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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于某、錢某合同詐騙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2008)前刑初字第243號

公某機關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別名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為乾安縣X村,現?。裕R蛏嫦雍贤p騙,于2008年4月4日由前郭縣公某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經前郭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08年5月9日由前郭縣公某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某郭縣看守所。

辯護人熊某,吉林群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為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X組?,F?。裕?。因涉嫌合同詐騙,于2008年4月17日被前郭縣公某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經前郭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08年5月9日由前郭縣公某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某郭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某某,吉林理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于某、錢某合同詐騙一案,由前郭縣人民檢察院以前檢刑訴[2008]X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某。

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某庭條件,決定某庭審判,依法組成合議庭,公某開庭進行了審理。前郭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梁柏成出庭支持公某。被告人于某及其辯護人熊某,被告人錢某及其辯護人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某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錢某二人合伙自2007年12月份開始,在未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和收糧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刻印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公某,并以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的名義在前郭縣X鄉(xiāng)紅星牧場首字井屯所開的糧庫內收購玉米4292.7噸,價值人民幣(略).70元。并將其收購的玉米賣到華潤賽力事達玉米工業(yè)有限公某、松原市江南糧庫以及吉安生化公某。在華潤賽力事達玉米工業(yè)有限公某門前將賣給該單位玉米發(fā)票全部在兌票人史xx、喬xx處兌票,獲得現金某,以種種借口推托賣糧農民,只將部分賣糧款返還給賣糧農民,剩余(略).52元賣糧款未返還給農民。

2008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于某、錢某委托郭鳳x、郭鳳x等人在扶余縣X鄉(xiāng)收購玉米1948.9噸,價值人民幣(略).80元,將所收玉米賣到華潤賽力事達玉米工業(yè)有限公某后,將賣糧發(fā)票在兌票人史xx、喬xx手中兌票取得現金某,以種種借口推托賣糧農民,只將部分賣糧款返還給農民,尚有(略).61元賣糧款未返還給農民。

二被告人將賣糧款38萬元用于某人購置轎車兩輛,挪用給他人15萬元左右,被告人于某個人付房租費x元,其余糧款去向不明。

針對上述指控,檢察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于某、錢某合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二人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于某、錢某定某處罰。

被告人于某辯稱自己沒有詐騙的主觀故意,自己欠農民賣糧款是因為經營虧損,無經濟能力給付農民錢某。另外,自己正在積極籌措資金,準備償還欠款,自己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于某辯護人對公某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構成合同詐騙罪無異議,但辯稱:1、指控的犯罪數額在糧庫收糧部分為x.72元。在扶余縣收糧部分,因農民掛失,未遭受損失,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或屬于某遂。2、于某積極主動采取貸款、抵押車輛借款用于某還農民欠款,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3、屬初犯,主觀惡性不深。

被告人錢某辯稱自己沒與于某合伙開糧庫,自己沒詐騙農民錢某,自己無罪。

被告人錢某辯護人辯稱:1、錢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未實施騙取農民糧款的行為;2、本案部分事實不清。(1)詐騙數額不清,贓款下落不明。(2)郭鳳成、郭鳳志手中是否截留現金某給農民不清,因此被告錢某無罪。

公某人針對上述被告人辯解和辯護人的意見,答辯如下;被告人錢某在公某檢察機關的供述相互矛盾,避重就輕。錢某是公某經理,并且取得一臺用農民賣糧款購買的轎車,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及對證據的分析認定

一、關于某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

2007年12月份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成立。業(yè)務為收購玉米,位于某郭縣X鄉(xiāng)紅星牧場首字井屯。于某與錢某到位于某原市人民醫(yī)院附近的前郭縣老刻字社刻印了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合同專用章、公某、現金某訖章、轉訖章,于某、錢某、金某三人名章共計七枚公某。2007年10月30日該公某到前郭縣工商局進行了名稱預核準登記。經核準名稱后至案發(fā)未到前郭縣工商局進行登記注冊。該企業(yè)未到前郭縣糧食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材料在案為證:

1、被告人于某供述自己和錢某于2007年12月份成立了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自己和錢某私刻的公某,公某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公某從事玉米收購業(yè)務。

2、被告人錢某供述于某自己成立了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自己幫助于某辦理公某成立的事情,自己到工商局幫助辦理核準名稱、申請登記等事務,并且?guī)椭谀晨逃〉墓?,但是于某辦理登記辦到一半時不辦了。

3、前郭縣工商局出具證明證實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于2007年10月30日到該局進行名稱預核準登記,該局于2007年10月30日報請市局核準,該企業(yè)核準名稱后至今未到該局進行登記注冊。

4、前郭縣糧食局證實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錢某、于某二人未到該局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于某、錢某二被告人、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上述證據均系公某機關依法取得,證據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上述證據足以證明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屬于某位犯罪的主體。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二、關于某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是由于某、錢某合伙成立。

關于某人是合伙關系公某機關提供證據如下:

1、被告人于某供述: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是我和錢某合伙開的,我投資30萬元左右,錢某投資20萬元左右,具體數目不清,沒有帳目。我是糧庫主任,錢某是副主任,我愛人金某和錢xx是會計和現金,他們相互管理,另外錢xx也負責開票和化驗工作。糧庫雇用李x、李x、于xx、王xx工作。我負責財務、糧食檢驗等工作,錢某負責糧庫業(yè)務,負責收發(fā)糧,聯系車等業(yè)務。開業(yè)當天王x參加慶典講了話,內容就是祝我倆合伙開的糧庫生意興隆。錢xx是錢某的弟弟,在公某里他替他哥管錢某賬,定某個月五千元工資。我和錢某開始是四六分成的,實際是對半分錢。

2、被告人錢某供述:糧庫是于某開的,就他自己開的,我沒有投資沒有股份。糧庫無執(zhí)照,租用史占林的場地。于某是主任,我在糧庫幫忙,沒有任何職務,也沒有具體工作。我只是打工的,業(yè)務上的事我啥都不知道,我不賣糧,不經手賣糧款,都是于某的事。公某成立的時侯我?guī)椭焦ど滩块T核準名稱,申請登記注冊,我和于某到刻字社刻的公某,是于某讓刻的,于某花的錢。我與于某是朋友,于某開糧庫,我給他打工。

3、證人金某證實:我在我丈夫于某和錢某合伙開的糧庫內打工,我知道于某和錢某都有投資,但是投資各是多少我不知道,是否有合伙協(xié)議,利益怎樣分配我也不知道,于某從來不跟我說這些事情。我主要就是在糧庫負責給賣糧農民檢斤,開結算單,賣糧款回來后給農民付款工作,于某是糧庫主任,具體負責什么工作我不知道,錢某是副主任,他具體負責什么工作我也不知道,錢xx負責驗質,有時我不在糧庫時,他也負責檢斤開結算單并付農民賣糧款。另外還有工人李x、王xx、范xx他們三個人沒有具體工作,就是打工。于xx也干了1個月左右,他就不干了,他也沒有具體工作,也就是打零工。糧庫沒有帳目,我沒記流水賬,收完糧就留有一聯結算單,驗質過稱秤主要由錢某秋開,結算單主要由我開,錢某秋也開過,這些東西放在我和錢xx共用的辦公某內,我們倆都可以打開。

4、證人錢xx證實:我在于某和我哥錢某合伙開的糧庫內打工了,我哥也有投資,是通過我哥去的。我在糧庫一開始化驗了,后來撿斤開票了,也付過農民賣糧款,糧庫人少,哪缺人就上哪去,沒有具體負責的工作。于某是主任,負責全面工作,收糧賣糧都由他說的算。我哥錢某是副主任,他沒有具體工作,就是幫助于某工作,是個助手,于某妻子金某主要負責開票,給農民支付賣糧款,還有雇幾個打零工的,有李x,還有幾個不知道叫啥名字。糧庫就于某和錢某倆人投資的,我沒有投資,其他人也沒有投資,但是他們倆各投資了多少錢某也不知道?!?/p>

