要頒定自己的律典.而后代之視前朝的法律,大抵都帶有一種"仰止前規(guī),挹其流潤"的心態(tài).因而從《法經》六篇到漢律九章,再到唐律十二篇,中國法典篇目,體例雖然代有增損,但其間的連續(xù)性還是可以一目了然的,因此有人提出了"律統"說.1此足見中國人的法典情結其來有自,源遠流長.尤其是到了李唐以后,唐律的古樸典雅,持平中道,折服了唐以后幾乎各個朝代的立法者,乃至千有余載,皇姓更迭,江山幾易,律典雖代有損益,但莫不奉唐律以為圭臬,無敢逾越.元人柳赟稱:"所謂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長孫無忌等十九人承詔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詳,節(jié)目甚簡,雖總歸之唐可也.蓋姬周而下,文物儀章莫備于唐."2清季律學家吉同鈞也說:"要以永徽之律疏三十卷為最善,論者謂《唐律疏議》集漢魏六朝之大成,而為宋元明清之矩矱,誠確論也."3明初修律,也曾廣泛參照唐律,明太祖"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講唐律,日寫二十條取進."但朱元璋心氣極高,立志超越唐律,在位三十年,前后修律不下五次,輾轉反側,幾經抉擇,最終改唐律十二篇為六部分篇的體例.盡管《大明律》的創(chuàng)新主要還是外觀上的,律文仍是"因者多而革者少",但猶不能免遭后人之譏貶.清人孫星衍斥之曰:"自唐永徽律已后,宋元皆因其故.惟明代多有更改,又增《奸黨》一章,以陷正士,而輕其輕罪,重其重罪".4薛允升也曾指出:"明律雖因于唐而刪改過多,意欲求勝于唐律,而不知其相去遠甚也."5他還批評朱元璋"事不師古而私心自用".6
清初修律,未始沒有創(chuàng)新的念頭.但順治二年,刑科給侍中孫襄在一道上疏指出:"至修律屢奉綸音,諸臣或以開創(chuàng)之始,未免過于鄭重,而不知此非可創(chuàng)為者,但取清律,明律訂其異同,刪其冗繁,即足以憲百王而垂后世也.似無事過為紛更."7其大意即:修律不必太過慎重,更不要妄想有所創(chuàng)新,只要照搬《大明律》,再根據清朝自己的刑事立法略加刪削,即足夠司法實踐中應用了.清廷很快便接受了這個提議:"得旨……'修律但宜參酌同異,刪除繁冗,不必過為紛更.所奏是,刑部知道'."順治四年頒布的大清律,簡直就是原封不動地照搬明律.王明德說:"我清入定中原,首申律令,一本明律為增損,源而溯之,則寔歸宗乎 "8清初人甚至說"大清律即大明律之改名也".9雖然不能說《順治律》與《大明律》毫無二致,但稱得上有創(chuàng)意的內容幾乎完全看不到.其后雍正,乾隆兩朝雖兩度修律,但內容先后變化不大,主要是在唐明舊律的基礎上,結合本朝的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所謂"詳繹明律,參以國制",正是清初修律的指導思想.需要注意的是,盡管清廷修律系直接以明律為藍本,但同時也參考了唐律的精神和原則:"國初雖沿用明律,而修訂之本仍根源于唐律疏議.此大清律所以斟酌百王為損益盡善之書也."10薛允升評論說:"嘗考唐律所載律條與今異者八十有奇,今之律文與唐律合者亦十居三四,蓋其所從來者舊矣."11
如果套用一個時下流行的術語,用"唐律情結"來概括李唐以后歷朝修律的實態(tài),應該是很恰當的.
依筆者拙見,"唐律情結"的形成,其中固然不乏合理的因素,但惰性相沿,因循守舊,不思進取亦為不可否認之事實.誠如戴炎輝先生所批評的那樣:"唐律的發(fā)達,嘆為觀止.所可惜者,后代唯知墨守,未能及時發(fā)揚光大,致清末變法時,反而借重于歐洲近代的刑法思想及制度."12
《莊子逍遙游》有言:"名者,實之賓也."中國的儒家向來講"正名",法家也主張"循名責實",但中國立法,司法的實際情形常常是名不正,言不順,故事亦不成.纏綿于"唐律情結"而不能自拔,其最終結果必然是求名而失實,名至而實不歸.
