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不屬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
發(fā)布日期:2012-01-13 作者:110網(wǎng)律師
■裁判要旨
1.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支出的款項不屬于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2.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案例索引
1.(2010)化法民初字第41號;
2.(2010)茂中法民二終字第171號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20日11時40分,陳某珠駕駛小型方向盤式拖拉機搭載乘客陳某甲、陳某榮、陳某乙三人由H市往S縣方向行駛,當行駛至G207線3165KM+500M時,與H市政協(xié)工作人員邱某駕駛的小轎車相碰,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以及邱某、陳某甲、陳某榮、陳某乙受傷,陳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于2008年5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認定陳某珠負事故主要責任,邱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陳某甲、陳某乙、陳某榮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陳某榮先后兩次向S縣人民法院起訴,在第一次起訴陳某珠、邱某、H市政協(xié)、人保財險H支公司,法院判決認定陳某珠與H市政協(xié)雙方應賠償給陳某榮總額為18246.79元,H市政協(xié)承擔30%的賠償責任,陳某珠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賠償清償責任。第二次起訴陳某珠、邱某、H市政協(xié),法院認定陳某珠與H市政協(xié)應賠償給陳某榮總額為48408.61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H市政協(xié)承擔30%的賠償責任,陳某珠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就第一次判決,H市政協(xié)支付賠償金1138元給陳某榮,尚欠4336.04元和陳某珠的賠償金12772.75元。就第二次判決,H市政協(xié)支付了賠償金8000元,尚欠6522.58元和陳某珠應承擔的賠償金32886.02元。
陳某甲(死者)的父母親陳某丙、梁某某向S縣人民法院起訴陳某珠、邱某、H市政協(xié)、保險公司,法院判決認定H市政協(xié)與陳某珠雙方的應賠償總額為3215.12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0元),H市政協(xié)承擔30%的賠償責任,陳某珠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清償責任。H市政協(xié)在案中已支付賠償金48259.70元,尚欠17015.54元和陳某珠的賠償金152308.88元。
H市政協(xié)、邱某向S縣人民法院起訴陳某珠、人保財險S縣支公司,法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判決,認定H市政協(xié)的車輛損失為35490元,H市政協(xié)辦承擔30%的賠償責任,陳某珠承擔70%的賠償責任。人保財險S縣支公司分別向H市政協(xié)和邱某支付保險賠償金65490元和3798元,并判決陳某珠賠償給邱某已經(jīng)支付給陳某乙和陳某珠4253元的70%即2977.10元。S縣人民法院的上述判決中均沒有對H市政協(xié)向人保H支公司購買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處理。
上述判決生效后,S縣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陳某丙、梁某某的申請,于2009年5月5日向人保財險遂溪支公司執(zhí)行了根據(jù)生效判決判歸H市政協(xié)所有的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65490元賠償金支付給陳某丙、梁某某。
2009年10月10日,H市政協(xié)向人保財險H支公司提出要求理賠承擔次要責任的賠償和被法院執(zhí)行承擔連帶賠償?shù)馁r償金合計171684.86元,遭到拒絕,遂向H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辯爭鳴
原告H市政協(xié)訴稱:2007年12月5日,原告就粵KP※※※※牌號小轎車向被告投保機動車保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當天,原告支付了保險費給被告,雙方還簽訂了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間為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12月5日,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在上述保險合同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17萬元。2008年4月20日中午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導致陳某甲死亡、陳某乙、陳某榮、陳某珠、邱某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S縣交警大隊處理,認定陳某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邱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此宗交通事故除交強險外,原告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次要責任賠償了86547.86元給第三人,同時還按法律規(guī)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賠償了65490元給第三人,共計賠償了152037.86元給第三人。原告承擔次要責任的賠償和被法院執(zhí)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賠償均屬于依法承擔的損害賠償,均應計入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shù)谌哓熑坞U的保險金額152037.86元給原告,應賠償支付小車損失保險金額19647元給原告,共需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171684.86元。
被告人保H支公司辯稱:原告主張其已經(jīng)按照法院生效判決承擔次要責任賠償86547.86元給案外人陳某丙、梁某某和陳某榮而要求答辯人賠償86547.86元,不能成立;原告基于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支付給案外人的65490元,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依照《合同法》、《保險法》及保險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應賠償;原告應自行承擔其已賠償給案外人的85271.86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由于保險公司已經(jīng)預付50000元給原告,保險公司實際應支付給原告的保險理賠款應為23271.86元。同時,保險公司不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H市人民法院查明“經(jīng)核定,在事故中依照S法院的判決,H市政協(xié)實際支付出的賠償金共計122887.70元(1138元+8000元+482597元+65490元),邱某實際支付出的賠償金為4253元。根據(jù)第294號民事判決,H市政協(xié)的65490元賠償款除有17015.54元屬于法院判決其本人應當賠償?shù)臄?shù)額,其余款48474.46元屬于其與陳某珠的連帶賠償數(shù)額。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共預支賠償款共50000元給H市政協(xié)辦。…法院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合法、正確,予以采信。H市政協(xié)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單》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保險限額為17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最高限額200000元,司機個人責任保險條款保險金額最高限額20000元。該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S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該車輛所有人即H市政協(xié)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邱某在事故承擔次要責任,但其是從事職務活動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故不承擔民事責任,予以認可。對生效判決依法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依照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模kU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原告已按判決書確定的義務賠付給第三者的款項,保險公司應依約在承保的200000元的限額內對原告已經(jīng)依法支付給第三者陳某榮、陳某丙、梁某某的損害賠償金共計122887.70元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其中支付的65490元,被告辯稱是原告基于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支付給案外人的款項,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范疇,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由于保險公司已從預付款中支付了50000元給原告,保險公司仍應賠償72887.7元給原告。