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接觸型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
發(fā)布日期:2018-07-16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案情】
王某駕駛面包車從小區(qū)出來,李某騎著電動車看見前方面包車駛來,便趕緊剎車避讓,不料電動車發(fā)生側滑,李某摔倒在地,車損人傷。經(jīng)交警大隊民警調查后認定,雙方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因王某堅持認為自己沒有碰到李某,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故拒絕對李某進行賠償。李某無奈,欲起訴至法院。
【分歧】
對本案中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駕駛的面包車并沒有實際碰到李某,李某的受傷是其自己導致的,王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是因為避讓王某駕駛的面包車才受傷,李某的受傷與王某的駕駛行為存在因果關系,故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王某、李某的車輛雖然未直接接觸,但李某訴稱的因避讓王某駕駛的面包車而致電動車側翻的事實存在,李某的受傷與王某的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guī)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另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故王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