中國古人的唐律情結,究其實質不過是為名所累.這恐怕是傳統中國文化思維模式的一大特征,至今猶存,根深蒂固.
二,日本開啟的民法典情結
近世以來,西方勢力侵入東亞,在此強大的外力壓迫和沖擊下,日本率先改革舊制,起而學習西方,不數十年即由一偏隅小國躍升為東亞霸主,竟至有取西方而代之之勢.
客觀地說,在東亞三國的法制現代化進程中,日本扮演了先驅者和導師的角色,中,韓兩國緊隨日本的后塵,可謂亦步亦趨.
日本的法制變革走的是"法典驅動主義"的道路,即通過從外部引入的一系列法典迅速建立起全新的法律體系并進而帶動整個國家的制度變革.就私法領域而言,這種模式可形容為"民法典驅動主義".日本法律界對民法典的崇奉很有點中國古人"唐律情結"的遺韻,故此我稱之為"民法典情結".此種情結,也為其后的中,韓兩國所承襲.因而,要討論東亞國家民法現代化問題,就不能不考慮日本的榜樣效應.
日本當年急于編纂民法典的原因有二:其一,日本其時剛剛脫離封建割據狀態(tài),法制極不統一,新政府要建設統一的國家,實行中央集權制,推行富國強兵政策,當然要首先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典,此是內因;其次是外因,治外法權條約所造成的屈辱,大大刺激了日本,當局者希望通過法制改革和近代化民法典的編纂而獲得與西方列強的對等地位.
日本政府從1869年起就對翻譯法國法典感興趣.當時的司法卿江藤新平一度曾打算將翻譯出來的法國民法典直接作為日本的法律加以適用.后來他雖然打消了這個念頭,但仍是熱衷于以法國民法典為起草日本民法的藍本.1873年,巴黎法學院教授博瓦索納德(Gustave Boissonade)應日本政府之邀前來從事改善法律體系的任務,他從1879年著手起草民法典,歷時十年方始告成,草案旋即被譯成日語.1889年由博瓦索納德起草的部分獲得采納,包括"財產編","獲得編"(物之取得方法)大部,"債權の擔保編"及"證拠"編.1891年,由日本人負責起草的部分也完工了,包括"人事編","獲得編"(物之取得方法)有關繼承事項之部分.這兩部分合并成一個法典于1891年公布,1894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典不僅是法國民法典的翻版,而且它所遵循的方案也與拿破侖法典極為相似,盡管其由5編而非3編構成.然而與預期的情形不同,該法典并未生效實施.是時日本法律界人士分裂為兩個陣營,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焦點是立即適用還是延遲適用.要求推遲適用博瓦索納德氏民法典的理由是該法典未能充分考慮日本的傳統習慣和道德.
1893年,成立了以首相伊藤博文為總裁,西園寺公望為副總裁,直屬內閣的法典調查會,會內專門設立了民法典起草組,專責修訂博瓦索納德民法典草案,但其基本的工作是起草一部新的法典.該小組決定放棄法國民法典的框架并代之以德國民法典的框架.于是法典被分為5編,前三編即總則,物權和債權,于1895(明治二十八)年完成;后兩編,即家庭和繼承編完成于1898(明治三十一)年,民法典全體于1898年7月16日生效施行.13
新民法典究竟與博瓦索納德民法典草案有多大的不同呢 贊成延遲適用博瓦索納德民法典草案的人樂于相信二者有實質性的差別.從外觀上看,由于采用的是德國的框架,確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若對內容細加比較結論就未必了.三位起草者在起草時的確采納了不少德國民法典的方法,但也保留了很多博瓦索納德起草的條款.