5、證人王x證實自己與錢某認識近十年了,于x是錢某介紹認識的,在紅星糧庫開業(yè)時錢某邀請自己去了并在酒席上講了祝生意興隆,合作愉快之類的祝辭。糧庫是錢某和于x合伙開的。

6、被告人錢某女朋友李x證實錢某和于x開了個糧庫。

7、證人史xx證實:我把場地租給別人了,在這收玉米了,簽了合同,承租人叫于x,還有一個名叫于某。合伙人姓錢,叫啥名我不知道,聽說是哈爾濱人,是2008年12月初租的。

8、證人郭xx證實于某和錢某在前郭縣X鄉(xiāng)首字井開一個收糧點。自己去參加了開業(yè)酒宴。

9、一份雙方未簽字的合作合同書。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于某及二被告人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無意見,被告人錢某否認與于某合伙開辦糧庫,稱剛開始雙方是有合伙的意向,但后來因自己沒錢某資所以沒合伙。自己給于某打工了,所以大家都以為自己和于某合伙了。

綜合分析上述證據,雖于某供述自己和錢某合伙開辦糧庫,但其關于某人投資的具體數額三次供述分別為自己投資70-80萬元,錢某投資30-40萬元;自己投資40多萬元,錢某投資30多萬元;自己投資30多萬元,錢某投資20多萬元。其關于某人投資的數額供述不穩(wěn)定。關于某人利潤分配,于某供述先是定某六分,后來實際對半分。雖然其他證人對于某人合伙投資數額、利潤分配等如何合作事項未能具體證實,但是于某供述二人是合伙關系,而錢某承認二人有合作的意向,其他證人均證實二人是合伙關系,因此認定某人是合伙關系。

關于某被告人共同進行合同詐騙公某機關提供證據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供述:我和錢某合伙開的公某,我二人都有投資,錢某是總經理,我是董某長,他主要負責糧庫的業(yè)務,負責發(fā)糧、聯系車等業(yè)務。我主要負責財務、糧食驗質等。

我和錢某收糧不支付賣糧款這事我倆沒人提出來,就是把賣糧款支出來以后,我們倆誰缺錢某先拿去花了,其余的就還給農民了。我倆沒商量,但是都知道是咋回事,“咋回事”就是支出賣糧款先不給農民,我倆先花著。

賣糧款主要由我管理,錢某手里有時也叫管理賣糧款,但是他手里有多少我也不知道了,我們倆之間也有帳,由錢xx記著。業(yè)務上的事我二人共同商量,錢某知道欠農民賣糧款。

二、被告人錢某供述:我沒和于某合伙,沒有投資,業(yè)務上的事我沒參與,于某兌票子我不知道。于某拖欠農民賣糧款,但是欠多少我不知道,我不賣糧,我不經手賣糧款,都是于某的事。

三、關于某昊成糧油貿易公某收糧騙取糧款

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成立后,開始收購玉米,農民到該糧庫售糧,該公某給農民開具載有松原市鑫櫟農副產品收購檢質結算單字樣的粉色票據,并印有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公某。自2007年12月份開業(yè)至2008年3月份共計收糧約4292.7噸,價值人民幣(略).70元。收糧后被告人于某將糧食分別出售到華潤賽力事達玉米工業(yè)有限公某(以下簡稱玉米深加工),松原市江南糧庫以及吉安生化公某。賣糧款一小部分從賣糧單位結算回來,大部分由于某在兌票人手中兌付現金。后農民多次向昊成糧庫催要欠款,于某等人以賣糧款沒結算回來或正在辦理的貸款沒辦下來等理由推拖農民,拒不付款,現共欠57名農民賣糧款共計人民幣x.52元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材料在案為證:

1、被告人于某供述:我收農民的玉米賣糧的地方比較多,有玉米深加工,吉安生化和一些零散的收糧戶。收的糧食都賣完了,糧庫內現在沒有糧食了,賣糧款都結算完了。賣糧都是我去賣的,賣糧款結算回來我沒給農民。我就跟農民說等我把收的糧食都賣出去之后,就把錢某他們,后來說等貸款下來就給他們。

農民到我們糧庫賣糧時,我們就告訴農民暫時沒錢,有的告訴15日后來取錢,有的告訴30日后來取錢,收的糧就是隨收隨賣了。

收糧用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的公某。結算單是松原市鑫櫟農副產品收購檢質結算單。結算單是松原市鑫櫟農副產品收購站經理張xx給我的,我倆沒有合同關系,我倆個人關系不錯,白給我的”。

2、被告人錢某供述:知道于某拖欠農民賣糧款,但是欠多少我不知道,業(yè)務上的事我啥都不知道,我不賣糧,不經手賣糧款,都是于某的事,我不知道收多少糧掙多少錢。于某往玉米深送糧時叫我去我就跟著去了,但具體業(yè)務我都不知道,他都不告訴我。于某賣糧我就知道往玉米深加工賣了,具體賣幾次多少錢某都不知道,在其他地方是否賣了我也不知道,不知道于某是否支款,兌票子”。

3、證人金某證實:我們收糧時給農民開松原市鑫櫟農副產品收購檢質結算單,并且上面加蓋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的公某.農民賣糧時,我們給開三聯單的結算單,其中有一聯粉聯票子給農民,我和錢xx各拿一聯,方便我倆兌票子用,給農民付款時把粉聯票子收回來。不能全部付清的,我們在票子上注明付款的錢某,再把粉聯票子交給農民。賣糧款全部付清后把粉聯票子收回來,我和錢xx對過之后有的就撕掉了,有的就放在糧庫的抽屜里了,我和錢xx經常對票子,沒有出現過差錯的問題。

我們糧庫自成立收糧那天起,就沒有給農民付現金,都是告訴農民10天后或20天以后來取錢。糧庫的糧都賣出去了。我們收完糧后夠車就拉出去賣了,現在糧庫內一點糧都沒有了。糧食由誰具體負責賣的我不知道,都是在外面雇車,裝完糧食后一般有范xx押車,我就知道往玉米深加工賣過,其他地方是否賣過我不知道,具體由誰接車,怎么賣糧我就不知道了,我一次都沒有賣過糧,于某和錢某也都沒有跟我說過。我不知道賣糧款是否都收回來了,都誰負責保管賣糧款。于某和錢某從來沒跟我說過,賣糧款就由于某和錢某兩人保管,但是各自保管多少不知道。賣糧款沒有全部付清,現在還拖欠多少錢,具體欠誰的我也記不清了。只要農民手持結算單粉聯我都承認是拖欠農民的,拖欠農民的賣糧款哪去了我不知道。

我和錢xx給農民付賣糧款時,都由錢某和于某兩人交到我和錢xx手,然后我倆再發(fā)給農民,但是具體交給我們多少錢某記不清了。我不知道于某和錢某手里是否有農民賣糧款。

剛開始收幾車糧時給農民現金某,后來就開始告訴過幾天再來取錢。告訴農民過幾天來取錢某是錢某和于某告訴我們,我們才這么談的,糧庫開業(yè)之前于某和錢某有多少錢某不知道,但肯定某多,因為只付給農民現錢某就2-3車,剩下的就沒有現錢某。

賣糧時首先告訴我們給開檢質過秤證,通過檢質過秤證開具一式三聯的松原市鑫櫟農副產品收購檢質結算單。第一聯收據由我保管,第二聯財會聯(粉聯)給農民,第三聯保管聯由錢某秋保管。在第二聯給農民的粉聯上加蓋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的公某?!?/p>

4、證人錢xx證實:2007年12月初我到這個糧庫,是于某和我哥合伙開的,我哥也有投資,是通過我哥去的。我在糧庫一開始化驗了,后來檢斤開票了,也付過農民賣糧款,糧庫是2007年12月2日開業(yè)的,我筆記本上有記載,我是開業(yè)2-3天后去打工的,糧庫沒有帳本,我自己記本上了。自2007年12月2日開業(yè)至2008年3月中旬停止收購一共收了(略).50公某糧食,這個數字是從我筆記本記錄中算出來的。

