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3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2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一)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二)申請訴前停止侵犯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證據(jù)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糾紛案件。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對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該行為人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jù)的書面授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本轄區(qū)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已經(jīng)過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
前款規(guī)定的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jīng)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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