平心而論,新頒日本民法典究竟是依法還是依德并無太大的實際意義,法,德民法典盡管有不少重要的差別但仍是同大于異.最重要的是,二者都是法,德兩國法律人士基于自身文化背景和思維模式,針對各自的社會,歷史以及法律傳統做出深入研究的智慧結晶.14
與法,德民法典不同,日本民法典并非植根于自身的社會文化土壤,盡管像有些日本學者所爭辯的那樣,在其家族法中也保留了一些日本習慣法的因素,但就整體而言,日本的民法典完全是異域的舶來品,充其量也只是一種比較法的產物.15不難想像,這種異質繼受的法典與日本社會的實際必然會懸隔天壤.
時至今日,日本民法典已經度過了它的百年華誕,但是在是否貼合日本的社會實際方面仍然大存疑問.16
有西方學者曾指出:"潘德克頓法學加速了德國法的統一,而且對德國以外的地方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它的最高成就就是德國民法典,這同時也敲響了它自己的喪鐘.德國民法典是偉大法律思想的果實而非種子."17然而,日本開創(chuàng)的民法典創(chuàng)制模式則恰恰是要將民法典作為現代化的種子播撒下去,等待其開花結果.最終,日本的現代化雖然在物質文明上結下了豐碩的果實,但是在精神文明上卻始終未曾扎下深根.
三,漢江奇跡的背后
韓國民法典的起草肇始于1947年的南朝鮮過渡政府時期.其時日本雖已宣布投降,但美國占領下的南朝鮮仍繼續(xù)援用舊有的日據時代的法令.后來有學者批評說:"直接援用外國法律,對于一個獨立國家來說是個很不體面的事情.這些法令不僅是用外國語寫成的,而且也不是按照本國國民的意思制定的."1948年8月15日大韓民國政府成立,鑒于日據時代的法律一統天下的局面,韓國政府急于構筑自己的法律體系,尤其是包括民法在內的與日常生活和裁判緊密相關的基本法律.18同年12月15日,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正式展開.19
由大法院院長金炳魯領銜負責民法典起草工作的民法分科委員會,按總則,物權,債權,親族,相續(xù)五編分別選任責任委員和一般委員分工負責.1950年6月,朝鮮戰(zhàn)爭爆發(fā),有7位參與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委員被北朝鮮軍隊挾歸北方,為民法典起草工作準備的相關立法資料全部丟失,民法典的起草一度完全中斷.由于人力,物力不足,法典委無法開展工作,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實際由金炳魯一人承擔.后來法典委即在金炳魯起草的草案基礎上形成了正式草案,于1952年7月4日完工,201958年2月22日正式公布,196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頒布的韓國民法典,與日據時代的民法一樣,仍然采用潘德克頓式的立法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族,相續(xù)5編.
將韓國民法典與日本民法典做一比較,可以看出,盡管有了一些細節(jié)上的變化,但從整體上依然帶有脫胎于日本民法典的痕跡,甚至連許多術語也完全照搬日本的模式.除日本民法典以外,韓國民法典還主要參考了中華民國民法典,偽滿洲國民法典等外國民法典.習慣法上的固有權利傳貰權(類似于中國的典權)被明文載入民法典即可視為是受到中華民國民法典影響的典型例證.
誠然,韓國民法典并非原樣照搬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和偽滿民法典的大拼盤,還是帶有一些自身的特色的.但由于這些特色大都乏善可陳,隨著頒布后的歷次修正業(yè)已基本消失了.
回顧韓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不難看出韓國人當時的矛盾心態(tài).一方面,二戰(zhàn)結束后,韓國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如何擺脫日本殖民地的陰影,全面樹立韓國獨立國家的形象;另一方面,在1940年代末和整個1950年代,甚至直到今天,要想真正脫離日本民法學的強大光環(huán)又絕非輕而易舉的事情.就像朱元璋主持制定的大明律一樣,韓國民法典主要是參照日本民法,抑或說是以日本民法學術背景為底蘊制定出來的;但又要刻意表現出不同于日本法的特征,因此就難免留下許多穿鑿的痕跡,從其誕生伊始便帶有不少嚴重的技術欠缺.
