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訴訟為視角分析家庭暴力病癥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部出現(xiàn)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強暴行為。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婦女、兒童和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自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實行男女平等制度,憲法賦予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生活等各個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法也賦予婦女在家庭中享有同丈夫平等的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該法第11條同時規(guī)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然而,近年來,由于種種原因,訴訟到人民法院的離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情況一直居高不下。其中女性因不堪家庭暴力諸如虐待、侮辱,導致夫妻關系惡化要求離婚外,家庭暴力引發(fā)刑事案件也屢見不鮮。筆者近期對陜西省戶縣法院近3年審結的民事、刑事案件司法統(tǒng)計分析發(fā)現(xiàn),家庭暴力案件以年均 1.8 %的速度遞增,且呈現(xiàn)平均年齡下降、手段殘忍、家庭冷暴力特征明顯、庭審取證難等特點。如果把司法機關尚未掌握,而受害人又不檢舉的此類案件也算上的話,結果將更令人擔憂。家庭暴力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和需要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家庭暴力,成為全社會的一項重要任務。
一、訴訟中涉及家庭暴力情況呈現(xiàn)出的主要特點
家庭暴力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并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且依據(jù)近三年的戶縣法院辦理的離婚案件統(tǒng)計數(shù)字顯示,目前離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原因的占到35%強。與其他暴力行為相比較,家庭暴力在訴訟中呈現(xiàn)出以下特點:
(一)身份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由于發(fā)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因此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系。如婚姻主體間存在的夫妻關系,據(jù)我院三年來審理此類案件調查統(tǒng)計,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為丈夫,雖然也出現(xiàn)女性施暴者,但極為少見。
(二)時間的連續(xù)性
家庭暴力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施暴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三)行為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數(shù)都發(fā)生在特定的場所,即多數(shù)發(fā)生在施暴者與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大多數(shù)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的家庭隱私。“家丑不可外揚”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wěn)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tài)度,不向外張揚,更談不上要通過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由此導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讓外人知曉,隱蔽性很強。
(四)取證的困難性
辦案中,受害的一方具體提出家庭暴力損害程度證據(jù)的,如病歷、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公安部門的情況記載得很少,家庭暴力的情況大多都是在當事人的陳述和當?shù)鼗鶎尤嗣裾{解組織的情況介紹中加以涉及,反映出婦女等家庭暴力受害者在保存家庭暴力證據(jù)方面的意識薄弱。此外,在屬于嚴重暴力情況的案件中,由于取證困難,鮮有施暴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多因受害方放棄了對對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只以離婚告終。
(五)手段的多樣性
身體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主要包括所有對肉體上的傷害,如毆打、推搡、腳踢、體罰、限制人身自由、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形式,該類型在離婚案件家庭暴力中占 %,其中言語暴力、輕微身體傷害等一般暴力有 起,還有造成被害人輕傷、較重精神損害的屬于嚴重暴力行為的有 起。 同時,家庭冷暴力現(xiàn)象不容忽視。即對受害人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甚至還包括性暴力。該類型一般發(fā)生在一些教育程度較高的家庭中,約占5%。主要表現(xiàn)形式與傳統(tǒng)的身體傷害的暴力現(xiàn)象不同,多集中在精神和言語等方面。包括言語上的漫罵攻擊,精神上的漠不關心,和性生活的冷落拒絕。還包括財產經濟虐待,如對個人財產的毀壞,扣留錢款,拒絕支付各種日常開支帳單等。家庭冷暴力的極限會使很多婦女產生報復心理,如果嚴重了,婦女會產生極端的做法。對于有孩子的家庭來說,容易使孩子產生孤僻的性格,不愿和別人交流溝通,致使孩子不能健康地發(fā)展,無法適應外面的世界。家庭冷暴力的后果是嚴重的,不僅造成受害者身體、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壓抑,還威脅到家庭的和睦與穩(wěn)定,甚至導致惡性案件發(fā)生,成為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六)后果的嚴重性
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一是施暴容易侵犯和踐踏對方的人格尊嚴、身體健康等人身自由權利,損害和摧殘其心身健康,導致婚姻破裂、家庭解體;二是容易誘發(fā)刑事犯罪,當暴力超過一定限度時,受害方會奮起反抗,以暴制暴,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加害者,影響家庭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如家住戶縣澇店鎮(zhèn)某村村民鄭某與韓某經人介紹后登記結婚。婚后女方韓某出國打工,鄭某在家務農。數(shù)年后,韓某打工歸來,由于長期受外界拜金主義思潮影響,認為與鄭某無共同語言,吵鬧要與鄭某離婚,鄭某不愿意即而雙方發(fā)生撕打,后鄭某忍無可忍,一氣之下用菜刀將韓某數(shù)刀砍死,現(xiàn)場慘不忍睹。第三,嚴重影響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離婚對子女的傷害是難以估量的,時時影響其學習生活和健康成長,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shù)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huán)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在戶縣法院受理的數(shù)起涉及青少年搶劫案中,涉案的被告中最大16歲,最小還是13歲的少年,因不夠刑事責任年齡無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讓家人回家管教,他們中大多是因為家庭不和睦而疏于對孩子教育,而讓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很難想象,在一個充滿暴力、充斥吵罵、怨恨和悲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員會是幸福、快樂的。不良環(huán)境在其生理、心靈上留下灰暗、悲傷的陰影,造成恐懼、焦慮、孤獨、自暴自棄等心理障礙。
