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惠娟(特別代理),莆田市涵江區(qū)商城法律服務所(略)。
被告吳某某,男,1974年出生。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廂區(qū)鳳辦南門西路X號第六層。
負責人林某甲。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特別代理),男,1987年出生。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吳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娟,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08年2月16日1時許,駕駛員吳某貴駕駛被告吳某某所有的閩x號小轎車,途經涵江保尾路X號路段時,與原告陳某某駕駛的閩x號二輪摩托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后果。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療發(fā)生的費用及造成的經濟損失,經依法判決并執(zhí)行完畢。2010年4月20日,原告在涵江醫(yī)院進行二次手術,于2010年5月10日出院,住院20天。出院時醫(yī)院建議:門診隨訪,必要時行左大腿螺釘取出術,手術費約5000元。本起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如下:醫(yī)療費8609.9元、二次手術費5000元、誤工費1408.2元、護理費990元、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合計人民幣x元。原告的經濟損失被告拒絕賠償,故請求依法判準上述所訴。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中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被告保險公司才能予以理賠。原告在第一次賠償中被告保險公司已支付了傷殘賠償金,原告在該次賠償中主張誤工費,不應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票據(jù),應不予認定,原告主張的二次手術費,因尚未發(fā)生,應待實際發(fā)生后再行處理。本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主、次責任,原告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應論責分擔。
被告吳某某未作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了以下證據(jù):1、居民身份證一份,以此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2、(2009)莆民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一份,以此證明原告于2008年2月16日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先發(fā)生的損害賠償費用經依法判決并已執(zhí)行完畢。3、門診病歷、出院小結、醫(yī)院證明各一份,以此證明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在涵江醫(yī)院施行二次手術治療,于2010年5月10日出院,住院20天。出院時醫(yī)院建議:門診隨訪,必要時行左大腿一個螺釘取出術,手術費約5000元。4、門診收費發(fā)票、住院收費發(fā)票及費用清單各一份,以此證明原告花去醫(yī)療費8609.90元的事實。經庭審質證,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均無異議。被告保險公司、被告吳某某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jù)。
經本院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jù)上述采信的證據(jù),并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16日1時許,被告吳某某所有的閩x號轎車,由雇傭的駕駛員吳某貴駕駛,途經涵江保尾路X號路段時,與原告陳某某駕駛的閩x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后果。本起交通事故經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涵江大隊認定,肇事車輛駕駛員吳某貴負本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陳某某負本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第一次住院治療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及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本院(2009)涵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后,被告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9)莆民終字第X號民事判決書作判決并已執(zhí)行完畢。2010年4月20日,原告陳某某在涵江醫(yī)院施行二次手術(行左右股骨、左脛骨骨折鋼板內固定取出術),于2010年5月10日出院,住院20天。出院時醫(yī)院建議:門診隨訪,必要時行左大腿螺釘取出術,手術費約5000元。本起事故給原告后續(xù)治療造成經濟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8609.90元、2、二次手術費5000元、3、護理費49.50元/天(按第一次判決確定)×20天=990元、4、交通費300元(酌定)、5、住院伙食補助費15元/天×20天=300元,合計人民幣x.90元。還查明,被告吳某某系肇事車輛閩x號轎車所有人及被保險人,吳某貴系被告吳某某雇傭的駕駛員。肇事車輛閩x號轎車已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強制保險限額為人民幣12.2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還投保不計免賠率。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因原告的經濟損失向被告索賠未果,致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吳某某所有的閩x號轎車,由雇傭的駕駛員吳某貴駕駛,途經涵江保尾路X號路段時,與原告陳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車輛駕駛員吳某貴負本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陳某某負本事故次要責任。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本院確認駕駛員吳某貴負70%的民事責任,原告陳某某負本事故30%的民事責任。因被告吳某某系閩x號轎車的所有人、被保險人及肇事車輛駕駛員的雇主,雇員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即被告吳某某應承擔民事責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法條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應在其承擔的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承擔直接賠付的義務。被告保險公司作為閩x號轎車的強制保險人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鑒于原告在第一次賠償中對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已全部理賠清楚,因此,原告本次賠償應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已投保不計免賠率),應由被告吳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按負事故主要責任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承擔,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范圍為:x.90元×70%=x.93元。負本事故次要責任的其他賠償由原告自行負擔。原告在第一次賠償中已得到傷殘賠償金,再次主張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按第一次判決的標準予以認定,交通費酌情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的再次手術費,雖尚未發(fā)生,但有醫(yī)院出具的證明佐證,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累,本案一并予以審理。被告吳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本案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據(jù)此,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給原告陳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計人民幣一萬零六百三十九元九角三分。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2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1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何光榮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周陽
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及申請執(zhí)行提示:
一、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申請執(zhí)行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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