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后出具欠條行為性質的淺析
發(fā)布日期:2010-06-28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23歲的無業(yè)人員楊某,以有關系能幫忙活動取出雷某被扣押車輛為由,從雷某處分兩次索取了4000元關系活動費,楊某將這筆錢揮霍一空。由于沒能取回被扣車,雷某多次找到楊某欲要回4000元錢,楊某向雷某出具4000元的欠條一張。
爭議
對于楊某出具4000元欠條行為的性質,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楊某出具4000元欠條的行為,是其主觀惡性較小的反映,可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另一種意見認為,楊某出具4000元欠條行為,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實還款意圖,而是其欲掩蓋詐騙罪行的手段,不予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
評析
詐騙罪作為刑事罪名一種,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錯誤認識,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 “自愿地”交出財物。詐騙行為往往表現為這樣幾個步驟: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交付財物—行為人獲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本案中,楊某以虛構其有關系活動可以幫雷某取出被扣押車輛的事實,以使雷某主動將4000元交予楊某,楊某將該筆錢全部用于個人消費,楊某沒有找任何關系活動以幫助雷某取出被扣押車輛,雷某實際遭受了財產損失。從這一行為看,楊某非法占有目的已非常明顯,并且實施了欺騙行為,使雷某自愿將4000元交予楊某,其行為已構成了詐騙罪,詐騙行為十分完整地呈現出來。那么楊某向雷某出具欠條的行為是其詐騙行為的后續(xù)行為還是其實施整個詐騙行為其中之一環(huán),是對自己詐騙雷某的一種彌補還是對自己詐騙行為的一種掩蓋?對這一行為的認定直接影響其量刑情節(jié)的認定。
一、從持有欠條能否視為被害人已恢復對其財產的占有、控制方面分析
欠條不同于借條,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一般出示借條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欠條形成的事實就較難認定,其只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憑證,不是唯一證據。欠條形成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勞務、買賣、合伙出資及合同等。本案中楊某出具欠條的行為事實,系委托其他人以找關系活動來達到取出被扣押車輛的不正當法律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種關系,不是法律所倡導的,就如同賭賬不受法律保護一樣。通過訴訟,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雷某持有楊某出具的欠條顯然不能通過合法途徑實現返還4000元錢的主張,即雷不能依據欠條實現其財產權。雖然楊某向雷某出具了4000元的欠條,雷某并不因此而掌握對4000元錢的控制,依然存在著財產上的損失。而楊某出具4000元欠條是為了搪塞雷某的追討而為之。
二、從出具欠條的行為能否完全反映真實還款的意圖方面分析
“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還款的意愿并不能簡單以行為為是否具有口頭或書面的表示來判定,而應結合其行為以及實際有無還款能力進行判斷,否則便會淪為犯罪嫌疑人隱匿罪行的幌子。”楊某虛構其有關系可以幫助雷某取出被扣押車輛的事實,從雷某處取得4000元。實際上楊并沒有找關系活動以達到為雷某取出車輛的目的,而是將此筆款全部用于其個人消費并消費完畢。結合楊某無職業(yè),沒有固定收入來源,及將4000元錢全部用于個人消費的事實,可以認定楊某出具4000元欠條這一行為的真實意圖不是為了彌補雷某的損失,系害怕因此事受到我國刑法制裁而欲予以掩蓋其詐騙罪的行為,是其整個詐騙雷某行為的一部分,不應當將其割裂開來看。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楊某詐騙雷某后又出具4000元欠條的行為,不能自然使雷某恢復對財產的控制,無法當然彌補雷某此前的財產損失。楊某實際未找關系活動兌現當初為雷某取出被扣車輛的承諾,而是將騙來的4000元錢用于其個人消費,楊某系無業(yè)人員,無固定收入來源,其出具4000元欠條行為只是欲搪塞前來催賬的雷某,并無真實還款意圖,該行為系楊某整個詐騙行為中一環(huán),不應將其割裂開來單獨看待,也不應當作為酌定從輕的一個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作者: 袁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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