自從我到糧庫打工那天,我就沒看到給農民付現金。農民賣糧時都是告訴農民等10天至15天以后來取錢,不給農民現錢。我感覺他們就是沒錢某現錢。但是具體怎么回事我不知道,糧庫拖欠農民賣糧款,具體欠多少我不知道,糧庫現在一點糧都沒有了,都賣出去了。糧食往出賣都是由于某賣的。糧食由于某隨收隨賣了,賣糧款是否都結算回來我不知道,賣糧款都由于某管理。錢某沒賣過糧,也沒管理過賣糧款,我聽我哥錢某說過于某賣糧從來不經過他,他發(fā)過牢騷。農民去要賣糧款于某沒接待過,我哥錢某接待過。于某告訴我們說賣糧款沒結算回來,如果結算回來就給農民。過了給付錢某日期,于某告訴我們繼續(xù)往后推。但是具體他因為啥他不給農民賣糧款我也不知道,我沒參與這些事,我就是一個打工的。農民賣糧款哪去了我不知道,我不管賣糧款,我手反正沒有賣糧款。賣糧款主要由金某蓮負責給農民支付,有時我也幫助金某蓮管理一下票據,但具體支付多少我不知道,金某沒有帳目。

5、證人范xx證實:我同于x是一個屯子的,是朋友關系,我聽于某說過糧庫是他和錢某合伙開的,但具體是不是他倆合伙的我不知道。我負責化驗糧食時給化驗員取糧樣,看堆啥的。于x和錢某是怎么分工的我不知道,錢某一般都不去糧庫,錢某就是到糧庫也啥也不干,沒有具體工作。糧庫開業(yè)前2-3天是現金某糧,后來就不是現金某付了,都告訴賣糧的過幾天來取錢。2008年3月份,糧庫停止收糧時,糧庫就沒有糧食了,于x是隨收隨賣了,糧庫不壓糧食。于x糧庫收糧價格不等,看玉米的好壞,與市X區(qū)別。我在于x糧庫打工時,有時閑著的時候,于x讓我押車去賣糧,我一共給他押了70-80車左右的糧食,這些糧食他都賣到玉米深加工了,多少錢某的我不知道。我押車只負責于某在糧庫把糧食裝上車之后,我押車到玉米深加工,剩下的事都由于x負責了。他還往哪賣糧我都不知道了。錢某沒負責賣過糧食,賣糧都由于x負責。賣糧款都由誰負責,賣糧車都是哪的,怎么付錢某不知道,賣糧票子都是由于x負責管理。糧庫拖欠農民賣糧款,但是具體拖欠多少我不知道。

6、證人史xx證實: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資金某轉形式為先賒的,賣完錢某先付一部分,現在有很大一部分賣糧的沒付上款呢。賣糧的大都是附近的農民,年前就賣給他們了,現在沒付款的大約有一百多萬元。

7、將糧食賣到位于某井子糧庫的農民王xx、王萬x等57名被害人的陳述,證實將糧食賣到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后,該公某未支付現金,到付款日期后向該公某索要,該公某人員一再推拖,以賣糧款未結算回來或貸款未辦下來,沒錢某付為由,拒不付款共計人民幣x.52元。

8、王xx、王萬x等57名被害農民提供的松原市鑫櫟農副產品收購檢質結算單載明拒付款共計人民幣x.52元。

9、杜xx陳述已用賣糧款x元折抵自己欠于某債務

10、廖xx陳述自己向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公某出售了x斤玉米價款為x元,但自己手中的票據被洗了,現看不清上面的字。

11、鹿xx陳述賣到于某糧庫的糧款剩余x.80元未給付自己,是通過史xx向于某要的。

12、史xx證實鹿xx委托自己交給于某三張糧票子,于某未給鹿xx賣糧款。

13、被害人金某陳述自己將糧賣到于某糧庫后,多次向于某索要糧款,于某以種種理由拒絕給付,后在其要求下于某出具欠據一枚。

經法庭質證,被告人于某對下列事實有異議:

1、認為杜xx的x元賣糧款用于某抵以前杜xx借自己的欠款,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2、供述廖xx是否賣給自己玉米不知道,不認識廖xx。

其辯護人認為:

1、杜xx的x.5元抵債,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2、金某的x元因其與于某是老鄉(xiāng),出具欠據,形成債權債務關系,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3、廖xx的x元于某否認,被告人廖xx提供不出證據予以證實,不予認定。

4、鹿xx的x.8元于某當庭否認,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計入犯罪數額。

對于某上辯解辯護意見,分析認定某下:

1、杜xx用x元賣糧款抵債的事實成立,杜xx的證言與于某的供述一致,此筆款項不計入犯罪數額。

2、廖xx陳述自己到于某處賣糧,但是結算單已經被洗,看不清楚字樣,其又提供不出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于某未支付賣糧款,故對于某某是否拖欠其賣糧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認定。

3、對于某金某出具欠條一節(jié),首先因于某未給付該部分錢某的事實成立,其次即使其給金某出具欠條,只能說明于某承認該部分錢某未歸還的事實,于某出具欠條是在金某的一再催要下出具的,不能因其出具欠條而否認其詐騙的事實,對于某護人的辯護觀點不予采信。

4、鹿xx陳述自己向于某售糧,將票據交給史xx,委托史xx找于某催要糧款,上述事實得到史xx的證實,并且于某承認從史xx手中接受過賣糧票子未給付款。綜合上述證據應認定某某未支付鹿欽滿售糧款x.8元。對于某護人的辯護觀點不予采。

被告人錢某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

綜上認定某某、錢某在首字井糧庫收糧騙取賣糧款人民幣x.52元

四、郭鳳x與郭鳳x為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公某在扶余縣收糧,被告人于某、錢某騙取糧款x.6元。

糧庫開業(yè)后,郭鳳x、郭鳳x給糧庫負責上糧,按上糧數量掙取好處費。郭鳳x與郭鳳x在扶余縣收糧,由于某定某糧價格、支付運費。郭鳳x與郭鳳x收購玉米后,給農民出具欠據,負責將玉米運到玉米深加工,然后將向玉米深售糧發(fā)票交給于某,由其負責支取糧款。郭鳳x與郭鳳x共在扶余縣收糧1948.9噸,價值人民幣(略).80元。被告人于某將發(fā)票全部在兌票人史xx與喬xx手中兌付現金某,以種種理由推托農民,共計x.6元糧款未返還農民。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材料在案為證:

1、被告人于某供述:在扶余縣收過糧,其中郭鳳x、郭鳳x在農村負責上糧,收糧價格由我定,糧食拉到玉米深加工后,他倆負責把玉米深加工的發(fā)票給我,由我負責支款或兌票,我再把賣糧款給郭鳳x和郭鳳x,由他倆再給農民。他倆主要不懂糧食好壞,由我負責看糧,給價格。

剛開始講時,我答應給郭鳳x和郭鳳x每噸20元錢某處費。后來就是掙到錢某給他點,不掙錢某不給了。當時我們商量時是我和錢某,郭鳳x我們三人在一起商量的。郭鳳x是郭鳳x找的,在扶余縣一共收了大約1000多噸糧食,價值100多萬元。具體數目記不清了。都賣到玉米深加工了,這些錢某我兌票子了,錢某部分給郭鳳x和郭鳳x了,現在還欠20多萬元錢,部分錢某我還紅星牧場的農民了。糧庫欠農民賣糧款錢某知道,這錢某際上是我們倆個欠的,是糧庫欠的.在扶余縣收糧也是我們倆合伙收的,而且沒有錢某我也不認識郭鳳成,欠扶余縣農民賣糧款也是我們兩個人欠的。

