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中天汽車出租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
上訴人徐州中天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天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銅山縣人民法院(2008)銅民一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大峰、楊某,被上訴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陳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01年5月10日5時20分許,楊某某駕駛蘇XX號兩輪摩托車沿淮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中山堂崗東側時,與陳某駕駛的由南向北行駛的登記在中天公司名下的蘇X號夏利牌出租車相撞,致車輛損壞,楊某某受傷。當日,楊某某被送往徐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02年1月15日出院,住院249天,2001年5月22日行右>歉上露吻鋅次?、嘎氬脑徧定术;珍Z銜、右>槍欽邸、右肩鎖關節(jié)脫位。3、右肩胛骨骨折。4、左視網膜震蕩。楊某某支付醫(yī)療費x.77元。住院期間,楊某某于2001年5月22日在徐州奧派克醫(yī)療器械經銷處購買“有限接觸鋼板(鈦)”一套,價值5320元。同年12月24日,楊某某在徐州國豪集團有限公司敬修堂藥店分公司購買藥品142元。據(jù)2002年1月15日徐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病情證明書載,楊某某住院期間需二人護理、加強營養(yǎng);2001年6月8日,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第x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楊某某與陳某各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2004年2月25日,楊某某入住徐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同年3月17日出院,住院21天,診斷為右>槍欽凼鹺笥?、右伎O亟諭鹽弧⒆笱凼油ふ鸕矗詡湫杏悄詮潭ㄈ〕鍪酰嬤Ц兌攪品延458.19元,據(jù)該院2004年3月17日病情證明書載,楊某某住院期間需加強營養(yǎng);2007年1月19日,楊某某因右關節(jié)反復疼痛、活動受限再次入住徐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至同年4月25日出院,住院95天,診斷為右肩鎖關節(jié)陳某性脫位,期間行切開復位內固定+喙鎖韌帶重建術,楊某某支付醫(yī)療費用x.91元。據(jù)該院2007年4月25日病情證明書載,楊某某住院期間需加強營養(yǎng)、二人護理;在住院期間之外,楊某某另外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分別是2003年3月15日支付西藥費84.6元、治療費5元、3月16日支付檢查費40元及西藥費91元、醫(yī)療費5元、4月14日支付西藥費57.5元、治療費4元、2005年12月5日支付數(shù)字化攝影費60元、2006年6月26日支付螺旋CT超層費用200元、平掃-螺旋CT費用160元。以上楊某某共計支付各項醫(yī)療費用x.97元;2007年7月28日,經徐州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評定,楊某某的傷殘程度構成九級傷殘,楊某某為此支出鑒定費用500元;2007年10月7日,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第x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認為雙方當事人因經濟賠償未能達成協(xié)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于2007年10月7日調解終結;事發(fā)后,楊某某通過交警部門領取了被告陳某支付的事故押款1萬元。
楊某某傷后,其所在的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自2001年6月份起,發(fā)給楊某某原工資的50%即1100元。
庭審中,因各方當事人對楊某某的傷殘等級、合理的治療時間、費用、護理天數(shù)、視物不清與事故的因果關系等存在異議,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原審法院委托徐州市醫(yī)學院司法鑒定所進行司法鑒定。2008年11月25日,該所以該案件因時限較長,無法明確損傷與疾病的因果關系,傷殘等級無法評定,予以退鑒。
原審法院認為:第一,關于本案訴訟時效問題。民法通則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shù)?,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楊某某于2001年5月10日因交通事故受傷,公安機關處理后于2007年10月7日向當事人下發(f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從該終結書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對于本事故的處理直至2007年10月7日方才終結,本案的訴訟時效應自2007年10月7日起算,原告于2008年5月8日起訴至徐州市云龍區(qū)人民法院,原告的起訴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一年的訴訟時效,對于兩被告提出的本案超出訴訟時效的觀點,原審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兩被告間的法律關系及本案的承擔責任主體。對此,中天公司認為該車系出資人購買后掛靠其經營,陳某系以承租的方式從實際車主處取得該車的駕駛經營資格;陳某陳某其系給案外人趙懷彪開車,但不清楚趙懷彪與中天公司之間的關系。