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qū)分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劉美榮與被害人董中強是夫妻關系。2008年8月25日晚10時左右,董中強因瑣事與劉美榮在家中爭吵后撕住劉美榮的頭發(fā)進行毆打,并將劉美榮的牙齒打掉一顆,身體多處受傷,劉美榮反抗時用剪刀將董中強身體多處扎傷。劉美榮在扎傷董中強后,告訴其兒媳陳曉軍起來看看董中強,便步行去其姐劉秀芝家中,讓劉秀芝看看董中強傷情輕重,若傷的重,自己便去投案自首。后董中強經(jīng)睢縣城隍衛(wèi)生院搶救無效死亡。2008年8月26日早上,劉秀芝在得知董中強死亡后報案,并告知警方劉美榮在自己家中,當日劉美榮在劉秀芝家中被抓獲歸案。經(jīng)法醫(yī)學鑒定,劉美榮的傷情為輕微傷;董中強系被剌中右肩胛靜脈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訴機關并以被告人的供述,證人陳曉軍、劉秀芝、牛恩鵬、榮秀廷、董忠友、符海峰、丁華證言;物證:剪刀、拖鞋、劉美榮短袖上衣;書證:劉美榮、董中強戶籍證明 ;鑒定結論:法醫(yī)學鑒定書;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睢縣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予以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劉美榮在法庭審理中辯稱:其沒有傷害董中強的故意,在董中強將其捺倒在地上,撕其頭發(fā)時才順手拿剪子扎他,只是嚇唬嚇唬他讓他松開手,用剪子扎他時感覺也沒有用勁,他松手后,也不再扎他了。被告人劉美榮的辯護人在法庭審理中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美榮犯故意傷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劉美榮的行為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劉美榮具有防衛(wèi)過當、自首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態(tài)度較好,本案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被告人親屬及村民請求從寬處罰被告人。并提交一份劉秀芝的證言,以此證明被告人劉美榮向其說過要投案的事實,并證董中強平時確有打罵劉美榮的事實。
【審判】
睢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美榮在與丈夫董中強廝打過程中,用剪刀將其扎傷致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鑒于被害人董中強在引起此次廝打的原由中有較大過錯,被告人劉美榮具有自首情節(jié),結合本案案情,對被告人劉美榮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美榮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評析】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人劉美榮的行為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劉美榮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劉美榮的行為是防衛(wèi)過當,因其是在被害人對其實施暴力毆打時,用剪刀扎害被告人,其目的是為了阻止被害人繼續(xù)對其傷害。其主觀上具有防衛(wèi)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防衛(wèi)行為,只是超出正當防衛(wèi)的范圍。對于超出正當防衛(wèi)范疇的行為,應定性為過失犯罪,對于本案被告人死亡的結果被告人并不是積極追求,其行為目的只是阻止被害人的暴力行為,主觀上并不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只能是過失,故應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種意見是被告人劉美榮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首先,被告人劉美榮主觀上具備故意傷害的故意。從被告人所用工具、打擊部位、打擊力度、打擊頻率上看,被告人是用剪刀這種足以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銳器多次對被害人進行打擊,且傷口已達到致人受傷的地步。故被告人主觀上存在傷害的故意。其次,被告人不構成正當防衛(wèi),也不存在防衛(wèi)過當。正當防衛(wèi)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防衛(wèi)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防衛(wèi)的行為,且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本案被告人從其選擇的工具、打擊力度、打擊次數(shù)上看其已經(jīng)不具有防衛(wèi)目的,構不成正當防衛(wèi)。再次,從客觀上看,被告人劉美榮實施了傷害被害人的行為。第三,被告人造成了被害人受傷死亡的結果。故被告人劉美榮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即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屬于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傷害后果的發(fā)生,結果卻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構成的特征是:1、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方面,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即只有致人傷害的故意而無致人死亡的故意。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其犯罪構成的特征是:1、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由于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2、主觀方面出于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根據(jù)上述二罪的犯罪構成特征,可以明確區(qū)分出其相同點和不同點。其相同點是,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對死亡的結果均出于過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不同點是,故意傷害致死顯然以具有傷害的故意為前提,而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中則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區(qū)分二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的故意應綜合全案考察主客觀方面的因素,如實施行為時的場合、環(huán)境、打擊的工具、打擊的部位、力量和頻率、雙方的關系及造成的傷害程度等不同情況,分析行為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傷害他人還是只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過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罪。
第一,從主觀方面分析。
首先,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是在長期受到被害人毆打,案發(fā)當天被害人喝過酒回家又對被告人實施毆打的情況下發(fā)生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完全可以選擇其他方式阻止被害人的毆打行為,如暫時離家,用其他不足以致人受傷死亡之工具,或者向親戚、鄰居求助等多種方式,而被告人選擇用足以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來和一個喝醉酒的親人進行對打,其主觀上是存在傷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而不僅僅是逃避、阻止被害人毆打之目的。其次,從其對被害人打擊力度、次數(shù)、部位上看,被告人顯然具有傷害的故意。被害人身體軀干多處有銳器扎傷,且深度不一,有些傷口危及內(nèi)臟,足以致人輕傷、重傷??梢姳桓嫒藙⒚罉s是在長期積壓的憤怒在瞬間的情緒沖動下終于爆發(fā)出來,喪失理智,不計后果地對被害人實施了傷害行為,主觀上存在傷害之故意。再次,從造成的后果上看,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這一結果并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發(fā)生的結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雙方因瑣事經(jīng)常性發(fā)生打架,以前并沒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后果。而這次打架被告人是用剪刀來扎被害人,可見其主觀上就是要傷害被害人。因而造成了被告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第二,從客觀方面分析。被告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并造成了被告人死亡的結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雙方因瑣事經(jīng)常性發(fā)生打架,在本案發(fā)生之前,并沒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結果。這次打架被告人用了足以致被害人受傷、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來扎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體多處受傷,造成了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一嚴重結果。
因此,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因受傷而死亡的結果。被告人劉美榮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對于家庭矛盾而引發(fā)的故意傷害案件應與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區(qū)別。這類案件,被告人一般在主觀惡性上、社會危害性上與一般的故意傷害案件相比較小。在對這類案件的量刑上應比社會上逞強斗狠、蓄意傷害類的故意傷害案件較輕。就本案,被告人劉美榮在案發(fā)后,先囑咐其兒媳去看看其丈夫是否需要上醫(yī)院,后到其姐家又囑咐其姐去看看其丈夫的傷情。雖然其本身并沒有親自為其丈夫治療,但從其囑咐其兒媳、姐姐的行為可以看出其主管惡性并不大,扎傷其丈夫也是由于一時沖動,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毆打所致。被告人劉美榮又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應在量刑上對其減輕、從輕處罰。這樣既有利于彰顯社會正義,又起到懲罰犯罪之目的。更有利于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李惠)
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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