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恤標明成分與實際檢測不符 商場被判還款并賠償
m.thebestkeylogger.com 2010-08-06 18:03
2008年6月15日,原告李華與馬鞍山市一大型商場形成購買80件“花花公子”T恤的合意,并支付了貨款27200元,并提走了三件樣品。2008年6月20日,李華按提走了全部商品。隨后,李華委托南京市產品監(jiān)督檢驗院對T恤進行了檢測,經檢測T恤的成分為棉53.1%,滌綸27.5%,粘纖和萊賽爾纖維19.4%。與T恤上標明的天絲50.2%,真絲31.8%,棉9.8%,桑蠶絲8.2%成分不一致。不符合GB5296.4-1998《消費品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的規(guī)定和FZ/T73008-2002《針織T恤衫》標準規(guī)定的一等品要求,為不合格。
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合法有效,商場應依約全面履行義務。被告因交付的物質量不符合產品說明標明的質量,應承擔責任,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因原告不能證明自己購買80件T恤是用于消費,故不能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遂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退還貨款27200元,賠償原告損失700元,原告退還80件T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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