(七)家庭暴力外延不斷拓展
在有些案件中,親屬參與家庭暴力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子女婚姻問題繼而引發(fā)親屬之間相互斗毆的情況雖然較少,但作為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一個因素也不容忽視。如家住戶縣五竹鄉(xiāng)元柳樹村的村民劉某(男)與同鄉(xiāng)的威某結婚已4年,因性格不和常發(fā)生口角,后二人離婚,孩子由母親撫養(yǎng)。2008年2月,劉某之父到戚家接孫子,戚家不同意,兩家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發(fā)生撕打,戚某的父親向劉某之父的三顆門牙打掉,后公安機關出警才避免事態(tài)的擴大。劉某之父的傷勢經法醫(yī)鑒定屬輕傷,后向戶縣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追究其親家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后該案的法官耐心的調解下才得以圓滿解決。
二、 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呈上升趨勢的原因
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既有婚姻當事人自身原因,也是經濟發(fā)展與社會環(huán)境等外界原因,還有職能部門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夫妻感情基礎差。由于婚姻當事人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草率結婚致使婚后夫妻間缺乏溝通和交流,當在日常生活中出現(xiàn)或大或小的矛盾,雙方便會失去應有的理性認識和法律意識,出現(xiàn)傷害對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雙方為達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極端的態(tài)度和方式來對待彼此,導致暴力行為發(fā)生和升級。戶縣法院于2008年6月受理了家住龐光鎮(zhèn)的鄭某訴趙某離婚糾紛案,鄭趙二人經人認識,二月后辦理了結婚登記,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婚后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婚后,各自缺點逐漸暴露,被告好逸惡勞,講吃講穿,并缺乏溝通交流,為此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后來發(fā)展到趙某稍不如意便對鄭某實施毆打,致使鄭某訴至戶縣法院要求結束這段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
2、男權思想較重。封建殘渣余孽的泛濫,男方視女方為“私有財產”,“娶回的老婆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由不得女方來半個不字,稍不如意,就依仗男性身強體壯優(yōu)勢,強迫女方服從自己,因而在家庭暴力案中,男性施暴占大多數(shù)。但一旦女方積怨成仇,極易釀成血案。男權思想在現(xiàn)代文明社會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態(tài),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為就會換來毆打,作為弱勢群體的妻子則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敢聲張,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長了丈夫的“勢氣”,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也更為頻繁。如沈某(家住咸陽)與董某(長安郭杜鎮(zhèn))二人在咸陽相識,雙方均離異后于2005年11月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董某在家中以“大男子”自居,隨意辱罵女方,多次毆傷女方,沈某不堪忍受后長期外出打工不敢歸家。為此,董某甚至威脅、恐嚇沈及其家人,揚言如果沈某不歸將殺掉她及其家人。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沈某起訴,要求解除與董某的婚姻關系。
3、法制意識淡薄。改革開放以來,女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觀念也發(fā)生了變化。隨著普法教育的開展,要求同男性處于平等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樣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在家從父母,出嫁從丈夫”、“妻以夫榮”、“妻隨夫貴”思想,還有相當?shù)氖袌?,甚至統(tǒng)治著我國婦女總數(shù)一半以上的農村女子,許多女子合法權益被侵犯后,還逆來順受,自認命中注定,不知道依法維護自己的尊嚴和權益,甚至走上極端的道路。家住戶縣甘亭鎮(zhèn)西街的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后辦理了結婚登記,為了改善現(xiàn)有的家庭經濟狀況,張某背井離鄉(xiāng)到日本打工。三年后歸來時等待她的不是丈夫的溫柔體貼,而是丈夫與她人長期同居的事實,為此,張某與王某爭執(zhí),換來的卻是丈夫的拳打腳踢,不甘受辱,張某服毒自盡,不禁讓人為之惋惜。
(二)外界原因
1、經濟發(fā)展的影響是導致暴力引發(fā)離婚案件產生的重要因素。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處于經濟和社會地位強勢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于他們,一旦發(fā)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fā)泄對象,且大都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男女間缺乏平等意識,而女性對男性在經濟上的依附及不能自尊,自強、自立是根本原因。如家住戶縣甘亭鎮(zhèn)西街的葛某、王某198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楹?,葛某在外做生意,經商致富后,對與之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妻子產生厭倦之意,在外拈花惹草,妻子試圖想改變現(xiàn)狀,恢復溫馨家庭,但葛某不僅沒有悔改,反而限制沒有經濟來源的王某的生活開支,并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王某訴至戶縣法院要求離婚。
2、社會不良風氣是導致暴力引發(fā)離婚案件的外因。在現(xiàn)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腐朽思想與陋習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婚姻和家庭。債臺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養(yǎng)二奶等社會丑陋現(xiàn)象的存在引發(fā)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為達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家住戶縣白廟鄉(xiāng)的王某與呂某婚后不久,女方呂某出外打工。期間,王某另結新歡趙某(系外地人),為達與之結婚目的,稱自己未婚,并通過在鄉(xiāng)政府工作的親戚,在其妻未到場的情況下辦理了與其妻離婚的相關手續(xù),繼而與趙某辦理了結婚手續(xù),并在當?shù)嘏e行了婚禮。呂某聞訊后趕回,王某不僅不讓呂某回家,還和趙某一起對呂拳打腳踢。無奈,呂某向戶縣法院起訴王某及趙某,要求追究王某及趙某重婚罪的刑事責任。戶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通過不法途徑辦理了與其妻呂某的離婚手續(xù) ,故王茉與趙某的婚姻關系無效。王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半年。趙某是在王某的欺騙下與之結婚,不構成重婚罪,無罪,不承擔法律責任。