2008年2月左右,具體哪天記不清了,扶余縣的農民和郭鳳x總來找我要賣糧款,我實在抵不過去了,就用我岳父金某的房照抵押10萬元給農民了。現在房照還在農民手里呢,當時抵押時錢某也在場了,錢某在扶余縣農民那沒有抵押,另外他也沒啥東西抵押的。

我和郭鳳x之間沒有我交給他錢某手續(xù)或帳目。

郭鳳x、郭鳳x倆給我和錢某倆上糧我沒有帳目記載,郭鳳x、郭鳳x交給我農民賣糧票子能有一百多萬。具體多少記不清了,我自己沒帳目。

2、被告人錢某供述:郭鳳x我認識好幾年了,我沒有和郭鳳x合伙收過糧,但郭鳳x通過我認識于某后,郭鳳x和于某在一塊收過糧.郭鳳x通過我認識于某后,我知道郭鳳x在扶余縣X村收糧,于某在玉米深加工等著,其他的事我就不知道了。郭鳳x與于某在收糧過程中是什么關系我不知道。郭鳳x通過我認識于某后他們倆怎么研究收糧的沒告訴我,我不知道具體怎么分工,我從來沒參與他倆收糧。

2007年11月份郭鳳x找我說他要掙點錢某年,我說我跟于某說說同不同意他給于某開的糧庫收糧,我就跟于某說郭鳳x想掙點錢,現在挺困難,讓他在下邊收糧,你幫忙讓他掙錢。

我跟于某說了郭鳳x在下邊收上糧,每市斤讓郭鳳x掙兩分錢某行了。之后郭鳳x開始給于某收糧了,實際上是否每市斤給郭鳳x提兩分錢某處我就不知道了,但是知道郭鳳x、郭鳳x他倆成天到于某家蹲著要帳。

3、郭鳳x證實:我是先認識錢某的,10多年前認識的,一直關系挺好。2007年10月份左右,錢某的母親在哈爾濱過生日時認識的于某。于某和錢某合伙在前郭縣X鄉(xiāng)首字井開一個收糧點。

我沒往于某和錢某合伙開的糧庫賣糧。錢某找過我,說鳳x你呆著也是呆著,你幫我和于x倆給上糧。之后我就聯系我叔伯弟弟郭鳳x讓他跟我一起上糧給錢某和于x。當時錢某找完我后,于x跟我說每上一車糧給我提30元好處費,每車糧都指30噸以上一車糧。之后我和郭鳳x倆就開始陸續(xù)在江北上糧。我和郭鳳x倆當時在收農民糧時就告訴農民讓他們自己往玉米深送,運輸糧車是我和郭鳳x倆雇的,農民自己檢斤自己卸車,只是賣糧后我和郭鳳x倆負責經管農民賣糧票子,之后我倆直接把賣糧票子交給于x了。在玉米深那交的,交票時也有錢某在場的時候。

我和郭鳳x倆上糧的農戶賣糧款沒有全兌現,錢某和于x他倆說玉米深沒給結算回來,所以沒給兌現。農戶的賣糧款在我手全沒有了,于x交給我的賣糧款我都交給農民了。

錢某和于x他倆告訴我讓我和郭鳳x倆上糧都直接上到玉米深,他倆說他們同玉米深有合同。

我和郭鳳x給錢某和于x上糧都是農民自己賣的,而且都是拿自己身份證去賣的。玉米深加工不是現金某算,而是押一段時間結算。

價格有變動時就告訴我倆上糧的價格,每次他倆告訴我倆的上糧價格都要高于某米深加工收糧的價格0.05元最多0.10元。之后我和郭鳳x倆在上農戶糧時我倆沒說過這事。我和郭鳳x倆沒提好處費。

我找過他倆很多次,但他倆就是推托說玉米深沒給結算呢。

我將我和郭鳳x倆上糧票據交給錢某和于x平時沒啥憑證。

于x和錢某返回的上糧款確實都返給賣糧戶了。但是具體都返給誰在我記的帳上體現不出來,但是能體現出年前年后我從于某手中拿回的上糧款及上糧農戶平時從我手中拿出的零頭糧款。

4、證人郭鳳x證實:于x和錢某說他們在紅星牧場有一個糧庫,他們收玉米,讓我?guī)兔β撓狄恍┵u糧的農戶,每幫收30噸玉米就給我80元的勞務費。我就在扶余縣X鄉(xiāng)聯系一些農戶收了一些玉米,并把玉米賣到玉米深加工了。開始他們給錢某挺快的,糧賣給他們沒過兩三天錢某給農民了。2月初錢某不痛快了。年前欠的30多萬元糧款,他們說正月初八給,到正月初八我和郭鳳x找于x要錢,于x說糧賣給玉米深加工,玉米深加工還欠他們470噸玉米款,等這筆款到位了,就一起付給我們,年后我又幫忙聯系了一些農戶,又賣給他們88萬元錢某玉米。之后我就多次找他們要玉米款,他們還推說過段時間給。我看玉米款遲遲不到位,就領著賣糧的農民把賣糧票子掛失了。

賣糧票子我給于x了,錢某沒收過票子。但他每次都在場。有時是我直接把賣糧票子給于某。一開始以為票子在于x手中,后來到玉米深掛失后,工作人員告訴我們說票子讓于x兌出去了。

在2008年2月初,錢某不痛快了,年前欠30多萬元的糧款。我問我哥郭鳳x,郭鳳x說于某說今天給明天給的推他,之后我哥就領我找于x要錢,于x說跟玉米深簽訂單還差470噸就夠了,他說的意思就是繼續(xù)讓我和我哥上糧,上不夠糧暫時無法結算,上夠糧之后就可以結算了。因為已經超過470噸玉米數,我和我哥郭鳳x就多次找于某要錢,于x說這些玉米款還在玉米深沒結算回來。我向于x和錢某要錢,他們就一直在推,有時說等到玉米深加工結帳后再給我賣糧款,有時說他們在辦貸款,等貸款下來就給我賣糧款。

我上糧給老百姓出欠條。我手中沒有賣糧款。其實是我和郭鳳x直接結算。有時我和郭鳳x倆一起在玉米深那,有時在于x家,于x把賣糧款給我哥,我哥就把賣糧款給我了,我哥不給于某出啥手續(xù),我也不給我哥出啥手續(xù),就我哥有一個帳本他自己記的帳。

我把糧食賣完后,于x負責把錢某郭鳳x,郭鳳x再給我,我再給農民,主要是我經手的。另外孫xx也拿過三四次賣糧款,是郭鳳x給他的,當時我在場了,郭鳳x當時讓我們倆給孫xx家那個屯的農民放款,之后我們倆一起放的款。孫xx肯定某放給農民了,孫xx手里沒有放糧款。給孫xx賣糧款是因為我和孫xx不是一個屯的,他們屯收的糧因為孫xx跟著才賣的,要錢某他要。有時于x把賣糧款給郭鳳成。郭鳳x有時把錢某我,我再把錢某農民,有時是于x把賣糧款給郭鳳成,郭鳳x直接把賣糧款給農民。

5、被害人趙某、王xx等48名農民陳述:2008年1-3月份將玉米賣給郭鳳x、郭鳳x等人,部分農戶將玉米拉到玉米深加工售出后,農戶將售糧發(fā)票交給郭鳳x、郭鳳x由郭鳳x、郭鳳x出具欠條,或者直接將糧賣給郭鳳x、郭鳳x,由二人出具欠據。至案發(fā)未得到賣糧款。

39位農民到玉米深加工將票據掛失,高xx、張xx等9位農戶的賣糧款已被支取,未能掛失,總計未得到賣糧款金某x.6元.

