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
法定代表人張某甲。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陜西恒典(略)事務所(略)。
被告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乙。
被告張某丙。
被告蔡某某。
被告張某乙。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與被告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張某丙、張某乙、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童某某、蔡某,被告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丙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蔡某某、張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以下簡稱工商銀行)訴稱:2009年7月20日,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雷鵬公司)因流動資金不足向工商銀行申請貸款,雙方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1500萬元,期限5個月。為擔保債務,雙方又于同日簽訂《抵押合同》,對雷鵬公司現(xiàn)有財產設定了抵押。雷鵬公司股東張某丙、蔡某某、張某乙也以股東決議和承諾書的形式自愿對上述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09年11月27日,雷鵬公司因無力還款申請展期,雙方又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展期協(xié)議書》,約定還款期限延長2個月,截止2010年1月25日止?,F(xiàn)還款期限已到,但雷鵬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雷鵬公司拒絕清償貸款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嚴重侵害了工商銀行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判令1、雷鵬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2、張某丙、蔡某某、張某乙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由四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工商銀行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雷鵬公司與工商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所附的《固定資產抵押清單》、《流動資金貸款展期協(xié)議書》,用以證實工商銀行與雷鵬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2)雷鵬公司全體股東簽名的《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承諾函》、被告張某丙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用以證實雷鵬公司及張某丙、蔡某某、張某乙同意將雷鵬公司的固定資產抵押給工商銀行貸款,各股東一致同意以其個人財產對雷鵬公司以上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雷鵬公司與香港九華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及《信用證通知書》,用以證實雷鵬公司與香港九華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
經質證,被告雷鵬公司、張某丙對以上證據(jù)(1)、(2)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所要證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jù)(3)因與本案爭議事實沒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雷鵬公司、張某丙辯稱:原告所述屬實。
被告蔡某某、張某乙未到庭應訴,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9年7月14日,雷鵬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并形成決議:1、同意將公司固定資產抵押給工商銀行辦理貸款。2、同意在貸款期限內不進行任何形式抵押、變賣,工商銀行享有優(yōu)先處置權。同日,雷鵬公司及其股東張某乙、張某丙、蔡某某給工商銀行出具承諾函,承諾:在雷鵬公司未償還完工商銀行貸款之前,對抵押給工商銀行的所有資產及股東張某丙的個人房產不以任何形式進行變賣、抵押,工商銀行享有優(yōu)先處置權。
2009年7月20日,雷鵬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在7月14日決議基礎上,形成補充決議:全體股東同意以個人全部財產為本筆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以任何形式進行變賣、抵押,工商銀行享有優(yōu)先處置權。同日,工商銀行與雷鵬公司簽訂編號為:x-2009(公司)字X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1、借款用途為購置原材料(國際信用證項下的打包貸款);2、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500萬元;3、借款期限為5個月(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止);4、本合同項下借款自實際提款日起依據(jù)實際借款天數(shù)按日計息,按月計息,結息日為每月的20日,結息日為非銀行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工作日,借款到期,利隨本清;5、本合同利率確定為在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檔次基準利率4.86%基礎上上浮20%,合同利率實行一期一調整,以年為一期;6、雷鵬公司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于但不限于信用證項下收匯款和銷售收入。同日,雙方又簽訂抵押合同,合同約定:1、雷鵬公司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匯率損失以及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略)費、評估費等)。2、抵押物詳見《固定資產抵押清單》。3、抵押物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雙方共同確認后由工商銀行保管,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09年11月27日,工商銀行與雷鵬公司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展期協(xié)議,約定:1、本合同為x-2009(公司)字X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1500萬元的延期償還協(xié)議書;2、展期金額為1500萬元,展期期限為自2009年11月27日至2010年1月25日止;3、本協(xié)議項下借款年利率為5.382%,自展期之日起按日計息,按月結息,結息日為每月20日;4、若雷鵬公司未在展期期限內歸還借款本金,工商銀行有權對逾期貸款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十計收利息,并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展期期限屆滿后,因雷鵬公司未清償貸款,工商銀行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雷鵬公司歸還借款本金1500萬元及利息;2、張某乙、蔡某某、張某丙對上述貸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由四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另查明:(1)雷鵬公司已償還工商銀行借款本金x.20元,借款利息清償止2010年1月。
(2)2010年1月14日,工商銀行以雷鵬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已對其債權構成威脅為由,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并提供了擔保。本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10)安民保字第X號、第1-X號民事裁定,凍結雷鵬公司在工商銀行的存款賬戶x;查封雷鵬公司運往廣州市黃某粵華聯(lián)合貨運公司的錳鐵成品180噸;凍結雷鵬公司所屬的廠房、生產硅錳合金爐子、原材料以及產成品;凍結董事長張某丙個人房產及存款、股東張某乙、王曉飛、蔡某某個人存款。此后,案外人上海成富經濟發(fā)展有限公司、海南華盈貿易發(fā)展有限公司、安康市供電局、安康市藝華工貿有限公司先后對我院訴前保全的財產提出異議。2010年1月26日,工商銀行向我院提起訴訟。經我院召開公開聽證會審查,除安康市供電局外,其他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遂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安民初字第5-X號、第5-X號、第5-X號民事裁定,依法解除了對雷鵬公司運往廣州市黃某粵華聯(lián)合貨運公司的硅錳合金180噸、對雷鵬公司廠區(qū)內兩臺x礦熱爐及輔助設施、兩臺x礦熱爐及輔助設施的查封。
(3)本院查封被告張某丙的房產有:位于漢濱區(qū)金州康城小區(qū)AX幢X單元X-X室;位于江北錦繡花園X組團X-X-X-X號房;位于西安市楓葉新都市CX幢X單元X層X號房。
本院認為:工商銀行與被告雷鵬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流動資金貸款展期協(xié)議書》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工商銀行按約向雷鵬公司發(fā)放了1500萬元貸款,該貸款期限屆滿后,雷鵬公司除歸還了1500萬元貸款中的本金x.20元和部分利息外,尚欠貸款本金x.80元和截至2010年1月以后的利息未予歸還。雷鵬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歸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被告張某丙、蔡某某、張某乙作為雷鵬公司的股東,自愿以個人全部財產為以上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在雷鵬公司未能如期償還貸款時,以上被告應以其個人財產對雷鵬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工商銀行對被告雷鵬公司及張某丙、蔡某某、張某乙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雷鵬公司在與工商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之前,已將其固定資產作為抵債物資處分給他人,這些財產的所有權轉移后,雷鵬公司已無權再為其設定抵押。
被告蔡某某、張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x.80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從2010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張某丙、蔡某某、張某乙對被告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x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x元,由被告安康市雷鵬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章生學
審判員王橋花
審判員何波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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