原告訴稱被告應賠償原告已經(jīng)付給陳某乙和陳某珠的醫(yī)療費4253元的30%即1246元,因邱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已付給陳某乙和陳某珠的醫(yī)療費4253元的70%即2977.10元已經(jīng)判決陳某珠負責償付的,余下的30%即2977.10元理應由原告負責償付給邱某,在沒有證據(jù)證實原告已償付1275.90元給邱某情況下,原告主張已經(jīng)付給陳某乙和陳某珠的醫(yī)療費1276元,沒有事實依據(jù),本院亦不予采信;原告訴稱經(jīng)核實的小車損失費65490元的30%即19647元,被告應按照人保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25條的規(guī)定給予賠償。根據(jù)民法的公平原則,原告已經(jīng)法院判決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S支公司取得了65490元的車輛損失保險賠償金,不能再重復向保險公司索賠額外的利益,原告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精神損害撫慰金依約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由保險人賠償。經(jīng)查,原告沒有在被告提供的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中簽名,被告亦未能舉證條款約定的保險人不負責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且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該條款沒有對原告產生合同約束力,因此被告主張不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無理,不予支持。被告對不承擔訴訟費義務,條款已經(jīng)約定訴訟費屬于除外責任的主張,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shù)谌哓熑伪kU費合計72887.7元給原告;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賠償給某政協(xié)基于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而賠償給案外人的48474.46元,明顯不當,應予糾正;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依據(jù)財產保險合同賠償給被保險人某市政協(xié)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實屬錯誤,應當予以糾正;三、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H市政協(xié)答辯稱:一、被上訴人已經(jīng)實際支付了122887.70元給死者的家屬和傷者本人,上訴人稱有部分損失不屬于理賠范圍是沒有依據(jù)的;二、上訴人稱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包含在財產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內也是錯誤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解釋,在強制保險中理賠順序可以由權利人進行選擇,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優(yōu)先支付。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經(jīng)核定,H市政協(xié)在這次事故中應當承擔的責任為86547.72元,實際支付了賠償金共計122887.70元,再加上邱某墊付陳某乙和陳某珠的醫(yī)療費4253元,視為H市政協(xié)支付,合計127440.70元,H市政協(xié)多支付40592.98元(127140.70元-86547.72元)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代陳某珠支付的。保險公司共預支付賠款共計50000元(其中2008年5月6日支付30000元、2008年12月1日支付20000元)給H市政協(xié)。…本院認為,H市政協(xié)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保險,保單中明確約定,機動車損失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17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最高限額20萬元,司機個人保險金額最高限額2萬元。該車輛在承保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經(jīng)S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某市政協(xié)承擔該次事故損失30%的責任,即為86547.72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扣除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實為74547.72元,該數(shù)額沒有超出保險公司最高限額,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保險公司已經(jīng)預支賠款50000元,扣減后還應支付24547.72元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代陳某珠支付的,按照保險合同第二十四條約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輛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H市政協(xi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部分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范疇,保險公司不應理賠。至于H市政協(xié)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賠償責任是否屬于理賠范圍,按照保險合同第四條約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保險公司只是對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財產直接損毀承擔保險責任,不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將H市政協(xié)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多支付賠償金部分和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判決由保險公司一并理賠缺乏依據(jù),應當予以糾正。保險公司上訴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數(shù)額以本院計算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維持H市人民法院(2010)H法民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二、變更H市人民法院(2010)H法民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24547.72元給H市政協(xié)。
■裁判評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一、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支出的款項是否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首先來解決第一個問題,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支出的賠償金是否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考察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支出的賠償金是否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首先要衡量作為保險合同組成部分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
作為本案保險合同組成部分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十四條同時約定“保險人依據(jù)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十八條又約定“賠償金額經(jīng)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索賠請求,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的約定可以看出,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對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只有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才依據(jù)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負責相應的賠償責任,并且在第三者責任賠償后,對被保險人追加的賠償,保險人不再負賠償責任。本案所涉的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根據(jù)已生效判決,被保險人即H市政協(xié)應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為86547.72元,扣除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0元,實為74547.72元。因此,從上述判決的內容和當事人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內容來看,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H市政協(xié)預付了50000元,尚余24547.72元,應由保險公司依據(jù)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向H市政協(xié)進行理賠。