6、從兌票人史xx手中提取農民在玉米深售糧發(fā)票21枚,在兌票人喬xx手中提取售糧發(fā)票11枚,于某將售糧發(fā)票兌給喬xx的售糧發(fā)票清單一枚。

經法庭質證:被告人于某辯稱自己將大部分糧款已給付郭鳳x,只欠糧款60多萬元。

于某辯護人認為農民掛失的數額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或按未遂計算,因為農民未遭受損失。

錢某辯稱自己沒讓郭鳳x上糧,自己沒參與此事。

錢某辯護人辯稱郭鳳x說錢某找郭鳳x讓其幫助收糧,錢某否認此事,錢某稱是郭鳳x找的錢某要上糧,關于某誰找的誰是一比一的證據,不能認定某錢某先找的郭鳳x讓其給上糧。在收糧的具體操作中,于x起主要作用,錢某不參與賣糧。郭鳳x證實自己把票子交給于x或于x給自己錢某,他們之間沒有憑證,沒有手續(xù)。所以賣糧款在郭鳳x或于x手中事實不清,于x給郭鳳x多少錢某實不清,所欠的60萬元左右在哪里事實不清。

經分析認定,被告人于某在公某機關供述欠扶余農民糧款項20萬元,當庭供述欠60萬元,其對欠款數額供述不一致,對其供述欠款數額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對其上述供述不予采信。多名被害人陳述未得到糧款,證人郭鳳

x、郭鳳x亦證實被害人未得到糧款的事實,被害人的陳述與二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并且郭鳳x與郭鳳x的證言穩(wěn)定,證實的內容相互吻合,故對被害人陳述與二證人的證言予以采信。綜合上述證據認定某取扶余縣農民糧款x.6元。

二辯護人的辯護觀點因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五、于某、錢某詐騙的事實

(一)、于某騙取董某賣糧款x.72元的事實

被害人董某通過其妹夫潘xx找到被告人于某,請于某幫助董某到玉米深加工賣一車糧。于某答應可提前支取糧款。由董某自己到玉米深加工出售一車糧價值x.72元。后為提前支取糧款將賣糧發(fā)票交給于某,于某將發(fā)票兌票得款后以錢某未支出為由,拒不給付被害人董某連。

1、被告人于某供述:潘二(潘xx)大名不知道,在2008年2月中旬找我說他大舅哥要賣糧,讓我?guī)椭幌?我同意后幫助他大舅哥賣了一車糧,價值1萬元左右,賣完糧后不幾天,潘二把玉米深加工的發(fā)票給我讓我支錢,但這錢某我支出來了,始終沒給潘二。這部分錢某我付給在紅星牧場賣糧的農民了?!?/p>

2、被害人董某陳述:2008年2月17日我把我家的糧食賣到華潤賽力事達公某,我一共賣了x.72元錢。票據上蓋了個章,告訴4月10日取款。2008年4月初,因為快要種地了,我家急用錢,我就給我親妹夫潘xx打電話,問他能不能找人早點把錢某出來,潘說于某這幾天就能把錢某出來。當天我就坐車到潘家,把賣糧票子給潘xx了,之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就給潘xx打電話,問他錢某沒支出來。潘xx說他給于x打電話了,于x告訴再等2-3天,過了2-3天我到前郭找潘xx,潘xx就開始給于x打電話,手機關機,找不到,我倆到玉米深問我的賣糧款是否被支出,工作人員查詢說沒被支出,我就掛失了。我沒給潘xx和于x好處,我沒見到于x,我把發(fā)票給潘xx,潘xx說當天給于某了。我這里啥手續(xù)都沒有,潘xx沒給我手續(xù)”。

3、證人潘xx證實:“董某是我親大舅哥。2008年春季前后,我給于x打電話說我大舅哥有一車糧,能不能幫忙賣一下。于x說行。2008年2月17日董某自己雇車把玉米拉到玉米深加工了,我給于x打電話告訴他車牌號。于x怎么領著董某的糧食我就不知道了。2008年4月初董某給我打電話說賣糧錢某沒支出來。我給于x打電話說能不能早點支出來,于x說把發(fā)票拿給他,一兩天就能把錢某出來。我當天把賣糧發(fā)票給于x了,第二天董某問,我給于x打電話,于x說再過兩三天能支出來,后來給于x打電話手機關機,沒找到他。董某后來到玉米深掛失了。

4、證人高xx證實:董某雇傭自己的車并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到玉米深加工賣一車糧的事實,糧款未支出,董某在玉米深加工掛失票據的事實。

5、票據掛失流程登記表一份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二被告人及二辯護人均無異議。上述證據均系公某機關依法取得,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二)、于某騙取楚xx賣糧款x.44元的事實

2008年3月14日楚xx家欲賣糧,通過張xx找到于某。于某稱自己幫助去玉米深加工能賣高價并且能提前支出現款。楚xx售糧款x.44元。將賣糧發(fā)票交給于x。于x將發(fā)票兌票得款后,拒不給付楚xx。

1、被告人于某供述:我記得是2008年3月下旬具體哪天記不清了。張xx給我打電話說他有一個姓楚的學生家有糧要往玉米深加工賣,讓我?guī)兔u一賣,我當時記得是一車糧,幫他賣完糧后姓楚的把發(fā)票給我了,我當時告訴他五六天能支出錢某,沒支讓我兌票子了,錢某了干啥花了。

2、被害人楚xx供述:我通過松原市中心醫(yī)院的張xx和郭鳳x認識的于x,他是倒糧的。2008年3月14日我家要賣糧,張鐵力就跟于某聯系了,于某讓我們自己雇車拉到玉米深加工。賣糧單子上玉米深加工簽注2008年5月21付款。我給于x打電話問他能不能提前支出錢某。于x說能,也就五、六天就能把錢某出來。我就到松原網通附近的巴西烤肉門前把賣糧票子給于x了。當時郭鳳x在場。之后我家很多次找于x要錢,于某就說過兩天就給,但一直到現在錢某沒給我家,現在糧票子在哪我都不知道。所以來公某機關報案。問他時,他說在玉米深加工沒支出來呢。

3、票據掛失流程登記表及售糧發(fā)票一枚。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二被告人及二辯護人無異議。上述證據均系公某機關合法取得,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三)于某、錢某騙取吳某虎賣糧款x.85元。

被害人吳某叔叔吳某x系錢某的朋友,通過錢某認識于某。2008年3月份吳某家欲賣糧,委托吳某x找到錢某和于某。于某答應幫助吳某到玉米深賣糧,并且答應賣糧后能提前支取糧款。2008年3月12、13、14日三天吳某到玉米深賣糧款合計x.85元。吳某將賣糧發(fā)票給于某,委托于某提前支取糧款。于某將上述票據10張在兌票人手中兌取現金。其中張當天支取現金8300元。后吳某多次催要,于某以未在玉米深加工支取錢某為由,拒不交付錢某。

1、被告人于某供述:吳某x找過我和錢某讓幫助他侄子吳某賣糧。我記得是2008年3月中旬,具體是哪天我記不清了。我和錢某倆給賣玉米深去了。這些賣糧票子能有11萬多元錢某樣,讓我給兌票子了。兌出的錢某我還先賣糧的老百姓了。吳某x找過我和錢某,要賣糧款,開始他們要錢某告訴確實沒支出來,后期跟他們說那錢某給老百姓了,等貸款下來給上。錢某知道我把這筆賣糧款給兌票挪用了。當庭供述自己沒支過8300元的票子。