原審法院認為,車輛所有人將車輛掛靠在他人名下,掛靠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由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中天公司承認蘇X號捷達轎車系掛靠其公司名下,各方當事人又均不能明確實際車輛所有人即掛靠人,事故雖不是掛靠人駕車發(fā)生,但并不能免除被掛靠人即中天公司針對事故的連帶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出租、出借、發(fā)包給他人使用期間,承租人、使用人、承包人使用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承租人、使用人、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蘇X號捷達轎車所有人無論是將該車輛出租、出借還是發(fā)包給陳某,陳某使用該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均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上述分析,兩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天公司提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責任劃分有誤,認為原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沒有讓陳某駕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在對本起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時已經對原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認定了同等責任,且陳某在本起事故中也有觀察不夠、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駕駛經車檢部門認定不合格的車輛等行為,交警部門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認定雙方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并無不妥,對中天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張本不予采信,陳某應負本事故的同等責任。
第三,原告各項損失的數(shù)額構成。根據(jù)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jù),原告的各項醫(yī)療費共計為x.97元,兩被告認為原告因本次事故多次住院,原告第一次入院治療時并無視物不清的陳某,而住院期間治療了該項疾病且出院診斷有左視網膜震蕩等記載、原告后兩次住院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原審法院認為,首先,兩被告未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證實其主張。其次,入院診斷是醫(yī)生通過患者等人的口述并通過體檢作出的初步檢查結論,不排除有些傷情顯現(xiàn)較慢或檢查遺漏等因素,通過逐步的治療,出院診斷中醫(yī)院得出原告右>歉上露喂欽鄣壬飼椴⒉晃シ匆攪瞥9婕俺H說惱@斫?。通箣芪住院的病祿跄翇{杉嫻諞淮巫≡浩詡湫杏歉上露吻鋅次?、嘎氬脑徧定术w|呵榭鑫米詼巫≡航悄詮潭ㄈ〕觶⒉晃シ匆攪瞥9媯嫻拇肆醬沃瘟憑哂瀉俠硇浴007年1月19日,原告因右關節(jié)反復疼痛、活動受限第三次入住徐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肩鎖關節(jié)陳某性脫位,期間行切開復位內固定+喙鎖韌帶重建術,通過該次住院治療的“右肩鎖關節(jié)陳某性脫位”傷情看,原告第一次住院時已經檢查出“右肩鎖關節(jié)脫位”的病情,經過數(shù)年后出現(xiàn)鎖關節(jié)陳某性脫位的病情并未超出本次交通事故致傷的范圍,該傷系因本事故造成,原告此次住院治療的行為與本案亦具有關聯(lián)性。對兩被告提出的異議,法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第一次入住徐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期間,于2001年5月22日支付的鋼板費用5320元及2001年12月24日院外購買藥物費用142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第一次住院期間的病案資料可以看出,原告于2001年5月22日行“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其于同日購買鋼板用于手術并不違反醫(yī)療常規(guī),對此費用法院予以認可。對于購買藥物支出142元,原告并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系與本案相關聯(lián)的支出,故法院不予認定;對于原告在住院期間之外支付的部分治療、檢查費用,根據(jù)徐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2002年1月15日出院記錄出院醫(yī)囑2記載,要求原告“門診隨診”、2004年3月17日出院記錄出院醫(yī)囑2記載,要求原告“定期門診隨診”,且對于上述治療行為,原告分別提供了與票據(jù)時間相對應的病歷予以佐證,因此,對于原告在出院后進行相關檢查及門診治療產生的醫(yī)療費用,予以確認。綜上,原審法院確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付的醫(yī)療費用共計為x.97元;原告要求發(fā)生事故之日至傷殘評定之日的誤工費x元,對于原告要求的誤工期間,因原告提供的傷殘評定結論法院未予確認,對其按照從事發(fā)之日計算至評殘之日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結合原告的傷情及原告第一次住院進行切開復位內固定術、第二次住院進行內固定取出術、2007年4月25日出院記錄出院醫(yī)囑3記載“建議休息貳個月”等情形,原告第一次住院期間及出院后至第二次住院期間,因體內植有鋼板,此期間共計1041天,原告無法勞動,造成原告誤工損失。據(jù)原告提供的2004年3月17日出院記錄記載,原告此次出院情況為“治愈”,故第二次出院后至第三次住院前不應再計算誤工損失。根據(jù)原告提供的2007年4月25日出院記錄等證據(jù)可以看出,原告第三次住院95天及出院后60天內仍需休息,故原告總誤工期應為1196天。每天的誤工標準按照原告所在單位徐州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每月扣發(fā)原告工資數(shù)額1100元計算為36.67元,原告的誤工費用應為x.32元;原告要求三次住院期間的護理費x.5元,根據(jù)原告提供的病情證明書,原告第一次住院249天期間需要兩人護理、第三次住院95天期間需要兩人護理,對于其第二次住院期間21天,原審法院根據(jù)原告的傷情支持其需要一人護理,每天的護理費用標準參照本地護工標準計算為每人30元,故原告的護理費應為x元;原告要求交通費2172元,原審法院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就醫(yī)就診次數(shù)、護理人員因護理原告所需要支出的交通費等因素,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要求傷殘賠償金x元、鑒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殘疾評定書未經法院確認,且原告目前的傷情據(jù)法院委托鑒定機關進行評定,無法作出鑒定結論,故目前原告無法證明因本次交通事故給自己造成了傷殘等嚴重后果,對于原告提起的傷殘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取得相關鑒定結論后另行主張權利;原告要求戒指損失3800元、手表損失500元、衣物損失300元,因未提供有效證據(jù),對于該三項請求不予確認;原告要求住院伙食補助費5535元、住院期間的營養(yǎng)費4059元、車輛損失4620元、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認可。