當然,更嚴重的問題還不在于這些技術上欠缺,而是繼受型的韓國民法典與韓國社會,政治及經濟背景的格格不入.有韓國學者指出:"引入的西方式法律體系在韓國未能像在其歐洲母國那樣恰當地發(fā)揮作用.這一失敗或可歸因于人民的消極態(tài)度,延續(xù)著舊時代攜來的一系列負面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考慮到其環(huán)境與西方的完全不同,這樣的失敗似亦無可避免."21
客觀地說,私法是西方社會的創(chuàng)造,是市民社會和自由市場經濟的需要和產物,其基本的理念和價值基礎在專制集權政府和非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極難生長和發(fā)達.
韓國傳統上是一個專制集權國家和落后的農業(yè)社會.盡管在1948年宣布成立大韓民國,但是直至1980年代末以前,政治上始終處于專制獨裁狀態(tài),22并非名符其實的共和國.在經濟上,雖然公開奉行資本主義,也確實建立起了私有財產權制度,但對私權的保護卻極為不力,市場的發(fā)育也處于畸形狀態(tài).
在缺乏法治保障的市場環(huán)境下,無限政府的存在必然造成公平掃地,權利淪喪,整個社會都處于潛在的不安定狀態(tài),沒有一個人會真正享有安全,恒久的利益,即便是那些曾經暴富的財閥們也不例外.
1985年,全斗煥政府解散了國際ICC集團(Kukje-ICC)當時韓國的第七大財閥.據該集團前總裁后來道明的理由,該集團之所以成為全斗煥政府"仇視的對象",是由于未向執(zhí)政黨提供足夠的捐款.因此,該集團便在所謂的"工業(yè)合理化計劃"中遭到強行解散,被并入其它公司或被收購.23
總之,從1960年代開始的韓國經濟起飛,在數十年間取得的巨大經濟成就,即所謂的"漢江奇跡",與形式上業(yè)已現代的韓國民法典的并無直接的關聯.換言之,現代化的韓國民法典并沒有對韓國人民社會生活的現代化產生直接的良性推動,沒有起到有效保障私權的作用.
四,當前中國制定民法典的熱烈呼聲
中國法律現代化運動的開啟動于1900年的八國聯軍之役以后.1902年清政府宣布實行"新政",開始按照西方的模式系統地制定新式的法典.當時中國朝野上下目睹日本經過明治維新迅速崛起的實例,普遍主張"以日為師",效法日本的樣板引進西式法律以變更固有的法律體系.有人上疏說"中國與日本地屬同洲,政體民情最為相近.若議變法大綱,似宜仿效日本."法部官員也認為:"惟日本為東亞之先驅,為足以備圣明采擇."24其后清廷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聘請志田鉀太郎,松岡義正起草民律,此即所謂民律第一次草案.
中華民國成立以后,接續(xù)清廷未竟的事業(yè),以民律第一次草案為藍本,修訂起草新的民法草案,于1925年完成并公布了民律第二次草案.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次年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同年2月1日開始編撰民法典,1929—1930年間陸續(xù)公布.該法典共5編29章1225條,后經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時間為1999年4月,現僅行于臺灣一省.