2、被告人錢某供述:2008年2月份,具體日期記不清了,吳某x給我打電話,說他親侄子有糧食要賣,問我能不能幫一下忙。我當時就給于某打電話,于某說行。我就讓吳某x直接跟于某聯系了,他們之間是怎么聯系的我就不知道了,具體怎么賣的我也不知道了。吳某x的侄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就見過他一次,他賣多少糧我也不知道。糧賣到玉米深加工了。賣完糧10天左右,吳某x給我打電話說于某沒有把賣糧款給他侄子,讓我?guī)兔σX,我就給于某打電話,于某說錢某玉米深沒有支出來,還要等幾天。我經常給于某打電話要錢,于某始終推我。吳某x給我打電話時說他侄子把賣糧票子都給于某了,給的時候我都沒有在場,什么時間給的我不知道。2008年3月中旬,具體時間記不清了,于某讓我和他到玉米深加工去溜達,在玉米深門口于某給我介紹有個賣糧的,那個人就是吳某x的侄子,我答應一聲我就走了,我再也沒見過吳某x的侄子。是吳某x求我?guī)椭蹲淤u糧,我又求的于某幫助賣的。吳某x的侄子把票子給于某我一次都沒在場過。賣糧款于某是否支出來我不知道,我沒得到好處,于某是否得到好處我不知道。我一次都沒同他支過賣糧款。

3、被害人吳某陳述:2008年3月初,我給我叔叔吳某x打電話,說要賣糧。吳某x說他認識倒糧的錢某和于x,說他倆合伙開了一個糧庫。讓我把糧食直接拉到玉米深加工,并說10天左右就能把錢某我。我同意后,2008年3月12日我拉來一車糧食.玉米深加工在發(fā)票上蓋有取款日期,大約40天以后來取錢。我就給吳某x打電話,不一會錢某和于x開車到玉米深門口了。我當時把票子給于x了,是錢某讓我給他的,錢某并說過七八天就給我錢。這樣2008年3月13日14日我又拉來10車糧食,賣完之后我又都把錢某于x了。當時于x和錢某在一起,是錢某讓我給他的。于x說等七八天就給錢某。2008年3月19日我到松原來找錢某和于x要錢,錢某和于x在一起呢。于x說錢某玉米深加工還沒有支出來呢,讓我再等10多天。2008年4月5日給錢。2008年4月5日我再給錢某和于x打電話找他們,他們電話就打不通了。這樣我就拿著身份證到玉米深加工掛失票據,財會人員告訴我有一張8300元的票據當天就讓人支走了,另外10張票據沒有被支走,我就掛失了,過程就是這樣。

4、證人吳某x證實:認識于x是通過錢某認識的。我侄子叫吳某,在他們糧庫賣了十二三萬元的玉米,到現在也沒給錢,這玉米是自家產的糧食。

5、玉米深票據掛失流程登記表及售糧發(fā)票各十枚。

上述證據經法庭質證,被告人于某否認將8300元的一張票據賣糧款自己支出,雖被告人于某否認支取8300元,但被害人吳某陳述將11張票據均交給于某,且吳某x的證實與吳某的陳述相互佐證。所以認定11張票據均交給于某,錢某均由其支取。于某辯護人無意見。被告人錢某辯稱自己沒參與此事。被告人錢某辯護人無意見。

上述證據均系公某機關合法取得,并且證據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四)于某、錢某騙取朱某賣糧款x元的事實

2008年1月份,被害人朱某通過錢某找到于某,請于某幫助自己將賣糧款提前支取出來,后朱某將9張賣糧發(fā)票交給于某。于某答應幫助提前支取。后于某將賣糧款支出后付朱某榮15萬元,剩余x元一直未歸還朱某榮。

1、被告人于某供述:朱某找過我賣玉米,2008年春節(jié)前,通過錢某找的我,錢某說:咱倆給她賣糧款給支出來,她給一萬元好處費。之后,我和錢某倆陸續(xù)給支出來了。我記得不是14萬元,就是15萬元,扣除給我倆的一萬元錢,還欠她兩萬多元錢某給她。這2萬多元錢某我倆付給賣糧的老百姓了。賣糧是她自己賣的,賣給吉安生化了。是她給我和錢某的賣糧票子,當時吉安生化不是現金某算,也是押天數,具體押多少天我也記不清了。當庭供述錢某幫朱某向自己要過錢。

2、被告人錢某供述:2008年1月份左右,王xx給我打電話說他侄女收糧食賣到了玉米深加工和吉安生化之后,能不能馬上支出錢某,問我能不能幫忙。我當時給于某打電話問他能不能把錢某出來,于某說能,我就找到于某,并和王xx侄女約好在吉安生化門前見面。我和于某開車到吉安生化門前找到王xx侄女,我把她介紹給于某,于某把她的賣糧票子接過去了,過程就是這樣的。王xx侄女交票子時沒經我手,具體多少賣糧款我也不知道,于某沒有把錢某給王xx侄女,還欠她4萬多元,具體數不知道。于某和王xx侄女當時都說啥我記不清了,但是她把票子交給于某之后的一段時間里,她經常給我打電話,說于某沒有把賣糧款給她,讓我?guī)退蛴谀骋X。我就經常給于某打電話找他要錢。2008年3月份,具體日期記不清了,于某讓我開車拉著王xx侄女到首字井糧庫先取5萬元。剩下的錢某后再給。我就開車拉著王xx侄女到糧庫。于某妻子給王xx侄女拿了5萬元賣糧款。我聽王xx侄女說于某還欠她4萬元錢某給呢。我一次都沒同于某支過賣糧款,我不知道賣糧款是否支出來,我沒有得到好處,于某是否得到好處我不知道。

3、被害人朱某陳述:2008年春節(jié)前,我在扶余縣五家站收購玉米,然后往玉米深加工和吉安生化賣。因為這兩個地方賣糧不是當時給錢,一般要壓一個多月。我為了快點把錢某出來,我就給在市衛(wèi)生局工作的我姑父王xx打電話,問他這兩個地方有沒有熟人。他說他有一個朋友叫錢某,是開糧庫的,在玉米深加工和吉安生化挺好使的,通過我姑父王曉東我就認識了錢某.我們在一起吃飯時錢某領著一個人去的。介紹時知道那個人叫于x。當時我與錢某說能早點支出錢某,我給你點好處費。但錢某說和王xx關系非常好,不要好處費。2008年1月末,具體日期記不清了,我把前幾天賣給吉安生化的一共9張票據一起都給錢某了,當時錢某和于x在一起,他就把票子都給于x了。給票子那天,于x說當天晚上就能支出錢某,但那天沒支出來,于x說第二天能支出來,但第二天他也沒支出來錢,也沒給我錢。之后幾天我就一直給錢某打電話要錢,過了四五天,錢某讓我找于x去取錢,于x給了我十萬元,又過了十多天,于x又給了我5萬元錢,剩下的x元錢某現在也沒給我呢。我給錢某票子時于x在場了,而且錢某接過票子后直接給于x了,然后于x說當天晚上就能支出錢某的。我賣糧是2008年1月中下旬,2008年春節(jié)前,于x就應該把錢某支出來,春節(jié)前他給我15萬元,余下的他說春節(jié)后給我。春節(jié)后我多次找他要錢,于x說玉米深加工欠他錢,等把錢某出來就給我,他就一直在推我。于x沒說玉米深欠他多少錢,但我問過錢某,錢某也說玉米深欠于x錢,有幾十萬元,但是具體數不知道,他也沒說。怎么欠的我也不知道。

4、證人王xx證實:2008年1月份,我聽王x說錢某收糧呢,之后不幾天,我侄女朱某給我打電話,問我玉米深加工和吉安生化有沒有認識人,她賣糧支款慢,讓我?guī)兔φ胰?。我當時想起來錢某,我就給他打了個電話,錢某說行.然后朱某和錢某聯系了。大約過了10天左右,朱某說錢某去把賣糧款支出來一部分,請他們吃飯。后來我聽朱某說錢某他倆欠她4萬元錢某給。我就給錢某打過兩次電話。錢某說賣糧票子都交給于x了,于x還沒把錢某出來,讓我們等著,一直到現在他們欠朱某的錢某沒有給。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于某辯稱只欠朱某2萬多元錢,以前付給朱某1.5萬元,并且當時約定某自己1萬元好處費,所以只欠朱某2萬多元錢。但對此辯解被告人于某提供不出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而被害人朱某陳述于某尚有x元未給付自己,并有錢某、王xx的證實予以佐證,認定某某欠朱某x元的事實。

