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案的人為曾任房山賓館總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職期間,由于其本人的嚴重失職行為,私自以房山賓館的名義為立成工藝品有限公司提供了600萬元的貸款擔保。該二筆貸款到期后立成公司沒有還銀行的本金及利息,立成工藝品有限公司也因1999沒有年檢于2000年被吊銷執(zhí)照,孟凡立因涉嫌貸款詐騙在逃。后該筆貸款債權轉移給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由該公司負責追要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至2002年8月20日長城公司對房山賓館的債權為10784721.2元。房山賓館于2003年10月28日被宣告破產。人民檢察院于2003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王福林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最終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王福林二年。而關于本案如何定性,有很大爭議。本案的焦點就是解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qū)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福林在任房山賓館總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期間,于1996年7月-9月,私自以房山賓館的名義二次為立成工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立,在逃)向中國農業(yè)銀行北京市分行房山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600萬元提供擔保。并簽訂了擔保合同,該二筆貸款到期后立成公司沒有還農行的本金及利息,立成工藝品有限公司也因1999沒有年檢于2000年被吊銷執(zhí)照,孟凡立因涉嫌貸款詐騙在逃。后該筆貸款債權轉移給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由該公司負責追要該筆貸款本金及利息,至2002年8月20日長城公司對房山賓館的債權為10784721.2元。房山賓館于2003年10月28日被我院宣告破產。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03年11月10日以被告人王福林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王福林否認自己犯有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他的擔保行為也沒有給房山賓館造成損失;書指控在沒有對房山區(qū)良鄉(xiāng)的“明福”酒樓進行審計、評估的情況下即以232萬元的價格承租“明福”酒樓,造成房山賓館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30余萬元的指控也不成立。
經(jīng)審理查明:一、1996年7、9月間,立成工藝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孟凡立伙同楊明芝(均在逃)先后兩次從中國農業(yè)銀行北京市分行房山支行騙取貸款共計 600萬元,被告人王福林身為房山賓館的總經(jīng)理,在沒有調查、了解立成工藝品公司資質信譽也沒有經(jīng)過房山賓館集體研究討論的情況下,擅自個人決定以房山賓館的名義為立成工藝品公司向中國農業(yè)銀行北京市分行房山支行貸款提供擔保,造成房山賓館1000余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二、被告人王福林在擔任房山賓館總經(jīng)理期間,經(jīng)班子成員研究,于1999年1月在沒有對房山區(qū)良鄉(xiāng)的“明福”酒樓進行審計、評估的情況下即以232萬元的價格承租了“明福”酒樓,經(jīng)評估該酒樓裝修及設備為11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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