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虹橋鎮(zhèn)為了造路的需要,沒有履行法定征地手續(xù),僅憑一紙協(xié)議,就征用農田150余畝。對少數(shù)不同意村民竟然采取了強制手段,導致雙方沖突不斷。(據(jù)5月20日《泰州晚報》)
面對記者的采訪,該鎮(zhèn)宣傳委員陳王明解釋說“只要和村民談好了,就可以用地。如果履行手續(xù),還要等很長時間。”在王委員眼里,為了達到“大干快上”造路的實體正義,在“尊重”了大多數(shù)村民的意愿后,法律的程序規(guī)定可以暫放一邊。其言論要義可以一言蔽之:為了“實體正義”可以犧牲“程序正義”。在他們眼里,所謂法律“程序正義”儼然成了他們所追求的“實體正義”的障礙。
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對程序正義論述道:“不存在任何有關結果正當性的獨立標準,但是存在著有關形成結果的過程或者程序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獨立標準,因此只要這種正當?shù)某绦虻玫饺藗兦‘數(shù)淖袷睾蛯嶋H的執(zhí)行,由它所產生的結果就應被視為是正確和正當?shù)?,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什么樣的結果。”顯然,沒有履行法定征地手續(xù)讓法律程序正義缺席,也讓“造路”這一實體正義的實現(xiàn)過程“困難”重重,以致釀成雙方沖突不斷。
在法治的社會里,穩(wěn)定是法治社會所追求的最大價值。社會穩(wěn)定的維護有賴于完備的法律秩序:民眾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信仰和守護法律;權力依靠法律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同時接受法律的約束。當任何一方為追求貌似正義的實體正義,而藐視法律程序正義時,結果只會南轅北轍,導致社會更大的混亂與不公。泰興虹橋鎮(zhèn)征地中不斷的沖突已向我們提供了最好的例證。
陳委員堂而皇之的聲明向民眾昭示了為了實現(xiàn)正義目的,可以犧牲一切,包括法律程序正義。其最終實現(xiàn)的“正義”只是強權和暴虐的“正義”,而不是真正的正義。這種正義的邏輯和當年希特勒滅絕猶太人的“正義”毫無區(qū)別:沒有正義的程序,他們都聲稱他們的行為是正義的,他們是正義的化身,反對他們就是反對正義。而多數(shù)村民之所以接受這樣的“正義”,在協(xié)議書上簽字,那只是面對強權被迫作出的讓步。如果這樣一種脅迫下的讓步也是“正義”的話,世界上將再無邪惡。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必經之路,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程序即正義,這是人類幾千年法律血淚史的經驗積累。權力堅守程序正義比堅持實體正義更重要,要想達到“善治”的愿景,唯有嚴守權力的邊界---法律程序正義,并在此框架內步步為營。除此之外,別無他途。(朱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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