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31日下午3時許,陳智峰通過互聯網登錄廣西防震減災網(系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震局創(chuàng)辦),發(fā)現該網站的網頁設計存在明顯的程序設計漏洞,遂利用相關軟件工具獲取了該網站的控制權,并通過該權限將網頁原橫幅廣告圖片“四川汶川強烈地震悼念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難同胞”篡改為“廣西近期將發(fā)生9級以上重大地震,請市民盡早做好準備”,同時將該網站首頁左側的“為您服務”欄目中的滾動信息內容全部篡改為“專家預測廣西有可能在近期將發(fā)生9級以上重大地震災情”。為防止網站管理員恢復網站內容,陳智峰又使用相關軟件工具在網頁內植入木馬程序,創(chuàng)建了新的用戶名及密碼并刪除了網站管理員的用戶名,使網站管理員無法通過原用戶名登錄。完成上述行為后,陳智峰于當日下午4時許將被篡改的廣西防震減災網頁的截屏圖片上傳至天涯、網易等知名網站論壇,吸引廣大互聯網用戶的查閱,造成社會公眾的嚴重恐慌。
2008年6月1日21 時許,陳智峰登錄廣西防震減災網時,發(fā)現其篡改的網頁已被修復。為達到破壞該網站的網頁不讓其正常運行的目的,陳智峰在獲取管理權限后,上傳 clean.bat(批處理程序軟件)軟件程序至該網頁存儲器內,然后利用該軟件程序將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地震局存儲“廣西防震減災網”網頁數據和應用程序的計算機服務器的電子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造成廣西防震減災網長時間不能運行的嚴重后果。6月3日10時,陳智峰再次登錄廣西防震減災網發(fā)現其破壞的網頁又已恢復,遂再次使用相同的方式入侵廣西防震減災網將網頁數據和應用程序刪除,再次造成廣西防震減災網無法運行的嚴重后果。
事件發(fā)生后,廣西地震局為穩(wěn)定民眾情緒,在廣西多家主流媒體刊登啟事辟謠。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各省法院頒布的《關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qū)社會穩(wěn)定的通知》規(guī)定:“對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期間發(fā)生的以下犯罪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三)故意編造、傳播、散布不利于災區(qū)穩(wěn)定的虛假、恐怖信息……”,在抗震救災中,廣西的穩(wěn)定因素自然會影響到其他地區(qū)的穩(wěn)定,因此,在廣西傳播不利于穩(wěn)定的虛假地震信息應列入恐怖信息的范疇。被告人陳智峰在網易論壇上發(fā)布的虛假地震信息的帖子,截止6月5日,網民點擊量為13242次;兩次利用相關軟件程序將廣西防震減災網的計算機服務器內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全部內容進行刪除,造成廣西民眾在“5.12”汶川地震后,一度無法從官方渠道掌握正確的防震減災信息,導致人心恐慌。據此,被告人陳智峰的行為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予以嚴懲。
綜上,被告人陳智峰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違反國家規(guī)定,破壞計算機系統(tǒng)功能,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不能正常運行,其行為又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被告人陳智峰一人犯數罪,應對其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決】
據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智峰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 因傳播黃色信息被長期羈押 8個回答
0
- 本站為何在判罰案例里邊公布個人信息? 3個回答
0
- 關于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的咨詢--急 2個回答
10
- QQ空間記錄或編造非法信息 0個回答
25
- 在網上別人以我的手機號碼發(fā)布房屋虛假信息,對我生活造成很大影響。 1個回答
20
河北石家莊
福建廈門
廣東深圳
山東臨沂
廣東廣州
北京海淀區(qū)
上海浦東新區(qū)
福建莆田
黑龍江黑河
- Lxx訴Xxx、xxx有限公司非交通事故一案
- 最高法發(fā)布“農資打假”典型案例
- 從認識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觀惡意,降低刑期
- 兩高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職務侵占案
- 廖某職務侵占單位18萬余元,獲緩刑
- 緊急提醒:個人銷售抗原試劑違法!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 近距離安裝可視門鈴可構成侵害鄰里隱私權——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權案
- 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改判無罪案
- 【第274號】李某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起訴案
- 濟寧某放火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委托王律師代理起訴獲賠償款
- 網絡直播平臺銷售醫(yī)用類面膜無資質法律風險及處罰
- 尹律師解讀新《信訪工作條例》八大亮點
- 申某某訴李某某等名譽權糾紛案
- 吳某甲等人申請執(zhí)行陳某乙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 丁某楊等人虛構債務被判拒執(zhí)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