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等63名勞動者與×××工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發(fā)布日期:2014-07-10 作者:孫新律師
穆衛(wèi)軍律師發(fā)布于 2014年07月09日 14時00分 | 已閱讀: 7 | 我要評論(條)
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員工,在被申請人的忽沙圖二礦工作,但一直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為申請人辦理交納過任何社會保險。2013年7月16日,被申請人告知原告忽沙圖二礦停產,但被申請人既未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也未為申請人另行安排工作,就讓申請人停工等待,并明確告知申請人停工期間不支付任何勞動報酬。
申請人:陸××等63名勞動者。
委托代理人:穆衛(wèi)軍,內蒙古鄂爾多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工礦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機關: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庭組成人員:蘇XX 郝XX 劉XX
書記員:李X
案由:勞動爭議
陸××等63名勞動者的仲裁請求:
1、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
2、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具體見明細表)。
3、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不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具體見明細表)。
4、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用工之日起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止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yè)保險、生育保險。
陸××等63名勞動者的仲裁理由:
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員工,在被申請人的忽沙圖二礦工作,但一直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為申請人辦理交納過任何社會保險。2013年7月16日,被申請人告知原告忽沙圖二礦停產,但被申請人既未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也未為申請人另行安排工作,就讓申請人停工等待,并明確告知申請人停工期間不支付任何勞動報酬。
自用工之日起,為申請人辦理并交納社會保險費是被申請人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未履行上述義務,應當依法依政策為申請人補辦、補交;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工資,被申請人停產放假但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支付報酬,被申請人不履行上述法定義務,申請人有權依法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因被申請人過錯導致勞動關系解除的,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可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上述請求拒絕履行。
被申請人的抗辯意見:
陸 ××63名申請人一入職就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支付申請人雙倍工資的概念;被申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已包含在工資中,因此也不存在補交社會保險的概念,另外部分申請人已在戶籍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并且有的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63名申請人自動離職,因此經濟補償金也不應支付。但在舉證質證階段,被申請人不能舉證證明63名申請人一入職時即簽訂了勞動合同,也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中包括社會保險費,更不能舉證證明勞動關系的解除其自身無過錯。
穆衛(wèi)軍律師的代理意見:
一、關于勞動關系解除
陸 ××等63名申請人之所以請求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是因為被申請人停產放假期間不支付申請人工資、不為陸××等63名申請人依法繳納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等社會保險。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在停產放假的責任不在陸××等63名申請人、勞動關系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向被申請人陸××等63名申請人支付工資,最起碼也應當支付相當于鄂爾多斯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以使陸××等63名申請人維持最基本的生活、生存,被申請人不履行上述義務,嚴重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第(三)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之規(guī)定,陸××等63名申請人解除勞動關系的請求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仲裁庭裁決陸××等63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
二、關于李陸××等63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
在被申請人承認與陸××等63名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之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出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陸××等63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年限應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被申請人以陸××等63名申請人2013年1月1日與其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證明陸××等63名申請人工作年限均不到一年不成立,理由是:
第一,就《勞動合同》本身而言,簽合同當時,勞動者僅僅簽個字,具體內容都是被申請人在勞動者簽完字后填的。
第二,在第一次開庭時,被申請人承認陸××等63名申請人在入職時都有入職登記表,并已記錄庭審筆錄,并且仲裁委根據被申請人的承認,在向被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明令被申請人提交陸××等63名申請人的入職登記表,可被申請人拒絕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9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被申請人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即應當推定陸××等63名申請人主張的入職時間成立。
第三,陸××等63名申請人的銀行流水證明,在2012年,被申請人就以工資卡的形式,通過準格爾煤田農村信用合作社為陸××等63名申請人支付工資的事實,據此,代理人認為,被申請人所謂的陸××等63名申請人于2013年1月1日入職的,是典型的在說謊,其隱瞞入職登記表、2013年以前的勞動合同等對其不利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5條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張成立),代理人的這種推定完全成立,關于陸××等63名申請人的工作年限,被申請人應當繼續(xù)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即應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
陸 ××等63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完全是因為被申請人拒絕向申請人支付停工期間工資、不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所致,過錯完全在于被申請人,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具體支付數額,請仲裁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及陸××等63名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的工作時間、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等依法裁決。
四、關于雙倍工資
1、 被申請人明確承認陸 ××等63名申請人在入職均填寫了入職登記表,現由被申請人保管,該入職登記表可證明陸××等63名申請人每個人的入職時間,現被申請人拒不按仲裁委的要求提供。另外,陸××等63名申請人在準格爾煤田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所辦工資卡的打款流水充分證明,被申請人在有關陸××等63名申請人的入職時間的問題在說謊、在隱瞞對其不利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39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承擔拒不提供的法律后果,即應當推定陸××等63名申請人關于入職時間的主張成立。
2、在入職時間推定成立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與陸××等63名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向陸 ××等63名申請人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具體支付數額以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交明細表為準。
五、關于五險的辦理和繳納
1、險種(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失業(yè)、生育)
2、繳費期間:自陸××等63名申請人入職之日起至2013年7月底。
3、劉××等已經繳納社會保險的,只繳納了養(yǎng)老、醫(yī)療,其他未繳納,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給付補交,再有養(yǎng)老、醫(yī)療雖已繳納,但是均是個人支付的,因此被申請人對個人支付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4、已經退休并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的,雖然根據法律規(guī)定按照勞務關系對待,但是申請人入職時并未退休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因此退休前的經濟補償金被申請人應當支付,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被申請人應當給予補交。
經準格爾旗勞動爭議仲裁委審理查明:
陸 ××等63名申請人從2009年開始先后在被申請人處參加工作,并在入職時事實上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被申請人一直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7月16日,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停產放假,于是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事由的仲裁申請,經本委合議裁決如下:
1、裁決陸××等63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2、雙方當事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申請人補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
3、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見附表(略),63人共計80多萬元。
4、駁回陸××等63名申請人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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