被告人于某的辯護人,被告人錢某及其辯護人無異議。

對于某起詐騙事實,被告人于某當庭供述自己不認識玉米深加工和吉安生化的人,自己沒有能力提前支取糧款。但是在金某為2萬元以下的票子玉米深加工有時給提前支取。

被告人于某單獨或伙同錢某在沒有能力從玉米深加工及吉安生化提前支取糧款的情況下,編造能提前支取糧款的事實,騙取四人信任,取得售糧發(fā)票并將發(fā)票降價兌付現金某,以種種借口拒不給付,二人行為為已構成詐騙罪,其中于某單獨詐騙x.10元,與錢某合伙詐騙x.85元,總計數額為x.01元,屬數額特別巨大;錢某伙同于某合伙詐騙x.85元,屬數額巨大。

六、于某將售糧發(fā)票兌給史xx、喬xx取得現金某事實。

被告人于某在首字井糧庫收取農民糧食后,將糧食出售到玉米深、吉安生化或江南糧庫后,一小部分在售糧單位支取糧款,大部分均在兌票人手中兌付現金。在扶余縣收購的玉米出售到玉米深加工后,均在兌票人手中兌付現金。

1、被告人于某供述:在紅星牧場收的糧食大部分賣到玉米深加工了,還有一小部分賣到江南糧庫和吉安生化.具體賣多少我也記不清了,賣糧款一小部分支出來了,大部分讓我兌票給史xx和喬xx了,現在沒地方欠我賣糧款.在扶余縣收糧大約有1000多噸,價值100多萬元,具體數目不清,都賣到玉米深加工了,這些錢某讓我兌票子了,錢某部分都給郭鳳x和郭鳳x了。

2、錢某供述:于某在玉米深門前兌糧票我不知道,沒把兌票款給過我。

3、證人史xx證實:2008年1月中旬左右我和于x開始兌票,一共兌有100萬元左右。我兌票子錢某給于x了,我當時就給他錢,不然他不可能給我糧票子,我手里還有從于x處兌來的21張票子,住址都是扶余縣的,糧票子老百姓掛失了,錢某不出來。他還把票子兌給誰我不知道了。我兌票是把手中現金某過兌票,把現金某給于x,但我根據票子上的金某和天數每一萬元每天扣六、七、八元不等,即月利為180元、210元、240元。根據市場行情把我應該得的好處費扣除之后把兌票款付給于x。我到票子可以支取時再把錢某出來,21張票子價款x.18元。

4、證人喬xx證實:于x一共從我手里兌走賣糧票子款80萬元左右,有的賣糧票子到期我把錢某出來了,票子也就扔了。現在有11張票子被農民掛失,金某為x.16元沒支出來,兌票子都是于x自己去兌的,是否有合伙人我不知道。

5、于某與喬xx兌票清單一份。

經法庭質證,被告人于某及辯護人均無異議,被告人錢某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對上述證據的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七、部分贓款支出

(一)、用賣糧款購買兩臺車。

2008年1月份,在糧庫收糧期間,被告人于某用賣糧款購買了一臺廣州本田轎車,后將此車給錢某并以錢某名字落的車籍,支付車款及落籍款共計x元。后支付22萬元購買一臺韓國雅尊轎車,支付保險費2萬元左右,共支付賣糧款24萬元。兩臺車已被公某機關扣押。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于某供述,2008年1月末,自己支付x元購買一臺廣州本田轎車,后將車給錢某,并以錢某的名字落籍。后自己購買一臺韓國雅尊轎車,支付車款及保險款共計24萬元。該車尚未落籍,將車給錢某的原因是因為錢某是副主任并且有投資,兩臺車都是用賣糧款購買的。

2、被告人錢某否認車是于某或糧庫給自己的,是于某欠自己錢,抵債給自己的。

3、兩臺車的相關手續(xù)及證明。

4、扣押物品清單。

5、于某欠錢某5萬元欠據一枚。

(二)、于某用賣糧款支付房租費x.00元。

2008年1月末,被告人于某在前郭鎮(zhèn)內豪杰花園租用葉xx居民樓支付3年期房租款人民幣x元,此款已被公某機關收繳。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被告人于某供述自己用欠農民的賣糧款支付房租費人民幣x元.

2、證人葉xx的證實、租房協(xié)議、扣押清單。

(三)、于某借出賣糧款4.4萬元的事實

2008年1月中旬,于某借給紅星牧場農民葛xx人民幣3萬元,案發(fā)后已歸還給于某妻子金某。2008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于某在糧庫借給李xx人民幣1.4萬元。案發(fā)后李xx還給金某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于某的陳述及公某機關的扣押清單,證人葛xx、于xx、金某、李xx的證實。

被告人于某及其辯護人、錢某及其辯護人對以上事實均無意見,對以上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對支出上述三項錢某合計人民幣x元的事實予以認定。

八、于某欲辦理貸款未貸出款的事實

2008年3月20日,被告人于某欲辦理貸款,找到烏蘭塔拉鄉(xiāng)信用社信貸員呂xx,并將11張身份證復印件交給呂xx辦理貸款,因于某申請貸款不符合條件,因此未辦理出貸款。

1、被告人于某供述:農民到糧庫要錢某接待過,但是接待的時候比較少,主要是錢xx接待,接待時我告訴農民貸款沒下來,下來就給錢。我在烏龍鄉(xiāng)信用社用身份證貸的款,每個身份證貸3-5萬元錢,一共貸60萬元錢。身份證都交到烏龍信用社信貸員呂xx手了,但是始終沒有貸出來,他答應下周一(4月7日)到信用社取款。

2、證人呂xx證實:于某于2007年4月20日找我給他貸了10萬元,當時以金某和他小舅子金某的身份證貸的款,每個身份證5萬元,是以擔保的形式貸的款。現貸款利息x元已還清,本金10萬元還沒還呢。

2008年3月份于某找過我兩次,2008年4月份找過我一次,要貸款,我告訴他貸不了款了。因為信用社貸款已經超過規(guī)模了,另外10萬元貸款沒還,不能給你貸款,如果你將貸款還上,以后如果有指標的話,可以考慮。于某給我留下11張身份證,我沒答應他能貸出款,也沒告訴他4月7日來簽字取貸款。他說他貸款要還農民的賣糧款。他在玉米深的賣糧款還沒支出來呢,支出來就把貸款還上。

3、在呂xx手提取11張身份證復印件。

九、于某償還農民賣糧款的事實

2008年3月份,向糧庫售糧食農民到糧庫要求給付欠款,于某與錢某用兩臺車作抵押向同利典當行趙x處借款15萬元,期限為20天,并給付好處費2.5萬元。于某將借款15萬元送到糧庫,由錢xx發(fā)放給農民。后雅尊車被趙x取走,折抵借款本金某利息。本田車由于某弟弟于xx及于某的父親于xx取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于某供述:2008年3月18日左右,我和錢某開著這兩臺車到趙x開的典當行,用這兩臺車手續(xù)作抵押,車我們還開著,從趙x處借款15萬元,用20天,給趙x好處費2.5萬元。并且我們簽了協(xié)議,我岳父金某作的擔保人簽的字。

2、被告人錢某供述:2008年3月18日,于某給我打電話說農民著忙要錢,要用車抵押。我就和于某開車到同利典當行用這兩臺車抵押貸款15萬元。這些事都是于某與典當行的人交涉的。我沒簽字。15萬元借出后我和于某把錢某到糧庫交給錢xx,錢xx把錢某給農民了。

3、證人趙x證實,2008年3月18日中午于某和錢某到我單位要求用兩臺車抵押借款15萬元,好處費2.5萬,借款還農民賣糧款。雙方簽定某議后于某、錢某將車手續(xù)留在趙x處,將借款15萬元拿走。后到2008年4月7日借款日期屆滿后,趙x將雅尊車開走,折抵借款本金某利息。趙x將本田手續(xù)交給于某父親。