《中華民國民法》以民律二草為基礎,著重參考了德國民法與瑞士民法,同時也吸收了日本民法,法國民法以及蘇俄民法和泰國民法的經驗.由于該民法典是當時世界各大國民法典中最后制定的一部,廣泛借鑒了各國的經驗教訓,又是一部主要由學者起草制定的法典,因此在學理上可謂無可挑剔,是大陸法系德國體例民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但是,該法典仍反映出脫離實際,超前立法的問題,因之,在大陸地區(qū)該法典幾乎從未被良好地貫徹過,未能發(fā)揮其應有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宣布廢除"六法全書",試圖徹底割斷與舊有法律體制的聯系.同時,由于全面推行計劃經濟體制,盡管先后擬訂了多個民法草案及一系列民事單行法規(guī),但是事實上民法既無存在的必要也無生長的空間.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法學界再度吹響了制定民法典的號角,且呼聲震耳,愈演愈烈.有學者號召說:"當代的中國人,應該拿出上一代搞'兩彈'的勁頭來搞民法典,因為民法典比'兩彈'更重要."25也有學者大聲疾呼:"我們一定要制定(了)一部進步的,科學的,完善的民法典.這樣的民法典將成為整個社會的'教科書',在整個社會樹立起私法觀念和權利觀念.有了這樣一部民法典,我們就一切都按照民法典辦,就能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財產,就會促使我們的國家機關,政府公務員真正依法行政"云云.26這位學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法制講座專題報告時敦促立法當局盡快制定民法典,他指出:"中國要建設法治國家,當然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制定一部既符合我國改革開放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際,又符合法律發(fā)展潮流的,與國際社會相溝通的,完善的,現代化的民法典,是我們現在所面臨的重大立法任務."他還提出:"制定民法典應當采取德國式五編制結構."他的理由是:"考慮到德國式編制體例的特點在于著重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德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及所確立的概念,原則,制度,理論體系和民事權利體系,實際上已經為我國民事立法,司法實務和學術界所接受.因此,建議以現行民法通則為基礎并著重參考德國式五編制體例,設計民法典結構."27
五,結論
首先應當承認,當前我國法學界,特別是民法學家們熱烈企盼制定出一部超凡脫俗的民法典的苦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主張以潘德克頓式的德國民法典為藍本也絕非沒有道理.問題在于,我們制定民法典的根本目的究竟何在 是以民法典本身的體例,結構和內在邏輯為歸宿還是以社會生活本身為歸宿 我們都知道,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guī)范.民法典的根本目不在于法典本身而在于切實保障私權,建立并確保健康,公正的民事法律秩序.如果我們制定出一部高度先進而且能與世界接軌的民法典只是一個精美的擺設,在現實生活中并無多大實際的意義,那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這里我想舉一個香港的實例.許多人可能都知道,香港自淪為英國殖民地以后,長期保留著中國傳統的法律和習慣,其中也包括一些落后甚至野蠻的制度,譬如納妾.直至1971年10月7日以前,納妾在香港一直是合法的.該指定日期以后雖然不得再行納妾,但在此指定日期以前已經獲得妾的身份的,其本人及其子女的權利仍然得到法律的保障.或許在激進主義者看來,這樣的規(guī)定無異于是對野蠻,落后的舊制度的妥協,退讓,甚至是對婦女的侮辱.但是如果我們?yōu)槟切┴撉倘璧逆獋冊O身處地地想一想,當她們好不容易苦熬過來,原本期望從那不人道的舊制度中得到的一絲利益和安慰,如果再被"先進"的立法剝奪殆盡,她們會是怎樣的感受呢 那不啻于再忍一次創(chuàng)痛,再遭一次不公,再受一次凌辱.那先進的法律也許能使社會上的大多數人獲益,但對她們這些人來說是公正的嗎 由此可見,立法之進步與否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效果.
在當今的中國民法學界,德國民法典簡直就是一部圣經.或許在許多法學家眼里,法,德兩國才是羅馬法的嫡傳子孫.那正宗的標志是什么呢 可能正是那些結構完整,體例精致,邏輯嚴謹,令人眼花繚亂的法典.
中國古人有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單憑那些法典能捍衛(wèi)公正嗎 二十世紀的二,三十年代,也就是在德國民法典頒行了二,三十年以后,德國司法界奉行的是所謂的"政治復仇式法理學",右派把持審判,"寫下了德國共和史上最黑暗的一頁".詩人布萊希特將歌德的"詩人和思想家的國度"詼諧地竄改為:德國現在是詩人和思想家和法官和劊子手的國度.這一竄改形象地概括了當時德國司法界的實態(tài),因而在德國人中廣為流傳.28進而再聯想一下第三帝國時期六百萬猶太人的慘遭屠戮,那充斥了杰出法典的國度究竟是怎樣承繼羅馬法的公平精神的難道還不該令人懷疑嗎
受英吉利海峽的隔絕,英國人當年接受羅馬法的文本確實沒有大陸國家那樣便捷,因此"英國法不曾發(fā)生由羅馬法引起的更新,也不曾經歷由法典編纂而引起的變革",但"在許多方面,古老的,典型的英國式的程序卻迫使在每個案件中從羅馬法或教會法'吸收'實質上能夠借鑒的主張."29易言之,英國人接受羅馬法主要是憑藉著英國法官對羅馬法實質精神的理解并實際運用到各個具體案件之中,而不是接受羅馬法的各種概念和細節(jié).如果說大陸法國家接受羅馬法未免有失于"得形忘意",英國人接受羅馬法則是"得意忘形".從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發(fā)展這個角度來看,依筆者拙見,或許英國法較之大陸各國更得羅馬法的真?zhèn)?