綜上,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應為醫(yī)療費x.97元、誤工費x.32元、護理費x元、交通費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35元、營養(yǎng)費4059元、車輛損失4620元,合計x.29元。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楊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損失,承擔事故同等責任的陳某應賠償原告以上各項損失x.29元的50%即x.65元,扣除已付1萬元,仍應承擔余款x.65元,中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原審法院判決:被告徐州中天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楊某某各項損失x.65元。
上訴人中天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稱:1、被上訴人楊某某提起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2、本案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是龔單明,實際駕駛人陳某明確是從趙懷彪處包的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掛靠人只對掛靠人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而不是對該車輛的事故承擔連帶責任。既然掛靠人龔單明不承擔責任,中天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責任;3、楊某某訴請的部分損失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包括其眼部治療及使用與事故無關的常用藥品產生的費用;4、楊某某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證據(jù)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楊某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陳某未答辯。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
一、關于在本案中中天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中天公司認可肇事車輛系掛靠其公司經營,且肇事車輛登記在中天公司名下,因此,中天公司作為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對掛靠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在由于中天公司不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具體的掛靠人而導致掛靠人難以確定的情況下,也不影響中天公司作為被掛靠人責任的承擔。中天公司在承擔責任后,就其承擔的責任部分,可與掛靠人之間依據(jù)掛靠經營協(xié)議,就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另行解決。
二、關于是否存在楊某某訴請的部分損失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問題,中天公司提出楊某某治療眼部的費用及使用“達克寧霜、枇杷膏”等常用藥物與交通事故無關。本院認為,雖然楊某某的病歷資料中存在“視物不清”等記錄,但中天公司無證據(jù)證實楊某某就眼部進行了治療及產生了費用。即便楊某某存在治療眼部的費用,中天公司也無證據(jù)證實楊某某的眼部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至于楊某某使用的“達克寧霜、枇杷膏”等常用藥物,不排除楊某某是用于在治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中所引發(fā)的其它病情。故對中天公司的該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楊某某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本院認為,一審判決根據(jù)楊某某的傷情、手術情況、醫(yī)院的病案材料、病情證明書及單位證明等證據(jù)確定楊某某的誤工費x.32元及護理費x元,并無不當。中天公司提出楊某某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無證據(jù)證實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四、關于上訴人楊某某提起的訴訟請求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院認為,楊某某于2001年5月10日因交通事故受傷,公安機關依法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并于2007年10月7日向當事人下發(fā)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因此,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07年10月7日起算,至楊某某起訴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對上訴人的該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中天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0元,由上訴人徐州中天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黃某
審判員周向前
代理審判員王峰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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