經庭審質證,二被告人及二人辯護人對上述事實無意見,對以上述證據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十、錢某用本田車作抵押借款償還農民糧款的事實

2008年4月初,扶余縣X村農民到玉米深加工將賣糧款掛失。2008年4月3日郭鳳x給于某打電話問于某怎么回事。后于某同錢xx來到郭鳳x處,向同郭鳳x在一起的李xx借款5萬元,并用錢某的本田轎車作抵押。由郭鳳x書寫欠據一枚,錢某在借款人處簽署錢某名字。

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被告人于某供述不知道這些事。

2、被告人錢某供述稱2008年4月7、8日,李xx將我叫到江北說于某欠苗x的5萬元賣糧款他給了,他讓我把車先放在他那,等于某出來以后再說。然后李xx就寫了個欠據,具體內容我沒看就簽字了。當時郭鳳x擔的保。

3、證人李xx證實2008年4月3日錢某和于某向自己借5萬元錢某農民欠款。于x和錢某同意用錢某的本田車作抵押。由錢某簽的字,郭鳳x擔保。4月8日未還給我,車在我處保管。

4、證人郭鳳x證實于某和錢某用本田車作抵押從李xx處借款5萬元用于某農民賣糧款。借款人是錢某簽的字。

十一、關于某告人于某收糧是否虧損的問題

1、吉安生化原糧收儲部部長李xx證實,自2007年11月末到2008年末玉米收購價格為0.617元到0.58元,平均價格為每斤0.59元。單位付款不是現金某算,一般在10天或20天左右后給錢。

2、華潤賽力事達公某證實2007年11月份以來收糧價格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沒有固定某,大約在1400-1500元1噸之間波動。

3、松原國家糧食儲備庫證實該單位在2007年-2008年度收購糧價格最高價為一等干糧每市斤0.74元,最低價格為二等干糧每市斤0.70元。

4、將糧食出售到首字井糧庫農民證實售糧價格為平均每市斤0.60元左右。

5、郭鳳x,郭鳳x證實在扶余縣收糧價格2008年年前是每市斤0.57元,2008年春節(jié)后是0.55元。裝運費和老百姓沒關系。

6、證人錢xx證實在糧庫收糧共計4292.7噸,價款(略).70元。并有其記錄的賬本一份。

7、證人郭鳳x證實在扶余縣其共收糧1948.9噸,價值人民幣(略).80元。并提供其記錄的帳本一份。

十二、公某機關扣押物品、錢某

案發(fā)后,公某機關將兩臺車扣押,從于某處收繳贓款9390元,從李xx處收繳欠款1.2萬元,從金某處收繳葛xx欠款x元,從葉xx處收繳房租費x元。

扣押錢xx從于某處得款人民幣7000元,扣押錢某人民幣5690元,

扣押糧庫設備輸送機3臺,絞龍1臺,流篩1臺,萬象扒骨機1個。

上述事實有公某機關的扣押筆錄為證。

十三、于某拖欠錢xx糧款10萬元的事實.

糧庫成立后,錢xx到乾安縣收糧,由于某負責看糧質、定某、支付運費,錢xx負責押車,用自己的錢某付農民售糧款。由于某按收糧數量給付錢xx好處費,錢xx將糧運到于某糧庫。后于某償還錢xx大部分欠款,尚余10萬元欠款未歸還。

1、于某供述承認拖欠錢xx10萬元的事實。稱她賣的糧都是乾安縣我老家的親屬,朋友的糧食。我負責給價格,車費等一切費用。錢xx就是手里有一部分現金,她負責去給農民付款,每斤給她1.5-2.0分的好處。那時我用她收糧主要是我沒現金,用她的錢某轉一下。

2、錢某供述:錢xx收糧給于x糧庫,現欠10萬元。

3、錢xx陳述:我是幫助于某收糧的,也就是給他打工,于某自己在乾安縣他老家收糧,都是他親屬或朋友,他負責看糧,給農民價格,負責找車給運費,我負責押車收糧,并用我自己的錢某付給農民,于某按每斤給我3分錢某好處。我一共幫助于某收糧收了503.70噸玉米,其中我墊付給農民賣糧款x元,車費裝卸費x元,其余收的糧食都是于某給的現金。于某還我大部分,現還欠我10萬元錢某有給我。

經庭審質證,被告人于某、錢某無意見。于某辯護人認為錢xx與于某是合作關系,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合作關系。錢某辯護人認為錢xx與于某的關系與錢某無關。

綜上證據,可認定某某與錢xx形成借貸關系,系于某向錢xx借款,屬于某事借貸關系,不應計入犯罪數額。

根據上述證據,綜合分析認定某下:

被告人于某、錢某共同構成合同詐騙犯罪

1、二被告人在首字井設立糧庫,即以松原市昊成糧油貿易有限公某的名義收購玉米。該公某事實上并未經工商部門批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同時二人私自刻印了公某公某。并借用松原市鑫櫟農副產品收購公某的檢質結算單。二被告人采取上述行為,意在制造農民是在同合法單位進行交易的假象,而騙取農民的信任。而農民基于某單位的信任度大大超過對個人的信任度的心理,將糧賣到該公某。該公某在法律意義屬虛構單位,屬虛構主體與他人簽訂合同。

2、二被告人于2008年1月份收購糧后,即隨收隨賣,二人將部分賣糧款用于某買兩臺轎車,租用一居民樓,支付價款人民幣x元。二被告人將收取的農民賣糧款用于某經營性支出,即個人消費,其在該部分范圍內,有能力歸還欠款而不歸還欠款,表明二人主觀無履行合同的誠意。

3、二被告人以后續(xù)騙得的財物償還前手騙得的財物,使被害人遭受損失,應認定某屬詐騙行為。

4、二被告人在取得糧款后,對催款農民編造賣糧款未結算回來,正在辦理貸款未辦理下來等理由,推托搪塞農民,在農民進一步催要的情況下,以無錢某付為理由,拒不給付糧款,表明二人無給付糧款的故意。

5、根據上述公某機關提供的證據應認定某人屬合伙關系,根據于某的供述,二人對公某的業(yè)務共同決定、共同經營。雖錢某否認合伙關系,但是錢某的弟弟錢xx證實二人是合伙關系,并有其他多人的證實,因此認定某人是合伙關系。事實上錢某一直在參與公某的經營管理,對公某拖欠糧款經營的事實是明知的,并且其已取得一臺轎車,已分得贓款。在農民催要欠款的情況下,其二次用該車抵押借款,充分說明其即是該公某的所有者,即合伙者之一,又是對公某欠款承擔責任者之一。其明知車是用賣糧款購買,明知欠款事實,主動用車抵押借款償還欠款,更充分說明其與于某對公某的相關事務均系共同所為。因此,對于某欠、占用農民糧款二人應共同承擔責任,因此二人構成合同詐騙的共犯。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錢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農民簽訂購銷合同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農民售糧款(略).12元,數額特別巨大,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人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于某虛構能提前支取賣糧款的事實,單獨或伙同他人騙取他人售糧款x.01元,數額特別巨大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錢某伙同他人騙取x.85元,數額巨大,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于某關于某詐騙的犯罪事實,供述極不穩(wěn)定,相互矛盾,其未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其拒不返還贓款,給多名被害人造成嚴重損失,無悔罪表示,表明其主觀惡性較深,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錢某拒不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拒不返贓,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其在共同合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可從輕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某民幣5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某民幣10萬元。兩罪并罰,決定某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某民幣60萬元。

(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4日起至2027年4月3日止。罰金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被告人錢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某民幣4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某民幣5萬元。兩罪并罰,決定某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某民幣45萬元。

(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罰金某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田書宏

代理審判員胡方權

代理審判員李忠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顧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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