H市政協(xié)在本案中向保險公司主張65490元賠償款中的48474.46元,是基于粵KP9852號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根據(jù)(2008)S法民一初字第294號生效判決第二項、(2008)S法民一初字第329號生效民事判決第二項和(2009)S法民一初字第219號生效民事判決而產生的,是由于H市政協(xié)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對交通事故中另一侵權人陳某珠所應承擔的陳軍死者家屬陳某丙、梁某某和傷者陳某榮損失的70%賠償責任所負的連帶責任而產生的,該責任最終應由陳某珠承擔。
《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因該65490元中的48474.46元本應由陳景珠承擔,而被保險公司在執(zhí)行程序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質上是代陳景珠向案外人即陳存、梁鳳英以及陳華榮承擔債務清償責任,被保險公司在履行了連帶責任后即取得了對陳景珠的追償權。也即被保險公司所應負的連帶賠償責任是基于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應當通過行使追償權來實現(xiàn)權利,而H市政協(xié)將這種連帶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缺乏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八條的約定。
又根據(jù)《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代位追償權行使的首要前提必須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事故本身不屬于保險責任,則無所謂保險代位追償權的適用。而本案40592.98元(127140.70元-86547.72元)的損失恰恰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一審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承擔非保險責任的賠償責任再代位追償,顯然沒有法律和合同的依據(jù)。
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已經(jīng)S縣人民法院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審理,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以及賠償份額也已經(jīng)法院終審判決確定;雖然法院生效判決判令H市政協(xié)與陳某珠互負連帶責任,但該判決也確定了各連帶責任人之間應承擔的份額,本案H市政協(xié)代案外人陳某珠償還了債務,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則,H市政協(xié)不能另行對陳某珠提起民事訴訟,只能在執(zhí)行程序行使追償權,向原審法院請求連帶責任人陳某珠按照原審判決予以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濟審判庭關于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后應以何種訴訟程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法經(jīng)[1992]121號)規(guī)定:“根據(jù)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上訴,但可復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后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據(jù)此,作為連帶責任人的被上訴人即H市政協(xié)因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其代陳某珠償還了債務,又因原審判決已確定了連帶責任人應負份額,H市政協(xié)只能在執(zhí)行程序直接向原審法院S縣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S縣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陳某珠償還。很顯然,在執(zhí)行程序中的追償權帶有專屬性,其追償權源于原審法院已生效判決,而保險公司并非該判決的連帶責任人,因此,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該H市政協(xié)的連帶責任部分賠償額(40592.98元)缺乏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是錯誤的。
第二個問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第一,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及保險條款明確指出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fā)生的事故因其發(fā)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yè)保險行為。”《保險法》第三章節(jié)的有關條文規(guī)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屬于財產保險范疇,保險人依法只能承擔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不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中不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保險法》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guī)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17條規(guī)定了財產損失的范圍,第十八條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的范圍。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5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xié)商確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不屬于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范圍,保險人有權拒賠。”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7條第二項約定保險人不負責精神損害賠償。
因此被上訴人主張的86547.72元損失中,被上訴人H市政協(xié)應自行承擔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部分,即被上訴人應自行承擔12000元(35000×30%+5000×30%=12000元)。
第二,一審判決關于財產保險合同賠償精神損失的判決嚴重違背保險原理,也違背法律法規(guī)及省高院文件的精神,是極其錯誤的。
財產保險合同,顧名思義,只保障物質性損失,不保障非物質性損失。精神損害屬非財產性損失,財產保險不予保障??梢?,所有財產損失保險,除有特別約定外,根據(jù)保險原理,保險賠償均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且,商業(yè)險不負責精神損害賠償,早有無數(shù)判例加以支持,一審法院違背客觀實際情況,創(chuàng)造出財產保險賠償非物質性損失的判例,明顯是極其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一審判決適用《保險法》第十七條認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責任范圍的條款沒有對H市政協(xié)產生合同約束力是錯誤的。
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人關于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保險責任的約定是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制定的,沒有加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沒有免除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因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根本無需賠償精神損失,一審判決運用免責條款理論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錯誤的,故二審法院進行了糾正。
■掩卷長思
一、二審法院兩份判決出現(xiàn)明顯偏差,個中原因,值得思考,但筆者認為,一是基層法官對保險法基本原理(如直接間接損失、免責條款)的把握不當造成的,同時很多基層法官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時沒有嚴格考察保險條款的約定,過分相信法律的條文,忽視上一級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指導案例及指示,導致二審改判;二是必須承認,二審法院法官素質較高,鼓勵雙方當事人充分辯論,并且對律師提出的代理意見能客觀、充分考慮,有糾正錯誤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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