3、職能部門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其隱蔽性決定了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讓其成了相關部門不管不問的真空地帶。再則當家庭暴力發(fā)生時,尤其是當婦女們被蹂躪時,一部分人還認為是“家務矛盾,干涉不得”,更甚者“不見血不管,打不倒不管,打不死不管”,不自覺地助長了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相當部分執(zhí)法人員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間的私事,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難以尋求有效的保護,即使通過相關部門解決,也只能解決一時的問題,畢竟家庭生活是長期的,而且暴力行為的發(fā)生具有隱蔽性和時間的不確定性,有些部門想管也有心無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讓相關部門對施暴者無計可施。另外,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也對家庭暴力進行了界定,體現(xiàn)了對婦女權益的關注。但是,因為案發(fā)環(huán)境和條件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發(fā)生后,司法機關往往難于界定、辦理,僅能做些調解工作。特別是現(xiàn)有法律操作性不強、缺乏懲戒措施,司法干預和介入還存在很大困難。
三、預防、減少家庭暴力的幾點思考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睦、安寧、團結的家庭關系,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基礎。家庭暴力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運用各種手段,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預防和懲治。要預防、減少家庭暴力筆者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強化全民法律意識,讓家庭暴力無滋長的土壤。
全民綜合素質與法制道德意識應該得到增強與提高,這不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養(yǎng),更需要國家加大宣傳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規(guī)章制度,對社會上存在的陋習與丑惡現(xiàn)象,應當加大打擊力度,純凈社會環(huán)境,讓家庭暴力沒有生長的土壤。司法機關要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guī)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斗爭性。
(二)全面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增強其與家庭暴力斗爭的主動性。
全面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培養(yǎng)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婦女的獨立人格意識,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充分發(fā)揮“半邊天”作用。再次要提高女性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暴抗暴意識。在面對極其殘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現(xiàn)被殺或嚴重傷害的情況下,要盡快離開家庭到住所地的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派出所求救,或請求相關部門如婦聯(lián)、工會以及各種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等的介入,必要時還可尋求法律的保護,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以達到保護自身安危,震懾與制裁施暴者的目的。當“禁止家庭暴力”載入新婚姻法后,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婦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過合法途徑結束痛苦的婚姻生活。
(三)執(zhí)法部門分工合作,加大打擊力度。
執(zhí)法人員要轉變觀念,各司其職依法辦事。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確保受害婦女投訴有門,“110”要及時出警并區(qū)分輕重作出相應處理,把好第一道防線;人民檢察院對報捕或移送審查起訴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并實施法律監(jiān)督;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應查請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的保護;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公民法制觀念和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積極發(fā)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重要作用,及時化解家庭矛盾,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四)建立多層次的社會救助網絡。
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項社會系統(tǒng)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xié)同合作,并肩治暴,綜合治理,使家庭暴力走出“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政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要起主導作用。要通過明確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地位,增強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如建立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協(xié)調督查婦女權益工作;由法院設置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聘請專兼職人民陪審員;由公安或司法牽頭成立“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具體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區(qū)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務中心、接待站、婦聯(lián)、村居委會、醫(yī)療機構等組成的社會救助網絡;同時借鑒國外做法,建立婦女避難所,收留受暴婦女,為其提供臨時食宿、法律咨詢、心理疏導和簡單的技能培訓。報刊、電視、廣播等社會媒介和輿論監(jiān)督也要及時地曝光和譴責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行為。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達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目的。
(五)健全相關法律制度,完善相關執(zhí)法體系。
鑒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雖有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guī)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的現(xiàn)實情況。筆者建議國家應盡快出臺可操作性強、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其中應包括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員樹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魏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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