馬克思說過,歷史可以出現兩次,"第一次是作為悲劇出現,第二次是作為笑劇出現的."30但愿我們這一次制定民法典,不至重蹈悲劇的覆轍,也不至成為一場笑劇.
注釋:
1.陳顧遠著:《中國法制史概要》,"從律統上以言其變".臺北,三民書局1977年第六版,第27頁.
2.柳赟:《唐律疏議序》.
3.吉同鈞著:《律學館大清律例講義自序》,光緒三十四年,法部律學館印.
4. 孫星衍著:《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5. 薛允升著:《唐明律合編例言》,北京中國書店新印線裝本.
6. 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序》,北京中國書店新印線裝本.
7. 《大清世祖實錄》卷16,己亥.
8.王明德著:《讀律佩觽序》,康熙刻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
9.談遷撰:《北游錄》,汪北平點校,中華書局1960年版,1997年重印,第378頁.
10.吉同鈞著:《律學館大清律例講義自序》.
11. 薛允升著:《讀例存疑紛總論》,胡星橋,鄧又天點注:《讀例存疑點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12.《中國法制史》,臺北三民書局1979年版,第17頁.
13.Yoshiyuki Noda:Introduction To Japanese Law, Translated and ed. by Anthony H. Angelo, 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 1976, pp. 50-51.
14.John Henry Merryman:The Civil Law Tradition: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s of Western Europe and Latin America, 2nd,Standford: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32.
15.五十嵐清著:《日本民法在比較法中的位置》,見渠濤主編:《中日民商法研究》2003年第一卷,第22頁.
16.日本著名民法學家星野英一先生即認為:"日本作為法制國家,民法典是這種社會構造的基礎.但是,在民法典是否已經融入到國民的意識之中的問題上,存在著肯定與懷疑兩種相互對立的觀點.我本人尤其是從就任廣播大學學長(校長)期間的經驗認為應該贊成后者的觀點.
17.Franz Wieacker:A History of Private Law in Europe:with particular reference to Germany, vii, R.Zimmerman's Foreword.
18.梁彰洙著:《民法案成立過程小考》,漢城,載《民法研究》1992年第1卷,第61-66頁.
19. 參見前注引梁氏文第67-74頁.
20. 金基善著:《韓國民法總則》,漢城,法文社1985年三改訂增補版,第40頁.
21.Dae-Kyu,Yoonaw and Political Authority in South Korea,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1, p.27.
22. 尹大奎著:《韓國立憲主義的歷史與現狀》,香港,載《二十一世紀》2000年8月號.
23.尹大奎著:《韓國立憲主義的歷史與現狀》,香港,載《二十一世紀》2000年8月號.
24. 轉據拙著《明清律典與條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頁.
25.徐國棟著:《民法典草案的產生問題》,載《法律科學》,1998年第3期,第29頁.
26.易繼明著:《學問人生與人生的學問》,載《私法》2004年總第6卷,北京大學出版社,第43頁.
27. 梁慧星著:《我國亟需制定民法典》.
28.David Luban: Legal Modernism,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94, p.347.
29. 〔法〕勒內達維德著:《當代主要法律體系》,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292,305頁.
30.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頁.
(責任編輯:李春艷,彭先偉,徐錦堂)
本文發(fā)表于2005年第1期《中國社會科學》
*蘇亦工,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電話:010-64022187;郵編:100720;E-mail: suyigong@hotmail.com.
得形忘意:中國當前制定民法典的前鑒與省思
2004年12月號 US-China Law Review, ISSN 1548-6605
總第一卷,第1期(總第1期) 美中法律評論 China Business Review(Journal),Inc.,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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